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确定外国企业代码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也为此下发了《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29号),在上述规定和文件中只明确了属于中国法人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代码为“200”、外商投资企业的代码为“300”,而没有明确非中国法人的外国企业的代码。
各地在修改和使用总局的税收征管软件或统计涉外税收收入时都可能遇到这个问题。
为此,经与总局征管司、计划司商定,并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将外国企业的代码确定为“900”。
如果外国企业项下还需要子目,则应依次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910”、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920”、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930”、国际运输收入“940”、其他“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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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2020年税务师《税一》真题-单选1
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5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一般纳税人转让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取得的不动产,包括抵债取得的不动产B.转让2015年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C.转让201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D.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计税规则。
选项B,转让2015年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选项C,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项D,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下列项目,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A.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道路通行费B.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C.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D.纳税人支付的贷款息计网校【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选项A,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选项B,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税;选项C,D,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3.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出售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卡车和电脑,分别取得含税收入3万和1.5万,开具发票。
销售边角料取得含税收入2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13C.0.15D.0.16【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
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7.12.09
•【字号】沪国税函〔2017〕105号
•【施行日期】2017.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
店名单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7〕1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修改:“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五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9日附件
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五批)
(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连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之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如果自行组织力量开发软件或利用其他省开发的软件,能满足离境退税管理需要的,可先行试点使用,待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后,再进行切换。
海南省实施本办法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4.离境退税机构标识规范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2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
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F-Council
Passport Number
证件签发国/地区
Passport Issued by (Country/Region)
入境时间
Date of Entry intoChina
商品明细Items for Refund
序号
Number
商品名称
Name of Goods
数量
Quantity
计量单位
Unit
海关验放
情况
Customs Approval
经办人:签章:
Official Stamp
旅客签名:日期年月日
Applicant’s Signature Date Y. M. D.
Refund Mode: Cash Bank Transfer Bank NameAccount No.2、退税币种: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
Preferred Currency RMB□USD□EUR□JPY□
3、电话:旅客签名:
Tel.Applicant’s Signature日期:年月日
Date Y. M. D.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REFUND APPLICATION FORM FOR OVERSEAS VISITORS
商店名称(章):开单日期:年月日
Name of Retailer (Stamp) Date Y. M. D. NO.
姓名
Full Name of Applicant
证件类型
Passport Type
单价
Unit Price
金额
Amount
Paid
退税率
Refund Rate
退税额
Amount
To be Refunded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进出口税收业务大比武模拟试卷(三)
进出口税收业务大比武模拟试卷(三)2020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已经开始了,今年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全员、全岗练兵;主要内容包括征管评估类(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信息技术类(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安全岗)和税务稽查类(待定)。
希望更多的同仁支持我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
考试互助群1.2020征管评估大比武群2.2020信息技术大比武群3.2020税务稽查大比武群如果群满了,无法加入,请联系她(weiweitax):(点赞或转发可以领取完整试卷--含试题解析的PDF文件)2020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征管评估类(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岗)模拟试卷(三)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1.根据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的国家机关是()。
A.财政部B.国家税务总局C.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答案:B2.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
A.出口当日人民币汇率买入价B.出口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C.记销售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D.销售额发生的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答案:D3.一外贸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出口,增值税发票注明进项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征税率13%,退税率5%,该批货物全部出口,收汇额7500美元,记帐汇率8.28元/美元,则该企业可退增值税多少元()。
A.2500元B.6500元C.3750元D.3105元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出口增值税办法是()。
A.不退B.即征即退C.先征后退D.免征答案:D5.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由()确定。
A.财政部B.国家税务总局C.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D.国务院答案:D6.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A.《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B.《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C.《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D.《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答案:A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其增值税的退(免)税环节和方法是()。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
进出口税收基础习题(十八)一、单选题共 20 题1 .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没有()权税务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
A、复审B、核准C、审核D、调查评估标准答案:B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要求,第六十条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没有核准权税务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岗位职责:。
2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不包括以下()A、已向海关报关B、已收取货款C、已实际离境D、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标准答案:B解析:暂无3 .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退税代理机构可以不将()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A、境外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B、《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C、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D、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标准答案:A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1 号)文件要求,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 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
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4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七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七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9.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七批境外旅客购物离
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七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七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1日附件
上海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第七批)(排名不分先后)。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2015-06-04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一)出境旅客交验物品的名称与申请单所列物品不符的;(二)申请单所列购物人员信息与出境旅客信息不符的;(三)其他不符合离境退税规定的。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场所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和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准。
七、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82号同期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5年5月8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321.html。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点击即可阅读:公告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公告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公告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公告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公告六: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七: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公告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公告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公告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公告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公告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公告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公告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公告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公告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公告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公告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公告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公告二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二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三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三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20施行日期2010.02.20文号国税发[2010]19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4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3.0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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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白名单
境外税收抵免简易办法(“白名单”)发布时间:2020-07-28【适用主体】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即“白名单”)公布的国家取得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是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25%的,可直接按照25%计算抵免限额。
2.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税率)的国家(即“白名单”国家),目前包括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适用条件】1.“白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2.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直接抵免有关规定正常计算抵免,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情景问答】问: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答: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第二条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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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8号)
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
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
第二章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
(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
(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营业面积证明材料。
第六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七条退税定点商店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八条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定点商店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九条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时做出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退税定点商店中英文标识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商务厅制定。
第三章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二)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具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四)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六)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三)本外币特许经营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其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代理机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退税代理机构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应当征求海关意见,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标识。
第四章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应当出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退税定点商店将境外旅客出示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境外旅客本人核对后,将境外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验。
通过后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加盖印章,交给境外旅客。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定点商店不得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销售给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起退点。
第十八条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建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登记簿,并定期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五章退税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旅客凭以下资料向设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一)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离境航班登机牌。
第二十三条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一)申请购物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是否经海关验核签章;
(三)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是否超过90天;
(四)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是否超过183天。
第二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境外旅客自行选择的退税方式和币种,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
第二十六条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退税代理机构申报的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并将退付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六章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八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实行计算机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审批离境退税相关事宜,并加强与退税定点商店、机场和退税代理机构的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九条退税定点商店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机场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的需要,实时验证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验证的境外旅客的离境航班信息。
第三十一条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退税定点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籍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REFUND APPLICATION FORM FOR OVERSEAS VISITORS
商店名称(章):开单日期:年月日
Name of Retailer (Stamp)Date Y. M. D.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