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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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考核我校教职工的科研业绩,使学校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含专著、统编教材、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编著等)、获各级科研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通过各级科研成果鉴定的科研成果、取得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导学生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奖,均为核算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范围。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定额标准遵照《井冈山大学岗位津贴分配暂行规定》执行。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以年为计算单元,当年积存的科研工作量可转移到下一年使用,只能转移一次。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除著作、教材类)、科研项目(课题)和科研成果奖,无论第一作者为校内还是校外,合作者的科研工作量均依据其排名情况,按以下权重比计算分值:
合作研究人数2人3人4人5人及5人以上
前三人5:2:1,后续排名人
5:2:2:1
权重比 6:4
5:3:2
员平分剩余分值论文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同为本校教师的,将论文排名第一和第二的权重相加,平分给两位作者。
著作、教材类科研成果的工作量分值依据其完成字数计算。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核算的成果类型与计分额度
1.各类科研项目(课题)
(1)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每项计科研工作量30分,在此基础上按科研经费到帐额每千元另计科研工作量1分;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分,在此基础上按科研经费到帐额每千元另计科研工作量1分;市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分,在此基础上按科研经费到帐额,每千元另计科研工作量1分。
申报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入围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分,若获得立项,不重复计算。
申报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受理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分,若入围或立项,不重复计算。
申报省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受理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若入围或立项,不重复计算。
(2)横向科研项目,依据《江西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认定其视同的项目级别,按其视同的项目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在此基础上按科研经费到帐额,每千元另计科研工作量1分。
(3)校级科研项目(课题)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
(4)学校配套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公开发表在《Nature》和《Science》上的学术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100分;公开发表在A类刊物上或被SCI、EI、SSCI、AHCT、《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计科研
工作量12分;公开发表在B类刊物上或被ISTP、SCIE、EI (E)收录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6分;公开发表在C类刊物上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2分;公开发表在D类刊物上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1分。
3.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1)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编著、教材,科研工作量分值按其写作字数×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确定。根据著作类别和出版社类别不同,具体科研工作量标准见下表:
(2)一类出版社指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和国外著名出版社;二类出版社指国家各部、委、局主管的各类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及各省、市、自治区的人民出版社;三类出版社是指上述一、二类出版社以外的其他出版社。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版社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4.获政府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0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80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60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其他奖项的成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分;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分,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40分,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30分,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其他奖项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分;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分,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分,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分。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省科学技术奖和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科学技术相关奖等奖项;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奖等奖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指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市科学技术奖和市厅级政府部门定期颁发的科学技术相关奖;市厅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指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市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厅级政府部门定期颁发的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奖项。
5.科研成果鉴定
通过国家级鉴定的科研成果凭技术鉴定证书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分;通过省级鉴定的科研成果凭技术鉴定证书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分;经省级评审的软科学项目科研成果凭技术鉴定证书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分;通过市级鉴定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
6.专利与软件登记
发明专利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分;软件著作登记权登记每项计科研工作量8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科研工作量4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
7.文学及艺术作品、体育竞赛工作量认定标准另行制定认定办法。
第六条 无法确认属我校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