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17年度).doc

合集下载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具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甲方与其签订本协议,进行计算机联网。

乙方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按规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法律政策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一般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等情况,协助乙方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二)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给乙方。

(三)对乙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并复制相关材料。

(四)定期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运行情况。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医保投诉电话,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在药监部门核定经营范围内,不得储存、摆放、销售生活用品、保健品。

实行积分制销售的,要将《积分规则》公示上墙,积分兑换物品单独存放,并与积分规则一致。

举办专项大型促销活动应提前3日报甲方备案。

(二)保证参保人员医疗用药的品种和质量;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及时供应医疗药品,做到24小时提供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并挂牌服务,保证及时为医保服务对象提供用药咨询和购药服务。

(三)将药品种类、规格、价格等纳入计算机管理,单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进销存管理机制。

对刷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登记购药者身份证信息,并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一次性刷卡超过一千元需履行报备手续(05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2020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协议的目的与范围本协议旨在明确定点零售药店与顾客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药店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并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1. 定点零售药店:指依法获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以销售药品为主要业务的零售药店。

2. 顾客:指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三、服务内容1. 药品销售:定点零售药店应确保销售的药品真实、合法、有效,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药品分类、标识和包装。

2. 药品咨询: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药师或药学硕士,提供药品咨询服务,解答顾客关于药品的疑问。

3. 药品配送:定点零售药店可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确保药品安全送达顾客指定的地址。

4. 药品回收: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药品回收箱,接收顾客过期或废弃的药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其他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与药品销售相关的服务,如药品检测、用药指导等。

四、顾客权益与义务1. 顾客有权选择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药品购买,并享受合法合规的药品销售服务。

2. 顾客有权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3. 顾客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或单位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药品购买。

4. 顾客有义务妥善保存购买的药品,遵守使用说明,不得滥用或超量使用药品。

5. 顾客有义务妥善处理过期或废弃的药品,按照定点零售药店的要求进行回收。

五、定点零售药店权益与义务1. 定点零售药店有权依法经营,提供合法合规的药品销售服务,并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

2. 定点零售药店有权拒绝向未成年人出售限制销售的药品,或要求顾客提供身份证明。

3. 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销售过期、伪劣或假冒药品。

4. 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药品咨询服务,解答顾客关于药品的疑问。

5. 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妥善处理顾客提供的个人或单位信息,保护顾客的隐私。

六、争议解决1. 定点零售药店与顾客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调解。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定点药店,乙方希望在此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并获得相关服务,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身份甲方是合法经营的定点药店,具有药品销售资质和相应的服务能力。

乙方是药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

第二条服务内容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及药品保质保量的要求,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 合法的药品销售服务;2. 提供必要的药品使用说明书、药品说明、药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3. 提供咨询、解答乙方有关药品的相关问题;4. 保障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甲方提供的服务应保障乙方的合法利益,有事先告知乙方的义务。

第三条购买药品及服务费用1. 乙方购买药品应当持有有效的医生处方并按照甲方所规定的流程、规定的价格购买。

2. 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合法、公平、透明,明示乙方。

第四条合法经营甲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履行好相应的申报、备案、报告等义务。

第五条知情同意1.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成立之前应确保本协议的内容得到明确、充分、真实的双方知情同意。

2. 甲、乙双方应当确保相关协议议定内容不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相冲突。

第六条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届时,双方如无异议,可以续签。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药店方):北京市XX区XX药店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电话:010-XXXXXXXX乙方(服务对象方):北京市XX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电话:010-XXXXXXXX鉴于甲方是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正规定点零售药店,乙方是北京市XX区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规范双方在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中的合作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药品零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供应、配送、咨询等。

1.2 乙方同意在甲方处购买药品,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药品费用。

第二条药品质量与价格2.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合法合规,并提供相应的药品质量证明文件。

2.2 甲方应保证药品价格的合理性,不得高于市场同类药品的合理价格。

第三条订单与配送3.1 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交药品采购订单,并明确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3.2 甲方在接到订单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药品的配送服务。

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乙方应在药品交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药品费用。

4.2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提供药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药品费用,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7.2 双方均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附则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2020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保证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持卡购药服务。

第二条乙方服务的对象包括统筹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和异地购药参保人员。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向参保人员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医疗保障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制度,确定专职医疗保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保障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知识培训,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定点资格不得转让、买卖,乙方合并重组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甲方对变更资料审核确认后,变更相关信息。

乙方地址变更时,甲方应先暂停其医疗保障服务并组织现场考察,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乙方法定代表人除因上级机关任免、法定代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外发生变更的,协议自动终止,应参照新增定点纳入流程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乙方: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商议,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者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 2022 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 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 80 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 60 平方米摆布的要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乙方:_________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

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甲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律师):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身份甲方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乙方为执业律师,有合法执业资格。

二、各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和处方审核服务,保证销售的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2)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管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医保政策及要求;(3)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销售数据和服务账单等资料。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2)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对甲方所提交的资料、资料来源及分析、处理、解释等均要保密。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1.服务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如无约定,则一年。

2.服务内容:乙方应全心全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及咨询。

3.资料提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需的资料,并在需要时配合乙方的要求,以便乙方完成服务。

四、违约责任1.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一方,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在合法的基础上解释和执行。

2.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名:乙方(律师)签名:签订日期:。

xx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xx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xx市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xx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医疗保险、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2.协调软件公司向乙方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并督促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3.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及时向乙方结算购药刷卡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主动宣传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确保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2.在药店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参保人员购药流程、工作人员公示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举报公示牌等。

3.在处方调配时必须进行身份和医保证件识别,做到人与证件相吻合。

4.须向甲方提供复核刷卡费用所需要的资料及账目清单。

5.必须严格执行个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规定,不得经营与医药无关的商品等。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外的商品不得刷卡销售。

6.乙方应积极主动搞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7.积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年初向甲方提供临聘人员花名册。

8.主动为持卡人员刷取亲属的购药费用。

9.严格履行网络管理服务协议,按时支付网络运维费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条乙方要严格按照处方调剂规定给予调剂。

对存疑处方应由原处方医生修改后再予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并做到明码标价。

第六条乙方应具备及时、按规定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备药充足,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培训合格。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合同模版甲方:乙方:Xxxx年xx月注意事项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请在使用本合同范本前仔细阅读下列注意事项:1、本合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通用性示范文本;2、如有必要,请根据具体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适当修改、调整本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x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xxx年度)甲方:xxx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x地址: xxx邮政编码: x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零售药店编号: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提高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利用医药资源,维护参保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零售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及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必须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品购买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统一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乙方工作人员应熟悉医保有关规定,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乙方应把医疗保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五条乙方经营的药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按规定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相匹配,并及时下载更新,经甲方核准后方可向参保人员提供划卡服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乙方:(医保参保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基本信息名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地址)联系电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电话)二、乙方身份信息姓名:(医保参保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医保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三、服务内容和方式1.甲方应按照医保相关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要求的合格药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和服务。

3.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乙方提供发票或凭证。

4.乙方应当按照医保相关要求准确提供个人信息,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并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遵守医师的用药指导和药品使用说明。

四、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2.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或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能按照约定收取医保支付的价格收取药品,应承担按照实际收取价格的100%作为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2.乙方如未能按照约定的取药时间或地点取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继续有效。

2.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1.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或技术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完整部分。

3.本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7篇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7篇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7篇篇1甲方(医疗保险机构):_________乙方(定点零售药店):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提供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乙方同意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定点零售药店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销售、药品咨询、药品配送等。

2. 乙方应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乙方应提供药品咨询和用药指导服务,确保患者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药品。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患者手中。

二、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协议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提供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支付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

四、权利义务1. 甲方应确保协议的履行,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如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甲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 乙方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确保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如乙方违反协议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协议的履行。

如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篇2甲方(合作方):XXXX社会保险局乙方(服务方):XXXX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方:(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XX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关于印发XX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X医保发〔2019〕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医保配售药品服务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依规)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第三条(双方权利)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政策法规,正确履行职责。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三)组织乙方与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四)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根据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医保政策、法规和本协议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药品经营机构,乙方需要药品供应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成为甲方定点药店服务对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药品供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等。

1.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1.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求,及时供应所需药品,并确保药品的供应量满足乙方的经营需求。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月/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三条价格与结算3.1 甲方供应给乙方的药品价格应遵循市场公平原则,不得高于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

3.2 双方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定期进行结算。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后的____天内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条药品配送4.1 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需药品配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4.2 配送过程中的运输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质量保证与退换货5.1 甲方保证所供应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5.2 如乙方在收到药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药品之日起____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天内予以退换。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模板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________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零售药店优质、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药品零售相关规范要求,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

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

卡内个人账户基金消费为零后由本人现金结算并应其要求据实出具票据。

第六条:乙方每月1—2日将上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消费额结算汇总,出具费用汇总清单(规格:A4纸)及有效票据,于1—2日到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按消费额95%予以兑付,5%留作预留保证金,年底考核后按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谢谢你的观赏网点编号: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名称: 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xx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520号档案综合大楼三楼邮政编码: 361012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 LSYD20170000001OO00000000000000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17年度服务协议书甲方: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闽劳社文【2004】355号)、《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新增、变更等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厦社保【2017】6号)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自购医保药品,促进我市社会保障和医药事业的和谐发展,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签订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甲方为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乙方为自愿为厦门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甲方评估合格或原已取得医保行政部门医保定点资格的厦门市辖区范围内的零售药店。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其各项相关配套规定。

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对乙方提交的报告甲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谢谢你的观赏第三条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设立并明确标示“医保”用药专供区,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和购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所有保健药品或经卫生、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卫妆特(进)字、国妆特(进)字的化妆品一律从自选货架上撤除,划定区域(不超过实际使用面积的20%)专柜陈列销售,并在醒目的位置标注:“本区域物品禁刷社会保障卡,欢迎监督!举报电话:5110656,5074550”。

乙方店内一律不得存放或销售日用品、食品、普通化妆品和其他非医药物品。

第五条乙方必须配备医保管理人员。

配合甲方做好定点服务的诚信管理工作:收费人员的医保收费行为执行实名登记、信用记分、密码授权管理;药技人员等医保服务人员执行实名登记、信用记分。

上述人员有关的服务行为管理要求按甲方《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订单服务单位医保服务人员信用记分操作细则》(厦社保【2016】21号)、《关于医保定点服务单位诊疗科室、项目及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实名申报管理的通知》(厦社保【2009】49号)的条款执行。

乙方医保实名制服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医保服务权限转借他人使用。

第六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新规定,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收费人员的培训工作。

乙方相关人员应充分掌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乙方应根据医保相关规章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合理组织安排医保服务人员参加甲方开展的各项医保业务培训.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编码的对应工作。

第八条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售药服务时,应做到如下几款:(一) 应对购药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发现购药者身份与社会保障卡(以下统称“社保卡”)标注信息不符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甲方;(二) 乙方不得存、押社保卡(即乙方人员将参保人社保卡存放于乙方经营场所内的行为),对残疾或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确需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乙方驻店药师应根据被委托人所持委托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病历,认真核实并登记,方可配药。

登记内容应包括: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卡保险号)、委托人不能前来购药的原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等;(三) 乙方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及一名收费人员在岗。

第九条参保人员购药时所持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有效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乙方才可为其调配(被暂停医保定点服务资格期间的定点医疗机构除外)。

对于持有效处方的参保人员,乙方不得无故拒绝调配。

配方后相关人员应签字。

乙方药师需对所开列药品进行审核,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不合理用药或涂改、伪造等谢谢你的观赏问题的,应予以退回,不得调配并登记备查。

第十条乙方应保证有药师指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对参保人员提出的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购药要求,应予拒绝并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日、同一零售药店内二次或二次以上刷卡者,视同一次购药。

自购药品时,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西药或中成药均不超过3个品种,药品的用量,原则上不超过1周,慢性病治疗用量可放宽到4周。

第十一条乙方需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认真调剂药品。

因调剂不当出现的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应备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供调剂和自购需要。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到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持定点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中药饮片、中成药或西药,均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相关规定。

中药配方销售的用量,按国家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健康帐户的管理规定:(一) 参保人员购买频谱(中、低)治疗仪、TDP治疗仪(神灯)、耳背(内)式助听器、颈(腰)椎牵引器、轮椅车、褥疮防治床垫、血糖测试仪、笔式胰岛素注射器、制氧机、吸痰器等医用耗材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与疾病治疗、康复相关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同时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乙方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以备甲方核查。

(二) 每月10日前乙方必须将出售上述医用耗材的票据、参保人员疾病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报送甲方,以便结算购药费用。

(三) 参保人购药时健康账户金额不足需用现金支付时,由乙方直接向参保人收取并开具正规现金票据。

第十六条乙方应严格药房、药库的管理,必须按《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有关规定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及消杀类物品的进、销、存账目,并将增值税专用票据或增值税普通票据、药品调拨单等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并就地保存,应做到“票、货同到”(连锁药店应调拨单与货同到)。

乙方应对票据、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药品、材料等物品的进销存软件,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进销存数据。

销售药品应实行电脑账目实时管理,做到进、销、存的账物相符;(二) 乙方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每年12月底和6月底必须盘点),建立盘点账目,于盘点后次月10日内由医保网络报送至市社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备案。

超期限不报的,按“机构报送材料不及时”项目计入年度考核平时扣分。

(三) 乙方所有账目必须以本定点药店为单位独立建账,医保物品与非医保品种必须合并建账,所建账目必须真实、完整,并妥善保存于本定点药店内备查(票据按规定至少保存两年)。

如因相关的票谢谢你的观赏据、文件资料异地存放,造成年度考核时无法现场提供的,相应的考核项目不得分。

被稽核时无法现场提供的,视为材料缺失。

乙方为连锁医药公司所属定点零售药店时,如发生违规行为被甲方稽核的,其所属的公司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展稽核工作。

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药品并及时调整药品价格,建立药品销售调价登记制度。

乙方应坚持规范收费,做到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收费清单真实明了。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哄抬药品价格;销售同一种药品不得同时有两种价格,对参保人不得有价格歧视。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开展与医保药品相关的促销活动(厂家采用“赠送”食品等方式的,视同促销行为)、药品广告宣传(含LED电子屏)。

第十八条甲方应对核验社保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违反规定的费用将在结算时剔除。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卡购药启用密码验卡,乙方除密码核对外,还需核对持卡人与社保卡信息是否相符,对信息不符合的,密码正确仍禁止持卡人使用社保卡购药(符合第七条第二项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乙方应配合甲方规范开展各项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甲方(含甲方聘任的医保社会监督员、补充医疗保险保险人、医保基金专项审计人员)开展医保基金检查(预测、预警、稽核、审计等)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医保接口软件与接口规范及变更信息;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软件改造工作,做好与甲方的衔接工作。

乙方管理信息系统的医保管理(接口)软件必须通过甲方认证。

因乙方未按照接口规范要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好软件改造工作,造成的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义务为甲方预留数据接口,以便甲方现场提取所需数据(包括参保人员购药数据)。

第二十二条乙方信息系统应按甲方的规范与甲方联网,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甲方将切断乙方的医保网络接入:(一) 乙方将本单位定点范围以外的电脑接入甲方网络并网刷卡;(二) 通过甲方网络进行网络攻击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网络行为;(三) 与甲方联网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做安全隔离;(四) 与甲方联网的电脑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五) 为逃避监管干扰监控系统正常运作、拒不使用甲方配置软件系统的;(六) 其他影响甲方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上述原因中断网络接入的时间不与第三十条的暂停结算时间相抵,中断的时间视乙方违规程度和整改的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参加全省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针对全省医保联网、异地购药实时结算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热情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在异地参保人持异地社保卡购药时,乙方应对购药者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用他人异地社保卡购药等欺诈行为的发生,不得无故拒用异地社保卡结算相应的购药费用。

因政策差谢谢你的观赏异或信息系统问题造成异地参保人购药时刷卡结算困难的,乙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甲方或省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利问题的妥善解决,避免与异地参保人员发生纠纷。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的各项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对本协议所述及的材料实行就地保存,有具体保存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至少保存2年。

乙方在甲方进行稽核时,对本协议所述及的材料应按规定期限提交。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存凭证并妥善保管提取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甲方鼓励倡导乙方开展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