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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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XX省《XX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第二条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第三条学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经协商,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五条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函授站的管理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时向所属函授站传达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函授站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学校监督、检查函授站协助开展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函授站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严格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保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具体承办实施。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对象: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取得我校学籍的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位申请者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成绩优良,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

(二) 参加并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

外语统一考试科目为英语、日语、俄语、法语等,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三)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取得毕业证书,然后进行学位申报,学位申报有效期为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上述授予条件组织报名并组织学员填写《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签署意见后,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成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成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成人学校的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实用型人才,满足社会和学员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创新教育为手段,努力提高成人学校的教学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三、组织架构1. 成人学校成立教学质量领导小组,负责教学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

3. 设立教研组,负责学科教学研究、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四、教学质量管理制度1. 教学计划管理(1)根据社会需求和成人学员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

(2)教学计划应明确课程设置、学时分配、教学目标、考核方式等。

(3)教学计划需经教学质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2. 教师管理(1)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定期组织教师培训。

(3)教师需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 教学过程管理(1)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进度和质量。

(2)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3)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员实践操作能力。

4. 教学评价管理(1)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对课程设置、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

(2)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学。

(3)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教师职称评定、薪酬待遇挂钩。

5. 教学资源管理(1)建立健全教学资源库,为教师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

(2)鼓励教师开发和利用网络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效果。

(3)加强教材建设,选用优质教材,提高教材质量。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教研组和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教学质量低下的教师、教研组和学员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3. 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成人学校教学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成教教学点管理制度细则

成教教学点管理制度细则

成教教学点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国成人教育特点和教学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学点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教学点管理制度开展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教学点管理制度是教学点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工具,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违反。

第四条教学点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点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意识和能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教学点设立教学点党总支或者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教学点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教学点各项工作协调、稳定发展。

第六条教学点管理机构包括教学点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行政处等。

第七条教学点负责人应当在教学点内部建立各级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分工,建立科学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八条教学点应当建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教学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和学历教育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条教学点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完善教学大纲和教学教材,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学点应当认真实施课程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试组织和监督制度,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教学点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做好学籍登记、管理和查询工作。

第四章教务管理第十三条教学点应当完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学点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教学档案,确保教学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教学点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教学点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工管理第十七条教学点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指导工作。

成考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成考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我校成人高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人高等教育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成人高考考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三、教学管理组织机构1.成立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2.设立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3.各系部成立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管理工作。

四、教学管理制度1.教学计划管理(1)学校每年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各系部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制定本系部的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2.课程设置与教学大纲管理(1)学校根据成人高考专业设置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

(2)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目标、内容、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

3.备课与教案管理(1)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编写教案。

(2)教案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符合教学规范。

4.课堂教学管理(1)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时间安排,认真组织课堂教学。

(2)教师应注重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3)教师应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

5.教学考核与评价(1)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考核与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3)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6.教学资源管理(1)学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2)教师应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纪律与责任1.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教学职责。

2.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纪律,积极配合教师完成教学任务。

3.教务处对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

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成人培训教育机构管理制度

成人培训教育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的全体员工、学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教育公平、质量第一的原则,致力于为成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教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教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教学内容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符合行业标准和岗位需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七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第八条教学计划应根据学员需求、课程设置和师资力量等因素制定,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学员的学习体验,关注学员的学习进度,及时解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学员应遵守本机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提前向教务部请假。

第十三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困难,可向教师或教务部寻求帮助。

第十四条学员享有获得培训证书的权利,证书由本机构统一制作、颁发。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本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安全、合规。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学费、管理学费,并及时向学员开具正规发票。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财务报表,接受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六章人力资源与后勤保障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员工,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素质优良。

第十九条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后勤服务,保障培训顺利进行。

XX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XX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XX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I]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务旨,推动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3)1号)、《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XX教民发(2023)1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我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三条XXXX大学教务处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部门,有关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的安排,在继续教育学院指导下负责所属专业(课程)的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校外教学点是我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的规章制度,遵守与我校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积极配合我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O主要职责为:(一)协助我校做好合作办学协议规定区域的招生工作;(二)协助我校做好本教学点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三)承担我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四)及时向学生分发自愿购买的教材和辅导材料;(五)协助我校聘任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六)落实我校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七)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八)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九)协助我校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十)协助我校做好学费收缴组织工作,配合我校做好学生退学退费等工作;(十一)严格执行我校有关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配合我校、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校外教学点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十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我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向学校报送学期或年度自查报告;(十三)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枣庄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枣庄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枣庄学院教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室是学校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

为合理配置教室资源,进一步严格教室管理,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减少教学损耗,降低管理成本,为师生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教学场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的分配及协调使用,于每年七八月份,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进行各学院教室调整。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学校层面的教室管理与考核(含公共教室及各学院教室),学校教室维修经费列入专项维持费用,由后勤处管理使用。

第四条国资处负责教室的多媒体设备配置和管理(含维修)。

第二章教室的调配使用第五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各类教室的宏观管理和分配、调度等工作。

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擅自调换或租借。

第六条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安排教室。

在教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首先满足教学计划内的教室需求。

分配教室时,主要根据教室的利用率、教学班数量和对教室具体功能的要求加以协调,充分合理使用现有的教室。

第七条全体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的安排和教务处的调度使用教室。

分配至各学院的教室一经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临时使用教室,如补课、开会、党团活动、集体学习、社联活动等,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负责登记、协调安排,并开具统一的教室使用通知单,通知教室管理单位。

第九条凡举办带有商业性质的讲座、培训班、辅导班等,使用教室的须由举办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向学校交纳费用后,方可办理教室使用手续。

收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临时教室只限于经批准的指定用途、地点和时间、不得转借或挪作它用。

第三章教室的文明管理第十一条进入教学楼应遵守门卫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教学楼。

第九条文明守纪、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公共设施。

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

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

学院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是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行政管理的辅导机构,接受学校的领导。

为加强对教学点的管理,规范教学点办学行为,充分发挥教学点职能,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教学点建设工作第一条办学资质合格。

教学点所在单位必须是经属地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办学许可证”和对公账户的合法办学单位。

教学点设置须经学校考察同意后向教育厅履行校外教学点备案手续。

第二条指导思想明确。

教学点要有明确的办学思想和定位,制定有教学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做到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学设施完善。

教学点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完善的教学设施,能满足办学各项需求。

行政办公用房要有办公室、会议室、学籍和教务管理室、文档室等,要配备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办公专用计算机(可上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教室及其设施能满足面授的需要,实践教学设施能满足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要具有满足需要的食宿条件。

第四条教师队伍充足。

教学点要组建一支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具有较高素质能力、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学人员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能熟练开展各项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教学辅导工作。

第五条办学行为规范。

教学点要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求依法规范办学,建立健全招生、教学、考试、财务、学生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并严格施行,严禁违规招生、虚假宣传和承诺,严禁设点外点、点外班,严禁乱收费。

办学档案材料要收集齐全,保管完好。

二、招生工作第六条协议签订。

学校与合作的教学点每年六月底前签订当年的合作办学协议,未签订合作协议的教学点不能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

成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成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成人学校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成人教育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规范教学管理为基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

三、教学目标1. 优化课程设置,满足成人学习需求,提高课程实用性;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3. 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正常;4. 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四、教学管理职责1. 学校领导负责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教学管理工作;2. 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设置、师资调配、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3. 教师负责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4. 学生负责遵守教学纪律,积极参加教学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五、教学管理制度1. 课程设置: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特点,合理设置课程,确保课程实用性;2. 教学计划:教务处根据课程设置,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3. 师资管理:学校应选聘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专业素养的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4. 教学考核:教务处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考核,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学生满意度等;5. 教学纪律:学生应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课、完成作业,不得迟到、早退、旷课;6. 教学资源:学校应充分利用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7. 教学改革:学校应积极探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不断优化教学管理。

六、教学监督与评价1. 学校领导定期检查教学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教务处对教学计划、教学考核、教学质量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教学管理工作落实到位;3. 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及时反馈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教学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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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的管理,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工作
第一条教学点是指经继续教育学院考察,与学院正式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教学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条各教学点自行印制的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简章的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条各教学点务必按时(报名截止当日)上报枣庄学院成人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统计表,逾期上报的数据仅作为参考。

各教学点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确定的录取新生名单及入学通知书组织新生报到注册。

第四条各教学点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将学员报到情况统计表、《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学员入学承诺书》(附件)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

二、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按《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新生编班、学号编排和制作《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证》以及组建和管理函授学员学籍档案。

教学点负责学员每学年开学时的学籍注册工作。

第七条学员报到一个月内,各教学点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新生正式学籍注册手续,同时将学费按协议比例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缴枣庄学院计财处。

领取并组织填写《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证》,《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表》(一式三份,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学点各保存一份,学员毕业,放入学员毕业档案一份)。

三、教学管理
第八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面授开课时间,学员所在教学点负责安排上课地点。

面授时间安排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寒假开学时间预定在月中旬;暑假开学时间预定在月中旬),具体面授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书面通知为准。

第九条教学点在寒暑假前一个月根据教学计划,把各专业面授课程表、《面授教师推荐表》(一式两份)、考试安排表、本学期工作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面授课程表应填写清楚面授课程名称、上课时间、地点及授课教师。

《面授教师推荐表》(附件)经审查后返还教学点一份。

未被批准的任课教师不能授课,须重新推荐。

面授课程表确定后,原则上不能擅自变动。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订购教材,各教学点领取教材后及时发给学员。

教材管理按照《枣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材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教学点要切实加强对函授学员的管理工作。

教学点负责为函授班级配备班主任,负责学员报到注册、日常管理,抓好学员考勤工作,做好学员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员填写《面授教师教学评价调查
表》(附件)。

第十二条每学期面授结束一个月内将学生每日考勤统计表、学生考勤统计总表、面授教师教学评价调查表、试卷审批表、试卷(须装订,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记录单(附件)、学生单科成绩表、学期成绩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成绩分析统计表、本学期工作小结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每学年面授结束一个月内将本学年度工作总结、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名单、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答辩分组情况统计表、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毕业论文<每生两份,含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十三条面授期间实行巡视检查制度。

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在每次面授期间派巡视员监督、检查面授管理、教师授课和学员听课情况(包括到课率)。

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向各教学点通报有关情况。

对好的经验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建议。

同时将巡视结果作为对教学点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函授考试一学年两次,一般在寒暑假面授结束时进行。

第十五条教学点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命题,每门课程须出、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试题题量及难易度应符合学科教学大纲要求,以中等以上学员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为准;教学点也可申请使用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试题。

试卷必须按照继续教育学院试卷统一格式要求印刷。

第十六条教学点负责按照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
要求,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严格考试纪律,认真履行考务监考职责。

考试结束密封试卷,统一组织阅卷,登录上报考试成绩。

五、毕业生工作
第十七条教学点在学员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指定教师进行指导并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在学员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学员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毕业生进行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汇总,审核上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负责毕业证书验印工作,教学点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领取并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毕业生各类材料整理组卷后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毕业生学位事宜按山东省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管理。

六、教学点的设立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拟设点单位进行考察,由学校与符合条件的设点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点,视其情况,令其限期整顿或撤消该教学点:
(一)不履行教学点职责和办学协议;
(二)连续两年组织生源不足(低于人);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四)不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五)超出教学点职责或建点协议进行活动的;
(六)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七、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办学规模大、管理规范的教学点定期进行表彰。

对各教学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和辅导教师给予奖励。

八、其他
第二十四条教学点负责函授期间的日常教学管理及安全工作。

为面授教师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教学点定期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和省教育厅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教学点和学员应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传达继续教育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函授教育的有关文件及通知,更好地完成各项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属教学点。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枣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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