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阮履孟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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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理校教处 成理校教处〔2012 2012〕114 号
关于给予阮履孟 关于给予阮履孟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阮履孟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阮履孟,男,2009 年 9 月考入我校,学号:200903040416, 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 2009030404 班学生。 该生 2012 年 2 月 19 日替王强同学(学号:200903040417) 参加《水力学》课程补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章和《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实施细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阮履孟同学留校察看一 年处分。 若学生本人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成都理工大学学 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此决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成都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 年 4 月 13 日印发 (共印 9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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