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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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 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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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按照以下约定对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受益额度之后的剩余部分 享有受益权: (一)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第二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第二受益人。 (三)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第二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的; 2、 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3、 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4、 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 的。 (六)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 第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第二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借款人意外险相关政策

借款人意外险相关政策

借款人意外险相关政策借款人意外保险法规:保障借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在融资企业贷款方面,借款人意外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旨在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借款人意外保险的法规,以及其对借款人的重要性。

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法规,融资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借款人意外保险也有所规定。

根据保险合同法,借款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享有以下权利和保护:借款人意外保险法规:保障借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1.信息披露权:保险公司应当向借款人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保险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

借款人有权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合同解释权: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和解释。

3.保单变更权:借款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额。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借款人的变更请求。

借款人意外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在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时提供经济赔偿。

借款人意外保险的相关术语和语言如下1.保险金额:借款人意外保险的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借款人的风险评估来确定。

借款人意外保险法规:保障借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2.保险费用:借款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借款人的风险评估来确定。

3.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借款人在意外伤害或死亡时的经济赔偿责任。

4.身故保险金:借款人在遭受意外死亡时,保险公司支付给借款人家属或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

5.意外伤害保险金:借款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支付给借款人的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
除。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本案例主要涉及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 规定和适用。通过本案的解析,我们可以看 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 规范保险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启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 和风险评估,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 理而引发纠纷。对于消费者而言,应认真阅 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避免因误解或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 时,消费者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发 生纠纷时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 例解析
目录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 保险合同成立与效力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案例解析 •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案例解析
0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统一保险案件的裁判标 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解释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的说明义了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和变更后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03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甲某为其母亲乙某投保了一份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乙某发生保 险事故,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
案例关键点
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是 否有效,甲某是否具有保险金请 求权。
保险合同履行案例解析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介绍课件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介绍课件

• 投保条件
A
投保年龄
16-65岁。 借款人与 被保险人 一致。
B
保障期间
以保单上 载明的为

• 产品责任----保障内容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金= 保险金额
意外残疾
意外残疾金= 残疾比例程度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与费率、保费
借意险的最高保额是200万元,保额超过50万要 填写高保额问卷调查表,
费率:千分之2.0—千分之3.0 (根据协议及银行的要求)
6、本人同意:保险人对本人所负保险责任以“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及被保险人)签名:
借款人(投保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录

产品背景

产品介绍

产品特色

营销方式
营销方式——销售话术
【对放贷机构】
又贷款,又卖保险,麻烦死了!
“借意险”是为放贷系
的“保护伞”,当然 贷款一般要求信贷
要在贷款的时候办理
3、本人同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本委托书暨保险单的记载 为准,同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部分无效)。
4、本委托书暨保险单无本人签名及借款人、保险人签章无效。
5、本人同意:保险人在收到借款人“通知书”前,不接受任何就保险合同提出的退保或变 更残疾、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申请。
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险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本委托书作为本人委托借款人代理本人(以本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泰康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保险人)自愿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的凭证,同时本人 同意本委托书暨 号保险单作保险合同的凭证并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条款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释义见8.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按照受益顺序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或本息余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后,金融机构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次提前。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指定,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扣除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金额后的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需从以下两项保障中任选一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1.1 可选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

浙江开放大学《个人理财》2024年春形考作业4(第8-9章)满分答案

浙江开放大学《个人理财》2024年春形考作业4(第8-9章)满分答案

1. 1.受益人指人身保险中特有的一种身份,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因死亡不能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则享有申领的权利,类似于遗产继承人的角色。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2.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点是交费少,保障高。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3. 3.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包括医疗保险和生存保险。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4. 4.财产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有客观实体的“物”。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答案解释:5. 5.汽车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汽车。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6. 6.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7.7.纳税人有依据法律进行税款缴纳的义务,但也有依据法律合理安排以实现尽量少负担税款的权利。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8.8.进行纳税规划是没有风险的。

判断题 (3 分) 3分1. A.2. B.错误答案解释:9.9.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10.10.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税收实务做必要的安排,只要这种安排没有违反税法。

判断题 (3 分) 3分1. A.正确2. B.错误答案解释:11.11.个人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人身风险和()。

单选题 (2 分) 2分1. A.责任风险2. B.道德风险3. C.财产风险4. D.信用风险答案解释:12.12.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需要支付的价格,由投保人交纳,保险人收取。

这一解释针对()。

单选题 (2 分) 2分1. A.投保人2. B.保险金3. C.保险费4. D.保险人答案解释:13.13.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属于()。

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

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

均 采 用统 一 印制 的格 式 条 款 , 中有 关 受 益 人 的 内 其
容几 乎一 致表 述 如 下 : 除合 同另 有 约定 外 , 同 身 “ 合
近 年 来 , 国个 人 金 融业 务 呈 现 出了 良好 的发 我
展 势头 。金 融机 构针 对个 人 的短期 放贷 种类 越来 越
多 , 人信 贷业 务 量连 年 增 长 。《 个 商业 银 行法 》 三 第 十六条 规定 :商 业银 行贷 款 , “ 借款 人应 当提 供担 保 。 商 业银 行应 当对 保证 人 的偿还 能力 , 押物 、 抵 质物 的 权 属和 价值 以及 实 现 抵 押权 、 质权 的 可行 性 进 行 严
害保 险 , 提供 借 款 的金融 机构 为第 一受 益人 , 规避 贷 款 风险 。第 二种 是 由发放 贷 款 的金 融 机构作 为保 险 代理 机 构 , 发 放 贷 款 的 同 时 , 在 向借 款 人 捆 绑 销 售
放 贷款 的金 融机 构对 风 险保 障 的大量 需求 。大部分
保 险公 司包 括财 产 险公 司 和 寿 险公 司都 推 出 “ 借
关 键 词 : 款 人 ; 外 伤 害保 险 ; 益 人 指 定 权 借 意 受
中 图 分 类 号 : F 3 D 44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2 7 2 1 )5 1 5 4 10 —7 1 I0 1 0 —0 2 —0


问题 的 提 出
有 保 险利 益 的金 融 机 构 。市 场 上 在 售 的 同类 产 品 ,
第 3 2卷
第 13期 7
财 经 理 论 与 实 践 I 月刊 ) 双
THE THEORY AND RACTl P CE 0F N ANCE FI AND ECONOM I CS

保险受益人具有怎样的法律制度

保险受益人具有怎样的法律制度

保险受益⼈具有怎样的法律制度所谓的保险受益⼈,顾名思义就是领取保险赔偿的⼈,即由被保险⼈或者投保⼈指定,在保险事故发⽣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那么保险受益⼈具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呢?店铺⼩编就给⼤家整理如下。

⼀、投保受益⼈的条件受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受益⼈是享受保险⾦请求权的⼈?。

受益⼈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但他并⾮保险合同当事⼈?,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是由投保⼈或被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

保险合同⽣效后,投保⼈或被保险⼈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需征得保险⼈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效。

如果投保⼈与被保险⼈不是同⼀⼈?,投保⼈变更或撤销受益⼈时,需征得被保险⼈同意。

如果投保⼈或被保险⼈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的,则由被保险⼈的法定继承⼈为受益⼈。

⼆、受益⼈的分类对于受益⼈的分类,中国《保险法》未明⽰。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受益⼈可作多种分类。

1、法定受益⼈与⾮法定受益⼈(指定受益⼈)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法律有⽆明⽂规定。

例如,依中国《保险法》第六⼗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的法定继承⼈同时也是法定受益⼈,当没有指定受益⼈时,享有受益权。

此外,⼈⾝保险中的被保险⼈为法定受益⼈。

这是因为被保险⼈⽣存,则被保险⼈对保险⾦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的⼈⾝依附性决定的。

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放弃。

指定受益⼈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

包括投保⼈、被保险⼈、其它⾃然⼈、法⼈或⾮法⼈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

2、原始受益⼈、后继受益⼈与法定继承⼈保险受益⼈依据受益顺序,可作如上分类。

如同中国《民法典》,没有前⼀顺序受益⼈,后⼀顺序受益⼈才能取得受益权。

3、为⾃然⼈的受益⼈与⾮⾃然⼈的受益⼈中国《保险法》对受益⼈的范围和资格未作限制。

现实⽣活中以受益⼈为⾃然⼈居多。

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

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

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1. 背景介绍在保险法领域,发布了司法解释二,其中第9条针对了保险合同的最低内容要求进行了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也引发了行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而最高院对于此次司法解释的答复,则显得尤为重要。

2. 司法解释二第9条内容解读我们需要对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内容进行深度解读。

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最低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确定、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形的约定等。

这些内容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最高院的答复在最高院的答复中,他们强调了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重要性,并对该条款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他们指出,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维护市场秩序。

最高院也对于该条款的具体适用做出了一些解释,明确了一些含糊不清的概念和要求,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4. 个人观点我认为,最高院关于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完备性和保障性。

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制定和最高院的答复,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将来的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5. 总结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对于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

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最高院的答复,将对于保险法的适用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实践中,能够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应用这一条款,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根据上述内容,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答复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2022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模拟试题(二)

2022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模拟试题(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模拟试题(二)一、单选题(90道,每题1分。

)1.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忠诚服务,其中首先反映为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忠实于( )。

A.所属机构的经营理念B.保险消费者C.保险监管机构的法律规定D.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要求答案:A【解析】忠诚服务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忠实于所属机构的经营理念。

经营理念不仅昭示于社会公众的一个标志,而且也是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

只有的经营理念,员工的行为才有了指南,才不至于偏离方向。

2.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 )、预防和抑制。

A.自留B.避免C.转移D.化解答案:B【解析】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避免、预防和抑制。

其中,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采取主动放弃或改变该项活动的方式。

3.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在抵补保险赔付金额和有关的营业费用后,不应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这种保险费率厘定标准所体现的原则是( )。

A.适度性原则B.合理性原则C.公平性原则D.盈利性原则答案:B【解析】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①公平性原则。

②合理性原则。

③适度性原则。

④稳定性原则。

⑤弹性原则。

4.从规范对象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可分为两类,即( )。

A.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规则B.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规则和规范消费者的行为规则C.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和规范非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D.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和规范消费者的行为规则答案:A【解析】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性的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协会)等。

它、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从业人员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

从规范对象来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可分为两类:一是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规则。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保险行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行各业提供风险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涉及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保险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和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汽车保险索赔纠纷某A先生购买了一辆全险保险的豪华轿车。

不幸的是,不久后他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损坏。

于是,A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称A先生的车辆并没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合同的约定。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主张A先生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然而,A先生认为自己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可通过调取保险合同和缴费凭证等证据来判断A先生是否符合了合同的规定。

同时,也需对保险公司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先生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核查。

案例二:意外伤害保险鉴定争议某B女士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残等风险。

然而,在某次事故后,保险公司对B女士的伤残程度提出质疑,认为她的伤势并未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该案例中,保险法律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保险金的支付条件。

据保险公司称,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支付需根据医疗鉴定结果,而鉴定结果未能证明B女士的劳动能力丧失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依法选择专门从事伤残程度鉴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以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需要核实保险公司是否依法选取了鉴定机构,以及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三:人寿保险的继承权纠纷某C先生意外身亡,他购买了较大额度的人寿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父母作为受益人。

保险学总复习题及答案

保险学总复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称( C )A.重复保险 B. 再保险 C. 共同保险 D. 综合保险2、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 D )A.投保单B.保险单C.保险凭证D.保险合同3、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转与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一种保险行为是( A )A.再保险 B. 责任保险 C. 信用保险 D. 保证保险4、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D )A. 分摊原则B. 物上代位C. 代位求偿D. 近因原则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B)A.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B. 投保人和保险人C.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D. 受益人和保险人6、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 C)A. 财产B.民事损害行为C.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D. 人身7、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C )A. 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C.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D. 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以死亡责任和流失责任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是( D )A.种植业保险B.农作物保险C.牲畜保险D.水产养殖保险9、保险合同特有的原则是( A )A. 最大诚信原则B. 保险利益原则C. 公平互利原则D. 守法原则10、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 D )。

A.保险责任B.保险利益C.保险金额D.保险标的11、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称为( B )。

A.保险价值B.保险金额C.保险利益D.责任限额12、现代保险首先是从( A )发展而来的。

A. 海上保险B. 火灾保险C. 人寿保险D. 责任保险1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果依代位求偿取得第三人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 B )所有。

保险司法解释三中对受益人的约定

保险司法解释三中对受益人的约定

保险司法解释三中对受益人的约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提高,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约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保险司法解释三中对受益人的约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指导。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保险司法解释三中对受益人的约定。

一、受益人的约定范围根据保险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受益人的约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受益人的确定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特定的个人或单位。

受益人的确定需要具备明确的事实依据,并且应当遵循受益人的真实意愿。

2. 受益权的享有方式保险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采取分配、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享有。

受益人在享有受益权时需要遵循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使受益权。

3. 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但需要遵循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

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过原来受益人的同意,并经过保险公司的确认和登记手续。

以上内容构成了受益人的约定范围,明确了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既享有权利,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享有相应的权利。

受益人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或者利益。

受益人有权对其受益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理。

再次,受益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这些权利构成了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2. 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受益人需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查勘和鉴定。

受益人在需要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相关工作。

受益人的这些义务是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

以上内容明确了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受益人的权利保护保险司法解释三中还对受益人的权利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一、保险责任范围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根据具体的保险条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将根据借款人的伤残程度,按照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比例进行赔偿。

伤残程度通常通过医疗鉴定来确定,鉴定结果将与保险金额比例相对应,以确定赔偿金额。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借款人意外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的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提供相关的身故证明文件,以确认身故事实并进行赔偿。

3.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若借款人在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医疗救治,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通常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费用发票等文件作为理赔依据。

4.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若借款人因事故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津贴金额和津贴期限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二、保险责任免除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保险责任免除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故意伤害若借款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酒后驾驶或醉酒若借款人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酒后驾驶或者醉酒状态,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意外事故未及时报案借款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制内报案,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意外事故与职业相关若借款人在从事某些高风险职业或者特定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合同终止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 借款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了借款人的最高年龄限制,当借款人达到该年龄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法受益人的条款

保险法受益人的条款

保险法受益人的条款一、引言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角色,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本文将就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二、受益人的定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权益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三、受益人的种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权益的人。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2. 法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在事实上已不存在时,享有保险金权益的人。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定受益人通常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等。

3. 受益人指定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随时变更或取消指定受益人。

变更或取消指定受益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受益人的权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受益人享有以下权益:1. 接受保险金:受益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接受保险金的支付。

2. 转让保险权益:受益人可以将自己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其他人,但应当经过保险人同意,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手续。

3. 行使诉讼权: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受益人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益人在行使自己的权益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出具证明: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以便获得保险金的支付。

2. 诚实守信:受益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如实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信息,并遵守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3. 不得损害保险人利益:受益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六、受益人的权利保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信用社(银行)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理赔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维护投保和承保双方利益,依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贷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理赔等管理工作。

借款人在办理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手续及流程管理时,应按此细则执行。

第二章承保流程与管理第三条安贷保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流程:一、承保流程:1)借款人签借款合同时填写安贷宝授权委托书,加盖发放机构公章,留存客户收据联,将其余两联交代理网点经办人员,同时缴纳保险费。

2)经办人员填写网点业务登记表一式三联,留存一联,连同“委托书”第二联入库保管,将其余两联登记表连同委托书第一联于每周末转联社,同时保费上划联社。

3)联社填写业务汇总表一式两份,在汇总表及业务登记表加盖联社公章后留存一联登记表及汇总表,将一联登记表、一联汇总表、一联委托书于每月10日、25日转保险公司业务部进行业务交接,同时进行保费划账结算。

4)保险公司业务内勤登记台账,单证清分核销后将所有资料转两核出单。

5)确认书、保险凭证、清单转公司业务部6)确认书、保险凭证、清单转联社7)每月底保险公司业务部将各联社代理业务数据进行汇总(截止25号)30日前将汇总数据后的代理手续费划帐联社指定账户。

二、业务管理:1)严格单证管理。

“保险授权委托书”要按照《重要空白单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业务登记表”“业务汇总登记表”属非有价单证,对其管理按照我司《非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单证必须定期核销。

2)贷款额低于1千元的不予承保,低于2千元的不强制投保,超过50万元的申请投保。

3)每一被保险人保额以50万元为限,若超过50万元单独上报我公司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单独出具保单。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但是在支付过程中,保险人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该条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自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另外,对于法定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益人的身份和权利都已经确定,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赔偿。

二、关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程序和条件在支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核定损失: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确认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并确认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额。

2.通知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时间、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

3.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并把支付情况告知被保险人。

此外,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时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保险事故的事实和损失情况已经充分核定。

2.受益人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3.保险费已经支付完毕。

4.不违反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关于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案例和规定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并不罕见,包括下列情形:1.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事故不能得到确认。

2.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

3.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没有保险责任的期间。

4.保险合同已失效或被保险人未及时续保。

除此之外,保险人还可以基于其他规定对保险金支付进行限制或拒绝,但是必须明确规定,不得主观猜测或随意变更。

四、关于受益人权利的保障受益人的权利与利益是保险合同中需要特别保障的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对于已确定的受益人的身份或权利,不得口头或书面进行变更。

2.受益人在受到保险事故的影响后,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应付的保险金。

3.在丧失受益权人身份或权利前,保险合同不得变更、解除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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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作者:张宏彦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05期摘要:受益人是保险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术语,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作了初步规定。

但是,相对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与受益人相关的理论准备、还是立法司法都显得不足,致使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产生一些不协调的问题。

本文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工作出发,尝试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作些探讨,对现行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指定权中图分类号:DF43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5-0125-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个人金融业务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金融机构针对个人的短期放贷种类越来越多,个人信贷业务量连年增长。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由此,可把商业银行经营的贷款分为两类,即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贷款的担保按其本身特点,通常选择保证、抵押和质押。

对没有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个人信用贷款,考虑到借款人在还贷过程中有许多未知的风险和贷款的安全性,特别是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将面临贷款能否偿还等一系列问题。

随之而来的是贷款人以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风险保障的大量需求。

大部分保险公司包括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都推出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为包含小额信贷在内的各种借款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

因此,从金融机构推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初衷看,是寄希望于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凭借保险的保障,获取受益权,进而使债权得到保证。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针对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农村借款人提供的与贷款期相同期限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

投保人为借款人或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金融机构。

市场上在售的同类产品,均采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关受益人的内容几乎一致表述如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份额为保险金申请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以本合同约定的应给付保险金为限。

……在被保险人未还清《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之前,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在实践中,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有以下两种销售模式:第一种是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负责缴纳保费,为借款人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为第一受益人,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种是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保险代理机构,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向借款人捆绑销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为自身投保,缴纳保费,而提供借款的金融机构为第一受益人,规避贷款风险。

实际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往往采取第二种销售模式,这种销售方式一方面降低了自身的经营成本,将缴纳保费的义务转嫁给借款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又可以将保险代理作为中介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增加收入来源。

笔者认为,从保险条款到实际操作均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以何种格式条款的方式就受益人进行限定是否为《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所支持?二是在第二种销售模式中,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保险代理机构,丧失了投保人的资格,没有缴纳保费,因而也无权指定受益人。

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一方面从保险公司获得代理保险的佣金收入,另一方面又使自己成为受益人,其公平性和合法性令人质疑。

因此,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在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障放贷资金安全收回也存在法律风险。

以上两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谁拥有受益人的指定权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从《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实践看,其中存在漏洞。

实际上,在很多人身保险公司,除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外,还有部分市场上在售的“借款人定期寿险”等产品在条款表述和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二、受益权相关立法现状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相比于旧《保险法》,新《保险法》在受益人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前述第一种销售模式下,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自己成为第一受益人,似乎不违反法律。

但在《保险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这一法条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也与《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的精神保持了一致。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确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排除了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违反《保险法》和《合同法》精神的,是无效的。

在实践操作中,“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上都采取了上述第二种销售模式,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集“代理人”和“受益人”双重角色于一身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保险法》中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原则。

作为保险代理机构而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更没有权力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也没有权力剥夺法律赋予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权。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5期2011年第5期(总第173期)张宏彦: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看受益人指定权的法律完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因此,放贷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强制借款人购买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做法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此时,作为放贷金融机构似乎只能以债权来对抗受益权,作为防范风险的最后手段。

虽然,保险受益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仍有区别:同为请求权但请求的对象不同,受益权为保险人,而债权为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基于的原因不同,受益权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而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多种,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请求主体不同,受益权的请求主体是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受益人,而债权的请求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1]。

因此,受益权不同于债权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偿地享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又能很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保险的宗旨;否则若债权人可以任意处置保险金,那么受益人及受益权的设置根本就没必要。

在借款人(被保险人)熟知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指定非放贷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期待权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无偿地享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债权人不能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来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除非受益人自愿替被保险人履行偿还义务。

这既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能很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也符合保险的宗旨。

因此,“受益权大于债权”[2],放贷金融机构的债权将落空,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进行了如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理论上,只有在借款人(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会优先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从而使放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得到保障,才能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真正实现它的本意,达到保险人和放贷金融机构积极推广该保险产品的初衷[3]。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中涉及受益人的内容,从条款拟定到实践操作,均存在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精神相违背的问题,得不到现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因此,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不可能从该保险合同中就所发放的贷款获得有效的保险保障,想通过“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获得保险保障也是一厢情愿。

三、国外相关保险法立法情况及借鉴(一)国外相关保险法的立法情况保险业发展历史相对悠久、保险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受益人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保护投保人对保单的处分权利,对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进行保障,并防止被保险人因道德风险而受到损害。

总体来看,各国在保险立法中,对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人有两类规定方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受益人要由投保人来指定。

美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而受益人的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4]而英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来指定。

当然,指定受益人的前提是受益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就有这样的规定,人寿保险的主要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5]。

(二)国外保险法立法启示根据合同法精神,应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赋予合同外第三人权利[6]。

然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其特殊之处在于,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因而法律赋予了被保险人同意权。

所以,《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但即便如此,将受益人指定权与变更权毫无保留的赋予被保险人,同样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害的[7]。

例如被保险人不经投保人同意,随意变更受益人,是否有违投保人的利益和初衷?回答是肯定的。

如果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投保人愿意交纳保费以购买保险产品,目的是为了使受益人获益,但如果把受益人指定权赋予被保险人,则最终的结果有可能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不是投保人期望的,这对于支付了保险产品对价并承担了相关义务的投保人来讲是一种经济上的不公平。

因此,投保人对受益人的选择意愿不容忽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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