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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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1.22

【实施日期】2013.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

若干规定

(2013年1月2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精神,现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领导班子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以下二至九条略)在市内开展各类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一律轻车简从,五人以上的一律集中乘车前往。各类公务活动不得扰民,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用警车带路,不得影响正常交通及生产经营等活动。

二、下基层不得搞层层陪同,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到单位安排分管相应工作的人员参与。

三、驻点调研随行工作人员仅限1人,当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确定1-2名分管相

应工作的陪同人员,不安排随行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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