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
浅谈“三步走”判断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浅谈“三步走”判断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摘要:公开不充分法条的审查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审序早于新创性的审查,而大部分公开不充分的审查通常不需要进行检索,在申请审查效率方面相较于新创性审查具有优越性;从业人员在判断公开不充分时通常无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而对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公开不充分法条是否适用造成误判,降低了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本文主要从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当前发明专利实审、无效、诉讼等流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情况,提出通过“三步走”的方式来判断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并结合实际案例详细阐述了该方式的实际使用过程,供广大从业人员在事务操作时参考。
关键词:三步走公开不充分适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前言专利的基本原理是“公开换保护”,即通过公开相应的技术内容,换取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从而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第一条]。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发展迅速,特别是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但是随着专利数量的蓬勃发展,部分专利也掺杂其中,对于该部分发明申请而言,当存在多种实质性缺陷时,采用审序靠前并且通常情况下无需检索的A26.3法条显然能够更加有效的结案,符合当前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要求。
但是广大审查员难以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去审视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从而对公开不充分法条的产生误判或者和其他法条适用产生矛盾,降低了审查质量和效率。
笔者在多年审查过程中针对该种情况提出了分三步进行公开不充分判断的方法,并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进行分享,期望对专利审查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一、关于公开不充分法条的理解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相关规定说明书公开充分指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由此可见一个公开充分的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首先要能够实现,其次是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最后还要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该三项内容是依次递进的关系,只有满足上一项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够讨论下一项条件是否能够满足,只有满足全部条件的说明书才能够称之为“公开充分”[关于专利三性与公开充分的一点思考,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第三部分)周红潘瑛],并且《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给出了五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况,该物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况可分为无法实施(第1-2、4种)、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第3种)、无法预期技术效果(第5种)。
如何答复创造性及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如何答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案例1公开不充分缺陷的克服方法: 权利要求24-27涉及该筛选抗癌物质的方法的技术方案,删除权 利要求24-27,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得以克服。
案例 2: 申请号: 200480040572.7 发明名称:一种用于生产重组蛋白的翻译融合伙伴的快速筛 选方法和由此筛选的翻译融合伙伴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根据本 发明的说明书所述,要筛选用于分泌靶蛋白的翻译融合 伙伴必须转化啤酒酵Y2805Δ gal1,该菌株为发明人所有, 并未有信息表明其可被公众获得,因而仍然属于公众所 不能获得的生物材料,因此,对上述菌株的未保藏导致 了本申请说明书的公布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 的规定。
如何克服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孙子兵法曰: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防伪装置,包括在具有第一印刷区域和第二印刷区域的衬底上形成的图像, 其中至少一个印刷区域具有光学可变效应,其中所述的第一和第二印刷区域中的一个至 少部分地被另一个包围,其中将具有场可取向薄片的相同油墨配方施加到所述第一和第 二印刷区域,其中所述第二印刷区域包括由油墨配方形成的细平行线,其中 a) 所述第一印刷区域是实心的印刷区域或其基本上包括比所述第二印刷区域中印 刷的线更宽的由油墨配方形成的线;或者 b) 其中所述第一印刷区域是实心的印刷区域或其包括第一组由油墨配方形成的平 行线,并且其中第二组基本上平行的线的油墨的面积密度基本上小于实心印刷区域的面 积密度或所述第一组平行线的面积密度, 并且其中在所述油墨中的的颗粒薄片在场中取向,由此当图像被倾斜或旋转时,在 所述第一印刷区域产生可见的运动学上的动态效应,在所述第二印刷区域不产生这种可 见的动态效应,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印刷区域和所述第二印刷区域之间的对比度随在所述 第二印刷区域中线宽度和所述实心的或线形的第一印刷区域中线宽度之间的差而变化, 从而形成可辨别的印刷图像。
专利申请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可能会阻碍您成功取得专利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专利申请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帮助您顺利完成专利申请。
问题一:专利文件的撰写和提交在专利申请之前,撰写专利文件是一项关键的任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难以理解的技术描述:在专利申请中,清晰和准确地描述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您遇到难以理解的技术描述,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人的帮助,确保描述准确。
2. 图纸错误:图纸是专利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您在绘制图纸时遇到困难,可以考虑请专业绘图师为您提供帮助,确保图纸符合专利局的要求。
3. 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不同的专利局可能对文件格式有不同的要求。
在提交之前,务必仔细阅读专利局的文件格式指南,并确保您的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问题二:专利检索和前期调研在进行专利申请之前,进行专利检索和前期调研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检索范围过窄:专利检索的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与您的发明相似或相同的专利。
如果您的检索范围过窄,可能会遗漏一些相关的专利。
因此,建议您使用多个检索工具、关键词和分类来进行综合检索。
2. 无法理解专利文献:专利文献通常包含大量的技术术语和专业术语。
如果您无法理解专利文献,可以寻求专业的翻译或解读服务,确保您能够准确理解其中的技术信息。
问题三:专利申请流程和审查专利申请流程和审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缺少必要的文件:在申请过程中,您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等。
如果您缺少必要的文件,可能会延误您的申请进程。
因此,建议您提前了解所需文件,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您能够及时准备并提交。
2. 审查意见和异议: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您可能会收到专利局的审查意见或他人的异议。
如果您不清楚如何回应或解决这些意见和异议,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支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说明书撰写与公开不充分
说明书撰写与公开不充分作者姓名:李艳琴,王晓燕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部摘要:在实质审查中,经常会发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时没有对说明书公开充分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试通过结合实际案例以提醒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说明书需注意公开充分的问题。
关键词:说明书撰写公开不充分一、引言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的财产权。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申请人要获得专利权必须以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为义务,即“公开换保护”。
为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实质审查中常说的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但是,有些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希望获得专利权但是又怕别人知道其中一些重要的技术诀窍,因此在说明书的撰写中故意有所保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其不具备授权的可能。
又有些申请人则刚刚想到一种创意,但是对于如何实现这种创意还没有进行足够深入的研究或试验,为了尽快保护这种创意而提出了专利申请,在申请文件中给出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期望达到的技术效果,但是对于解决问题的给出的技术方案却模糊其词或者记载了仅凭想象得出并无推理验证的方案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无法得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结果同样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无法授权。
目前还有一种普遍情况,申请人将自己发明构思的简单文字和附图交付代理人代为撰写,由于有些代理人非本领域,对理解方案有一定困难,撰写出来的说明书无法充分表达出发明人的技术方案,最终导致申请由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无法授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理解发明一般是先于检索现有技术的,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主要是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
浅析专利申请中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浅析专利申请中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发布时间:2022-06-21T06:52:13.247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4期第2月作者:王翠萍[导读] 技术术语不明确,导致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王翠萍高沃律师事务所河北保定市 071000摘要:技术术语不明确,导致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明文件来解释技术术语的重要性。
这些文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证明自己所提到的技术术语确实跟申请文件中的该术语指的是同一事物。
第二、需要证明自己提到的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关键词: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技术术语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指令应包括申请充分公开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看,各国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基本一致,充分体现了专利法促进技术信息创新和披露的法律目的。
1、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现状统计分析数据来源于笔者参与的课题以高分子领域某一连续时间段内的800余件结案案件为样本。
这些样本中约有6.3%尚未得到解决。
尽管这一比例较低,低于其他专利申请,如新颖性、创造性,缺乏支持,但授权申请的比例远低于其他规则,约为25%。
统计数据显示,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约87%的公开不充分样本申请是在国内提出的,只有13%是在国外提出的。
国内申请的数量远高于国外申请。
另外,国内申请涉及公开不充分的案件的授权率仅为24.44%,低于国外申请的授权率。
根据相关统计分析,国家专利申请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相比之下,公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毕业生往往因为撰写科学论文的习惯而缺乏技术措施。
企业专利申请往往缺乏技术手段、实验数据描述。
这主要是由于实验数据的缺乏、技术内容的隐蔽、描述的夸张等原因造成的。
由于上述信息在我国尚未公开,申请人缺乏有效的干预手段,往往试图通过改变范围或增加实验数据来填补这一空白。
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答复
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答复作者:王术娜代芳张敏朱玲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5期摘要:一些发明专利经常因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导致被下审查意见甚至被驳回,笔者结合在知识产权领域多年的从业经验及具体案例,给出一些面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的一些答复思路,供大家交流和参考。
关键词: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举证;修改申请文件一、引言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申请人要获得专利权必须以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为义务。
为此,《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公开换保护”。
一些申请人缺乏撰写经验,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采用一些自定义术语,说明书中却没有明确的解释说明;或者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为了防止技术秘密泄露,在撰写说明书时故意有所保留,这就导致说明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公开充分的缺陷。
一旦说明书出现公开不充分的缺陷,要想克服是很困难的,但根据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当面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还是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争取。
二、答复思路及案例分析(1)通过举证,证明被认定公开不充分的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案情: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口服液,其特征在于每升中含有枸杞子提取液 25-30g、柠檬酸2g、甜菜碱 0.3g、大蒜素 1.2g。
审查员指出说明书中只提到枸杞子提取液,没有介绍提取方法,因此,说明书没有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分析小结:申请人通过举证《中药大辞典》证明枸杞子提取液是将枸杞通过水提或醇提等方法得到提取物,且这两种不同的提取方法得到的枸杞子提取液的功能相同,来证明枸杞子提取液的制备在本领域属于公知,进而证明本申请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最终本案克服了公开不充分的缺陷而得以授权。
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复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100-2018 年第 01 期职工法律天地一、前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A26.3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做到鼓励发明创造的同时,促进技术信息的公开,即“以公开换保护”。
一份高质量的专利文件,在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的同时,又能使技术秘密不过于披露,但是实际专利撰写时,对于这个平衡的把握能力不足,常会导致申请文件出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开充分的问题,分析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点:①由于公开不充分的判断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高度,存在较强的主观因素,申请人因为对发明技术方案的深入了解,常常会不经意间高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一些本应写入说明书的“非普通技术”误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②申请人担心技术被仿制,将技术秘密最大限度保留,导致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③审查员与申请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把握不同,造成对“公开不充分”存在争议。
申请文件一旦出现原因①、②造成的公开不充分问题,通常很难克服,因为通过修改克服该缺陷,通常会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内容,造成修改超范围。
对于原因③造成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则对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经验有一定要求。
本文主要围绕第③点论述申请人在面对“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可以采取的应答策略。
二、典型案例(一)补充现有技术证据,统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站位1.案情申请号200810178864.7,发明名称:不含异源成分的gM-阴性EHV突变体。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包含蛋白gM缺失的马疱疹病毒(EHV)的疫苗,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数据证明所述包含蛋白gM缺失且不含异源元成分的EHV疫苗的安全性和免疫效果。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将所述的gM缺失的EHV-1和EHV-4作为疫苗的安全性及其免疫效果,也没有记载其有效量。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的财产权。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申请人要获得专利权必须以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为义务。
为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有些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希望获得专利权但是又怕别人知道其中的一些技术诀窍,因此在说明书的撰写中故意有所保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公开不充分。
有些申请人则刚刚想到一种创意,但是对于如何实现这种创意还没有进行足够深入的研究,但是为了尽快保护这种创意而提出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中给出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期望实现的效果,但是对于如何实现技术方案却模糊其词或者记载的方案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无法得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结果导致了公开不充分。
根据审查指南,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包括了三方面的内涵,即(1)清楚,即,说明书应当写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完整,即,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特别是,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3)能够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还明确给出了五种公开不充分的情况:(1)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 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
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
黄军生;刘宇雄;石浩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本文以专利申请撰写中存在的公开不充分状况的统计数据为依据,从三组正反案例出发,详细探讨了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时如何实现维护自身权益与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平衡,以及面对公开不充分质疑时的答复技巧.
【总页数】4页(P90-93)
【作者】黄军生;刘宇雄;石浩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业部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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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专利申请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的拖延或者被拒绝。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先公开原则在专利申请之前,如果您已经将您的发明公开,可能会导致您的发明失去专利保护的机会。
这是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实行了“先公开原则”,即在发明被公开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申请专利,否则将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解决方案:在公开您的发明前,请确保您已经提交了专利申请。
如果您在公开之前已经错过了专利申请的时间窗口,您可以考虑申请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商标或版权。
问题二:申请范围在申请专利时,您需要明确您的发明的范围和技术特点。
不准确或者模糊的描述可能会导致您的专利申请被拒绝。
解决方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尽量详细地描述您的发明。
确保语言准确、清晰,并提供足够的技术细节。
建议寻求专业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帮助,以确保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三:专利检索在进行专利申请之前,有必要进行专利检索,以确保您的发明在技术领域中的新颖性和独创性。
如果您没有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解决方案:利用专利数据库和检索工具,对已有的专利进行全面检索。
如果您对专利检索不熟悉,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您的发明与现有专利的区别明显。
问题四:审查程序一旦提交了专利申请,您将需要通过专利审查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专利申请被拒绝或要求进行修改的情况。
解决方案:仔细阅读审查员的意见,并对专利申请进行适当修改。
如果您对审查程序不了解,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提高专利申请的通过率。
问题五:专利维持费在获得专利权后,您需要支付专利维持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如果您没有按时支付专利维持费,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丧失。
解决方案:建立专利维持费的提醒机制,确保及时支付。
如果您无法支付维持费,可以考虑转让专利或者寻求其他方式来保护您的发明。
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审查意见及应对策略
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审查意见及应对策略专利申请是保护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申请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审查意见,这是专利局对申请文件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常见的审查意见,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材料不充分的审查意见1. 缺乏清晰的技术说明:这是最常见的审查意见之一。
申请人需要确保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足够清晰的技术说明,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施方式。
应对策略是进一步完善技术说明,提供更具体的实施示例和描述。
2. 权利要求范围过于宽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决定,如果权利要求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应对策略是根据具体技术情况,确保权利要求的范围既不过于宽泛,也不过于狭窄,可以通过逐步缩小权利要求的方式来应对。
3. 申请文件中存在错误或遗漏:审查员可能指出申请文件中的错误或遗漏。
应对策略是仔细检查申请文件,确保无误,正确填写各项内容,并在递交前进行审查。
二、先前技术的引用1. 先前技术的引用:审查员会引用先前公开的技术文件来质疑本专利申请的创新性。
应对策略是对引用文献进行仔细研究,找出与本申请的区别和创新点,并通过证据来证明本申请的独特性和技术进步。
2. 先前技术的有效性:审查员可能对先前技术的有效性产生质疑。
应对策略是利用专业的技术追踪和研究,提供证据证明先前技术的有效性,进而证明本申请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三、专利申请范围内的审查意见1. 缺乏实际应用的证据:专利申请需要能够证明其实际应用价值。
如果申请文件中缺乏相关的实际应用证据,可能会引起审查员的质疑。
应对策略是提供充分的实际应用案例,包括实验数据、实施结果等,以确保审查员对申请的接受度。
2. 专利权范围不明确:审查员可能对专利权范围的清晰性提出质疑。
应对策略是重新界定专利权范围,确保权利要求的具体性和可行性,同时避免过分限制。
四、其他审查意见1. 优先权问题:如果申请人主张优先权,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审查员可能会质疑其优先权的有效性。
浅析企业在专利申请时写入产品型号导致公开不充分的应对举措
浅析企业在专利申请时写入产品型号导致公开不充分的应对举措引言在企业进行专利申请时,为了尽可能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往往会在申请中写入产品型号等具体细节。
然而,这种做法也会带来某些问题,最主要的是可能导致公开不充分。
本文将对企业在专利申请中写入产品型号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举措。
问题分析公开不充分专利申请一旦被公开,就会对技术的保密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而在专利申请中写入产品型号等具体细节,可能导致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够充分。
这样一来,其他竞争对手和有意侵权者可能会通过分析申请内容来获取一定的技术信息,从而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
自身技术秘密泄露在专利申请中写入产品型号等具体细节,也可能导致企业自身的技术秘密被泄露。
虽然专利申请保密期限较长,但泄露的风险仍然存在。
一旦他人获取了企业的技术细节,可能会通过模仿、复制等方式来进行非法竞争,对企业的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应对举措填写抽象但具体的描述在专利申请中,企业可以选择填写更加抽象但仍然具体的描述,避免直接写入产品型号等细节。
例如,可以通过描述该产品的技术特点、工作原理、优势等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这样一来,即使申请被公开,他人也很难完全理解和利用其中的技术细节。
分段申请针对一个产品的不同技术特点,企业可以选择分段来申请专利。
这样一来,即使某一部分申请被公开,其他部分的技术细节仍然可以保持秘密。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专利申请的公开和技术保密之间的关系。
合理利用保密协议对于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保密性的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与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签署保密协议,以确保技术不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泄露。
这样一来,即使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细节被公开,合作伙伴或供应商也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技术的机密性。
定期评估风险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因写入产品型号等细节而可能导致的问题。
评估的重点可以放在技术泄露的风险、竞争对手的动态等方面,从而及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应对。
材料领域专利申请中的常见公开不充分缺陷以及撰写建议
材料领域专利申请中的常见公开不充分缺陷以及撰写建议作者:秦思孙玉静谭南,等来源:《新材料产业》 2014年第2期文/ 秦思孙玉静谭南王晓燕张华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北京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指出“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发明专利说明书撰写的基本要求。
而只有满足上述要求,说明书才能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
如果说明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通常被称之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其中,“清楚、完整”的含义是,说明书中所涉及的发明主题是明确的,对于发明的描述准确,并且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使公众能够理解发明的全部内容。
“能够实现”的标准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
在材料领域实质审查工作中所遇到的涉及公开不充分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由于专利法第33条严格限定了对原始申请文件的修改要求,所以申请人不能通过增加新实施例或新技术特征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因此,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一旦确认,专利申请文件便无望被授予专利权,这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损失。
据简单统计,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公开不充分缺陷都是由于申请人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不了解或撰写失误而无意识所造成,并且上述缺陷一旦形成就很难弥补,所以如果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就加以注意,则会大大减少丧失专利权所带来的损失。
下面通过一些实际案例说明材料领域中常见的几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形,同时针对几种情形给出了一些撰写建议。
一、公开不充分的几种情形材料领域常见的公开不充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①说明书中只给出预期的技术效果,而未给出任何可以实施的技术手段;②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清楚,导致无法根据其记载的内容进行实施;③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④说明书中给出了需要依据试验结果加以证实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相关实验证据。
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
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作者姓名:黄军生刘宇雄石浩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本文以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存在的公开不充分状况的统计分析结果为依据,从三组正反案例出发,详细探讨了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如何实现维护自身权益与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平衡,以及面对公开不充分质疑时的答复技巧。
关键词公开充分 专利申请 统计分析 答复技巧一、引言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其他国家也有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的类似规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各国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充分体现了鼓励发明创造和促使技术信息的公开的专利法立法宗旨。
专利申请文件是以文字撰写的兼具技术性和法律性的文件[1],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撰写的难点。
一方面,公开充分的判断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
理想的状况是将自身置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但在实际审查实践中,具有不同技术背景的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水平把握有差异,从而使公开充分的判断标准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
比较而言,申请人由于对技术方案了解的更为深入,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常常会不经意间高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准,而审查员则通常相反。
另一方面,申请人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撰写申请时,常常需要保留一些技术诀窍,隐去一些最佳实施例,省略一些实验数据,或者夸张描述其技术手段/效果[2,3]。
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很严重的实质性缺陷,申请人不能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 或补充技术特征的方式来克服,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严格的限定[4]。
因此有必要对国内专利申请撰写时的公开不充分状况,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如何实现说明书公开充分与维护自身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面对公开不充分质疑时的答复技巧进行分析探讨。
撰写专利申请中的常见错误及避免方法
撰写专利申请中的常见错误及避免方法在创新和科技不断推动社会进步的今天,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撰写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保护的第一步,然而,由于专利申请的复杂性和技术要求的高度,常常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错误。
本文将探讨撰写专利申请中的常见错误,并提供一些避免这些错误的方法。
一、未充分披露发明技术细节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充分披露发明的技术细节。
然而,许多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往往只是简单地描述发明的外观和功能,而忽略了对发明的技术细节进行详细描述。
这样的申请容易被驳回,因为专利局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以便评估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为避免这一错误,申请人应该在专利申请中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技术细节,包括发明的结构、原理、工作方式等。
此外,申请人还应该提供实施发明所需的具体步骤,以便他人能够根据申请中的信息复制和实施该发明。
二、未正确界定发明的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对发明的界定。
然而,许多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时未能正确界定发明的范围,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或过于宽泛。
为避免这一错误,申请人应该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准确地描述发明的特征和技术细节,并使用明确和具体的术语来界定发明的范围。
此外,申请人还应该考虑到发明的可能变化和改进,并在权利要求书中提供相应的备选特征,以便确保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加全面。
三、未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和分析在撰写专利申请之前,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许多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未能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和分析,导致申请的专利被发现已经存在类似的发明,从而被驳回。
为避免这一错误,申请人应该在撰写专利申请之前进行充分的专利搜索和分析。
这包括搜索专利数据库、文献和技术报告,以确定是否存在类似的发明。
如果发现类似的发明,申请人应该评估其与自己的发明的差异,并相应地调整发明的技术细节和范围,以确保申请的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未及时申请专利在创新领域,时间就是金钱。
专利申请中的细节问题与常见错误
专利申请中的细节问题与常见错误专利申请是创新者保护自身创意和技术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一些细节问题和常见错误,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拒绝或专利保护不完善。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避免在专利申请中遇到麻烦。
一、缺乏明确和具体的描述专利申请需要清晰、准确地描述创新的技术或发明。
一些申请者在描述上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细节,导致专利申请不够完善。
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应尽量使用清晰明了的语言,确保审查员可以理解并评估你的创新之处。
同时,要避免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词汇,以免引起误解。
二、未充分披露技术实施细节专利申请应包含充分披露技术的实施细节。
一些申请者可能只披露了最基本的技术原理,而未提供足够详细的实施细节,使得他人无法复制该技术。
在撰写专利申请时,要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技术的实施步骤、操作方法和所需材料,确保他人可以基于你的专利申请进行实施。
三、未充分描述技术的优势和创新性专利申请不仅要描述技术的实施,还应充分阐述该技术的优势和创新性。
一些申请者可能只侧重于技术细节,而忽略了对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说明,使得专利申请不具备充分的说服力。
在撰写专利申请时,要突出你的创新点,并详细描述该技术相比现有技术的优势和应用前景。
四、未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在进行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应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
未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可能导致冗余申请或侵权问题。
通过专利检索,可以了解已有的相关技术,评估自己的创新点是否具备独特性,从而指导撰写专利申请的内容。
同时,专利检索也可以帮助申请人避免侵权他人专利,保护自身的创意和技术。
五、未遵守申请流程和时间限制专利申请的流程和时间限制应严格遵守。
一些申请者可能对申请流程不够了解或忽视了重要的时间限制,导致申请被拒绝或失去了申请权利。
在申请专利之前,要详细了解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制度,准确把握申请的流程、费用和时间限制,并按时完成相关申请程序。
六、未保护商业机密和保密协议专利申请是公开的过程,但在申请之前,申请人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商业机密和保密协议。
浅析专利申请中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 P a t e n t E x a mi n a t i o n C o o p e r a t i o n C e n t e r o f t h e P a t e n t O ic f e ,S I P O,B e i j i n g 1 0 0 1 9 0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I f t h e me a n i n g o f t e c hn o l o g y t e r m wa s u n c l e a r,t h e p a t e n t a p p l i c a t i o n ma y ha v e a p r o b l e m o f i n s u ic f i e n t di s c l o s u r e o f d e s c r i p t i o n. Th e pa t e n t a p p l i c a n t c a n ma ke i t c l e a r b y s u b mi t s u p p o r t i n g d o c u me n t s . Th e s u p p o ti r n g do c u me n t s s ho u l d me e t t wo c o n d i t i o n s t h a t t h e t e c h n o l o g y t e r m i n b o t h o f t h e s u p p o r t i n g d o c u me n t s a n d t h e pa t e n t
( 国 家知 识产权 局 专利局 专利 审查协 作 北京 中心 ,北京 1 0 0 1 9 0 )
说明书撰写与公开不充分
说明书撰写与公开不充分作者姓名:吴文英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摘要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存在很多瑕疵问题,有部分瑕疵会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实质性缺陷。
本文从几个具体案例出发,探讨了说明书撰写瑕疵对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影响。
关键词说明书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公开充分一、引言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是先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也是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
2009年到2011年这三年的医药生物领域的复审案件中,按法条分,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案件数量非常多,约占总数的25%。
而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则与说明书的撰写紧密相关。
在这数量庞大的案件中,如果关注到说明书撰写的问题,则一部分案件就不会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
本文从几个具体案例出发,谈谈说明书撰写对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影响。
二、案例介绍与分析【案例1】该案涉及名称为“一种AP-1基因的原位杂交检测试剂盒及其检测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AP-1基因的原位杂交检测试剂盒在制备检测癌症疾病药物中的应用,所述的试剂盒包括杂交探针、标记物,所述的杂交探针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
驳回决定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包含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的杂交探针的原位杂交试剂盒能够与细胞或组织进行特异性杂交从而实现对癌症样本与正常对照样本的区分。
其所述的杂交探针SEQ ID NO:1的长度为3338bp,经过NCBI-BLSAT比对发现,该序列为人AP-1基因(又称为JUN基因)的mRNA全长序列,应该是本申请所要检测的靶基因序列,并不应作为原位杂交所用的探针序列。
因为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原位杂交中使用的杂交探针的长度不宜过长,通常在几十至几百个碱基之间,这样的探针易进入细胞,杂交率高,杂交时间短,如果探针过长则会不易渗透进入组织或细胞,从而造成杂交效率低下(参见向正华,刘厚奇主编的《核酸探针与原位杂交技术》第六章第六节)。
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答复思路
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答复思路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来,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越来越严格,业内流传的实用新型100%授权已成为过去。
随着实用新型申请审查力度趋于严格,目前出现不符合A26.3的审查意见通知的数量相较于往年明显剧增,我们如何回应关于A26.3的审查意见才能更好地说服审查员,保障申请人应有的权利?专利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以公开换取独占”,然而这“公开”的程度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公开不充分”几乎已成为实用新型驳回理由的“杀手锏”。
的确,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对于“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复往往相对比较困难,对于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所指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代理人或申请人也往往会有种“莫名其妙、有理说不清”的感觉,从而导致不知如何有理有据地对“公开不充分”进行答复。
一、原因分析就原因来说,导致公开不充分的原因主要包括:1、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可能出于保密的心理,既想追求一个较大的范围又想最大限度地保留不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法,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没有把握好撰写的公开程度,从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在撰写文件时,申请人使用了不规范术语,且未对这种术语给予定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该术语所指涵义,从而导致公开不充分;3、或者由于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文件时,对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和/或发明内容出现解读错误,从而评判说明书具有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4、代理人对方案理解不充分,导致撰写时过于简单,造成公开不充分。
二、争辩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审查员发出了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的审查意见,答复往往很困难。
由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够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或补充技术特征来克服的。
因此,对说明书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余地并不大,申请人如若不想删除相关技术方案,只能进行争辩。
在争辩过程中,我们需要记住一个原则:申请人需认真理解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力求说明和争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
专利申请撰写中关于“公开不充分”问题探讨
专利申请撰写中关于“公开不充分”问题探讨作者姓名:雷军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摘要本文对“公开不充分”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基于此提出适当解决办法,目的是给申请人和/或代理人提供参考,能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公开不充分 能够实现 商标 药品名词 实验数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这是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最为重要的要求。
作为获得国家授予的独占权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必须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这样才能实现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如上所述,说明书公开充分作为专利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时,应格外进行关注。
近年来,在专利审查中,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的案例大量存在,且有增加的趋势。
因此,就“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条款进行充分探讨以使得申请人尽量不因该条款而无法获得应当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节对“能够实现”进行了诠释:“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并且列举了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的5种情况:(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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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公开不充分问题及答复技巧作者姓名:黄军生刘宇雄石浩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本文以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存在的公开不充分状况的统计分析结果为依据,从三组正反案例出发,详细探讨了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如何实现维护自身权益与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平衡,以及面对公开不充分质疑时的答复技巧。
关键词公开充分 专利申请 统计分析 答复技巧一、引言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其他国家也有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的类似规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各国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充分体现了鼓励发明创造和促使技术信息的公开的专利法立法宗旨。
专利申请文件是以文字撰写的兼具技术性和法律性的文件[1],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撰写的难点。
一方面,公开充分的判断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
理想的状况是将自身置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但在实际审查实践中,具有不同技术背景的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水平把握有差异,从而使公开充分的判断标准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
比较而言,申请人由于对技术方案了解的更为深入,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常常会不经意间高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准,而审查员则通常相反。
另一方面,申请人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撰写申请时,常常需要保留一些技术诀窍,隐去一些最佳实施例,省略一些实验数据,或者夸张描述其技术手段/效果[2,3]。
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很严重的实质性缺陷,申请人不能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 或补充技术特征的方式来克服,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有严格的限定[4]。
因此有必要对国内专利申请撰写时的公开不充分状况,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如何实现说明书公开充分与维护自身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面对公开不充分质疑时的答复技巧进行分析探讨。
二、统计分析2.1 统计概况统计分析数据来源于笔者参与的课题[5],以高分子领域某一连续时间段内的800余件结案案件为样本。
经统计,800余案件中涉及公开不充分的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3%左右,虽然这个比例不高,低于其他如新颖性、创造性和不支持条款出现的频率,但使用公开不充分法条时,案件的授权比例明显低于其他条款,仅为25%左右。
2.2 国内概况统计显示:在涉及公开不充分缺陷的案件中,国内申请约占87%,国外申请仅占13%,国内申请的数量明显高于国外申请。
另外,国外申请涉及公开不充分的案件的授权率仅为24.44%,低于国外申请的授权率。
2.3 结果分析统计结果表明:国内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时涉及公开不充分缺陷的问题比较突出。
比较而言,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申请人常因撰写学术论文的习惯而导致技术手段遗漏;而国内个人和企业则多因利益需要而缺失技术手段、实验数据、或做出夸张描述。
造成公开不充分缺陷的原因主要集中在:缺少实验数据、隐瞒技术内容、夸张描述等方面。
国内申请人在面对上述内容的公开不充分质疑时,缺乏有效的答复手段,经常试图通过超范围的修改或在意见陈述中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来克服缺陷。
即国内申请人整体上在对专利制度的理解、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经验技巧等方面还有所欠缺。
三、案例分析以下笔者通过三组正反案例来详细探讨一下国内专利申请撰写中公开不充分的典型问题及相应的答复技巧。
3.1 隐瞒技术手段3.1.1 案例1案件简介:权利要求1:一种可形成超厚摩擦镀层的微、纳米软金属润滑剂中采用活化剂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该工艺具有以下制备过程:……,添加润滑剂基础油料重量5~20%的活化剂,……,所述的活化剂为芳香族有机脂肪酸衍生物,搅拌均匀,即可制得所需的润滑剂。
说明书记载:该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活化剂,用于纳米级或微米级软金属超厚摩擦镀的润滑油脂,加入这种活化剂可有效地提高润滑剂的修复质量,使润滑剂的减摩抗磨性能超过传统的抗磨润滑剂;并仅针对添加/未添加活化剂的润滑剂做了对比实验。
说明书中仅指出所述活化剂为芳香族有机脂肪酸衍生物,没有给出活化剂的任何具体例子、具体选择条件或制备方法。
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活性剂”导致公开不充分。
本案视撤。
案例分析: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基于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来加以判断。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明悉实现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本文仅讨论审查员对案例公开不充分质疑的合理性(下同)并由此分析申请撰写中公开不充分的典型问题及相应的答复技巧。
案例1中,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活化剂的使用是该案的发明所在。
对于如此重要的内容,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仅仅轻描淡写的给出了一句话:所述活化剂为芳香族有机脂肪酸衍生物。
本技术领域公知,芳香族有机脂肪酸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更何况其衍生物。
审查员通过对现有技术的检索,也未能发现表明活化剂的使用与选择是现有技术的证据。
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的公开不充分状况。
据此,审查员根据其检索后获得的信息发出公开不充分的意见通知书是合理的。
3.1.2 案例2[比较例]案件简介:说明书记载:该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ABS/PC改性合金,在提高了ABS的韧性的同时又保持了ABS既有的优良物化性能。
为达到上述目的,所术ABS/PC改性合金主要包括以下重量份数配比的原料组分:ABS 50~75;PC 20~40;相容剂3~10;环氧树脂 0.1~1;抗氧剂 0.1~0.3;其中,所述相容剂为丁二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
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相容剂”导致公开不充分,并据此驳回。
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后,复审委撤销驳回决定。
案例分析: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提高了ABS的韧性的同时,保持了ABS既有的优良物化性能”,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加入相容剂和环氧树脂。
相容剂对于改善ABS和PC 的相容性、进而改善合金的韧性是非常重要的。
与案例1类似的是,该案的说明书对于相容剂也仅给出了一句话说明:为丁二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
审查员质疑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也是:丁二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种类繁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究竟采用哪些才能解决技术问题。
与案例1不同的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丁二烯-丙烯酸酯等共聚物用作ABS/PC体系的相容剂。
同时,《化学化工大辞典》也对“丙烯酸酯类共聚物”进行了明确定义。
也就是说,虽然案例2没有在说明书中对丁二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相容剂做过多说明,但该共聚物的选择和应用均是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信息。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并结合现有技术就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实施该发明。
复审合议组据此撤销了对该申请的驳回决定。
3.1.3 撰写与答复国内大专院校申请人,在发表学术论文时,对于实施发明所必要的工艺步骤经常会仅给一个大概流程或概念,产品和原料经常会仅以代号的形式出现。
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和促使技术信息的公开,因此专利申请的撰写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就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
换言之,专利申请撰写时,对于非现有技术,在说明书中必须有所描述。
具体到案例1(国内高校申请),芳香族有机脂肪酸衍生物虽然是现有技术中已存在的物质,但其在润滑剂中作为活性剂应用却非现有技术,因此撰写时应给出能够应用于上述润滑剂并解决技术问题的活化剂的具体实例或选择标准。
纵观案例2的审查过程,该案之所以走到复审阶段,充分反映出国内申请人答复公开不充分质疑时手段的匮乏。
该案申请人在答复时仅仅简单地做了如下陈述:虽然,丁二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的种类繁多、性能各异,但是,该类共聚物中均含有羧基,能够与羟基发生酯化反应,从而降低PC/ABS的极性和吸湿性,使其与树脂有很好的相容性。
该意见陈述选取的说理角度不太恰当,审查员质疑的是:不知道种类繁多的丁二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中哪些能实现发明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却答复:该类聚合物因为含有羧基,因此都可以用。
这种答复过于武断,而且与事实偏离。
即使到了复审阶段,申请人也未能透彻说理。
事实上,对于该公开不充分的质疑意见,申请人只需提供两方面证据和/或说理即可:(1)在该技术领域,丁二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有较为明确的定义;(2)选择该类共聚物用作ABS/PC 体系的相容剂也是现有技术。
同样,对于案例1,虽然审查员做了检索,但并不能穷尽现有技术,因此如果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机脂肪酸衍生物在润滑剂中作为活性剂应用是现有技术,同样也可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3.2 夸张描述3.2.1 案例3案件简介权利要求1:多孔组织工程支架,其特征在于多孔组织工程支架主要由α-羟基酸和氨基酸的共聚物和致孔剂制成,多孔组织工程支架的孔隙率为92.5%~98.5%(体积)、孔径为200~250μm,……,所述致孔剂为氯化钠或蔗糖,致孔剂与共聚物的质量比为4~9∶1。
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致孔剂的用量无法使支架达到如此高的孔隙率,由此导致公开不充分。
该案视撤。
案例分析该案支架具有高达92.5%-98.5%的孔隙率,但使用的致孔剂的用量却很少。
而现有技术中相同方法制备类似的多孔支架,使用了远多于本申请用量的致孔剂尚不能达到本申请所述的孔隙率。
事实上,根据孔隙的形成机理可知:理想状态下,孔隙体积=致孔剂的体积。
而实践中,由于致孔剂不完全溶出或者有些孔隙不与外界连通,实际测出的孔隙体积应小于致孔剂的体积。
该案中支架孔隙率的理论最高值也不可能达到92.5%。
也就是说,该案申请人对孔隙率这一技术特征做了夸张,而夸张后的效果却是其制备方法理论上无法达到的。
审查员据此发出了公开不充分的意见,并提供了详细的理论计算和现有技术证据,事实确凿,本案因此而视撤。
3.2.2 案例4 [比较例]案件简介权利要求1:一种废油处理系统, ……,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于所述初步分离装置与脱色装置之间的芯膜分离装置,所述芯膜分离装置包括:过滤废油的芯膜,所述芯膜包括通过油分子而排斥水分子及固体分子的聚合层。
说明书记载:该发明要求保护的废油处理系统采用了一种具有能通过油分子而排斥水分子及固体分子的聚合层的“芯膜”分离装置。
所采用的芯膜分离技术不同于水净化的超滤膜及其他芯膜,其原理是主要使用最新的纳米技术,根据油的性能及分子量进行设计,在芯膜的表面层设计有通过油分子而排斥水分子及其他固体分子的聚合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