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1)2019新版.doc

合集下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号码】:【联系电话】:二、协议内容1.甲方承诺提供优质、规范的医疗服务,乙方享有合法的医疗服务权利,双方应该尊重并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在甲方进行医疗服务,享受医保基金支付的待遇。

3.甲方应承担与本协议有关的医疗服务责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开具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要求的医疗服务费用票据。

4.甲方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与反馈机制,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进行跟踪与评估。

5.乙方应当如实提供健康相关信息,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生的医疗建议执行治疗措施,认真服用药物,配合治疗,正确保存医疗服务费用票据。

6.乙方应当如实填写、签字、盖章医疗服务费用票据,不得虚报或提供虚假信息。

7.本协议自乙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自动续约。

三、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履行协议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2.若乙方未履行协议义务,违反医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并具有约束力,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2.针对本协议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平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乙方可将争议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上协议条款经双方充分商议、理解并确认,均为法律合规的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乙方: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政办发[2011]101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办发[2008]6号)及其特殊慢性病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特殊慢性病(市本级职工及*阳区职工、居民)门诊定点购药药店。

为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社会保险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甲方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时,持《专用病历》及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医保证和IC卡等可自主选择在乙方购药。

乙方为此类参保人员售药时必须查验身份及病历、专用处方,每次购药必须验卡并登记上传购药品名、数量、金额等信息,由患者支付现金并出具加盖“慢性病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未刷卡及个人账户刷卡支付的费用,乙方不得出具加盖“慢性病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第六条:甲方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乙方的其他连锁或分支机构购药,乙方不得出具加盖“慢性病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第七条: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司售药品,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处方药必须凭医保双联处方司售,并集中留存处方不得少于一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模板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模板

定点编码:xxx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甲方: xxxx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乙方: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兴安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确保定点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及盟医疗保障局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委托乙方承办参保人员刷卡购药、外配处方的购药服务工作。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章甲方责任第一条甲方应组织与督促乙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兴安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共同推进参保人员用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国家和自治区及兴安盟各项医保政策及有关规定。

医保政策调整时,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协商,并按新政策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从业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及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

甲乙双方应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共同督促参保人员和定点药店从业人员遵守医保各项规定。

第三条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查阅或复印参保人员购药资料,审核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情况;对乙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乙方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甲方在接到乙方医疗费用申报后,及时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

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拒付,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乙方医保刷卡业务,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第三章乙方责任第五条乙方必须有一名药店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设立专门的医保组织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第六条乙方应明确医保计算机管理责任人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做好药品库的对照和维护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甲方:某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保证所有城乡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部发[1999]1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劳字[1999]69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滁政[1999]174号)文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服务范围:医保职工门诊、住院就诊。

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各项配套文件的规定。

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依据医保政策法规制定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要查看参保人员病历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时发生医疗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五条甲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专用就诊证历、处方,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填写,并验明身份和证历。

第六条乙方应为已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时应清晰、准确、完整,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病历应保存两年,住院病历应保存十五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医疗机构名称)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鉴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健权益,甲、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经营资质证件号码等)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及职务等)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医疗机构。

2.甲方拥有的权利:有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医疗费用;有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3.甲方的义务:提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医疗服务,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清楚明示价格,不得强制推荐或变相推销各种服务,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变相提高医疗费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事项,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记录表上,并存档备查;按照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要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不得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追加收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相关税费。

4.乙方的身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5.乙方拥有的权利:有权指定、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权向甲方收取医保服务管理费;有权对甲方开展医疗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6.乙方的义务:在规定范围内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解释和传达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说明;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中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代码:信用等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地址: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南通市通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及价格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通州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并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配备相应专职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须有中药师1名以上(含1名),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药店从业人员持《药品经营人员岗位证书》上岗。

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工作。

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由总公司医保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门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每次进货票据、清单须对应一致并及时入账;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且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tybyd@)及时如实提供上月所经营药品购销存资料(期初期末库存、购货量、销售量〈包括现金销售药品品种、规格及销量〉),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账账相符。

第六条乙方应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内容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臵悬挂并进行宣传,同时需设臵医保政策宣传栏,及时更新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7)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7)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参保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给参保人,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等相关的医疗服务。

1.2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符合医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保证参保人的医疗权益。

1.3 参保人应当依据医学知识和专业建议,按照实际需要选择医学服务项目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服务期限2.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年度结束,自动续签一个年度。

2.2 参保人有权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医疗服务。

3.2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参保人开具合规的诊疗收费项目清单,并在服务过程中妥善保管和使用参保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参保人的隐私权。

3.3 定点医疗机构有权根据参保人的医疗需要和医疗技术水平选择具体的诊疗方案和治疗方案,并告知参保人各种医疗方案的利弊和可能的风险。

3.4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的要求,向参保人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并确保证明内容准确无误。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 参保人享有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并在合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待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乙方: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商议,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者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 2022 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 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 80 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 60 平方米摆布的要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协议范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协议范本)

(协议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2620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Medical service agreement of designated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协议范本)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一、背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全国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医保部门与乙方签署本协议,规定乙方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二、定义1、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诊疗、治疗、康复、预防等服务。

2、定点医疗机构:指医保部门指定的、在规定区域内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

三、职责和义务1、乙方必须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乙方应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与医保部门签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乙方应按照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限制。

4、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评估和监督,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合理和高质量。

5、乙方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认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调整、医院诊疗流程的优化、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的控制等。

6、乙方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送有关医疗服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诊病人次、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质量管理情况等。

7、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收取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合理、透明。

8、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9、医保部门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考核,乙方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相关工作,接受监督和考核。

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履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和义务,医保部门可以限制或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药店医保合同模板

药店医保合同模板

药店医保合同模板甲方:(药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乙方: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药店,拥有完善的医疗设施和专业的医务人员;乙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有能力提供保险服务。

为了保障医保服务的持续性和规范性,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 乙方为甲方提供医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药品报销等;1.2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范围以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规定为准。

第二条甲方责任2.1 甲方保证提供的药品和医疗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2.2 甲方保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不得违规报销或虚报医疗费用;2.3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交医疗数据和报销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三条乙方责任3.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及时处理医保报销事宜,保证正常报销流程;3.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医保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甲方员工了解最新的医保信息;3.3 乙方应定期核查甲方的报销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报销标准4.1 报销标准以国家相关规定和乙方规定为准,甲方不得擅自提高报销标准;4.2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报销标准,但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涉及医保信息和业务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霩;5.2 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医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合同变更6.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合同代表签字确认生效;6.2 双方如有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七条合同终止7.1 本合同有效期为(具体时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继续延长;7.2 如有一方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已有规定和程序处理未结算事宜。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双方共同选择仲裁部门进行调解。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标准版)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编号:FS-DY-20106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_____乙方:_____(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鉴于乙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甲方同意为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一、基本信息1.1 本协议约定乙方的基本医疗需求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医疗等内容。

1.2 本协议所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向乙方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并经乙方认可后才能够确定。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的身份: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乙方提供符合医学标准和规范的医疗服务。

2.2 乙方的身份:本协议约定乙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享受甲方定点的医疗服务。

2.3 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费用结算材料,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2.4 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维护,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反馈。

2.5 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医学标准和规范的医疗服务。

2.6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供医疗服务。

在接受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查验和审核工作。

2.7 履行方式:甲乙双方应当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流程中完成,具体流程和服务标准应当和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相一致。

2.8 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约。

2.9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医疗服务,或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流程支付医疗费用,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停止服务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服务合作关系。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经办机构指定的区域内提供服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合规、优质的药品和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供药品服务,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的购买、退换货等服务,并提供相关药品使用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或医生,并提供参保人员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药品销售、库存和价格等相关数据。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人格尊严,提供温馨、便捷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伪劣、假冒药品,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储存、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做到药品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服务监督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相关统计和报表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文本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第二章就诊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XX年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
店服务协议文本(1)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
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