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的相关知识

合集下载

矿业权评估基本理论知识

矿业权评估基本理论知识
(二)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评估是根据要求旳程序和措施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旳估价征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旳主要构成部分。 矿业权评估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矿业权评估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措施和参数
矿产勘查旳目旳是寻找有意义旳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旳投资行为。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旳旳了解认识过程。一般说,工程程度越高,认识旳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有关旳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3),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不同工程旳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旳措施,以提升评估成果旳精确性。
矿业权评估征询
《矿业权评估基本理论知识》
主 要 内 容
第一章 基本概念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旳勘查许可证要求旳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旳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旳采矿许可证要求旳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取得所开采旳矿产品旳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一)矿 业 权
矿业权市场是矿业权交易旳场合,涉及矿业权交易行为和经济关系旳总和,能够是有形旳,也能够是无形旳。主体涉及市场管理者、矿业权交易当事人及有关中介组织;客体是矿业权。
0.5-0.9
2
目旳矿种产品市场供需平衡。评估对象所在地还有矿业活动和矿业权交易活动但均不活跃
1.0
3
目旳矿种产品市场不不小于求。评估对象所在地矿业活动活跃、矿业权交易活动频繁,竟争剧烈
1.1-1.2
Ⅶ、基础设施条件显示
1
目旳矿种要求旳基础设施条件差
0.5-0.9
2
目旳矿种要求旳基础设施条件基本具有
第一节 成本途径评估措施和参数
(4)参数选用地质要素评序法与勘查成本-效使用方法旳相同之处是均以勘查成本现值作为价值估算旳基础,勘查成本现值经过修正后反应评估对象旳价值,而地质要素评序法中勘查成本经过两次修正。所以地质要素评序法旳基础成本中旳参数与勘查成本参数选用相同。要点简介“调整系数a”。调整系数a是由价值指数累乘计算得出。价值指数按七类地质要素评判,每类地质要素根据资料显示旳情况分为不同级别,每个级别相应不同旳价值指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办发[2007]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府,各行公署,自治区人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出让第六条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出让、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采矿权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建筑和道路用石(包括砂岩、石灰岩、安山岩、玄武岩等)、水泥和砖瓦用页岩、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砖瓦用粘土和建筑用砂的采矿权及跨县(市)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

[宝典]矿业权评估相关基础知识

[宝典]矿业权评估相关基础知识

[宝典]矿业权评估相关基础知识一、矿业权评估的概念(一)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估价咨询行为,是矿业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评估是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的用途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确定的评估条件下,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估算。

(二)矿业权评估的对象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与矿产资源具不可分性。

探矿权的客体是在被权利所限定的、勘查评价中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的客体是被权利所限定的、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

1(探矿权评估矿产勘查的目的是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

矿产勘查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认识过程。

一般说,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

按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

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本书所列的探矿权评估方法仅反映了我国现阶段业内人士的一种认识。

它们将随着社会实践而不断完善。

2(采矿权评估采矿权的实施目的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

采矿权的评估常用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

二、矿业权评估的依据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一)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

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

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

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2012年05月04日投稿人:孟为律师点击:1113次摘要: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但二者在时间轴上处于不同位置,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

因此,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第一,就权利主体而言:在中国,探矿权主体具有一元性,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地质队方可成为探矿权主体;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要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无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难以正规开采的矿床,可以采取边探边采或滚动开发的方法。

在边探边采的情况下,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

第二,就权利内容而言:探矿权是矿产资源勘探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普查、详查和勘探;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采掘矿产资源并获得、销售矿产品等权利。

第三,就权利行使的结果而言,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它属于有形财产。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矿业权是个综合概念,评估矿业权不可能不考虑 与矿业权密切相关的各种权能和社会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8项(见《矿产资
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1、勘查必须符合勘 查许可证的规定;2、必须报告开工情况;3、必 须按工程设计施工;4、必须综合勘查、评价;5、 必须编写、提交地质报告审批;6、必须依法提交 地质资料;7、必须注意劳动安全、环境保护;8、 必须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1个: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7个: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52号令)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0号令)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
号令)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号令)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349号令)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5项 (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 十一条):1、采矿必须符合批准 的权限;2、必须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矿产资源;3、必须依法缴纳 税费;4、必须注意劳动安全、水 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5、 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 采矿权许可是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当 中举足轻重的许可,也是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当中不可绕过的环节。 探矿权、采矿权及其管理的内涵和 外延,应当注入行政许可的要素, 应当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 物权,属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 物权种类之一的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 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并排除别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 条的规定,使社会各界对矿业权特别是探矿权是 否属于财产权的争论尘埃落定。用益物权是指依 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探矿权、 采矿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勘查、 开采和获得勘查成果、矿产品等收益的权利。

新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新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出让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一)为国家、自治区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以往进行过地质工作,经进一步勘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可能为大型及以上的矿产地;(三)财政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矿产地;(四)采矿权人需要整合资源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五)政策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一)本办法附录中第二类矿产;(二)本办法附录中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三)国家、自治区出资已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并有进一步勘查工作价值的区域;(四)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的探矿权;(五)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一)本办法附录中第三类矿产;(二)本办法附录中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及以上阶段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一)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二)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三)低品位、难选冶矿产或因开采条件限制需要采用特殊采矿、选矿方法的矿产地;(四)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探矿权圈而不探工作遇到的困难汇报

探矿权圈而不探工作遇到的困难汇报

探矿权圈而不探工作遇到的困难汇报一、引言在矿业领域,探矿权是企业获取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基础。

然而,即使拥有探矿权,要真正展开实际的探矿工作也面临诸多困难。

本文将就探矿权圈而不探工作时可能遇到的困难进行深入探讨。

二、探矿权的重要性1.1 探矿权的定义探矿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的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探矿工作的权利。

1.2 探矿权的意义探矿权是矿业企业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拥有探矿权,企业才能进入探矿区域进行地质勘察、资源形态研究等工作,为后续的开采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探矿权圈的困难与挑战2.1 地质条件复杂在探矿区域,地质构造、矿产赋存状态等条件复杂多变,需要充分了解地质环境并开展深入研究,但这些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2.2 探矿技术难题探矿工作需要运用各种先进的勘探技术和设备,但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带来了挑战。

例如,在深部地质勘查中,地下水、巨厚覆盖层等问题常常导致勘探工作的困难。

2.3 社会环境敏感性探矿工作涉及的地区通常与自然和人文环境密切相关。

如果探矿工作没有得到当地居民的支持和理解,容易引发舆情危机,从而给企业的探矿工作带来困扰。

2.4 资金压力探矿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探矿周期较长,投资回报周期较高。

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因为财力不足无法开展探矿工作,从而错失机会。

四、应对探矿权圈的策略3.1 加强地质勘查技术研究•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提升探矿技术的水平。

•深入研究和应用先进的地质勘查技术,如遥感、地球物理勘查等,提高勘探的效率和准确性。

3.2 积极主动与社会沟通•在探矿项目启动前,与当地政府、社区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解释项目意义、回答疑虑,并采取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来提升公众的支持度。

•建立透明的沟通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质疑,避免不必要的舆情影响。

3.3 加强合作与共享•探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加强与地质、物理、化学等相关专业的合作,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探矿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思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3)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以探矿权对外投资,按现行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转让地质成果的规定处理。 据调查,在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及核算的具体实践中,绝大部分地勘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单位并没有执行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文件,而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 进行了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有的地勘单位为了规避税费,转让探矿权后 很大一部分资金没有作为收入处理,而是作为预收款或应付款,或把这 部分资金继续投资用于矿业权经营或者投资入股设立企业,在会计处理 上很不规范。 二、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第一,现行制度对探矿权核算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是: (1)通过地勘生产科目归集成本没有体现探矿权的无形资产属性。这 种规定主要基于地勘单位的主业是地质勘查工作、矿权是其主要产品的 考虑,过分强调了探矿权存续过程中进行地质勘查的生产性特征,忽视 了探矿权的无形资产属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 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 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规定探矿权为财产,这种财产权不具有实 物形态,但能够带来经济效益,所以应按照无形资产来核算。探矿权从 取得勘查许可到完成全部勘查工作后探矿权或者具有实际价值或者没有 实际价值的整个过程,以及矿业权等待转让或准备优先申请采矿权的过 程,实际上都是探矿权存续的过程。探矿权是一种过程财产权,在这个 过程中都应该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来核算,而不应通过地勘生产科目来核 算。
一致。因为地勘单位一旦转让了探矿权,由于其主要成本早已核销,形 成的利润就特别高,税费负担非常重,这也正是不少地勘单位不按规定 核算探矿权收入,而是长期挂为预收款或应付款、或把这部分资金直接 投资用于探矿权经营或者投资入股设立企业的原因。 (3)对探矿权终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不全面。探矿权存续的过程是 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一是地质勘查风险很高,探矿权能够转化为采矿 权的几率只有 1/30。如果实现了地质成果,探矿权才真正意义上具有价 值,如果在探矿权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实现地质成果,那么探矿权就没有 价值,实际上探矿权就已经终止。二是如果在探矿权存续期间发生转让 或实现地质成果后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对于原先的探矿人而言, 探矿权就已经终止。三是如果探矿权已经到期,探矿权人未申请延期或 申请的延期又已到期,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否有地质成果,探矿权都将 终止,由国家无偿收回。因此探矿权终止的相关会计处理应该考虑以上 各种情况,而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文规定形成地质成果的结转地质 成果科目、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当期损失是不全面的。 (4)缺少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如前所述,地质找矿的风险很高,探 矿权存续的过程也很复杂,探矿权的预期价值变化很大,按照会计信息 质量谨慎性的要求,应该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5)缺少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或以探矿权作价出资的财务处理规

地质勘探学

地质勘探学

一、名词解释1.矿产勘查:在区域地质调查基础上根据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运用地质科学理论,使用多种勘查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矿床地质和矿产资源所进行的系统调查研究工作。

2.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力。

3.普查:对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物化探异常区,采用露头检查,地质填图,数量有限的采样及物化探方法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概况,大致掌握矿体形态,产状质量特征,大致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加工性能,圈定进一步详查范围。

4.资源量:是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

5.勘探线:一组勘查工程从地表至地下按一定间距布置在与矿体走向基本垂直的铅垂勘查剖面内,在不同深度揭露或追索矿体。

6.槽探:是在地表挖掘的一种槽形坑道,其横断面为倒梯形,深度一般不超过3-5米。

7.详查:对普查圈定出的详查区通过大比例尺地质填图及各种勘查方法和手段,基本查明地质、构造、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矿体开采技术条件,对矿石的选冶性能进行类比或实验研究,做出是否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8.斜孔:钻孔与铅垂线呈一定夹角钻进的钻孔。

二、判断题(×)(√)(√)(√)(×)(×)(×)(√)(√)(√)()储量与资源量含义是一致的。

()根据物权理论,矿业权属于他物权。

()地球化学测量法可以用来发现埋藏很深的矿体。

()坑道工程不但是在矿床勘探时应用,同时在开采阶段也可利用。

()勘查工程布置时应尽量与矿体的走向一致。

()直孔适用于倾角不大45º时、产状陡的矿体。

()勘探阶段是勘查工作的最高阶段,达到此阶段后不需要再进行勘查工作了。

()剥层法取样主要适用于厚度较小的脉状矿体、有用组分分布不均的网状矿体。

()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对于不同的矿产往往不同,有重量和体积两种单位。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

‎李裕伟‎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

‎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

‎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

‎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

矿业权‎(mini‎n gtit‎l e或mi‎n ingr‎i 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 iner‎a lpro‎p 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

矿业权登记审批知识测试题

矿业权登记审批知识测试题

矿业权登记审批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为探矿权申请人。

A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B 国有企、事业单位C 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A 30B 40C 50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的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A 无偿取得B 部分有偿取得C 有偿取得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A 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B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预留的矿区范围C 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A 4B 3C 2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是指:()A 资源利用率、资金回收率、劳动生产率B 能源消耗率、资金利用率、投入产出率C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7、申请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或者申请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经以下部门批准:()A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B 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C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8、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中的“区块“是指:()A 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B 按行政区域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C 按矿区大小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9、矿产资源是指:()A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B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C 国家保障其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的自然资源10、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不得再申请采矿权的期限是:()A 半年之内B 1年之内C 2年之内11、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探矿权的期限是:()A 半年之内B 1年之内C 2年之内12、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开始施工的法定期限是:()A 半年之内B 1年之内C 2年之内13、关闭矿山,必须提出()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办事指南第一篇:探矿权办事指南探矿权各个环节办事指南一、探矿权的管理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

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

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83平方公里)。

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

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

4、探矿权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30•【文号】国土资发[1999]75号•【施行日期】199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31日)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业务分类】: 地矿【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 1999-3-30【施行日期】: 1999-3-3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26、允许个人采挖哪些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27、为什么要求矿山企业必须要有井上、井下对照图?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9、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由什么机关主管?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是指发现矿产、探明矿产的地质工作,主要是依靠地质科学的成矿理论,使用地质测量、地球物理探矿、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钻探和坑探、采样测试、加工试验等手段和方法,发现并探明一定数量的合乎工业要求的矿产资源。

探矿权知识产权属性

探矿权知识产权属性

探矿权知识产权属性1从探矿权的概念探析其知识产权属性探矿权的字面解释根据辞海的解释,“探”一字有摸索、探测、寻求之意。

由此可见,“探”作为一个实意动词,本身就蕴涵着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意义,经过“探”所产生的劳动成果,理所当然应该是一种智力成果。

因而探矿权,顾名思义,即是指基于摸索、探测所取得的有关矿产资源信息、技术等成果而享有的权利。

对于“探矿权”这一概念的字面含义的理解,可以比照“著作权”这一概念来解释。

“著”的字面含义可以简单理解为撰写,它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作”即作品,也就是“著”这一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二者结合起来,所构成的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造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由此可见,探矿权的组词结构与著作权类似,字面含义也符合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应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

探矿权的法律含义理论界在对探矿权进行定义时,依据其定义时涵盖的具体权利内容的多少不同,有三类观点。

一是狭义说,该主张的代表就是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在金瑞林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介绍了这种观点,江平先生主编的《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也持这种观点。

该观点仅着眼于“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即勘查权,对探矿权的界定相对狭隘;二是保守说,如崔建远先生认为:探矿权是指探矿人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的权利。

三是广义说,探矿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国家法律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对某地区产资源进行勘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广义说实际上既包括了勘查权、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权利,还将“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等收益权能涵盖其中。

从我国目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探矿权人所享有的具体的七项权利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来看,“广义说”对探矿权所下的定义是较为准确和完整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
PDF
原件扫描
6 7
PDF
原件扫描
PDF
原件扫描
8
PDF
原件扫描
序号
9
材料名称
探矿权转让调查 意见表 地质勘查报告及 附件 转让人勘查资金 投入证明 受让人勘查资金 证明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 许可证 以往地勘投入发票 矿权交易鉴证书
注意事项
格式 要求
PDF PDF
备注
原件扫描 带红章的页面原件 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 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

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
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 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
带红章的页 面原件扫描
11
PDF
原件扫描
12 13
PDF PDF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四川省限制勘查区勘查项 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位于限制勘查区的提供 备案表
地勘报告 变更勘查单位需要提供
14
PDF
原件扫描

1、已发现矿体延伸方向或同一构造层位上。
2、变更范围面积不大于原探矿权面积的1/3。 3、以前未进行扩大范围变更。


探矿权延续在矿权有效期前3个月提前准备,同时在 公司账户上保余额。 资金要求:公司账户资金不能低于勘查设计第一年度 的资金投入,申请多个矿权,其资金不得低于已有探 矿权数勘查设计计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的总和。


勘查设计资金投入必须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最低勘 查投入是第一年矿权不低于2000元/km2,第二年矿权 不低于5000元/km2,以后每年不低于10000元/km2
序号
1 2 3 4
材料名称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
格式 要求
TXT PDF PDF
备注
报盘文件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勘查许可证原件 申请区块范围图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非本省的须提供地质勘查资质备 案表
注意事项
委托勘查的提供
格式 备注 要求
PDF 原件扫描 带红章的页 面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提供设立探矿权以来的勘查投 PDF 入、地质勘查成果 PDF 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PDF PDF PDF PDF PDF
12 13 14 15 16 17
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承诺 书 四川省限制勘查区勘查项目地 位于限制勘查区的提供 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表 探矿权人的承诺书


序号
1 2 3
材料名称
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 软件录入
格式要求
TXT
备注
报盘文件
PDF
PDF PDF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4
探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受让人企业营 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 件 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 的地质勘查合同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非本省的须提供地质勘 查资质备案表 自行勘查需提供任务书


2、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3、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4、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三)探矿权人在前期勘查工作中,必须完全履行了法定的义 务
序号
1 2 3
材料名称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 录入
格式 要求
TXT PDF PDF PDF
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
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 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 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 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 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 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 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 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 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
备注
报盘文件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4
5
勘查许可证原件
申请区块范围图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 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 印件
PDF
原件扫描
6
PDF
原件扫描
7
PDF
原件扫描
序号
8 9 10
材料名称
注意事项
格式 要求
PDF PDF PDF
备注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非本省的须提供地质勘查资质备案 表 地质勘查合同 委托勘查的提供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附 反映探矿权设立以来的勘查投入、 件(含勘查工程部署图) 地质勘查成果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 查意见、专家名单及组织 单位认定意见 勘查资金证明 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探矿权人不得变更勘查单位,确需变更勘 查单位,应在取得探矿权后6个月前向探矿 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需提供解除 原勘查单位协议和新勘查单位签订协议、 变更原因说明、重新委托的勘查单位 编制 的勘查技术方案等资料,经审查准予备案 后方可变更勘查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如系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
还须缴纳探矿权价款; 5、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转让申请; 6、国有企业(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的,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1、在矿权所在县国土资源局签署《四川省探矿权 转让调查意见表》。 2、到矿权所在州国土资源局进行矿权转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转让人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价格的10%向州国土资源局缴纳转让费。缴费后, 州局签署《四川省探矿权转让调查意见表》,并 出具矿权交易鉴证书。 3、准备转让材料,交省国土资源厅。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 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取得未满2年,申请转让,必须提供省矿产资源 储量评审中心出具在探矿权范围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证
明材料,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资源应有一定比例的333资源量。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 件录入
格式 要求
TXT
备注
报盘文件
2
3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探矿权范围核查表
PDF PDF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4
申请区块范围图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非本省的须提供地质勘查 资质备案表
PDF
原件扫描
5
PDF
原件扫描
6 7
PDF
原件扫描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PDF
原件扫描
பைடு நூலகம்
序号
8
材料名称
地质勘查合同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 附件(含勘查工程部署 图)
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勘查的提供,自行 勘查提供单位红头的任务书
格式 要求
PDF
备注
原件扫描
9
PDF
带红章的页面原 件扫描 原件扫描
10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 查意见、专家名单及组 织单位认定意见
10
11 12 13 14
由勘查单位提供项目预算执行 情况表 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新 立企事业提供验资报告
PDF PDF PDF PDF PDF
15
16
探矿权的拐点坐标
PDF
原件扫描

(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二)探矿权的变更需因下列法定的事由出现而引起: 1、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原件扫描

矿权转让是指矿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将矿权转让给 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不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姓 名是否发生变化,均为矿权转让: 1、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全部股份的; 2、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部分股份的; 3、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出资的; 4、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部分股份撤出的; 5、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内部股份结构调整的; 6、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增资扩股的。
10
PDF 整改的需提供整改合格报 PDF 告 位于限制勘查区的提供 PDF PDF 提高勘查阶段需提供地勘 PDF 单位出具的发票 缩减面积矿权提供此表 PDF
原件扫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