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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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商职院发〔2018〕65号
教研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统计和评价我校教职工的科研成果,激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整体科研素质和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科时”为计量单位,科时作为职称评定、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绩效考核、科研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定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定额按学历、职称分别确定。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以科研成果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各类人员的年度科时定额见科研工作量年度科时定额表:
表1 科研工作量年度科时定额表
第三章科研工作科时折算
第六条科时折算标准:
1.获奖成果科时折算标准
表2 获奖成果科时折算标准
2.课题折算标准
表3 课题科时折算标准表
说明:课题级别见《教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湘商职发〔2018〕43号)第三条。
3.论文科时折算标准
表4 论文科时折算标准表
4. 著作、教材科时折算标准
表5 著作、教材科时折算标准表
表6 艺术作品科时折算标准
说明:艺术作品展览会的组织者仅限于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或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文联。
第七条计算科时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为每年向学校申报的教科研成果,未经学校批准申报的成果、课题等,不予计算科时;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科时计,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除当年最后一期公开出版的论文当年未计科时的可跨年度计算科时外,其它均以当年度获得的科研成果计算科时。
第九条集体完成的科研成果,国家级成果记前7名,省级成果记前5名,院级成果记前3名,成果主持人按70%计算,参与人员按30%平均分配。集体成果根据提供的有效材料核定参与人。
第十条科研成果计算到个人的年度总科时达120分及以上的,经成果申报人申请,可按三年平均分配计算,申
报人已申请科时平均分配的,在以后的科时使用中不得再作调整。科时用于集体考核评比时,所有成果均只记作当年度成果应得科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教研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湘商职院发〔2013〕60号)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7月10日
主题词:科研工作量办法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