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复杂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
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世界各国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个案解决,一事一议,通过单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决定。
为什么大都采取这种办法呢?因为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许可,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时间性。
有些事项,在此时不需要许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需要设定许可。
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大量增加。
这其中有些事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就存在。
汽车在最初制造出来时,是没有许可证的;驾驶汽车也是不需要执照的。
但后来汽车多了起来,汽车业与公共安全非常密切,因此才规定生产汽车、驾驶汽车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行政许可法多选题
行政许可法(多选题)27、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A、公民B、法人C、其他组织D、行政机关参考答案 :ABC答案说明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8、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A、权限B、范围C、条件D、和程序参考答案 :ABCD答案说明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9、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A、公开B、公平C、公正D、效率参考答案 :ABC答案说明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30、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的外,应当公开。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个人隐私D、个人荣誉参考答案 :ABC答案说明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31、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B、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C、行政机关根据上级命令D、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参考答案 :ABD答案说明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法释〔2009〕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27•【文号】主席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含义】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便民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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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定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的行政许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A. 5B. 3C. 4D. 2 D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A. 贪污B. 侵占C. 拆借D. 挪用 D 3.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B. 不得索取被许可人的财物C. 不得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D. 可以适当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D4.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许可。
A. 吊销B. 注销C. 撤销D. 撤回C5.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责令改正。
A. 权力机关B. 司法机关C. 检察机关D. 监察机关 D6.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的应当公开。
A. 国家秘密B. 商业秘密C. 国家利益D. 个人隐私 C7.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
A. 取得B. 获得C. 复制D. 查阅 D8.申请书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A. 应当B. 可以C. 允许D. 不得 D 9.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A. 可以B. 必须C. 应当D. 不得 D10.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
A. 应当受理B. 不得接受C. 不予受理D. 应当接受 A 11.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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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 主体资格的事项。如
工商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
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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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现行法律法规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仍然保 留、有效; 以后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定其他 行政许可事项; 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都不得设定上 述五类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已经设定的要 予以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专题讲座
主讲人:杨卫忠 2011年10月21日
1
引言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国家赔偿法》、《行 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 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
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
33
4、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关于监督原则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谁许可、谁监督”
社会监督(个人和组织举报)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4
关于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 许可,以及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从三个层次把握其含义
行为的类别 行为的性质 行为的功能
9
1)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 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内容
文章标题:深度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在行政许可法中,第十二条第三项是一个关键的内容,它对于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有着重要的规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进行深度分析,并探讨其对于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1.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具体内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提交的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提供有关资料,实地勘察,听取专家意见,进行技术评估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在这一项规定中,行政许可机关被要求依法进行各种方式的调查核实,以获取必要的信息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这表明了行政许可机关在处理许可事项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并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意义和影响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它保障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使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严格依法行事,杜绝任意性和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
这一规定还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充分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方式获取和核实信息,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3. 个人观点与理解从个人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这一规定也促进了政府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率和质量。
总结回顾通过上述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深度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一规定对于行政许可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它保障了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并促进了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办理。
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一规定,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下列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是篇一: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有六类:(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又称为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指由法律确定的国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及事项,实质是国家和社会分权的界限,也就是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
第十二条前五项规定了五种行政许可的类型,即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第六项作为兜底条款,为了适应出现新的许可类型的需要以及避免前五项条款列举不全的情形。
1、一般许可事项。
一般许可事项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
具有以下特征:对申请人的条件,除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以外没有特别的要求;许可事项具有一般事务的性质;许可程序适用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三类。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基本利益不受威胁,是国家生存、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并非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而是指除了这些行为之外有碍国家安全可能的特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基础研究与试拟征求意见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前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围,是可以设定,并不是一定要设立。
因为其中的领域是相当宽泛的,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
如果都设定行政许可,许可仍然会过多;并且有些事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手段的改善,原来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也会逐渐变成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为了引导行政许可的设定,对于前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法学理论通常认为,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行为的;而对国家机关来说,凡是法律未赋予其权力的,都意味着是禁止的。
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地表述了国家权力与公利的分配。
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它包括了政治、民事等多方面的权利。
其中民事权利包括了财产权、人身权等。
人身权又包括了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公利和自由的行使,有些不关涉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如人格权、通讯秘密等;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虽然与社会生活发生关系,但通过正常的分析和判断,是可以自主决定的,国家对这类行为不要去干预。
过去争论的一个问题,对保姆是否要设定资格?赞成者认为,保姆进入另外一家的家庭生活,密切接触家庭的财产,看管和护理小孩和老人,事关一家的财产与生命安全。
事实上,一些地方发生了保姆骗走小孩、盗窃财物等情况,因此应当设定资格许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姆的品性如何,雇用一个什么样的保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管教,聘请者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不需要国家来干预,即使国家设定了资格许可,上述现象仍然会发生,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设定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全面解读》1. 引言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审批机关及其职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尤为重要,对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全面解读。
2. 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具体内容第十二条规定了需经行政许可的事项,其中第四项包括了若干特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特定行业、特定资质、特定项目的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特殊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2.1 特定行业的行政许可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包括了特定行业的行政许可。
这意味着在某些行业领域,个人或者法人需要取得特定的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这种行政许可通常与国家对某些行业的监管需要直接相关,旨在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2 特定资质的行政许可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还包括了特定资质的行政许可。
这种行政许可通常与个人的资质条件或者法人的资格条件直接相关,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才能取得。
这种行政许可的设立,旨在确保从事特定活动的主体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避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主体参与相关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3 特定项目的行政许可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还包括了特定项目的行政许可。
这类行政许可多与个人或法人开展具体项目或活动有关,需要事先经行政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
这种行政许可通常与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或者特定项目的风险管控相关,旨在保障项目的合规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2.4 其他特殊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还包括了其他特殊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这类行政许可通常针对一些特殊情形或者特殊环境下的活动,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方可进行。
这种行政许可的设立,旨在对特定情况进行一定的管理和控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021年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2021年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的申请,经依法___,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___、商业___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公布时间:2020-10-10来源:栏目:行政容许法释义关键词:行政容许法释义第一章第一章总那么总那么是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容许含义和原那么的规则,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绪的集中表达。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肉体贯串本法一直。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容许的设定和实施,维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泽和监视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容许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则。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第,是公共行政或许行政权利的使命。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因此,行政机关实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利必需充沛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第也是人民授权政府实行公共管理职责的基本缘由。
行政机关只要实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第,才干真正并且从基本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干不孤负人民的希冀、不失自己的职守。
需求明白,'公共利益'在实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触及的是非特定的少数人。
部门的利益、特定单位的利益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应予以警觉,尤其要留意从制度上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谋一己私利之实。
'杜会次第'亦称'公共次第',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次第,包括消费次第、任务次第、教学次第、交通次第、公共场所次第、群众生活次第等。
因此,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第,是一体两面。
行政机关只要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严厉依法行政,才干从基本上把二者一致同来。
行政容许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利,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明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腕,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普遍运用,对行政容许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必需经过保证和监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完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第的一致。
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增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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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复杂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
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世界各国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个案解决,一事一议,通过单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决定。
为什么大都采取这种办法呢?因为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许可,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时间性。
有些事项,在此时不需要许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需要设定许可。
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大量增加。
这其中有些事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就存在。
汽车在最初制造出来时,是没有许可证的;驾驶汽车也是不需要执照的。
但后来汽车多了起来,汽车业与公共安全非常密切,因此才规定生产汽车、驾驶汽车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地域性。
有些事项,在此一地域范围内需要许可,在彼一地域范围内不需要许可。
比如现在许多城市对养狗实行许可证制度,养狗需要先到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交纳有关费用,然后才能养狗,否则即为违法。
而在一些农村地区,养狗是很普通的事,根本不需要许可登记。
第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特定的社会背景有关。
在有些社会背景下,人与自然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保持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限制人类的活动,对人类的某些活动加以限制和约束,实行许可制度。
而在有些地区和时代,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不突出,人类的活动对自然没有构成威胁,因而不需要许可。
如在一个水资源紧缺的社会,对水资源开采利用,通常采取许可制度管理;而在一个水资源丰富的社会里,对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就不需要许可。
第四,行政许可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差异性,在进行抽象归纳时,面临的立法技术困难比较多,相反,个案解决则可以回避诸多困难和矛盾。
尽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存在诸多困难,本法还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作了原则界定。
为什么本法要对设定范围作出界定呢?第一,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也就是由政府什么都管转到有选择性的管,这就需要回答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探索。
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从不干预到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因而它可以根据发生的社会问题来逐个解决,这就形成他们在行政许可制度上的立法特点。
第二,我国的立法主体比较多,在中央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在地方有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统一行政许可的立法标准和范围。
第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倾向,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
于是什么事情都要设定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许可过多过滥。
这就需要通过设定范围来减少行政许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解决模式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设定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先总说、后分说、再排除”的模式。
即先列举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然后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对适用各类行政许可的事项再作出列举,并相应地规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四类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最后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列举。
这一方案从形式逻辑上讲是比较理想的,但在实际设定条文中遇到诸多问题。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这一方案提出了不少修改建议,如只总说,不分说;或者只分说,不总说;或者只列举不得设定的范围等。
二次审议稿曾采取只分说不总说的办法,因为分类列举的范围与总的列举的范围是重复的,立法上没有必要重复。
在最后的立法决策上,是采取正面规定与排除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设定范围问题。
为什么采取这个方案呢?这与对行政许可的分类有关。
国务院提出的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以对行政许可定义的界定为出发点,进而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通过分类来具体确定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有关程序,以此来构篇谋局。
但对于是否分类、如何分类,不同意见比较多,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在这个问题上就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类行政许可的名称和含义同现行法律、法规的用语和人们的习惯称谓不一致,不仅对法律、法规要作出大量修改,执行中也容易出现分歧。
比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用语和人们的习惯称谓,特许类是指对申请人有特别严格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而草案将其列入普通许可类中,概念不够科学。
二是,各类行政许可之间有交叉,界线难以划清,并且未能涵盖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比如普通许可类的事项与核准类的事项就有重复,执行中难免会引起混乱。
三是,有些类别如认可、核准、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还值得研究。
从发展来看,这些类别将会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办理。
现在将其定位于行政许可,会限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空间。
四是,从行政法理论来看,普通许可和特许是许可的类别,认可、核准、登记是许可的形式,分类的标准不统一。
因此,一些同志建议将行政许可只分为两类,即普通许可和特许,而将认可、核准、登记等事项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办理。
还有一些同志提出,行政许可制度比较复杂,在本法中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分类,困难很大,分类过多也不便于当事人办事,建议不作分类,而从完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达到减少行政审批的目的。
具体事项的许可形式可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
这也是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法中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并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特别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改革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中行政许可名目繁多,缺乏可以遵循的标准和规范,因而在设定行政许可时随意性很大,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许可,什么事项只能设定什么样的许可,缺少客观标准。
二是,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是按照不同行政许可的不同性质、功能和适用范围确定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相应地规定不同的特别程序,有的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有的只需进行形式审查,有的要经拍卖,有的要经考试,宜严则严,宜简则简。
这样,便于规范、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防止执法扰民,以方便当事人办事。
三是,将行政许可划分为五类,既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又尽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其中,普通许可、特许的分类确实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用语和人们的习惯称谓不同,需要通过宣传、实践使各方面逐渐适应和认同。
四是,有些认可和核准的事项,随着经济发展、改革深化,今后势必由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办理,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
即使如此,最终也还总会有一些认可、核准事项只能由行政机关办理。
在进行三审时,有些常委委员对此进一步提出了意见:一是,认为认可、核准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只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的手段和方式。
有些行政许可形式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将会逐步移交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办理,现在将其列入行政许可,不利于减少审批,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
二是,对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不同意见,比如草案规定特许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的市场准入,一些委员认为特许应当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需要实施严格管理的事项。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通过分类,对行政许可进行分类规范、分类指导,出发点是好的,所作研究也是有益的。
但是,考虑到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对行政许可的类别和适用范围还有不同意见,确定科学分类的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
因此将各类的适用范围合并,形成了现在的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这一类事项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这一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
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在这些范围内,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需经批准;第二,许可事项一般没有数量控制;第三,法律、法规对这类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比较明确,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第四,能否取得许可,与申请人自身的条件有关,并且取得的许可不得转让。
主要范围是:1.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状态、环境和秩序。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因此从事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应当获得许可。
如外贸法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技术。
测绘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同样,被许可活动影响到国家安全的,也可以收回许可。
2.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
实行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干预经济,转变到依靠宏观调控来管理经济。
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目前,我国已在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外贸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政策,宏观调控的手段逐步趋于完善。
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许可事项主要有:投资立项、产业布局、进出口管制等。
3.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改造和影响自然的能力与日俱增,人类与自然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持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控制和减少人类对自然和环境的破坏,因此,有关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需要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