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定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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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验收和定期检查管理制度

1. 疫苗的采购应根据我区疫苗使用的需要对购进疫苗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采购,数量应保障本行政区域内2—3个月以上常规使用量,并及时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采购疫苗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

2. 验收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数量、生产企业、批号、效期、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验收记录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3. 疫苗要进入冷链系统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bOPV疫苗等在-20℃条件贮存,BCG、HBV、DPT、DT等在2℃—8℃条件下贮存。

4. 疫苗的有效期应专门检查记录,并由科室疫苗管理人员定期(每月)到冷库检查(抽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并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5.有效期疫苗应按种类、批号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现临近失效期的疫苗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以便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

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6.各预防接种门诊领取疫苗时,应科学控制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疫苗使用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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