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12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教材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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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界定《办学许可证》事项的类别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6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 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 申请人。。。 第17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 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草案)》对行政许可的分类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种类: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行政许可法》是否需进行分类的立法意见 (教材P39-40)

一、需要分类
(一)建议将行政许可只分为普通许可和特许两类 ,将认可、核准、登记等事项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办 理。(大大缩小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 (二)必须进行分类(进行分类后可相应规定不同 特别程序)对于改革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 行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具有重要作用。 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二、不需要分类
(二)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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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整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 例如: 各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 进出口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 水陆运输许可等。
(三)保护生态环境和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资源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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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有效利用自然资源 例如: 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许可; 企业排污许可;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是否要获得许可?






一、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特定活动; 二、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三、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 技能等资格、资质的职业、行业; 四、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 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重要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 五、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设立; 请问:民办学校获取的《办学许可证》属于上述 哪一类事项?

一、普通许可
概念: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 查,依法确认其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 件的一种许可形式。 实践运用最为广泛;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许可。 • 性质:是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不作为义务的 解除,或是确认具备行使某项权利的条件。 • 功能: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许可的一般 目的)
(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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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 食品流通许可;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麻醉品的生产使用供应许可; 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 个体开业行医许可; 核设施安全许可等。
普通许可的主要特征
1、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 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 动的准许; • 2、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 3、行政机关实施普通许可一般没 有自由裁量权。
第三讲
行政许可的具体分类(一)
《行政许可法》第12条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教材P41)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 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 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 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 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一)治安许可

为了治安、国家安全、交通管理、边防检查等公共 安全


实践中的类型:
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公共娱乐场所营业许可; 特种刀具的生产、购买、携带许可;民用爆炸物品 储存、购买、使用许可;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储存许 可等 • 2、出入境许可;持枪许可;外航航线经营许可 • 3、机动车驾驶许可; • 4、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搭靠外轮许可 证

案例分析
2004年7月,甲向A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A局)提出在M市(县级市)城区开办零售药店的申 请,A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据《药品管 理法》第14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 有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遵守“合理布局”的规 定,作出了不同意其筹建零售药店的决定。 甲不服A局决定,于2004年9月向四川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求撤销A局作出的不同意其筹建零售药店的 决定。省局受理了申请。

A局陈述了依据“合理布局”规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药品管理法》第14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有开办药 品零售企业要遵守“合理布局”的规定,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符 合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规定外,还应符合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 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 具体就本案看,申请人拟申办药店地址在城市中心,附近已有药店, 完全能够满足群众购药需求。况且,该城区内已有药店46家,通过近 两年来的调整,药店布局相对合理,加之城市交通状况良好,通行方 便,根本不存在群众买药不方便的问题。 如果同意甲筹建零售药店,口子一开,药店数量会急剧增多,监管成 本和监管难度都会增加,还会影响到近年来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取得的 成果。还有部分同志认为,如果同意筹建,申请人通过验收取得《药 品经营许可证》,但若通不过GSP认证怎么办,申请人的风险太大, 况且药店多了,竞争激烈,有可能导致某些药店关门,职工下岗,引 起社会不稳定。 基于这些认识,A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不同意甲筹建零售药店 的决定,于法有据,没有过错。
《行政许可法》最终取消了分类
1、对《行政许可法草案》的分类(普通许可、特 许、认可、核准和登记),存在很多不同意见; 2、立法者认为对于各类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还有 不同意见,确定科学分类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不 成熟。 3、由于行政许可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类所 适用的特别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立法上分类意 义不大,并且分类容易引起某一类别是否属于行政 许可的争议。 请思考,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类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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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 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 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 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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