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税率变动后发票开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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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税率变动后发票开具的通知尊敬的供应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统一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经公司研究决定,2018年5月1日前签订并已生效的合同,合同中签订的单价为含税单价但未明确增值税税率为16%或10%且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在2018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税率为17%的发票单价=原合同或结算单价/(1+17%)
原税率为11%的发票单价=原合同或结算单价/(1+11%);
2、原税率为17%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原合同或结算单总金额/(1+17%)*
(1+16%)
原税率为11%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原合同或结算单总金额/(1+11%)*
(1+10%)。
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业务的支持、理解与配合,如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司业务经理。
特此通知!
顺颂商祺!
徐州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