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税率变动后发票开具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增值税税率变动后发票开具的通知尊敬的供应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统一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经公司研究决定,2018年5月1日前签订并已生效的合同,合同中签订的单价为含税单价但未明确增值税税率为16%或10%且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在2018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税率为17%的发票单价=原合同或结算单价/(1+17%)

原税率为11%的发票单价=原合同或结算单价/(1+11%);

2、原税率为17%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原合同或结算单总金额/(1+17%)*

(1+16%)

原税率为11%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原合同或结算单总金额/(1+11%)*

(1+10%)。

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业务的支持、理解与配合,如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司业务经理。

特此通知!

顺颂商祺!

徐州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