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合同对价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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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原则——精选推荐

对价原则——精选推荐

一、对价原则中“对价”的释义“对价”一词,从字面看颇为费解,而且在英美法中的定义也是晦涩难懂的。

因此,有必要对“对价”一词在现代合同法中的特殊含义加以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对价原则。

“对价”也称“约因”,为英美合同法所特有。

英美合同法和商业惯例确立了一条基本制度,没有对价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条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合同,只有少数所谓“要式契约”除外。

在英美普通法中,一般把对价分为三种:第一种,待履行的对价(Exeoutoryconsideratin),是指当事人承诺提供并准备提供的对价。

第二种,己履行的对价(Exeeutede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经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这种对价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以要约的方式作出的,如卖方主动向买方发货,当买方接受货物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但此时卖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对此买方有义务支付合理的价金;另一是当事人一方以承诺方式作出的;第三种,过去的对价(Pasteonsideration)。

前两种对价是有效的;第三种对价是无效的。

在合同的交易理论中,对价意指受诺人为诱导承诺而给予立约人的东西。

根据交易理论,对价的作用是使承诺可以强制履行。

美国的法庭在本世纪早期接受了交易理论,并采纳了对价可以使承诺可强制履行的法律原则。

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法庭逐渐废弃了这一原则而最终采纳了抽象原则。

尽管法庭不愿承认他们在放弃这一原则,但是其做法却明显带有废弃的色彩,因为他们改变了对价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庭所使用的“对价”一词不再指“受约人为诱导承诺而给予立约人的东西”,而是开始指“使承诺可以强制履行的东西”。

[1]此外,为了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一107条规定:“在受损方签署并递交了书面的弃权声明之后,任何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示权或其他权利均可被无代价地全部或部分放弃。

简论英美法上的对价

简论英美法上的对价

简论英美法上的对价作者:廖新仲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对价理论始于英美法上的赠与合同,但对价明显不同于赠与,也有别于中国传统法律理念中与交易密切联系的对等偿付。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对价理论的历史渊源和具体构成。

关键词对价赠与交易条件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6-01一、对价的历史沿革及概念从历史渊源上看,英美法上的对价(consideration)是从赠与合同中脱胎出来。

通说认为,对价系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

在15、16世纪,英国的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这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

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

在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美国合同法在解决对价纠纷时通常并不关心许诺本身的真正动机或诱引作用。

因此,美国的对价制度一方面承继了英国合同法的基本观念,另一方面更强调对价必须经过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以便使纯粹的赠与区别于一般的合同。

这里的讨价还价是指诺言人将其许诺与受诺人的履约行为(performance)或回报许诺(return promise)进行交换。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亦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可见,我国票据的取得也是以支付对价为原则,以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为例外的。

从以上关于对价制度历史沿革的检讨过程中可以看出,所谓对价,就是相对人做出的能够使承诺人因其承诺受到法律拘束的某种代价。

这种代价即对价的内容并不限于金钱。

依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的解释,对价可以是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英美法中的对价问题研究

英美法中的对价问题研究

Hartley v.Ponsonby(1885)
• 【案情】
• 原告是一艘船上的一名船员,这艘船在从伦敦到 苏联波罗的海,然后返回伦敦的航行过程中, 2名船 员擅自离船出走,船长一时找不到可以替代的海员, 便许诺将那出走的2名船员的工资分给其余的9名 船员,只要他们在缺员的情况下将船开回伦敦。船 员们表示同意,并将船顺利开回伦敦,原告要求得到 出走船员的工资的一个份额,但被船长拒绝。原告 于是起诉。
• 【判决】
• 法院判决给付装修费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 McArdle先生的子女们补偿儿媳装修费用的允诺,是 在装修工作完成之后作出的,属于过去的对价,因而 没有约束力。
• 履行既存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 ①履行既存的法定义务 • ②是履行既存的合同义务
Collins v.Godefroy(1831)
约因和对价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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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的标准不同 约因:目的与动机 对价:外部因素 范围不同 约因的范围更大
着眼点不同 约因:当事人的思想活动 对价:当事人的外部状态
不同 之处
地位不同 约因:大陆法系 对价:英美法
Market
二.对价的概念
• 在英国,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一个允 诺将不会约束允诺人并被法律强制保护,除 非它被盖印或者有对价支持。
Re McArdle(1951)
• 【案情】
• 英国有这么一个案例, McArdle先生在世时留下 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妻子终身占用,妻子去世后 再归他们的子女所有。McArdle先生去世后不久,他 的一个儿子和儿媳就搬进来与母亲一起居住。儿 媳花费488英镑对房屋进行了一些装修。装修工作 完成后, McArdle先生的所有子女一致同意,在母亲 去世后子女们分配房产时,由遗嘱执行人从财产中 提出488英镑,用以补偿儿媳装修房屋的费用。但后 来有的子女改变了主意,于是儿媳请求法院判令遗 嘱执行人支付装修费。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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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法论文

英美合同法论文

英美合同法论文篇一: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docx莎锅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摘要:合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也正如此,有的学者称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

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我国,了解别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尤其是与我国的合同法存在着显著不同的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就英美合同法律中的对价制度作以分析,以使我国外贸人员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交往的时候更好地利用好这一英美合同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对价制度;合同;一,对价的概念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价的概念做如下解释: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最初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

按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下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这句话对于不熟悉英美法历史的普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如在云里雾里,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英美法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它的真面目。

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

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

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

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二: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要求,对价须具备的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主课件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原则

主课件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原则

三、对价的古典理论与功能
• 关于对价的两种理论 1 "获益—受损"理论:重实体轻形式
2 对价交易理论:极端形式主义
四、对价原则的具体内容
对价的基本要求
1 既存义务的履行不能视为对价(73条、法定、约定) 2 名义上的对价 3 对价充分但不需对等(79条) 4 已发生的行为不能成为对价 5 义务的相互性
英美有关对价的存废态度与修改意见
• 英国 存:对价有利于当事人谨慎,防权利受不当侵害 是探讨当事人间是否有真意的证据 废:太技术化,无意义无对价的国家合同同样运行 • 美国:对价有必要保留,特别是在非正式契约方面,某些 书面、商事合同可免对价 英国法对对价的修改意见:
1 2 3 4 5 6 7
过去的对价视为有效对价 自由状态下既存义务的允诺视为对价 废除对价理论中须由受诺人转移到允诺的的规定 要约在约定有效期内有效,虽无对价但不得随意撤回 单方契约中,受诺人在开始履行允诺内容是起,不准撤回允诺 约定部分给付代替全部债务的合同,应视为有效 允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允诺会引起信赖利益损失,如真造成损失则, 允诺受约束
信赖学派&预期利益学派
• 而救济性质的不同又导致对允诺禁反言原 则的不同定位威林斯顿将允诺禁反言称之为“约因的替代“
预期利益说
认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属于契约法领域,所以该原 则是与约因、盖印并列的契约成立的方式。
信赖利益说
认为允诺禁反言原则属于民事侵权法原则,被告 在不正当地做了让原告信赖的允诺的行为中有过错,所以对信赖 的保护也与侵权领域的大多数救济一样 (阿提亚)
3公平原则
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关于允诺禁反言适用条件的变化
英、美法中对允诺禁反言适用之异同
对价与允诺禁反言

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制度

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制度

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制度[摘要]对价制度在英美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价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英美合同法的基石。

作为英美法律传统的标志性符号,其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并经历了时间的检验。

因此,文章将以时间为卷轴展示英美法系中对价制度演进的图幅,并对对价制度在发展历程中产生的规则以案例的形式加以说明和概括。

[关键词]对价;契约;英美法系;合同对价制度,又称为约因制度,是英美合同法中最引人注目的独特制度,它是盖印合同以外各类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

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人不能收回已经做出的许诺。

在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诺言人如果不履行其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一、对价制度的理论渊源任何法律现象都是多种力量加压的结果,商业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对价制度生成的外部动力,繁琐的诉讼程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例法传统等应该是对价规则生成的制度基础。

除此之外,对价的生成还离不开理论源泉的滋养,对价的理论渊源主要有信赖利益保护思想、民法法系原因理论以及合同互惠理论。

二、对价制度中相关原则的历史进程在对价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们探讨问题的成果逐步演变为对价制度的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为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一些原则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一)对价无需等价其基本含义是:对价只需具备与相应允诺的交换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充分性,而无需在金钱价值上与允诺的内容等值。

其理论背景在于普通法院想对更多的允诺实施强制力,包括三方交易,甚至无明显交换要素的协议,于是竭力通过类推等灵活方式判决对价的存在,脱离了一般意义上的对等回报。

所以,此规则符合普通法院扩大合同管辖权的需求,客观上促进了英国合同法在中世纪的成长。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胡椒粒”规则,它主要来源于Chappell & Co v. Nestle Co.Ltd案。

原告是某音乐曲目的版权人。

X录制了该音乐,然后转卖给被告,单价为4便士。

英美法的对价

英美法的对价

英美法的对价
-适用于简式合同
1)对价是受诺人为使诺言人的诺言产生法律的约 束力,向诺言人提供的一种与诺言相对应的报酬。 2)对价是合同标的物的互为有偿。 3)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作为对价, 可以是诺言, 也可以是行为或者不行为
对价的限制
合法 2. 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也可以是已履行的 对价。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普通法系无因管理之债?) 3.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 4. 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哈特雷诉庞森比案
口头证据不适用的情形:
1. 2. 3. 4.
没有最终完整的书面合同的场合。 口头证据产生于书面合同签订之后。 口头证据是用来否定合同合法有效的场合。 并不排除当事人用商业惯例,交易过程或履约 过程开对合同条款的不明之处作出顺理成章的 合同解释, 却不能用它们来罢黜合同条款的 规定。
英美法系其他解释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公约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 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对该条款提出了保留,坚持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2条规定:“通则不要求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有书面文件证明, 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口头证据原则的适用:


首先需要由法官来判断当事人直接按签订书面合 同是否是完整全面的最终合同,如果有,即采用 口头证据原则,排除之前的一切矛盾证据。 如果没有最终合同, 法官还要确定口头证据的内 容是否与书面合同条款的含义相抵触, 只有起到 协助和补充说明作用的口头证据才能被准入, 而 存在抵触的口头证据不能被采用。
中国: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a) 租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b) 借款合同 c) 融资租赁合同 d) 建设工程合同 e) 技术开发合同 f) 技术转让该合同 g) 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作者: 王捷
出版物刊名: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页码: 53-59页
主题词: 英美合同法;法院强制执行;英美法系;合同当事人;大陆法;合同制度;历史根源;有效合同;罗马法;要约人
摘要: <正> 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合同规定方面的最大差别莫过于对价制度的有无。

英美法视对价为有效合同的要件之一,大陆法对此则不加要求。

英美法中的对价制度不仅独特,而且很复杂。

因此,分析它的内容与实质,追寻它的历史根源,评价它的作用和影响,找出英美两国之间以及各自内部运用该种制度的差别,对于我们了解英美合同法是有益的。

本文拟就这些内容作初步的探讨。

一、对价的定义和原则 (一)定义。

对价又译为约因、报酬。

究竟什么是对价,说法不一。

简短的定义。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

英美合同法1. 简介英美合同法是适用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体系基于普通法和大量的判例法,并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

英美合同法旨在确保在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提供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2. 合同的要素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几个基本要素,包括:2.1. 合法对象合同必须是针对合法对象的。

在英美合同法中,合法对象通常是指具备法律能力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2.2. 订约人的意图合同要求双方订约人必须有达成协议的意图。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是自愿参与合同交易,没有被欺骗或强迫。

2.3. 提供对价合同要求双方提供相互的对价。

对价可以是货币、商品、服务或其他各种形式的价值交换。

2.4. 能力合同要求订约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状况不稳定或被法院判定为无能力的个人通常被认为没有能力订立有效合同。

2.5.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

合同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包括禁止性条款和违反公共政策的规定。

3. 合同的形成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形成过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成立。

3.1. 要约要约是指一方的明确意愿,表明其希望达成协议。

要约通常包含明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价格和交付方式等要素。

3.2. 接受接受是指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明确表示同意。

接受必须是全面的、一致的,并符合要约设定的条件。

只有在接受之后,合同才形成。

3.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要约人接受了要约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并达到法律上确立合同关系的阶段。

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在特定场所签订,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英美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合同被违约时应采取的措施。

4.1. 履行合同要求当事人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履行通常包括支付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4.2. 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时被认为是违约。

英美法合同对价制度1.

英美法合同对价制度1.
因履行而消灭 •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 违约不能当然导致合同消灭,当在一方当 事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以自己的行动 使履约成为不可能或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 可能使对方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导致合 同的消灭。
.
• 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 合并、破产和擅自修改书面合同是法律 规定合同消灭的主要条件。
已履行对价和过去的对价之间的区 别
• 比如,甲承诺将卖给乙一台彩电,乙在甲 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提出的价款, 这时,乙的行为就构成了一项已履行的对 价,甲有义务将彩电交于乙。
• 过去的对价 • 过去的对价只是一个单方行为,没有对象。 比如几年前甲送给了乙一件紧俏商品,多 年过去后,乙为了感谢甲,允诺将送给甲 一台最新式的冰箱。但这项允诺是缺乏对 价支持的,这是一个已经过去了的对价, 所以没有拘束力,甲不能就乙没有履行其 承诺而诉求法律的保护。
4. 已经存在于合同中的义务, 不能 另行构成对价
• 在Stilk v.Myrick (1809) 一案中, 被告系某船 船长, 在伦敦雇了几个海员。在某次航行过程中, 因两个海员开小差, 被告许诺其他船员如果把船 开回目的港, 就将开小差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 • 船到达目的地后, 船长反悔, 辩称这些船员没 有向他的许诺提供对价。原告遂起诉。 • 法官认为, 两个海员开小差并没有给原告增加新 的义务, 因此, 被告的许诺没有对价, 而原告 本就负有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的合同义务, 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
3. 对价并不苛求等价
• 英美法上仅要求对价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 但不苛求等价。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 事活动,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不 违背公共利益, 法律无权干涉。 • 在Mountfort v. Scott(1975)一案中, 一方 当事人曾用一英镑购买了对方价值10000 元的房屋。 法官说, 这是一个充分的对价, 无可非议。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引言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基本法律形式,而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以英美合同法为基础,探讨对价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原则和适用。

对价的定义和地位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达成协议而作出的相互交付一定权益的行为。

对价在合同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合同成立以及合同履行的基础。

对价制度的基本原则1.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对价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按照等价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交换中获得相对等的价值。

这意味着对价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相互之间价值相近,不应当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情况。

2. 价格自由原则价格自由原则是对价制度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按照价格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交换中的对价应当由市场自由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评估来确定对价的金额或价值。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价制度的又一个基本原则。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交换中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履行诚实交易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欺诈、误导等行为获取不当优势。

对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价制度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大部分合同,特别是涉及买卖、租赁和服务业务的合同。

对价制度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对价制度在不同合同类型中的运用1.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对价通常是货物或者款项的交换。

买卖合同的对价制度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

双方通过对价的交换来实现经济利益的转移。

2.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对价通常是租金。

出租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设备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租金。

租赁合同中的对价制度对于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平衡非常重要。

3. 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对价通常是服务费用。

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服务接受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服务合同中的对价制度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要求服务接受者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合同法中的对价和原因

合同法中的对价和原因
2020/5/18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 己获得利益。 例如甲不慎丢失人民币现金l万元被乙捡到,乙得 到的1万元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由于缺乏合 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 且法律为调整这种损人利己违反公平的事实状态, 特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就叫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因不当 得利事实发生而使财产受损的一方是债权人,他有 权请求返还其利益;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 负有返还他人利益的义务。
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地预期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 行为或不行为,该行为或不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确定 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致了此种行为 或不行为,那么,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避免不公正的 情况下,该诺言有约束力。
例如:一个学校盖办公楼,一个慈善家就许诺一年给 一千万,帮助学校将操场改建为大楼。前几年一直按 时拨款,学校便做了规划,开始动工修建,但几年后 这个人就不给钱了,大楼被迫停建,以前的操场也没 法用了。
2020/5/18
四、中国法中的相关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
活动应当遵循有偿原则。《合同法》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如果这一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 商业活动中的纯粹恩惠型的诺言,这种诺 言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ABC 2020/5/18
谢谢观看
2020/5/18
2020/5/18
2020/5/18
(三)“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
成: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对价须发 生在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
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 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 4)对价须是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言在价 值上相称;

论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对价制度

论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对价制度

论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对价制度【内容摘要】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独特内容。

对价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中的衰落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在英美契约法体系中没有可以代替对价的制度或原理,对价不可能被轻易废除。

对价的本质是灵活的,对价的体系是开放的,对价将继续作为英美契约的构成要件而存在,但是它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对价契约英美合同法简式合同所谓的对价原则,就是非盖印的简单契约须有对价支持才能生效,而对价就是指当事人从允诺中的“法律获益”(Legal Benefit) ,或遭受的“法律受(LegalDertriment) 。

据此,非盖印的赠与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价原则萌芽并诞生于英格兰中世纪的契约诉讼,并发展成古典契约理论的核心,主宰了契约的成立与解除,成为契约法这部庞大机器的“平衡轮”。

然而,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对价的权威地位受到挑战,理论也受到怀疑,在英美契约法学界甚至响起废除对价的呼声。

数百年来,对价一直是英美契约法的效力基石,它在今天受到的挑战是必然还是偶然? 对价原则承担的功能有没有另外一种机制来代为行使? 对价原则能否对经济需求和伦理道德做出回应? 它是否为人们留有改革的空间? 本文试图从以上角度来探讨对价原则在英美契约法中的未来。

一、理性看待对价原则的衰落对价原则在普通法中已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它在现代契约法中的衰落也是不争的事实,除了学者们在著述中或明或暗的批评外,对价原则自身的缺陷,也是时代变迁和契约理论转型的结果,但是对价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对价的终结。

(一)对价原理自身的局限“对价”是在普通法契约理论及概念术语相当贫乏的情况下,法官们对允诺有效性加以判断的经验结晶,“债务之诉”(Action of Debt)中“债务人获益”要求和“承诺之诉”(Asssump sit)中“受诺人的受损”要素成为对价理论的直接渊源。

笔者认为,这种“急于求成”的概括注定了对价学说的不完善以及历史局限性。

当英国的法学家们在18世纪开始探索系统的契约理论时,对价机制在诉讼实践中已经存在了数百年。

英美法的对价

英美法的对价

大陆法系
法国 – 约因 德国 – 不当得利 中国 -完全无原因的承担债务的许诺有没有 强制力呢? 《合同法》 - 赠与合同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
要式合同- 特定的形式或程序成立合同 -要式合同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证明合同存在的根据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通过特定的形式或者 手续订立的合同
案例四
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日,E公司为 售出某台及其而向荷兰H空中服务公司发出 要约:售X机器一台, 请汇5000英镑。H公 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000英 镑至你方银行账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 由银行代为你放保管,请立即交货。后来, E公司却将X机器高价售予第三人。H公司 便诉至英国法院控告E公司违约
德国: 不依法律规定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

需要公证的合同:1)赠与合同 2)让与或者 受让土地所有权合同 3)夫妻财产合同 4) 债权让与合同 5)继承合同等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1)期限超过一年的 土地租赁合同 2)保证合同等。
英国: 1.签字腊封合同。 签字腊封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主要是 合同必须以书面作成,有当事人的签名,加盖印戳, 并须把它交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现在只需在合同上加一条“Seal” 或”L S“字样的 标签,然后由允诺人把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即告 完成. 1)没有对价的合同- 比如说赠予。 2)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超过三 年的合同 3)转让船舶的合同等

法国法的规定 1.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 公证才生效: 1)赠与合同 2)夫妻财产合 同 3)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书面形式订立: 1 )营业资产买卖合同 2 )房 屋买卖合同 3)发明专利的许可或转让合同 4) 私人住宅建筑合同等 实践合同 – 1)借贷合同 2)寄存合同 3)质 押合同 2.把某种法定形式作为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 容的证据。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合同是人们进行商业交易时不可或缺的工具,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合同对价。

合同对价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交换物或者金钱价值,作为交易的基础和衡量双方义务的依据。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对价必须是明确的。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就交换的物品或者金钱数额达成明确的共识。

合同对价的明确性是确保交易平等和双方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以避免交易过程中的误解或争议。

合同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这意味着合同对价不能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共道德。

例如,在进行非法交易或者虚假宣传时,合同的对价将被视为无效。

合法的合同对价有助于维护商业交易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合同对价必须有足够的价值。

双方必须交换具有相对等价的物品或者金钱。

这可以避免一方因为合同对价过低而遭受损失或不公平待遇。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必须与房屋的使用价值相符,否则将影响交易的合法性。

合同对价必须是真实的。

双方必须以真实的意愿达成交易,并且没有任何欺诈或虚假陈述。

双方必须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交易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真实的合同对价有助于建立可靠的商业关系,增加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合同对价必须是可执行的。

这意味着合同对价必须能够被法律追索和执行。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对价,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卖方无法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要求退还支付的款项。

可执行的合同对价有助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得到有效维护。

总体而言,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在英美法上是严格约束和保护双方权益的。

它必须明确、合法、有足够的价值、真实可靠,并且可执行。

这些条件的存在和严格执行有助于促进商业交易的信任和稳定,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对价的有效性是商业关系能否得以良好发展的关键因素,双方应该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些条件,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

简述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嘿,咱来说说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对价有效的一般规则哈。

比如说,啥样的对价才是有效的呢?就好像你答应帮朋友每天取快递,那朋友给你买个小蛋糕作为回报,这就是有效的对价呀!简单来说,就是得有价值的交换。

合同的双方都得付出或者得到些啥,不能一方啥都不做就要求好处呀!这就好比你啥都不给别人,还想别人把好东西都给你,哪有这样的好事呢,对吧?而且呀,这个对价还得是合法的呢!不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就好比你不能通过偷东西去跟别人交换东西吧,那肯定不行呀!
我觉得呀,这些规则真的很重要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呀!让合同双方都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

英美合同法上的对价制度

英美合同法上的对价制度

作者: 刘景涛
出版物刊名: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94-99页
主题词: 英美合同法;合同制度;承诺人;汉译本;契约;罗马法;法律;借鉴意义;要约人;原因
摘要: <正> 对价制度是英美合同法上一项独特而又十分重要的制度。

说它独特,是因为它不同于罗马法中的Causa(原因)或现代民法上的Causa(原因);而它的重要性在于它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以及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都有深刻的影响。

研究和介绍英美合同法这一重要制度,对于我国合同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借鉴意义。

对价一词系由英文Consideration 译来。

该词国内主要有两种译法:一是译为“对价”。

如高尔森著《英美合同法纲要》、毛华等译《香港的法律》、刘家辉等译《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和《牛津法律大词典》(汉译本);二是译为“约因”。

如《不列颠百科全书》(汉译本)、江平等编《现代实用民法辞典》、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和潘华仿等译《英国法和法国法》。

此外还有译为“报酬”的,这一译法比较少见,如香港版《汉译简明英国法律辞典》。

我认为第一种译法比较好,既能反映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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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经存在于合同中的义务, 不能 另行构成对价
• 在Stilk v.Myrick (1809) 一案中, 被告系某船 船长, 在伦敦雇了几个海员。在某次航行过程中, 因两个海员开小差, 被告许诺其他船员如果把船 开回目的港, 就将开小差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 • 船到达目的地后, 船长反悔, 辩称这些船员没 有向他的许诺提供对价。原告遂起诉。 • 法官认为, 两个海员开小差并没有给原告增加新 的义务, 因此, 被告的许诺没有对价, 而原告 本就负有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的合同义务, 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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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价的基本规则
• 1.对价必须合法 • 故贩卖妇女、 儿童的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 妇女、 儿童均不能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 • 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 出卖自已的未成 年孩子依法构成拐卖儿童罪
2.过去的对价无效
• 过去的对价即是指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对价; 对 此, 对方不能以之作为该当事人后来所作允诺的 对价。 • 英美法上有这样一个经典的案例: • 甲售给乙一匹马。合同履行完毕后, 甲允诺说, 此马身体健壮,性情温和。但乙后来却发现此马 性情暴烈, 遂诉诸法院, 请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但法官认为, 甲在作出此马性情温和的允诺时, 原买卖合同中甲的义务 (对价) 已经履行完毕, 且乙又没有针对甲关于此马性情温和的允诺另行 提供对价, 故过去的对价对本案无拘束力。
5. 法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
• 设若前述甲允诺赠予四年学费的对象不是其友之 子乙, 而是对自己的非婚生子丙说, “如果你考 上北京大学附中, 我一定负担你的学费。 ” • 则甲为丙支付中学学费的行为不能构成丙辛苦劳 动的对价,因为丙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 其父甲负有保障其非婚生子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 法定义务。 • 故若丙果真考上北京大学附中, 甲为其支付学费 的行为仅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 不能构成对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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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价并不苛求等价
• 英美法上仅要求对价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 但不苛求等价。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 事活动,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不 违背公共利益, 法律无权干涉。 • 在Mountfort v. Scott(1975)一案中, 一方 当事人曾用一英镑购买了对方价值10000 元的房屋。 法官说, 这是一个充分的对价, 无可非议。
已履行对价和过去的对价之间的区 别
• 比如,甲承诺将卖给乙一台彩电,乙在甲 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提出的价款, 这时,乙的行为就构成了一项已履行的对 价,甲有义务将彩电交于乙。
• 过去的对价 • 过去的对价只是一个单方行为,没有对象。 比如几年前甲送给了乙一件紧俏商品,多 年过去后,乙为了感谢甲,允诺将送给甲 一台最新式的冰箱。但这项允诺是缺乏对 价支持的,这是一个已经过去了的对价, 所以没有拘束力,甲不能就乙没有履行其 承诺而诉求法律的保护。
•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 违约不能当然导致合同消灭,当在一方当 事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以自己的行动 使履约成为不可能或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 可能使对方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导致合 同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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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 合并、破产和擅自修改书面合同是法律 规定合同消灭的主要条件。
• 例如, 甲对朋友之子乙说, “如果你将来 考上北京大学, 我就承担你在校四年的全 部费用。 在一般意义上无疑可以视为 对乙的赠予, 但依对价理论, 此种赠予并 非纯粹的赠予。 • 因为, 乙为考上北大已应甲的要求付出了 艰苦的脑力劳动, 并在此基础上成就了甲 预先提出的条件, 即应视为支付了相应的 对价,而纯粹的赠予合同是不应当附有对 待条件的。
二、英美法对合同消灭的规定
•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消灭 • (1)以新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原来的合同消灭。 • (2)更新合同,与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相似,但 是不同之处在于,合同更新至少要有一个新的当 事人加入,新加入当事人享有原合同权利并承担 原合同义务。合同更新后,原合同消灭。 • (3)依照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 (4)弃权,合同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依合同所享 有的权利,从而解除对方的履约责任。
英美合同法简述
• 英美各国法律认为,“没有对价的许诺只 是一件礼物;而为对价所做出的许诺则已 构成一项合同。”
一、英美法合同对价制度
• (一)含义 • 所谓对价, 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 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 报。 • 这种代价即对价的内容并不限于金钱。 • 对价可以是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 利 益、 利润或好处, 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 己不行使某项权利、 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 某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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