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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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1】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 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 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
【例2】如果该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 4月5日收到货款。
17
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执行到期处理】
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8
六、加计抵减政策 自主判断
自主申报
自主享受
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9
04
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
一、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条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退税门槛
01
未享受特殊税收优惠
纳税信用等级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 05 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额政策不适用于出口业务
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 算,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调减抵减额
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 提加计抵减额
0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未因偷税接受处罚
0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
无骗税、虚开行为
0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
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票面金额÷(1+3%)×3%
12
03
加计抵减政策
13
一、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具体 四点 标准 注意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 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 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 售额
1.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为合计数 3.销售额占比的区间 4.按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
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的 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整
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 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15
三、加计抵减政策抵减方法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部:分情形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两步 计算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到下期抵减
征退不一致
不
(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
调
整
调整前 退税率
16% 10%
调整后 退税率
13% 9%
8
四、关于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1.增设8%退税率
Biblioteka Baidu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特殊性规定
调整 内容
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
6
二、农产品扣除率调整
1.普遍性规定
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 10%调整为9%。
2.特殊性规定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 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两项 规定
7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
征退一致
调
(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
整
出口货
物劳务
发生跨
境应税
行为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目录/Contents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
0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03
加计抵减政策
04
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1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
2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 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 一次性予以抵扣。
11
二、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最基本 扣税凭证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03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票面金额÷(1+9%)×9%
04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
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 进口货物
16%
10%
13%
9%
4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
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
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9
0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0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2019.04.01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 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 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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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抵减政策示例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 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 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 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1】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 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 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
【例2】如果该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 4月5日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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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执行到期处理】
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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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计抵减政策 自主判断
自主申报
自主享受
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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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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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条件)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退税门槛
01
未享受特殊税收优惠
纳税信用等级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 05 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额政策不适用于出口业务
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 算,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调减抵减额
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 提加计抵减额
0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未因偷税接受处罚
0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
无骗税、虚开行为
0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
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
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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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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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主体
具体 四点 标准 注意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 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 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 售额
1.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四项服务”的销售额为合计数 3.销售额占比的区间 4.按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
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的 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整
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 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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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计抵减政策抵减方法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部:分情形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两步 计算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到下期抵减
征退不一致
不
(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
调
整
调整前 退税率
16% 10%
调整后 退税率
1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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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1.增设8%退税率
Biblioteka Baidu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特殊性规定
调整 内容
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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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扣除率调整
1.普遍性规定
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 10%调整为9%。
2.特殊性规定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 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两项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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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退税率调整
征退一致
调
(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
整
出口货
物劳务
发生跨
境应税
行为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目录/Contents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
0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03
加计抵减政策
04
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1
01
增值税税率调整
2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 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 一次性予以抵扣。
11
二、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最基本 扣税凭证
01
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03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票面金额÷(1+9%)×9%
04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
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 进口货物
16%
10%
1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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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
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
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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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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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2019.04.01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 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 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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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抵减政策示例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 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 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 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