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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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是仲裁的裁断者。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一)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体合议的方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合议仲裁庭应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其他仲裁员有同等的权利,但在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一程序包括:

(一)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

(二)确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仲裁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

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本委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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