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宣贯解释(1)
营业额包括应纳税额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 建筑业营改增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分析 1 3 2 3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改变 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造价专业人员计价能力应提高
12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3 1 3 2 3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原则
13%
二 三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0 17% 11% 17%
营 改 增
6%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一般计税方法 (一)销售或进口(二)以外的货物 一 销 售 或 进 口 货 物
税
率
17%
(二)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 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5.1农产品; 5.2 音像制品 5.3 电子出版物 5.4 二甲醚
宁夏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调
宁夏建筑业营改增建设⼯程计价依据重调
⾃5⽉1⽇起,宁夏回族⾃治区将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设⼯程计价依据重新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凡执⾏《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宁夏建设⼯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程均在调整范围,2016年5⽉1⽇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程,则按照施⼯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
根据要求,所调整的内容包括,由税前⼯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的⼯程造价,其中税前⼯程造价各项费⽤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确定;施⼯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费、燃料动⼒费、其他费⽤,其中折旧费、⼤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确定;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费附加以及地⽅⽔利建设基⾦等附加税;
税⾦是应计⼊建设⼯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程造价×11%;⼯程量清单其他项⽬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程造价;总承包⼯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专业承包⼯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
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3
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了更好地推动宁夏自治区的建设工程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相关内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1.1地理位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我国的西北部,北临内蒙古自治区,东接陕西省,南与甘肃省为邻,西隔黄河与山西省相望,是我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
1.2经济发展
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经济发展速度迅猛,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数量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和市场需求也逐渐增大。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2.1主要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为主导文件,同时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落实。
2.2相关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了建筑工程、市
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等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了工程造价评估及审定、招投标工程造价分析、工程工程造价交流等内容。
2.3政策指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单位工程和总包工程造价计价,包括工程建设预算、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定额等方面的内容,推动工程造价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
2.4支持措施
为了更好地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的发展,自治区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包括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等,为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
额计算规则
一、引言
随着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计价也需要更加精确化和标准化,以确保施工质量和成本控制。《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是建筑工程计价的核心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在计价过程中,也按照该定额进行计算。
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基本概念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GB 50500-2013) 是中国现代建筑工程计价标准化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在建设工程计价领域创立的基础性标准。
该定额可以用于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分项工程为单位确定各项费用,结算工程造价。定额中包含了各项工程构造、工艺、用料,以及施工中所需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分类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分为国家和省区两个层面,其中国家层面的定额适用于全国建筑工程计价,而省区层面的定额则适用于各省区内的建筑工程计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是该省区层面的定额。
(一) 国家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国家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是按照国家层面的建筑工程计价标准,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环境、人工成本、资源稀缺度、管理费用等因素,制定出各地的基础工程计价定额。同时,还包含典型工程的施工成本指导价值。
(二) 省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省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是依据该省区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环境特点、建筑材料资源情况等因素,制定的适于该省区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因此,该定额针对建筑工程的不同属性,设有不同的工程计价标准,以保障施工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
的通知
桂建标[2018]1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我区建
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按照11%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形成合同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即按照10%增值税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对应的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工程结算价=按照11%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合同价-按照11%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1+11%)*(1+10%)。
三、本通知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单
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
程基础定额》、《2008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
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
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
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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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
程基础定额》、《2008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
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
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
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发〔2014〕10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
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190401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9-03-28 信息浏览次数:3278 字号:[ 大中小]
鲁建标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0%调整为9%,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6%、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机械市场价格,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
四、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 程基础定额》、《2008 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 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 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 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 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 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划分原则; 定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编制。 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 计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 9 位清单编码的后 3 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 人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其中基本用工,依据 1994 年《全国统一 建筑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 2008 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宁建办发[2009]16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发〔2014〕10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
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宁夏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细则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 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
值税)
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
税)
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
(增值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
(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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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宁建(科)【2018】11 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
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要求,现将《关
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
见》(宁建(科)发[2016]16 号)调整如下:
一、将我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 11%调整为
10%。税金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
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三、本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凡在我区使用的工程
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
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