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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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之第一章 总论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之第一章 总论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不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一)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六)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一、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基础学习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基础学习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 主动
路径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经济管理法 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经济活动法 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方式(NOT 口头)
2.效力: (1)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链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 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 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提仲裁的时间为首次开庭前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 1】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注意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第一章节 总论-总结: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知识图谱

第一章节 总论-总结: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知识图谱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知识点:总结: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知识图谱● 详细描述:(1)知识点结构(2)仲裁(3)民事诉讼(4)行政复议(5)行政诉讼例题:1.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有()A.仲裁B.民事诉讼C.行政复议D.行政诉讼正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期间是( )。

A.5日B.10日C.15日D.30日正确答案:C解析: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年B.5年C.20年D.30年正确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民事经济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B.民事诉讼与仲裁均实行回避制度C.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D.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正确答案:A,B,C,D解析:四选项均正确5.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0年6月30日之前B.2010年12月31日之前C.2011年6月30日之前D.2011年12月31日之前正确答案:A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

2015会计考试新大纲

2015会计考试新大纲

2015会计考试新大纲2015会计考试新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1.了解会计的概念2.了解会计对象3.了解会计目标4.了解会计准则体系5.了解会计的核算方法6.了解收付实现制7.熟悉会计的基本特征8.熟悉会计的基本职能9.掌握会计基本假设10.掌握权责发生制11.掌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考试内容】第一节会计的概念与目标一、会计的概念与特征(一)会计的概念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称。

未特别说明时,本大纲主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介绍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

会计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企业的会计工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核算和监督,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会计的基本特征会计的基本特征有:(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2)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三)会计的发展历程会计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得到完善。

其中,会计的发展可划分为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阶段。

二、会计的对象与目标(一)会计对象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即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

(二)会计目标会计目标也称会计目的,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的任务或达到的标准,即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第二节会计的职能与方法一、会计的职能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会计具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和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等拓展职能。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本科目各章考试内容中,掌握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分析、判断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熟悉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解决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了解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一般性理解。

第一章总论1.法律行为制度。

2.代理制度。

3.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5.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

6.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2.法律部门的概念和构成。

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经济纠纷的概念。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3.股东诉讼的规定。

4.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

5.公司的利润分配的规定。

6.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1.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2.公司登记管辖、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的规定。

3.公司债券的规定。

4.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2.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的规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3.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1.合伙企业概念及分类。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3.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6.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2015年安徽中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2015年安徽中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11第一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2014年的分值为8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

在2015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考生应适当关注综合题中仲裁协议与买卖合同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2题2分4题4分 3题3分 多选题 2题4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合计3题3分7题9分6题8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将2012年教材中80%以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2)新增了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3)新增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22第一单元 法律基础知识【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33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 详细描述: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
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相关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例题:
1.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企业内部组织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正确答案:B
解析: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市场规制法 ↓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经济法的渊源等。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经济法的重要概念,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经济法律事实。

其中,经济法律规范是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而经济法律事实则是直接原因。

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等。

这些渊源的效力等级不同,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解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解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解析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大纲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2015年中级会计考试《中级会计实务》大纲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存货
第三章固顶资产
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章无形资产
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八章资产减值
第九章金融资产
第十章股份支付
第十一章长期负债及借款费用
第十二章债务重组
第十三章或有事项
第十四章收入
第十五章政府补助
第十六章所得税
第十七章外币折算
第十八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九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二十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章事业单位会计
第二十二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2015年中级会计考试《财务管理》大纲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
第五章筹资管理(下)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七章营运资金管理
第八章成本管理
第九章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十章财务分析与评价。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考试内容]第一节经济法主要内容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五)地方性法规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

201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已修订)

201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已修订)

2015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已修订)目录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考试内容】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二、会计凭证三、会计账簿四、财务报表五、会计档案管理第四节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第五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三、会计工作交接四、会计从业资格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考试内容】第一节现金结算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二、现金结算的渠道三、现金结算的范围四、现金使用的限额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分类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结算概述二、支票三、商业汇票四、银行汇票五、银行本票第五节银行卡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第六节其他结算方式一、汇兑二、委托收款三、托收承付四、国内信用证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考试内容】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第二节主要税种一、增值税二、营业税三、消费税四、企业所得税五、个人所得税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一、税务登记二、发票开具与管理三、纳税申报四、税款征收五、税务代理六、税务检查七、税收法律责任八、税务行政复议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基本要求】【考试内容】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二、国家预算概述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六、决算七、预决算的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五、政府采购方式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三、财政收支的方式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基本要求】【考试内容】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概述一、职业道德的特征与作用二、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四、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爱岗敬业二、诚实守信三、廉洁自律四、客观公正五、坚持准则六、提高技能七、参与管理八、强化服务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二、会计行业的自律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四、社会各界的监督与配合第五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一、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1.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 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3. 熟悉会计档案管理4. 熟悉内部控制制度5. 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6. 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7. 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8. 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中级经济法大纲

会计中级经济法大纲

会计中级经济法大纲
一、经济法的概述
1.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2.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3. 经济法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二、公司法
2. 公司的组织与运营
3.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
4. 公司破产与清算
三、劳动法
1.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2. 劳动用工形式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4. 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5. 劳动保护与劳动争议解决
四、商法
1.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适用范围
2. 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3. 商事合同与商事纠纷解决
4. 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
五、税法
1. 税法的基本原理与分类
2. 税法的税种与纳税义务
4. 税法的税收征收与税收违法
六、财务法
1. 财务管理与财务管理体制
3. 财务审计与财务风险控制
4. 财务违法与处罚
七、知识产权法
2. 版权法与商标法
3. 专利法与商业秘密保护
4.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维权措施
八、法律责任与法律途径
1.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2. 治安管理与刑法
3. 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途径
4. 大众法律教育与普法宣传
以上大纲仅作为参考,实际教学内容和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章节知识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章节知识

中级会计职称2015年《经济法》章节知识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表见代理时代理行为有效。

2.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人身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①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是非故意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强制保险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如交强险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其费用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根据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原保险指保险人对事故损害直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或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复保险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总结】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2)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2015年中级会计东奥黄洁洵《经济法》第一章讲义剖析

2015年中级会计东奥黄洁洵《经济法》第一章讲义剖析

第一章总论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约为8分,“民事行为”、“纠纷解决”是命题重点;其中,“民事行为”与“合同的效力”联系密切。

2015年本章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表1-1【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1)行政法规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2)选项A :属于部门规章;选项C :属于法律;选项D :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解释1】(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

(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经调整)A.政府B.各类企业C.非盈利组织D.公民【答案】ABCD【解析】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一章第4节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一章第4节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一章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来解决。

一、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例题·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解决经济纠纷时,我国现在实行的是()。

A.先裁后审制度B.或裁或审制度C.只裁不审制度D.只审不裁制度【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的基本原则。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在适用法律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三)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四)了解经济法的体系(五)了解经济法的主体(六)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考试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一、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十三)熟悉股东诉讼(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十五)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

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11票据法律制度商业汇票(四)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22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

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承兑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015年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课件,双网校同步更新,详情请联系qq1154798154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要点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要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一、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二、经济法主体1、宏观调控主体:(1)调控主体:财、税、银、发(2)受控主体2、市场规制主体:(1)规制主体:一监一商(2)受制主体三、法律行为与代理(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A<8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A<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法定的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实施。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A≥18),16周岁以上未成年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含本数)(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已成就。

2、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

3、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法院、仲裁机构主动适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2、通谋虚假表示实施(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3、恶意串通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撤销,效力不消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法院、仲裁机构不告不理★类型撤销权人存续期间行使途径重大误解误解方知道+90日发生+5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受欺诈方知道+1年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受胁迫方终止+1年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之情)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示公平受损害方知道+1年(五)代理★1、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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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
二、诉讼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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