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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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与明确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约定与履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专门性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宁价费发[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62号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区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的函》(宁建办字[2003]44号)收悉。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参照外省区收费标准,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场地使用费和服务费。

场地使用费是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而收取的费用或其他单位使用交易中心场地而缴纳的费用;服务费是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报建、咨询等全过程服务。

二、收费标准1、场地使用费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向使用单位收取;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各承担50%,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场地使用费。

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采购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专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勘察设计、监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输配电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2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区内管道运输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3供水水利工程供水自治区内跨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设区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4供热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和道路客运自治区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5交通运输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除外?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能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除外城市交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6环境保护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高校(含高职)、高中(含中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公办高校合作办学除外,学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8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非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11文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2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3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价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定价范围为证明文件文书类、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价格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价格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一、引言随着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计价也需要更加精确化和标准化,以确保施工质量和成本控制。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是建筑工程计价的核心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在计价过程中,也按照该定额进行计算。

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基本概念《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GB 50500-2013) 是中国现代建筑工程计价标准化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在建设工程计价领域创立的基础性标准。

该定额可以用于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分项工程为单位确定各项费用,结算工程造价。

定额中包含了各项工程构造、工艺、用料,以及施工中所需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分类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分为国家和省区两个层面,其中国家层面的定额适用于全国建筑工程计价,而省区层面的定额则适用于各省区内的建筑工程计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是该省区层面的定额。

(一) 国家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国家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是按照国家层面的建筑工程计价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环境、人工成本、资源稀缺度、管理费用等因素,制定出各地的基础工程计价定额。

同时,还包含典型工程的施工成本指导价值。

(二) 省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省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是依据该省区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环境特点、建筑材料资源情况等因素,制定的适于该省区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因此,该定额针对建筑工程的不同属性,设有不同的工程计价标准,以保障施工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四、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应用(一) 工程结算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可以用于工程结算,将各项工程的费用进行计算、分摊和比对,结算出工程的总成本。

(二) 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可以用于工程招标、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建筑企业可以参照定额进行预算,以确定施工成本,进而达成合理报价的目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3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更好地推动宁夏自治区的建设工程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相关内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1.1地理位置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我国的西北部,北临内蒙古自治区,东接陕西省,南与甘肃省为邻,西隔黄河与山西省相望,是我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

1.2经济发展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经济发展速度迅猛,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和市场需求也逐渐增大。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相关政策与法规2.1主要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为主导文件,同时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落实。

2.2相关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等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了工程造价评估及审定、招投标工程造价分析、工程工程造价交流等内容。

2.3政策指导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单位工程和总包工程造价计价,包括工程建设预算、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定额等方面的内容,推动工程造价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

2.4支持措施为了更好地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的发展,自治区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包括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等,为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现状与问题3.1现状当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水平与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和执行得到了有效落实。

陕建发[2019]45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3.仿古建筑工程:
4.房屋修缮工程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二、综合系数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仿古建筑工程
6.房屋修缮工程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9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9年3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原综合系数(陕建发[2018]84号文件);2019年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综合系数。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9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宁建[标]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建(标)字[2008]3号)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人防办,自治区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宁夏建工集团,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促进宁夏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以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为主线,以完善标准定额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增强服务功能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二、主要目标(一)以完善标准定额体系为重点,突出建设、水利、交通、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重要领域,加快我区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科学规划、城镇建设集约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利用,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逐步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行业全覆盖。

(二)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规范整合各重要领域标准定额机构人才队伍,实现工程定额、劳动定额、工程标准化归口管理,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三)以强化市场监管为重点,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计价行为监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劳动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监管行为,形成以技术法规为支撑、行政法规为保障的新型管理体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2008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编制。

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

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

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2.定额中的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是按我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规定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宁建(科)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宁建(科)发〔2016〕16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制定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宁夏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调整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属于计价依据调整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竣工结算等编制应执行本实施意见。

三、调整内容(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之和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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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90401执行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90401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9-03-28 信息浏览次数:3278 字号:[ 大中小]
鲁建标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10]87号)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你协会《关于审批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建价协[2010]第8号)收悉。

为了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工程造价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审核、审核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争议鉴定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标准由双方在规定的±20%幅度内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宁建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办发[2009]28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9年3月1日在我区执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三章招标控制价备查第四章招标控制价的复核与调整第五章违规责任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属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2022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2022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2022年)》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04
•【字号】宁建(科)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3.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2022年)》的通知
宁建(科)发〔2023〕26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目标任务,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在宏观决策中的指导作用,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控制造价,更好地服务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2022年)》,并经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2022年)》包含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典型工程造价指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2022年)》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站反馈。

联系电话:************。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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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宁建(科)发[2016]16 号)调整如下:
一、将我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 11%调整为
10%。税金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要求,现将《关
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三、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凡在我区使用的工程
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
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宁建(科)【2018】11 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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