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守则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
完整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XXX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并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包括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管理职责方面,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并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血透室规章制度
血透室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血液透析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血透室内禁止吸烟、喧哗、食用及饮酒,保持室内清洁和安静。
二、所有医护人员必须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按照操作流程进行血透操作,保证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三、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规程,保证所有血透设备和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四、患者在接受血透治疗时,必须按时到达,服从医嘱,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医护人员。
五、患者在接受血透治疗时,必须配合医护人员的操作,保持身体放松,避免不必要的移动和挣扎。
六、医护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尊重患者的人格和隐
私,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
七、血透室内设备和用具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八、医护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医疗水平。
九、患者在接受血透治疗时,如有不适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告知医护人员,不得隐瞒或拖延。
十、血透室内禁止患者及医护人员私自调整治疗方案或操作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医嘱和规程执行。
以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纠正,以确保血透室内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安全。
血透室规章制度
血透室规章制度
第一条,遵守医疗秩序。
1. 所有血透室医护人员必须遵守医疗秩序,不得擅自更改治疗
方案或药物使用。
2. 在医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嘱执行,不得违反医疗规定。
第二条,保持血透室清洁卫生。
1. 血透室内必须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2. 医护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和手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条,严格执行消毒规定。
1. 血透室内的设备、器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确保治疗过
程中的安全。
2. 血透室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消毒规定,不得因个人原因忽略消毒程序。
第四条,保护患者隐私。
1. 医护人员必须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2. 在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行进行治疗或披露患者的病情。
第五条,维护医疗安全。
1. 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治疗过程中的安全。
2. 在发现医疗事故或意外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遵守职业道德。
1. 血透室医护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或侵犯患者权益。
2. 在与患者交流和处理问题时,必须保持专业的态度和言行举止。
以上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规定的医护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血液透析管理规范新
. ...为规血液透析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22〕 18 号) ,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本规为医疗机构及医生开展血液透析技术最低要求。
本规所称的血液透析技术是需要将病人血液引出体外,血液在透析器中与透析液进行溶质交换,达到除体代废物、排出体多余的水分和纠正电解质、酸碱平衡的目的。
是慢性肾衰竭病人赖以生存的肾脏替代治疗手段之一,也为急性肾衰竭患者彻底或者部份恢复肾功能创造了条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 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 二)二级以上医院,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可从事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
( 三) 医院设有科肾脏病学科,肾脏病区床位数 10 以上,开设肾脏病专科门诊。
( 四)血液透析中心(或者室)空间和设备的要求:血液透析室应具有:1、污染区:患者候诊室、患者更衣室、血液净化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复用室. ...半污染区:治疗室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歇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医务人员办公室2 、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一台透析机与一床(或者椅)称为一个透析单位,透析单元间距按床间距计算不能小于 0.8 米,实际占用面积不小于 3.2 平米。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当在治疗室配制。
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当在治疗室储存备用;存量较多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可以在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5982-1995)中规定的其它Ⅲ类环境中存放。
3、水处理间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 1.5 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
血透室规章制度
血透室规章制度
第一条,血透室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食物进入,严禁饮酒。
第二条,进入血透室需穿着整洁,不得穿着拖鞋或赤脚,不得穿着暴露身体的服装。
第三条,患者需按时前来血透室进行治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医护人员。
第四条,在血透室内需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更改治疗设备。
第五条,医护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进行患者的血透治疗,不得因私事耽误治疗时间。
第六条,医护人员应保持专业精神,对患者进行耐心细致的照顾和治疗。
第七条,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如有不适,应及时告知医护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治疗。
第八条,医护人员应做好治疗记录,及时向患者解释治疗情况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患者在治疗结束后应离开血透室,不得在室内逗留或滞留。
第十条,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患者或医护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教育处理。
以上规章制度经过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共同遵守,旨在保障患者的治疗安全和医护人员的工作秩序。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血透室的良好治疗环境。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2号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
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院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最新)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最新)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国家卫计委版)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血透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
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二、岗位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医生负责对患者进行诊断、制定治疗方案、监测治疗效果和处理并发症。
第七条护士负责患者的接诊、护理、透析治疗操作、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
第八条技术人员负责血液透析设备的维护、保养、消毒和透析液的配置。
三、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设备和仪器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血液透析治疗过程的监控,确保治疗方案的实施和治疗效果的评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感染防控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四、血透室工作制度第十二条血透室应当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接诊和评估,确保患者适宜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十三条血透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患者登记及病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和治疗效果。
第十四条血透室应当建立血透前准备及HCV、HBV阳性病人登记制度,加强对此类患者的管理和防控。
第十五条血透室应当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确保治疗过程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血透室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消毒。
第十七条血透室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器具的管理,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器具的使用和处置规定。
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
(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用间。
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生意社3月22日讯 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生意社3月22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4。
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
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省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
血液透析规范
血液透析规范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肾病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血液透析室是利用血液透析的方式,对因相关疾病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或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进行肾脏替代治疗的场所。
通过血液透析治疗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部分或完全恢复肾功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第八条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
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第十条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 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抢救基本设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双路供电系统和通风设备。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第十四条独立建制的血液透析室应当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并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设置在相关科室内的血液透析室,其医师可由相关科室统一安排,应当有至少1名主治医师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日常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浙卫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0]9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血液透析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力度。
各级血液透析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设置血液透析室,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但未达标的,尽快按照标准要求及时进行改建;并按照《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向执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日常质量管理中,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尤其是重视血液透析技术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登记手续,并以地级市为单位于2010年9月6日前将本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书面报告及《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上报我厅;省级医疗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工作,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附表报送我厅,并做好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手续。
血液透析室管理制度
⾎液透析室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液透析室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种要求⼤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起制度来就毫⽆头绪?下⾯是⼩编精⼼整理的⾎液透析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液透析室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液透析室的管理⼯作,提⾼⾎液透析治疗⽔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设置⾎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各级卫⽣⾏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液透析室进⾏指导和检查,加强⾎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作⼈员岗位职责,落实⾎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作,履⾏以下职责: (⼀)对⾎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检查; (⼆)对⾎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进⾏检查; (三)对⾎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危因素进⾏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液透析室⼯作⼈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液透析室发⽣的医源性感染进⾏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处理。
第七条⾎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全⾯负责⾎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作。
三级医院⾎液透析室的负责⼈应当由具备副⾼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液透析室的负责⼈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透室规章制度
血透室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维护医疗秩序,制定
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血透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纪律,尊重患者的人格,保护患者的隐私,严守医疗秘密。
第三条血透室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血透操作规程,严格
执行消毒、洗手、穿戴防护用品等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操作安全。
第四条血透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
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血透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患者在血透治疗期间,应当服从医生和护士的安排和指导,如实告知身体状况,配合医疗人员进行治疗。
第六条患者在血透治疗期间,应当遵守医疗秩序,不得随意更
改治疗时间和方式,不得私自停止治疗。
第七条血透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患者的治疗情况,定期
进行复核和总结,确保治疗效果和患者的安全。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和患者,将按照医疗纪律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血透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服务意识,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血透室负责人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医院血液透析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保障血液透析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血液透析室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血液透析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执行,确保血液透析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血液透析室管理小组,负责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血液透析室主任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设备管理、消毒隔离、医疗质量等。
第六条血液透析室护士长负责血液透析室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护理质量、消毒隔离、患者安全等。
第七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消毒隔离制度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隔离。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各区域应明确标识,严格分区管理。
第十条进入血液透析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换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帽子、口罩,严格执行手卫生。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定期对血液透析室进行空气、物表、地面等消毒,保持室内环境清洁。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其功能、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严格执行《血液透析治疗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制定血液透析治疗操作规程,规范治疗流程。
第十八条定期对血液透析治疗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治疗质量。
第十九条加强对血液透析患者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血液透析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安全。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血液透析患者的风险评估,预防并发症发生。
第二十二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血液透析室管理守则1.doc
血液透析室管理制度1血液透析室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透析室的医疗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换隔离衣、帽、口罩、鞋。
参观者应提前联系,经医务部或护理部批准,统一换鞋,风衣后方可进入透析室2、限制探视,治疗和护理操作时绝对禁止家属陪人进入,若病情需要,仅容许一人配伴。
3、透视室内不可随意跑动或嬉闹,不可高声谈笑,喊叫,保持肃静。
4、透视室工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煲电话粥和会客,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和护士长联系,工作妥善后方准离开。
5、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室护理工作流程》进行护理操作,各班次尽职尽责,既要严格交班,又要有计划有步骤的主动配合。
6、卫生员按照《血液透析室工作员工作流程》并在护理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7、HBV和HCV阳性患者必须在隔离区内进行透析治疗,固定床位,固定机器,透析管和管路一次性使用,用后装入塑料袋内封口送焚烧。
透析结束后严格按照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处理。
8、保持透析室内医疗物品清洁整齐,摆放位置合理实用,托盘、污物桶等应固定实用,无菌物品每日检查消毒有效期,抢救物品和药品每日严格交接班,并及时补充缺药,抢救器械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做好完好率100%,抢救车拜访明显位置,便于使用9、透析工作结束后患者使用过的被服及时更换,并及时装入污衣袋送洗衣房处理。
10、每日透析工作结束后,用固定莫不擦拭机器表面,桌面,窗台及托盘等,擦拭血迹,拖净地面,通风消毒。
11.、透析房间每日湿式清扫二次,每周扫除一次,每月彻底大扫除一次,扫除后密闭消毒,并做空气细菌培养,细菌数不得超过200cfu/m⒊不合格者查明原因,重新消毒,再做培养,直至合格。
12、透析液入口和出口处每月做细菌培养一次,入口处细菌数不得超过200cfu/ml,出口处细菌数不得超过2000 cfu/ml,不合格者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重新消毒,直至合格方能使用。
13、透析房间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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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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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
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
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安排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
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第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确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加强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办公室等。
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第二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
(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
(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
第二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血液透
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
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对所有初次透析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每半年复查1次。
第三十四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第三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
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一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对本机构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四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