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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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检查整改

管理办法

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室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在某个处、所,某项设备、设施或在某作业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的检查

第四条公司每季、二级单位每月、项目部每日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条公司安环部、企管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室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条各主管部室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条各单位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将前三个月的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情况按《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要求填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室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等。

第九条公司结合安全大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隐患检查;凡公司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报告处理单》(附件2),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与分类管理

第十条隐患的分级管理

1.隐患的管理分四级,即公司、二级单位、项目部、班组。凡二级单位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公司级;项目部无力整改的属二级单位级;班组无力整改的属项目部级;班组内能够整改的属班组级。

2.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及“五到位”原则(即: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班组能整改的不交项目部,项目部能整改的不交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第十一条隐患的分类管理

1.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设备、构建筑物、起重设备等存在的隐患,由公司、二级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归口管理;凡属新、改、扩建、大修工程遗留下来的隐患或因施工原因

造成的隐患,由公司、二级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归口管理;属火灾隐患的项目归口公司、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管理。

2.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类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部室,同时记入本级隐患登记台账。

第十二条凡由公司主管部室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四章隐患的整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大修等)隐患的整改。

建设项目必须在建成投产后,使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不留隐患。如因某一环节疏漏而留下的隐患,一律由工程管理人员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1.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室,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2.各主管部室(人员)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公司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公司主管部室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隐患整改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及“五到位”原则(即:整改责

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切实把隐患整改落实到实处。

第十五条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在台账上记清确认人员及时间。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六条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中,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七条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公司安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1.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2.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3.隐患已整改,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

4.建设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将留下的隐患整改完毕而验收签字的;

5.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

6.凡上级主管部室收到下级报送的隐患报告后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7.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按分类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室,联系整改的。

第十八条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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