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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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京建发〔2019〕435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19〕43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更新观念,夯实责任,将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和体系。

二、以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原则和标准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即"谁发证、谁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行核发施工许可项目的监管,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范围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许可台账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7]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联合抽查是通过武汉市双随机抽查平台(以下简称抽查平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联合办理、合并办理、同步办理、协作办理、延后办理的事项,以及事中事后检查对象一致、检查时间相近的事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开展—1 —联合抽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抽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按计划进行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的事项,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季度或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商定联合抽查时间,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二)投诉举报企业或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联合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环执法〔2024〕152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执法检查的项目,主要来源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其中,事中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事后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要求,共抽取4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事中执法检查范围,抽取25个建设项目(附件2)纳入事后执法检查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目录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五、城市道路挖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六、商品房预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八、三级及三级以下园林绿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九、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及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三、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机构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市住建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一)审批管理1.审批权限。

在安庆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安庆市住建委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窗口受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实行网上申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照“十八公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市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改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二、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5号)执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这些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监管,确保项目合规合法,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事中监管制度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规划、施工许可、验收审批等重要环节。

这些环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督和把关,确保项目的安全可靠、环保合规。

事后监管制度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督,主要包括完成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安全监察、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等方面。

这些监督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问题,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职能部门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

同时,也需要加大力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通过铁拳治理、严厉打击等手段,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为了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平台,提高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增强社会对政府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发挥好群众的监督作用,共同推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总之,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实现全面监管,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共同建设安全、环保、高品质的工程建设项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苏建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经2019年12月30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1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住建部令第43号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工作要求,现就取消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业绩生成机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陕建函〔2018〕182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函〔2018〕18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

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项目审批后的核发工作:1.验证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并对其进行评估。

根据施工单位的历史工程完成情况、技术实力、质量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及时更新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

2.根据项目结构特点和施工要求,确定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要求其提供个人的执业资质证明。

3.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确定监理单位的数量和责任范围,并要求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监理资质证明和人员配备情况。

4.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核发的每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编号,并将其相关信息归档保存,以备后续监督。

二、施工监督和管理:1.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设立专门的监督平台,加强对工程现场施工的监控。

通过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和实时传输技术,对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和质量进行远程监控。

3.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

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工艺进行抽检,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5.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限制。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其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以限制其参与其他工程施工。

三、建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1.成立专门的核发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和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3.加强对核发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4.加强协调合作,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整体监管态势,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主要内容。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平公正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对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随机抽查、依法监管”的统一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重点围绕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

三、主要监管对象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对象是:(1)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2)项目审批过程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事项是:(1)取消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四、监管内容具体监管事项见下表: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同时做好本系统的跨层级、跨区域监管工作。

(二)深化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优化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三)规范监管工作。

相关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不得妨碍被监管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XX县城乡规划局(公章)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凡在XX县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城乡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项目跟踪检查;(二)项目批后修改;(三)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四)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

(二)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建设项目跟踪检查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

规划监察股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对每个建设项目的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由二人共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施工进度、首层、平面变化层、标准层、顶层、总高度以及外墙色彩(风格)等关键环节做到情况清楚,并在跟踪管理的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问题及时汇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越发重视,对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全面提升。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背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增加,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如何提升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并主动保障自然环境的健康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切的问题。

同时通过为建设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寿命和健康。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在执行该办法之前,编制并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建设工程项开展的前提。

该办法对环保部门进行安排审批的时间、内容等具体进行规定,以保障环境管理从流程上更加清晰有序。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落地的关键,为了保障这一环节的顺利进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建设内容、设施性质、用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加强了其事后的检查和监管。

3.对建设项目环保标准的逐级引导及监管该办法在环境标准的逐级引导和监管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环境标准未能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比例进行大幅提升,同时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环境标准的事后监督,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标准得到有效履行。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从以往的延伸管理进入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稍有不慎就会贻误贻误重大损失。

目前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已经逐步显现出来,各项环保工作的确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环保行业在承担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和自然保护,中长期来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肯定会对这一领域有更加紧密的规范性。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吉建招〔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吉建招〔2018〕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数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采集录入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对外统一公开,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一)招标代理机构(含外省入吉招标代理机构)在吉林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通过“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

招标人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时,可通过“平台”查询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等资料。

1.企业信息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名称、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2.人员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及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证。

(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45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工建办〔2019〕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顺昌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2019年8月16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统一监管方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工信和商务局对企业在顺昌县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县工信和商务局对项目开工前是否根据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完成节能审查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县工信和商务局审批备案的项目由县工信和商务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备案项目的监管第五条对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前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七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公路建设项目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效益,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制定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监管主体和责任1.监管主体: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国家交通部门、地方交通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监管责任:监管单位应当做到立项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后三个阶段的监管,并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监管要求和措施1.事中监管要求:(1)技术规范要求:监管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监督其合规操作。

(2)安全措施要求:监管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3)资金使用要求:监管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

(4)环境保护要求:监管单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环境进行保护,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事中监管措施:(1)监管人员的配置和培训:监管单位要合理配置监管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2)巡查检查和验收评估:监管单位要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数据统计和分析:监管单位要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技术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4)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监管单位要及时公开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对社会各界提供投诉举报渠道。

三、事后监管要求和措施1.事后监管要求:(1)竣工验收评估:监管单位要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依法进行验收。

(2)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项目的事后监管管理制度,明确监管流程和责任分工。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前期与设计。

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

检查“四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

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

检查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标准化工地创建情况等。

(六)工程验收。

阶段验收,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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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平公正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对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随机抽查、依法监管”的统一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
重点围绕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

三、主要监管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对象是:(1)工程建设项
目各方责任主体;(2)项目审批过程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事项是:(1)取消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四、监管内容
具体监管事项见下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同时做好本系统的跨层级、跨区域监管工作。

(二)深化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优化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三)规范监管工作。

相关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不得妨碍被监管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四)提升监管效能。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同部门业务集成式抽查,统一开展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实现企业和监管部门“双减负”。

对存在执法人员少、随机抽取难等问题的综合类抽查事项,统筹整合执法资源,实行部门内集中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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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动公开结果。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结合,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

对抽查合格的企业,可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评审指标之一。

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相应作出约谈、告诫、增加监督检查频率、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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