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
2020国考公务员常识判断题之古代婚姻守则.doc
2020国考公务员常识判断题之古代婚姻制度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
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
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
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
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
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史料记载,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答:本市养犬需要对犬只进行免疫。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
对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或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问:本市养犬需要登记吗在哪些地点可以办理养大登记答:本市养犬需要登记。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问:苏州市养犬有数量限制吗已经办理养犬登记的如何处理答:苏州市实行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问:单位可以养犬吗答:需要对场所进行养犬护卫的单位可以养犬,但犬只不得带至所护卫场所以外的地区。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
因免疫、诊疗等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问:苏州健身步道很多,可以带狗一起走走吗答:健身步道不可以带狗狗一起遛遛的。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本宠物医院主要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开办诊疗、美容、寄养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关于养殖、销售犬只,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烈性犬的饲养,像拉布拉多、金毛这样,体型虽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不被列入危险犬的范围。
对于犬只的管理措施如下:(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
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5月18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苏州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规划》《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和《苏州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
由市商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实施。
(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为目标,是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服务保障民生、推动消费便利的重要抓手。
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成功入选国家首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为契机,聚焦老百姓身边缺少的、关注可以提升的、把握人民需要的,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真正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打造成苏州城乡人民群众“家门口幸福”。
(三)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人民群众的感知度和关注度比较高。
市商务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加强对下指导,协同高效推进试点工作。
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因地制宜编制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注重与城市更新、老城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大拆大建,画好工笔画、干出精细活;要在落实好国家各项要求的同时,发挥好既有优势,坚持高点定位,彰显苏州特色、打造苏州模式,为全国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作出示范。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一)有固定的销售商店,不得流动销售;
(二)销售商店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
(四)销售犬只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
(五)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市区的,应当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属县级市的,由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五)犬只在自家分户门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因吠叫、便溺、离开自家分户门等原因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因领证、年检、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需要携犬外出的,须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犬类出行证》。犬只外出时,应束以犬链,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需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指定单位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销毁。
第十七条 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30日前,向市、县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经动物防检机构批准,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实行数量控制。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县级市自行确定犬类数量,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备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收容、领养与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搜救等工作犬,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团队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湾新区(高新区)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由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上牌,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事件,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采用牵束引带约束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流浪犬只捕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防疫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
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实施犬只免疫接种、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登记上牌、流浪犬捕送、收容留检等工作。
苏州养犬管理规定
苏州养犬管理规定苏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养犬人士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保护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犬只登记1. 每位养犬人士需将自己的犬只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等基本信息,并缴纳一定的登记费。
2. 登记后,养犬人士将获得一张犬只的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需随身携带,如有需要必须出示给管理人员。
3. 养犬人士需定期更新犬只的登记信息,如犬只的迁移、死亡等情况。
三、养犬环境1. 养犬人士必须提供适宜的养犬环境,包括充足的空间、清洁卫生的环境以及安全的围栏和犬舍。
2. 犬舍应当经常清洁,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保持环境整洁。
3. 养犬人士必须对犬只进行必要的疾病防治工作,按时完成犬只的疫苗注射和驱虫。
四、养犬管控1. 在公共场所,养犬人士应该使用牵引带控制犬只,并保持犬只的卫生。
2. 患有传染病、异常行为的犬只,不得携带进入公共场所。
3. 犬只发情期间,养犬人士必须采取措施避免犬只繁殖,如避孕手术或隔离。
五、养犬宣传和教育1. 政府将组织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养犬宣传和教育,提高养犬人士的文明养犬意识和法律观念。
2. 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也将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对养犬人士的教育和引导。
六、处罚与奖励1. 未按照规定登记养犬的人士,将被处以一定的罚款。
2. 养犬人士若不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将会被警告、罚款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3. 养犬人士在养犬方面表现优秀、社会评价良好的,将获得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七、监督和投诉养犬人士应该自觉遵守本规定,同时公众也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养犬人士进行投诉。
政府将建立监督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理。
总结:苏州市的养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养犬人士的管理,并保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
通过犬只的登记制度、要求养犬环境、养犬管控的规定,以及对养犬人士的宣传和教育,可有效提高养犬人士的文明养犬意识和法律观念。
养犬责任书苏州
养犬责任书苏州养犬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的责任,不仅仅是对狗狗的责任,更是对社会、对环境的责任。
在苏州,养犬责任更是被提倡和强调。
养犬责任书苏州就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犬只和社会的安全与和谐而设立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养犬责任书苏州的相关内容。
首先,养犬责任书苏州明确了养犬人的基本责任。
养犬人必须对自己的狗狗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足够的食物和水、定期带狗狗进行体检和免疫接种、保持狗狗的卫生和清洁、提供足够的运动和社交机会等。
养犬人还需要对狗狗的行为负责,不能让狗狗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不能让狗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等。
其次,养犬责任书苏州规定了犬只的登记和管理制度。
根据苏州市的相关规定,养犬人需要将自己的狗狗进行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更新。
未经登记的犬只是不允许在公共场所活动的,这样可以有效控制犬只数量,减少犬只流浪和繁殖,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再次,养犬责任书苏州规定了犬只的管控和教育制度。
养犬人需要对自己的狗狗进行管控,确保狗狗不会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
如果狗狗有攻击行为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养犬人需要及时进行教育和训练,保证狗狗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
此外,养犬人还需要遵守苏州市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公共场所使用牵引绳、口套等,保证狗狗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养犬责任书苏州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养犬责任书的行为,苏州市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收养、没收犬只等。
这样可以有效地约束养犬人的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安全。
总之,养犬责任书苏州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安全而设立的。
养犬人需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让狗狗成为社会的一员,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
希望广大养犬人能够严格遵守养犬责任书苏州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带着狗狗看苏州-男子带着狗狗看海
带着狗狗看苏州-男子带着狗狗看海这38种狗狗上了苏州“养狗黑名单”饲养宠物成了现如今的一种潮流,大部分人都喜欢养一只宠物陪伴自己,尤其是狗狗,是很多人的首选宠物。
但随着养狗的人越来越多,不文明的养狗行为也越来越多。
例如默许狗狗随地大小便、遛狗时不使用牵引绳、还有让狗狗乱吠打扰旁人休息等等。
于是,近年全国多地纷纷“史上最严”养犬条例,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做出了规范。
为了完善养狗政策,2019年1月1日起,苏州也开始施行新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①全市禁养大型犬、烈性犬38种狗狗上了黑名单对比已实施了十年的原《条例》,新的《条例》扩大了禁养范围:苏州全市都禁养大型犬、烈性犬!为了更明确的界定大型犬和烈性犬,相关部门明确了界定标准:犬只肩高禁止超过61CM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有:5类38种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以下是苏州禁养的38个犬种名单↓↓为大众熟知的獒犬、斗牛犬、德国牧羊犬、秋田犬等犬种赫然在列。
②一户限养狗在苏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每一户养犬的数量只能是一条。
在2019年之前,只要家里的狗狗取得了养犬登记证,不管你有几条狗都可以继续养着。
但2019年开始,如果你的狗狗还没获得犬只登记证,那么抱歉,你家里只能养唯一一条狗,并且记得赶紧给它去登记。
苏州养犬服务点③条例实施后出生的幼犬怎么办?当然,上面也提到限养有区域范围,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
苏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包括:一、吴江区:东至同津大道,西至太湖边,南至云龙路,北至吴中交界。
以及同里古镇,东至同里湖西岸,西至同津大道,南至云梨路、松北公路,北至江兴东路。
二、吴中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三、相城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四、姑苏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五、苏州工业园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该区全部行政区域。
④遗弃、虐待犬只严重者终生禁养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养犬人3年内不得申请养犬登记证。
苏州养犬责任书
苏州养犬责任书在苏州市,养犬是一项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管的行为。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宁和公共秩序,市政府对养犬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在养犬的过程中,养犬人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保障犬只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要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权益。
因此,我们特制定了《苏州养犬责任书》,希望所有养犬人能够认真遵守,并以身作则,做一个负责任的犬主。
第一章养犬的基本要求。
1.1 养犬人应当依法合规养犬,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
1.2 养犬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1.3 养犬人应当遵守社区或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放养犬只,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安静。
第二章犬只的健康管理。
2.1 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和体检,确保犬只的健康状况良好。
2.2 养犬人应当保持犬只的卫生,定期为犬只洗澡、梳毛和修剪指甲,防止寄生虫和皮肤病的发生。
2.3 养犬人应当根据犬只的品种和体型,科学合理地进行饲养和喂食,保障犬只的营养需求和健康生长。
第三章犬只的行为管理。
3.1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行为训练和社会化训练,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交能力。
3.2 养犬人应当遵守《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虐待、遗弃或者伤害犬只。
3.3 养犬人应当合理控制犬只的行为,不得让犬只随意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
第四章社会公共秩序。
4.1 养犬人应当遵守《苏州市犬只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犬只,不得让犬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4.2 养犬人应当在遛犬过程中使用犬链和口套,并保持犬只的行为安全和可控。
4.3 养犬人应当遵守社区或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保持公共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五章处罚和责任。
5.1 对于违反养犬责任书的行为,市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收缴犬只等。
陈x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53号
陈x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5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53号【处罚依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订)18266011350110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订)18266011200120【处罚日期】2021.07.29【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虎丘区【处罚对象】陈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6:17:57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公(狮)行罚决字〔2021〕53号被处罚人陈x。
现查明:2021年7月29日20时许,陈x在苏州市高新区xx商场附近携带犬只外出没有牵引带牵引,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罚款壹佰元。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或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狮山派出所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浅谈苏州市养犬管理的主要措施
浅谈苏州市养犬管理的主要措施
浅谈苏州市养犬管理的主要措施
犬自古以来就被誉为人类忠诚的朋友,如今养犬的人越来越多,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一种时尚和潮流.但随之而来产生了很多问题,数量众多的犬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常发生犬伤人、扰民、污染环境、传播疫病等诸多社会问题.
作 者:张月峰 作者单位:苏州市畜牧兽医局,江苏,苏州,215128 刊 名:上海畜牧兽医通讯 英文刊名:SHANGHAI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S8 关键词: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颜勤
【期刊名称】《中国工作犬业》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总页数】3页(P53-55)
【作者】颜勤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养犬管理——市人大代表视察《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综述 [J], 张劲枫
2.试析《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兼论借鉴国外养犬管理规定 [J], 吴剑平;陈平
3.浅谈苏州市养犬管理的主要措施 [J], 张月峰
4.苏州市养犬管理事件议程设置模式运用研究 [J], 沈雯; 孙建丽
5.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为分析样本[J], 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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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
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是依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负责收容违反《条例》规定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遗弃的犬只、野犬。
为体现人性化养犬管理工作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允许有爱心的市民自愿领养无人认领的无主犬和流浪犬,现将领养规程明确如下:一、被领养犬只范围公安机关依据《条例》规定收容的、超过留验期无人认领且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免疫后的犬只。
二、领养条件(一)个人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不含五县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4、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5、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二)单位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1、市区(不含五县市)单位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2、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4、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5、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6、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三、领养程序1、领养人(单位)可到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领取已加盖“领养”印章的《养犬申请登记表》,填写后交回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征求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本社区(村)居民申请养犬的条件核对,对基本符合养犬条件的与其签订养犬治安责任书;2、领养人(单位)持《养犬申请登记表》、养犬治安责任书及相关材料送所在地派出所审核;3、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养人(单位)送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领养犬只标准及品种由治安支队在犬只留验所审核)。
分局在批准的同时,收取犬牌、犬证、芯片工本费及年度养犬管理费并发放《告知书》;4、领养人(单位)持公安分局审批过的《养犬申请登记表》一份及收费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吴江市松陵镇清树湾村种羊场内)领养犬只。
市畜牧兽医站在现场对领养犬只进行免疫,犬只留验所对已领养犬只的《申请表》加盖“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养犬管理专用章”,而后领养人(单位)持《申请表》和《告知书》携带犬只到指定地点注射芯片、发放犬牌。
苏州市养犬管理延续流程
苏州市养犬管理延续流程
一、延续应携带材料
1、犬只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尚未进行年度免疫的携犬只现场免疫);
2、养犬许可证。
二、延续流程
1.集中办理服务点流程
(1)审验免疫证明
尚未进行年度免疫的携犬只现场免疫。
(2)审验犬证信息
审验犬证表面及芯片信息,并核对。
(3)收费
按照苏价费[2007]67号、苏财综[2007]6号规定,重点管理区每年每犬收取300元管理费,一般管理区免收管理费。
(4)延续信息写入犬证并确认
通过程序将延续信息写入犬证,并记录到前台数据库
(5)犬证打凹凸钢印
在犬证表面打上凹凸钢印,犬证归还犬主。
2.后台服务流程
(1)延续信息导出打印
通过程序定期将服务点前台数据库中的未导出的延续信息导出到后台,并打印成条码表格
(2)录入数据库,进行核对并确认
根据打印条码表格,审验延续信息,并录入后台数据库
三、犬证损失、损坏情况处理
1.犬主填写申请表格,注明犬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法及犬只的芯片号码、犬证号码,并收取工本费20元。
2.制证中心重新制证,并告之犬主去服务点领取犬证。
3.犬主开始办理正常的延续手续。
文明养犬,“犬”靠你负责
文明养犬,“犬”靠你负责文明养犬从我做起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连日来,市公安局全力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文明水平。
广泛开展宣传倡导文明新风尚市公安局组织民警深入广场、公园、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文明养犬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展示宣传标语,向市民重点讲解犬吠声扰民、犬只伤人、遛犬不栓绳、犬粪污染环境等问题的不利影响,并对办理犬证、注射疫苗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加大巡逻巡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在强化宣传的同时,联合社区、城管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紧盯商业大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以及市民反响强烈的重点路段、区域开展全方位、全覆盖巡查、整治,一旦发现违规养犬行为,及时从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犬只免疫。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养犬登记。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域内一户一犬。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2019年1月1日)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太仓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一)太仓市区:东至G15高速,南至新浏河、太仓与上海交接、健雄路及向东延伸段,西至204国道、新浏河、吴塘河,北至339省道。
(二)沙溪镇:东至镇东路,南至沙南路,西至南院路,北至沙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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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2018年5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只,以及犬只经营、诊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犬只养殖场和犬只诊疗机构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养犬单位、个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收容犬只,扑灭狂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执法等工作。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需要的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宣传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养犬知识和狂犬病防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养犬宣传户外公益广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养犬知识和狂犬病防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每年有计划地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养犬知识和狂犬病防治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养犬知识和狂犬病防治的宣传。
第七条(社会组织)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依法养犬管理、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第八条(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110),并设立网上举报电子信息平台。
举报信息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将举报信息及时转发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等部门依法接受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九条(强制免疫)本市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制度。
犬只出生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一次将饲养的犬只送至畜牧兽医部门设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核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未经免疫的,不予登记。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第十条(养犬登记)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饲养犬龄满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办理养犬登记并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取得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持有效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手续。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向社会公布免疫、登记办理场所,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延续手续在同一场所办理,并积极利用信息网络为养犬登记和延续手续提供便利。
(单设一条)第十一条(养犬数量限制)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并不得代养他人犬只。
第四十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本条例实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十二条(养犬限制)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大型犬只的标准和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十三条(个人养犬条件)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四)取得合法有效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到居住地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指定或者委托的机构其设立的登记办理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手续:(一)居民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承租人养犬的,还需要提供出租人同意养犬的证明;(三)畜牧兽医部门核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十四条(单位养犬条件)单位不得饲养犬只,但因护卫工作需要的除外。
单位因护卫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单位护卫工作需要的;(一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及养犬标识;(二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五)单位住所地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到单位住所地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指定或者委托的机构其设立的登记办理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手续:(一)单位登记证明;(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六)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七)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十五条(审核办理)公安机关在接到养犬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十六条(变更注销)养犬人居住地、住所地发生变更的或者犬只转让他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失踪或者犬只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注销手续。
养犬人的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补植。
犬只死亡、失踪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十七条(养犬电子档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和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延续手续、变更、注销等信息;(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与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监管等信息的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七十八条(养犬人义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八十九条(外出遛犬要求)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三)携带犬只粪便清除工具并即时清除粪便。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外出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第十九二十条(禁入区域)禁止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商店、商业街区、银行、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健身步道、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机关、银行、健身步道等公共场所。
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决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禁止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管理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