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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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

〔教学目的及要求〕

本章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旨在使学生对社会保障法产生直观的认识。教学中应通过对社会保障法形成与发展的四个阶段的介绍,以及对社会保障的四种制度模式的分析,阐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中应有的含义。同时,应结合时代背景,阐明社会保障法产生与发展的诸方面因素,并总结出相应的具有规律性的结论。

学习本章时,学生还应了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几个阶段,熟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状况。

〔主要内容〕

本章共分三节: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

第三节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本章重点及难点〕

本章在教学中应侧重于突出社会保障法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并依此分析和总结出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重点掌握社会保障法形成与发展的四个阶段、社会保障存在的四种主要的制度模式以及中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同时,应了解社会保障法产生与发展的诸方面因素。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一、社会保障法的萌芽

(一)社会保障源于济贫思想,而济贫的思想古而有之。如“大同世界”、“乌托邦”、“理想国”等理想化构想。

(二)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该法的最大特点是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的责任。但是该法兼有强迫劳动和法律救济的性质,并以前者为主,过于强调对不劳动者的惩罚而忽视对需求者的帮助,因而,其社会保障的理念还远远未达到接受救济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但该法的出台表明统治阶级已意识到贫困和失业对其统治的威胁。旧《济贫法》不仅标志着英国社会政策的诞生,也是其政府通过立法对每一个人强制征收济贫税来救济贫民的创举,从而向公民救济权利制度化迈出重要一步。

(三)1834年英国颁布《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规定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种积极福利措施。尽管新《济贫法》实施的并不彻底,而且该法的原则也存在着缺陷,但通过该法创立了英国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机构——济贫委员会,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为以后能在全国按统一标准实施福利政策奠定了必要基础。同时,新《济贫法》的最大贡献还在于,它确立了享受社会救济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从而成为未来福利国家的权利基础。

二、社会保障法的诞生

(一)1883年德国国会通过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及养老保险法》。1911年,上述三部法律又被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尽管这三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仅涉及当时德国就业人口的1/5,但它却确立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障立法之先河。1911年德国再次颁布《孤儿寡母保险法》,并与以上保险三法一起编纂成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

(二)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它是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立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其框架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美国《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署,负责全国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2)实行全联邦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3)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实施失业保险计划,对雇佣8人以上的雇主征收失业保险税;(4)在联邦的资助下,对州政府实施老人、儿童福利、社会救济和公共卫生措施。美国《社会保障法》之后,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被许多国家确立并全面实施

三、社会保障法的成熟和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成熟和发展,其主要标志是以英国为首的“福利国家”理念和立法实践。

1、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成为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192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发表了《福利经济学》,提出了收入均等学说,主张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从而消除两极分化现象。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著名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从而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

2、1942年1月,英国贝弗里奇爵士提交了《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史称贝弗里奇报告),成为工党政府社会立法的白皮书,提出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计划,即国家对于每个公民的一切生活与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鳏、寡、孤、残人,都给予安全保障。

3、1945年工党执政后,首相艾德礼充分实现了贝弗里奇的主张,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立法,主要包括:1945年的《家庭补助法》、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1948年的《国民救济法》,这五部法律同时于1948年7月5日生效。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济贫法》在经历了300年后终告废除;

4、1948年,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建成福利国家。

(二)福利国家的理念和英国福利国家的实践,为西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模式,按照社会福利“普遍性”原则,北欧五国包括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冰岛以及法国、

德国等国家都宣布进入福利国家。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普遍福利的刺激下,进入资本主义的繁荣时期。福利政策和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相互促进,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良性循环。

(三)苏联、东欧以及中国和亚洲的社会主义供给的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时期也纷纷建立,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保障模式——国家保险模式,初步建立了工伤、疾病、养老和生育保险制度。

(四)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具体待遇、疾病津贴、医疗护理、失业救济、工伤补偿、残疾津贴、死亡补助以及应遵守的最低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该公约在国际社会具有重要影响,被誉为国际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和“社会保障的国际宪章”。

四、社会保障法的调整与改革

(一)以1973—1975年西方的石油危机为起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经济危机,各国的福利开支远远超过GDP和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出了政府财政所能承受的界限,导致财政赤字。以英国为首的福利国家更是不堪重负,相继开始改革。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增加社会保障费的收入,减少社会保障金支出。在具体的措施上,主要包括:一是提高或取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即不论工资多少,全部都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增加社会保障的收入;二是提高社会保险费率;三是征收社会保障税。特别是开征了退休金、疾病保险金、残疾补贴、失业救济金的收入所得税;四是减少社会保障金,即降低或取消了各种保险金、补贴、津贴的待遇水平。同时,西方在社会保障的开源节流方面,还大量引进私有化制度,允许民办医疗单位参与医疗保险,并对公房制度进行改革,大量出售公房,减少政府负担。

(二)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国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对传统的“国家保障”模式进行反思。从80年代初期开始,东欧及苏联等国,开始对全国统一集中管理社会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并引入了职工个人缴费制。

虽然从70年代末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尚在进行和探索中,但就其改革的本质而言,是各国为了完善这项制度,使其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相一致,因而,调整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终极,也不是削弱这项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

一、联邦德国模式

(一)建立在19世纪末“铁血首相”俾斯麦社会保障理念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独特模式,因其以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所以也称社会保险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完整体现是德国1975年编纂的《社会法典》。

(二)其特点是:

1、实行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共担,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除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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