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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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通知书

仲裁开庭通知书

仲裁开庭通知书篇一:仲裁举证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参照民事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1、当事人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当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件、通讯地址、电话及劳动合同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等。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当事人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劳动报酬支付;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者出勤状况;工伤待遇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其效力;商业秘密保护;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争议有关的其他证据。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前提交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经仲裁庭许可,应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

6、证据应当在开庭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除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而必须质证的以外,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不同意质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7、当事人向本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本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的详细流程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的详细流程

仲裁庭程序一、仲裁庭准备阶段书记员: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其他仲裁参与人:3宣布仲裁庭纪律;1、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移动通信工具的,请予关机;2、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对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域,不准发言和提问;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二、仲裁庭庭审阶段首席仲裁员:1宣布开庭;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申诉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住所地查验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无近亲属关系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被诉人:同上委托代理人:同上第三人:同上委托代理人:同上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1、当事人有提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反诉以及和解的权利;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4、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首席仲裁员:1申诉人宣读申诉书2被诉人宣读答辩书3第三人陈述意见当申诉人增加请求或被诉人在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且符合反诉条件的,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其他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如不需要,即可对上述请求合并审理;如需要答辩期,则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请求不影响本诉审理的,可先对本诉进行审理;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6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举证: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2应客观,真实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质证: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5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查验证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1宣读证人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伪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2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3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证人作证发言申诉方证人、被诉方证人、第三方证人:仲裁员询问证人: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申诉方、被诉方、第三人4仲裁庭调查阶段结束三、庭审辩论阶段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四、调解,裁决阶段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土地纠纷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镇雄县第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今天是口头裁决,本委将在五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庭不宣布裁决的,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5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6镇雄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现在闭庭;如没有当庭裁决的,应为“休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劳动局开庭通知书

劳动局开庭通知书

劳动局开庭通知书篇一: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HR猫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存根)×劳仲案字〔〕第号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1、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2、独任审理,仲裁员:书记员: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委第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年月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劳仲案字〔〕第号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1、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2、独任审理,仲裁员:书记员: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委第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年月日篇二: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

请求不当或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按时出庭。

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年11月5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而成立的。

本文详细介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基本概念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劳动仲裁申请书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二、履行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办理程序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程序

仲裁庭审程序

仲裁庭审程序
仲裁庭审是仲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通过听证会和证据交换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本文将介绍仲裁庭审的程序步骤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庭准备阶段
1. 案件登记:仲裁庭根据双方仲裁协议或法律规定,登记案件并分配仲裁员。

2. 开庭通知:仲裁庭会发出开庭通知,通知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出庭,在通知中会说明庭审时间和地点。

3. 传票准备: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提供证人传票,以保证必要的证人能够到庭作证。

二、庭审程序
1. 开庭辩论:仲裁庭会先宣布庭审开始,然后双方当事人进行
开庭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

2. 实质审理:仲裁庭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实质审理,听取双方当
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3. 证人证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仲裁庭的决定,证人会接受
询问并作证。

4. 交叉询问: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进一步核查证人的证言。

三、庭审注意事项
1. 证据呈递:在庭审前,当事人应根据规定准备并呈递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 法律适用: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会根据适用法律规则,对
争议事项进行判决。

3. 笔录记录:仲裁庭会记录庭审过程和相关证据,作为裁决依据。

4. 公正公平:仲裁庭应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总结:
仲裁庭审程序是争议解决的重要环节,它起到了听证和判决的作用。

当事人在庭审前要准备充分,提供完整和合法的证据。

仲裁庭应以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庭审,根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节⼀般规定第⼆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第九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或者未⾜额⽀付劳动报酬,或者拖⽋⼯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章调解第⼗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的基层⼈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劳动仲裁是指用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解决方式,通过应用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裁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劳动仲裁的基本流程,共分为七个步骤。

第一步:争议的产生劳动仲裁的流程通常始于一方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可以涉及工资、工时、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一旦此类争议出现,申请人可以向相关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步:申请仲裁申请人需要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和雇主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原因、索赔金额等,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申请人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第三步:受理和调解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申请,并通知被申请方。

一般情况下,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仲裁机构会要求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并在调解书上签字。

第四步:仲裁庭成立如果调解失败或一方拒绝调解,仲裁机构会组织仲裁庭。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可以是法官、律师或专业人员。

仲裁庭成立后,仲裁机构会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方庭期。

第五步:举证和开庭在庭期前,双方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并提供给对方和仲裁庭。

庭期到来后,申请人和被申请方都需要出庭,仲裁庭会组织听证会进行证据的调查和辩论。

第六步:仲裁裁决仲裁庭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辩论进行审理,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裁决。

裁决书会详细说明仲裁庭的判断和决定,包括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裁决的理由和结果等。

第七步:执行裁决裁决书发出后,双方要根据裁决的内容执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劳动仲裁流程从争议产生到裁决执行,经历了申请、受理、调解、庭审、裁决等几个重要阶段。

在整个流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出席庭审、遵循仲裁庭的决定。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的解决争议方式,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3 年11 月5 日劳部发【1993】3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范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范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范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劳动争议仲裁便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

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范,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启动这一程序的第一步。

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这里要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接下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仲裁委员会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如果不符合条件,仲裁委员会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后,便进入了仲裁庭组成的环节。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仲裁。

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较为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仲裁。

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在仲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交是非常关键的。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如果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开庭审理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仲裁庭在开庭前会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时,仲裁员会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仲裁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接着,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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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
通知书(存根)
×劳仲案字〔〕第号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委第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
开庭通知书
×劳仲案字〔〕第号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委第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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