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应如何掌握错拘、错捕、错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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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拘、错捕、错判后怎样申请刑事赔偿

被错拘、错捕、错判后怎样申请刑事赔偿

被错拘、错捕、错判后怎样申请刑事赔偿
单国胜
【期刊名称】《中国.城乡桥》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正>随着佘祥林、杜赔武等冤案的昭雪,受害人纷纷获得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也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

那么,被错拘、错捕、错判后怎样申请刑事赔偿呢?这里向你介绍有关知识:弄清赔偿范围七种情形可申请赔偿:(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总页数】1页(P55-55)
【作者】单国胜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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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错拘、错捕、错判后怎样申请刑事赔偿 [J], 单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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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法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救济和重新审判的法律规范

刑事赔偿法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救济和重新审判的法律规范

刑事赔偿法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救济和重新审判的法律规范导言:刑事冤假错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损害了社会正义与法治权威。

为了保障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刑事赔偿法,并规定了相关的赔偿救济和重新审判的法律规范。

一、刑事赔偿法的出台背景刑事赔偿法的出台是为了修复刑事冤假错案所带来的伤害,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赔偿救济。

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普遍呼吁立法保障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我国于2010年颁布了刑事赔偿法。

二、刑事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责任、赔偿优先、合理补偿、救济便利、维持独立性等。

按照法定责任原则,刑事冤假错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赔偿优先原则要求刑事赔偿应当优先于其他诉讼;合理补偿原则要求刑事赔偿应当以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救济便利原则要求刑事赔偿救济程序简便、便捷;维持独立性原则要求刑事赔偿应独立于原判决的执行。

三、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包括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损害赔偿主要针对当事人在刑事追诉阶段被拘留、逮捕等给予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则是针对当事人在侦查、审判、刑期执行中遭受的精神伤害进行的赔偿。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生活费用损失、精神损害等。

四、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当事人在申请救济前,应当具备明确的赔偿请求和证据材料。

救济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拒绝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救济机关经过审查后,进行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当事人。

五、刑事赔偿的重新审判刑事赔偿法还规定了刑事冤假错案当事人获得重新审判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审判,要求对原判决进行全面评审。

申请人应当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相关的法律规范作为重审的依据。

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刑事诉讼赔偿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而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赔偿。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在刑事诉讼当中违法或违规的行为都能够获得赔偿。

这就说到了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问题。

接下来,为你带来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主要包括:⑴不满14岁的人;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

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主要包括: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法的理论基础,它直接决定着刑事赔偿的责任构成,更是判断赔偿义务机关赔与不赔的依据和标准。

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将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统一规定为违法原则。

通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只笼统规定为违法归责原则,其设计上的缺陷日渐凸显,违法归责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赔偿工作的需要。

法、检两院在刑事赔偿的应用解释中认识又不一致,这更增添了执行中的难度。

笔者就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刑事赔偿中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表明只要是国家赔偿,不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款、第十六条的第二款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违法查封等,就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

但在刑事赔偿所列范围中又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赔偿事项,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即错拘、错捕和刑罚已经执行的再审改判无罪等情况,是否应给予赔偿,是否应以违法为归责原则,赔偿法规定的过于笼统,对此法检两院的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分歧较大,两家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

法院系统采用结果归责原则,不论国家司法公权力是否侵权,按照司法程序只要最终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且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国家免责条款,不再经过确认程序,当事人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给予赔偿;但检察系统又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分为正确的拘留、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与错误的拘留、逮捕和再审改判无罪。

只有经过确认是错误的拘留、逮捕在不起诉或者再审改判无罪时,申请人才有得到赔偿的可能。

怎样判断拘留、逮捕的正确与否呢?检察机关的判断标准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在批准拘留、逮捕时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条件。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

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摘要]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确认和承担司法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其反映了国家在某一时期对刑事赔偿的法律价值判断,同时还对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的设计有着重大的影响。

自我国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刑事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方面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批评,这都与其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密不可分。

[关键词]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一、各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概述(一)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原则所谓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

例如,1948年12月18日实施的《奥地利国家赔偿法》、德国1910年实施的《联邦责任法》。

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的赔偿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说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损害的执行职务行为违反法律,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只有同时满足违法和过错两个条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归责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是民事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分。

主观过错是指在普通的民事赔偿中,行为人具有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客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模式,具有应受非难性。

国家赔偿法中的过错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国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

例如,法国国家赔偿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根据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公务过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

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

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常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多种情况决定。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被错误定罪的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以便对冤错案件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标准是对冤错案件的一种补偿和弥补,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下面将就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适用于被错误判决、错误执行、错误羁押、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对于这些情形,国家赔偿标准都有具体的规定,以便对冤错案件进行赔偿。

其次,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国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赔偿是指对冤错案件中被错误判决或错误执行的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生活补助金等。

精神赔偿是指对冤错案件中被错误判决或错误执行的人进行精神上的抚慰,以弥补其精神上的损害。

国家赔偿标准对这两个方面都有具体的标准和程序规定。

再次,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是怎样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错误判决或错误执行的人可以向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标准的案件,国家赔偿委员会将依法给予赔偿。

最后,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的实施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冤错案件的赔偿程序繁琐,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决定的执行难度较大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赔偿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便更好地保障被错误判决或错误执行的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对冤错案件进行赔偿的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申请审批流程和存在问题等方面都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完善。

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几点问题的法律思考(1)

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几点问题的法律思考(1)

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几点问题的法律思考一、关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推断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构成侵权及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上价值选择的根据与标准。

司法实务中,它对责任的划分、侵权的确认、承担责任的程度与免责的推断都有重要的意义。

年多的司法实践,关于如何认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所确立的归责原则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要紧有下列几种观点:第一种是违法归责原则。

持此观点学者的理论根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他们认为,这一条款是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对《国家赔偿法》所调整的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都具有总的指导作用。

因此,不管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都是以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本文下称行为人)违法行使职权为责任构成的基础。

司法实务中,持此观点的人较多。

此外,有学者认为现行赔偿法对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要求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主观上须有违法司法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错拘、错捕与错判的结果,二者兼备才予以赔偿①。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所主张的客观损害结果只是其确认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赔偿义务的客观根据,其注意力仍然停留在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上。

故仍属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种观点是过错责任原则。

即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含有意与过失)是承担刑事赔偿义务的前提。

在推断刑事赔偿的主观过错的认识因素时,既包含侵权行为人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还应包含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 即刑事司法人员明知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一定的操作规程或者刑事程序法的规定②。

只有具备了这一条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后果,实际上这是一种主观归责方法。

第三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观点的基本要求是:不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是如何的,是否具有有意、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一种没有法律根据的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刑事赔偿(2)完整篇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刑事赔偿(2)完整篇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刑事赔偿1。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第一,错误拘留。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的拘留。

ﻭ第二,错误逮捕。

上的逮捕仅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

第三,无罪错判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需满足以下条件: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原判刑罚已经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且宣告被告人无罪。

ﻭ第四,刑讯供和殴打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第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ﻭ第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ﻭ第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ﻭ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ﻭ第二,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已被羁押的,以及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已被羁押的。

第三,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人被羁押的。

ﻭ第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ﻭ第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六,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ﻭ(1)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ﻭ(2)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ﻭ(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XX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人民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XX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

ﻭ(5)人民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XX判决有罪,二审人民XX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XX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XX和批准逮捕的人民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

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调查分析

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调查分析

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调查分析作者:张建安刘高鹏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为了调研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我们本次共抽查12件国家赔偿案件。

其中,5件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41.7%。

另外7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58.3%。

一、错捕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一)受“疑罪从有”观念影响,不能严格执行逮捕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因此,正确理解、掌握逮捕条件,是做好逮捕工作、提高逮捕质量的关键。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

但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在“疑罪从有”观念影响下,个别检察人员对规定打了折扣,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错误逮捕,最终引发国家赔偿。

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抢劫对马某等三人批准逮捕时,证明三人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公安机关虽然也收集了一些现场提取的证据,但因这些证据或者是因为无法作出统一比对,如现场提取的受害人衣物,经与三犯罪嫌疑人的血样DNA检验鉴定,因检材DNA含量过低,鉴定结果无法做出同一的比对;或者是因为未进行同一比对,如现场勘验时发现的脚印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一致,公安机关没有没有和犯罪嫌疑人的脚印进行比对。

以上这些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

在此情况下,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的批准逮捕条件的,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规定。

以致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后该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错判纠错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错判纠错机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错判纠错机制刑事案件是司法领域的重要一环,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刑责的确定和错判的纠正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刑责的界定以及相关的错判纠错机制。

一、刑责的界定刑责是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在刑责的界定上,通常采用两种主要的标准:主观刑责和客观刑责。

主观刑责是指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所显示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

主观刑责在刑事案件的认定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和犯罪动机,具体体现在其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图和主观方面。

主观刑责的界定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个人背景等因素。

客观刑责是指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所犯下的犯罪事实和法律后果。

客观刑责是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的,它是客观存在的,与被告人的主观意愿无关。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主要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被告人的客观刑责。

刑责的界定既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因素,也要具备严谨的法律依据和客观证据。

只有在对刑责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二、错判纠错机制刑事案件中的错判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解决错判带来的不公正和损害,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错判纠错机制。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错判纠错机制。

1. 上诉机制上诉机制是最常见和有效的错判纠错机制之一。

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上诉机制为被告人提供了重新审查案件的机会,旨在纠正一审判决可能存在的错误。

2. 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在上诉制度基础上的补充机制。

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上诉机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要求法院重新审判案件。

再审制度通常要求具备一定的申请条件,并对错判原则进行限定。

3. 引渡与逮捕制度引渡与逮捕制度主要适用于涉案人员跨境犯罪的情况,特别是跨国犯罪。

当被告人逃离司法管辖区,可能导致刑事案件无法进行正常审判时,引渡与逮捕制度可以追溯并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引渡回原审管辖区,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审判。

赔偿的司法误判和冤假错案赔偿标准

赔偿的司法误判和冤假错案赔偿标准

赔偿的司法误判和冤假错案赔偿标准在司法领域,错误的判决和冤案时有发生。

当一个人被错误地定罪或受到不公正的诉讼时,这种错误会对受害者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为了弥补这种损失,修复相关人员的声誉,保护司法公正,赔偿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手段。

然而,赔偿标准不一,赔偿金额也是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接下来探讨一下赔偿的司法误判和冤假错案赔偿标准。

误判:冤案的来源当确定了某个被疑者的罪行而判定罪名时,如果这个判定有关键的缺失或错误,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位冤犯。

在司法领域,这种情况称之为误判: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定罪过程中犯了严重的失误。

误判给了被害人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需要通过赔偿来给予补偿。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通常是根据故意错误、过失或官方失误来划分的。

经济赔偿数额基于个人损失(例如财务和职业损失)、丧失的自由、失去的家庭生活和生命轨迹等多种影响因素。

同时,赔偿标准还考虑了赔偿的有效性和困难程度。

对于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个人行为不良和风险行为所导致的失误,其赔偿数额较低,仅限于财务损失和个人计时给予。

而对于当事人,例如被错判的人,其赔偿金额通常会比较高,在被检杯破除后,将被赔偿高昂的经济损失。

在中国,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及刑事案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后给予赔偿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轻微犯罪案件采纳免除刑事处罚等非刑事处理措施后给予赔偿问题指导意见》两个文件的规定。

依照相关文件规定,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应当更具体情况而不同。

法国也与美国一样,设有专门的赔偿机构不仅对于经济损失实行补偿,也对于因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法律错误的公职人员实行处罚性赔偿。

误判带来的破坏在司法领域,误判给整个法律体系带来了不可逆的影响。

它对受害者、他们的家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受害人可能会失去自由、财富,甚至被迫面临死刑。

受害者家庭的人际关系和经济状况也受到严重影响。

对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是怎样的

对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是怎样的

对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是怎样的公民被错误拘留,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是怎样的公民被错误拘留,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错误拘留国家赔偿金额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000204)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000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02月04日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2、错误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

4、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10、违法司法拘传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拘传的赔偿。

1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1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刑事案件赔偿近几年来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因为有几起刑事冤假错案进行了改正,刑事案件的赔偿有相当严格的标准,因为很多刑事案件是很难翻案的,一旦认定为错误,就会给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带来极大的影响,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是法律进行明文规定的,下文中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做具体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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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赔偿的概念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二、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主要包括:⑴不满14岁的人;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

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主要包括: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错误逮捕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吗

错误逮捕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吗

错误逮捕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吗被错误逮捕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这个问题不仅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很多人闹不懂的问题,那么下面就和的我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详细内容吧。

错误逮捕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中所称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

因为逮捕是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存在为根本前提。

如果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对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这种逮捕显然是错误的,国家理应予以赔偿。

根据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

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

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
负赔偿责任;
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在现实中遇到了执法不公或者是认为自己在案件当中受到了冤枉,也请不要采取什么过激的举动这往往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反而会导致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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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赔偿中的确认问题

浅谈刑事赔偿中的确认问题

浅谈刑事赔偿中的确认问题学校名称巴彦淖尔市广播电视大学姓名学号专业法学教育层次本科入学时间指导教师写作提纲一、对刑事赔偿确认的具体研究〈一〉错拘的确认1、对公安机关错拘的确认2、对检察机关错拘的确认〈二〉错捕的确认1、检察机关错捕的确认2、审判机关错捕的确认〈三〉错判的确认〈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事实行为的确认〈五〉侵犯财产的确认1、关于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确认2、关于罚金没收财产违法的确认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含义〈二〉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等原因被判处刑罚的〈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依刑拆法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人行为〈六〉因公民自伤等故意行为使损害发生的〈七〉其它情刑浅谈刑事赔偿中的确认问题[摘要]: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国家在追究刑事犯罪过程中违法致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既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又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

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中的确认赔偿的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审理赔偿案件的实践中,因部分案件缺乏违法性确认依据而不能及时立案,这严重制约了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影响了对公民权益的法律保护,使的赔偿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

刑事赔偿中,国家赔偿法设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多元性以及职务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又决定了国家赔偿中确认问题的复杂性。

而确认问题的研究解决却是赔偿请求人能否请求国家赔偿,刑事赔偿案件能否顺利立案审理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刑事赔偿、确认、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又称为冤狱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它是指国家在追究刑事犯罪过程中违法致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确认司法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既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又是请求人获得赔偿的必经程序。

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范围

• 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追究刑事责 任的; • 三是宣告无罪。
• 注意国家赔偿法21条第4款赔偿义务机关 的规定产生的两种赔偿: • 二审改判无罪赔偿的案件。 •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赔偿的案件。
(三)再审改判无罪赔偿 1、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 2、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张玉娟
一、国家赔偿法关于人身权被侵犯采 用的归责原则 (一)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人身权被侵 权的规定 • 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补偿法规定 • 日本刑事补偿法规定 • 我国台湾地区“冤狱赔偿法”规定
(二)对于如何界定刑事拘留、错误逮 捕赔偿的几种意见 • 1、对于理解刑事拘留赔偿问题的几 种意见 • 2、对于理解“错误逮捕”赔偿问题 的两种不同认识
(二)错误逮捕赔偿
• 对于逮捕的国家赔偿,此次作了重大修 改,明确了只要最终决定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 任,并且排除国家免责的情形,国家应 承担赔偿责任。 1、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应具备的三 个条件: •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的基 本条件。
•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对 犯罪程度方面的要求。 • (3)有逮捕必要的--这一条件是指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 施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情形: • 一是撤销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修订后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拘留、 逮捕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 • 违法刑事拘留赔偿采用是违法原则 • 错误逮捕赔偿采用是结果归责原则
总结:国家赔偿法关于人身权被侵犯 采用的归责原则 • 修订后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关 于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采用了 违法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和结果归 责原则组成之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司法赔偿处理的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的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的程序1、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因此,请求人提起司法赔偿请求,应当以具有法定的司法损害事实,即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

司法赔偿中,对司法侵权行为违法的确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司法机关依刑事诉讼对侵权行为进行确认:(1)错误拘留:公民被拘留后,由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发给释放证明,或者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予以释放,释放证明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对错误拘留的确认。

(2)错误逮捕:犯罪嫌疑人因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销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在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逮捕的决定以及无罪判决,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

(3)错误判决: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受害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再审改判当事人无罪,该无罪判决是对错误判决的确认。

(4)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行为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首先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经过刑事诉讼确定了其行为构成犯罪,则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当然是对这种行为违法的确认。

如果刑讯逼供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其损害事实可由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予以确认;在受害人自诉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并不强调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都有哪些具体要求检察院作为我国一类审理和办理案件的主要执法部门,对我国的法律办理有着重要的着用。

我国的相关因国家执法部门获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侵害时可以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

主要表现为影响自己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财产利益进行相应的赔偿。

检察院作为我国一类审理和办理案件的主要执法部门,对我国的法律办理有着重要的着用。

我国的相关因国家执法部门获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侵害时可以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

主要表现为影响自己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财产利益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检察院国家赔偿情形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错误判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是符合常理的,公民自己虚假供述,导致自己被错误羁押,现实中此种情况较少,但也不是没有。

济南刑事诉讼律师:被错误刑事拘留怎么赔偿?被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该如何处理?

济南刑事诉讼律师:被错误刑事拘留怎么赔偿?被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该如何处理?

济南刑事诉讼律师:被错误刑事拘留怎么赔偿?被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该如何处理?简介:济南刑事诉讼律师:被错误刑事拘留怎么赔偿?被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该如何处理?按规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不过,因为被刑事拘留后不确定有犯罪,若是经侦查,或是经法院审理不认定犯罪。

那么,被错误刑事拘留可以主张赔偿。

正文:首先,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具体如下:(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次,经侦查,或是法院审理不认定为犯罪,按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权主张赔偿。

具体而言,因错误刑事拘留要赔偿有以下两种情形:1、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2、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

并且,因为刑事拘留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时要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被错误刑事拘留还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要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赔礼道歉。

最后,被错误刑事拘留后,如果给被拘留的人造成重大影响,比如以盗窃刑事拘留,结果证实没有盗窃行为的,那么被拘留的人回去后发现有名誉损坏的,即可以积极主张赔偿。

并且,若是不确定赔偿的标准以及其他问题的,可以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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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应如何掌握错拘、错捕、错判的范围
我国刑事赔偿采取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在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是错误,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拘留、逮捕、判处刑罚存在违法情况,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案件,经两次退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前的拘留、逮捕是否赔偿的问题,因国家赔偿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专家学者对此也意见不一,本文也就不赘述。

那么,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应如何掌握错拘、错捕、错判的范围呢?
一、对错误拘留的理解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是指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当侦查过程,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错误拘留在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上有不同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法上,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具备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实施的刑事拘留。

在国家赔偿法上,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公民而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由于两种法律规定不同,所以在办理因错误拘留而要求刑事赔偿案件时要重点把握犯罪事实这一概念,而不能习惯于按司法实践中较常用的拘留强制措施标准来掌握。

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是指完全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所谓“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指没有比较可靠的证据或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

因此,只要不能证明被拘留的有罪,就必须按无罪处理,先前的拘留便为错误的拘留。

就符合《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错误拘留,国家应予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二、对错误逮捕的理解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看管,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法,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逮捕而逮捕的,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的,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司法机关实施的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又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批准逮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
院因被逮捕的人无罪而决定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都应认定为是对被告人的错误逮捕,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理解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所谓无罪,包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等两种情形。

所以刑罚,是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罪,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不适当的判决或超出法定量刑幅度量刑,经改判处以较轻的刑罚,国家不予赔偿。

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再审改判无罪的,也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错判。

二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两种情况。

在自由刑执行期间,被告人被减刑或假释的,对于减刑、假释部分的错判刑罚,国家不予赔偿。

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的,人身自由虽被限制但未被羁押,国家亦不服赔偿责任。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被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三是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切被告人宣告无罪。

“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是指经过在审确认被告人没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撤销原有罪的判决,也就是说改判必须是依据审判程序作出,而且必须是改判无罪。

应注意,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但判决前的羁押存在错拘、错捕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主体为作出错拘、错捕的公关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被改判无罪的,因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对此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主体。

另外,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即被错杀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假释》第一条明确将错判死刑并已执行的人员列入有权取得赔偿范围。

事实上错判死刑并已执行的人员应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并且已被执行的,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的非法剥夺,国家既然对因错拘、错捕、错判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给预国家赔偿,对错误剥夺人的生命的行为也应该给予赔偿,这也符合立法本意。

但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国家不予金钱赔偿,因为名誉权、荣誉权属于精神损害范围,国家只是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盗,赔礼道歉予以精神慰籍。

顾志翔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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