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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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实生活中,人总会遇到生、老、病、死,以及就业、各种自然灾害等情况,面临这些困难和风险,依靠什么?当学生毕业走上社会以后,作为一名即将从业的人员,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如何保护?作为一名从事社会管理专业的学生,今后的从业领域,发展空间是什么?能干什么?这些都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

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已有170多年的历史。

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实施的社会政策。

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概念(理论概念)的出现,源于1935年的美国颁行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security,通常被解释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

在实践中,社会保障源于19世纪末欧洲工业社会,1938年,社会保障一词出现于新西兰的一项法案中,1941年《大西洋宪章》中也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作用社会保障的概念。

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作用。

经过170多年的发展,现已推行到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社会保障在各国实践中也就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使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念义,但综合起来,社会保障有着如下共同特征:(1)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与政府,需要国家与政府统一管理。

(2)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稳定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而需要依法实施,体现出强制性。

(3) 社会保障保障采用的是经济或物质援助手段,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成员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并体现公平性。

第十四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十四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

四、东南亚模式 东南亚模式也称为强制储蓄型模式,它是以新 加坡为代表的东南亚各国包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 亚、斯里兰卡等国以中央公积金制度创制的社会保 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不具备再分配功 能的养老金计划模式,与欧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区 别鲜明,颇有特色。保障范围不仅包括社会保险,
还涉及住房、教育、保健、投资等。中央公积 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的强制储蓄性 保险,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参加中 央公积金的成员都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账户 金额占公积金75%,用于购房、养老以及其他 投资)、保健储蓄账户(账户金额占公积金15%, 用于储蓄者自己以及作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 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住院支付或门 诊费用)、特别账户(账户金额占公积金10%, 用于老年生活费和特别急需之用)。
②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交费与享受待遇挂钩, 交费额大小与待遇的多寡挂钩。 ③保险费用的支出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期的 缴费来支付各种保险开支。 ④社会保障的目标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国民经济稳定 及持续发展。 除德国外,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还有美国、 日本、荷兰、奥是以“贝弗里奇报告”为主要标 志而在英国及北欧国家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独特 模式。其理论基石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 主义。它以“收入均等化、福利普遍化、就业充 分化、福利设施体系化”为目标,消除贫困现象, 实现全民福利。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①社会保障覆盖面广,项 目齐全。②保险费率均等,保险支付也均等。③ 推崇公平,不强调或少强调制度的效率价值,以 国家财政作主要支持;④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的行 政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事业统一由卫生社会保障 部主管,形成部、区、地方办事处的行政管理格 局。福利国家模式优点是福利化程度高,缺点是 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第十四章 社会保障法的 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但确立了国家承担最后责任的原则。
• 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评价: • 1、它的性质是居高临下的施舍型。感恩 • 2、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统治者的反抗。灭 火器 • 3、它的保障项目极端有限。只有救灾、济贫、优 抚三大项目。 • 4、保障水平是极端低下的。 • 5、保障效果是不良的。 • 是由起源、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的过度。

第一、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的影响
• (一)促进作用
• • • •
1、经济主体多元性,要求保障对象尽可能扩大 2、市场竞争要求保障调节 3、法制经济要求保障法制化 4、市场开放性要求保障社会化
• (二)阻碍作用即市场失灵 • 宏观原因:
• 1、不能反映经济长期发展趋势,不能解决国民 经济长期发展问题 • 2、不能解决产业结构优化,很难实现重大经济 结构及比例协调问题

在福利国家中,社会保险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中 心,但是社会保障开始向非保险的福利延伸,不仅使社 会保障项目更加齐全,而且更加慷慨。表现为5点:
• 1、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由救济弱势群体、解决 劳资纠纷、缓和劳资矛盾转向构筑社会功能体系。福利 国家的核心价值是经济发展必须服务于人的需要和发展, 不单纯是对市场缺陷的补救,也不仅仅是出于对效率的 考虑。 • 2、社会保障由主要面向工薪收入者转为面向全体公民。 早期的社会救济以及后来的社会保险主要是提供给工资 收入者的,后来进一步扩大到薪金收入者,再进一步扩 大到农民,从而使普遍性原则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 基本待征。
3、不能控制经济周期波动和通货膨胀,难以保持经济总 量平衡 微观原因: 1、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有区别 2、产品本身有外部性 3、信息不能完全对称 4、市场的垄断趋势 5、市场对需求反映的滞后性 6、福利最大化有时取决于分配的边际效用 7、政府有保障社会公平的责任 8、不可抗力有可能导致社会危机

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政府行为的重要一环。

到底社会保障制度是如何演变和发展的呢?从最初的“救济”到现在的“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经历了许多的变化和发展,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社会保障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当时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一些私人机构来运作的,如教会、行会等,它们为自己的成员和家属提供保险和救济。

由于那时没有国家救济的概念,因此这些机构就成了人们生活保障的重要来源。

19世纪,当工业化大踏步发展时,劳动场合中发生的事故源源不断,劳动者在此时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诉求,比如德国的“1883年社会保险法”,同时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工阶级也开始了劳动争议,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创20世纪初,世界各国都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在美国,“罢工保险”、“养老金”等制度得以落实,使得工人可以在退休后得到一定的收入;在英国,工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包括工伤医疗和失业救济等,成功地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

在中国,社会保障的起点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1908年,清政府颁布颁布的《宪法大纲》中,规定政府有责任保障劳工的权益,保障失业者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此外,国民政府时期也建立起了社会保险体系,如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保险法》,建立起了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开始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公有制的经济体系与公共福利制度,保障国民人口的基本各方面权益。

1951年5月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在劳动保障方面健全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发展产业和公益为目的”的目标。

在这种背景下,从1952年开始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全面的落实,确立了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的责任。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不断完善。

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世界社会保障⽴法的起源和发展2019-07-02古今中外各国,都曾发⽣过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常因国度不同和时代不同⽽有其不同特点。

但是,不论哪⼀个国家,在由农业社会向⼯业社会转变过程之中和完成转变之后,都会遇到诸如劳⼯疾病、伤残、养⽼、失业等问题及其家属成员甚⾄其他社会成员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基本⽣活保障等问题,这是⼀个普遍的现象。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业社会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社会保障法律是各律体系中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保障法出现以前,中外国家对待贫穷、灾荒等社会问题,常常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救济和私⼈慈善⾏为以及亲友邻⾥间互济互助等⽅法予以解决。

欧洲⼀些国家的教会把济贫助残看作是⾃⾝的赎罪⽅式。

英国于伊丽莎⽩⼥王当政时期的1601年颁布旧济贫法,规定对贫民施⾏救济是每个济贫区的责任,每区委任救济官,负责为贫民及其家属安排⼯作,对财产占有⼈征收济贫基⾦税。

从1795年开始,英国在修改旧济贫法的基础上实⾏以家庭⼈⼝多少为津贴标准的斯宾汉姆兰德制。

为适应⾃由竞争经济理论的要求,1834年修改旧济贫法,制定新济贫法,规定停⽌“院外救济”,受救济的贫民必须进济贫院、习艺所。

德国于1788年和1852年曾分别在⼀个市区内实⾏过社会救济制度“汉堡制”和“爱尔伯福制”。

中国历史上的许多王朝统治者也曾实⾏过仓储备荒、赈济灾民、救济贫民等等政策。

这些都是优良传统。

但是,⽆论中国或其他哪个国家,它们所曾实⾏和采取过的政策、措施或⾏为,常常实施范围⼩,或者属临时性应急所采取,或者属任意性⾏为,⽽且,⼀般被认为是对受救济者的恩赐,与当今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权利保障性等特点相⽐较,有着本质的不同。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社会保障法起源于欧洲⼯业发达国家,它从产⽣到现在,已经历了⼀百多年的历史。

德国1883年制定的劳⼯疾病保险法和1884年制定的劳⼯伤害保险法,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律。

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

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

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体现,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亦不例外,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考察社会保障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帮助我们拨开笼罩在社会保障法上的迷雾,澄清它的本质。

(一)原始社会保障:制度生成推定早期人类生产力低下,甚至出现人吃人的现象,面对食物匮乏引起的生存压力和周围自然界时时侵害生命的风险,部分人结为组织,就是氏族社会或部落社会,并在组织内采用对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的规则,二者的有机结合为人类提供了生存保障。

正如卢梭所说: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

然而,人类既然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就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1所以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这一客观条件下,由人类的集体行动形成的氏族制度,在当时是最好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利已的,同时也是利他的,并且只有利他,才能利已,这种意识信念在氏族团体成员达成共识之后,又逐渐传递给后代,演变为人类早期的文化价值和最初的道德准则。

并在以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始终成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主流思想基础之一。

当时,同一部落里的人们共同生产劳动,共同分配生活资料,不能劳动或者只能从事较少劳动的老弱病残也能分得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将原始社会称为“原始共产主义”。

从这种意义上说原始社会的分配制度蕴含着社会保障的精神,有着完美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专制社会的社会保障:非制度性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生产基本上以家庭为单位,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融为一体,家庭成员共同生产劳动,共同分配。

原始社会的生产、分配、提供生活保障的单位——部落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家庭、家族所代替。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实生活中,人总会遇到生、老、病、死,以及就业、各种自然灾害等情况,面临这些困难和风险,依靠什么?当学生毕业走上社会以后,作为一名即将从业的人员,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如何保护?作为一名从事社会管理专业的学生,今后的从业领域,发展空间是什么?能干什么?这些都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

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已有170多年的历史。

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实施的社会政策。

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概念(理论概念)的出现,源于1935年的美国颁行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security,通常被解释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

在实践中,社会保障源于19世纪末欧洲工业社会,1938年,社会保障一词出现于新西兰的一项法案中,1941年《大西洋宪章》中也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作用社会保障的概念。

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作用。

经过170多年的发展,现已推行到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社会保障在各国实践中也就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使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念义,但综合起来,社会保障有着如下共同特征:(1)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与政府,需要国家与政府统一管理。

(2)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稳定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而需要依法实施,体现出强制性。

(3) 社会保障保障采用的是经济或物质援助手段,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成员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并体现公平性。

社会法的发展及具体作用

社会法的发展及具体作用

社会法的发展及具体作用一、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法的产生源于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其产生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一国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它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法的发展过程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起步期起步期包括:(1)工厂法阶段。

以英国 1802 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

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发展,雇佣经济取代实物经济,劳资矛盾恶化,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又导致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迫切需要国家出面,采取措施缓解这样的失控局面。

于是出现了最早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私法社会化精神的工厂立法。

(2)社会保障法阶段。

以德国 1883 年的《劳工疾病保险法》为起始。

随着资本家间竞争的不断强化,为了追求更大利润,资本家不断加大对工人的剥削,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进一步恶化,社会风险因素日趋增多和严重,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生存受到极大威胁,国家干预由对劳动者的保护扩展到对贫困者的救助。

这种对贫困者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正是现代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基础。

(二)发展期主要是经济立法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弱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普遍受损,竞争机制受到排斥,宏观经济均衡赖以实现的微观基础遭到严重破坏,从而导致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发生和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无论是经济危机的救治和防范,还是战争的应对,都需要国家干预的触角由社会领域进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干预。

于是,在社会法域出现了以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为内容的经济法。

如美国于1890 制定了《谢尔曼法》,这是社会法发展到经济法阶段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此外,美国还制定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 年) 、《全国产业复兴法》(1933 年)等法律;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 年) 、《煤炭经济法》(1919 年) 、《卡特尔条例》(1923 年) 等法律。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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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4
贝弗里奇的福利国家思想
•代表人物:贝弗里奇
•一是把建设福利国家作为执政目标, 认为福利国家是工业文明和政治 民主发展的必然产物, 能够在非暴力革命的民主环境下消除贫困, 改善 国民福利; 二是提倡劳资合作, 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对国民收入进行再 分配, 以实现社会公平; 三是主张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 由国家提供 普遍的高水平的社会福利。这些主张比较系统地论社会保障制度的理 论基石体现在著名的“贝弗里奇计划”中 •主要主张:建立社会保险—满足居民的进步需求;社会救济—满足居 民的特殊需求;自愿保险—满足较高收入居民的需求。并提出六条原 则:基本生活资料补贴标准一致原则;保险费标准一致原则;补助必 须充分原则;全面和普遍性原则;管理责任统一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15世纪末—19世纪80年代)
1601年英国《济贫法》的颁布:
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 场所;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其建立 收容场所;组织穷人学艺;提倡子女和父母的社会责任; 从富裕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1834年新《济贫法》:
主要主张:补偿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 政府的任何政策都会引起市
场价格变化, 使得一方得利, 另一方受损, 不符合社会福利最优化目 标, 应当通过转移支付, 从受益者那里拿走一部分收入, 给予受损者 补偿。如果一些社会成员经济状况的改善不会同时造成其他社会 成员状况的恶化, 或者补偿了其他成员状况的恶化, 就意味着社会 福利的增加。
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救济不是消极的行动,而是一项 积极的福利措施,由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此类 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2
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

社保产生和发展课件

社保产生和发展课件
万人口,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29人,是欧洲人口最稠密的国家之一,居民 主要是德意志人,有少数丹麦人和吉普赛人。其中,外籍人750万,占人口总 数的9%。 德国于10世纪形成封建国家,1871年建立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当时其工业化才 开始起步,经济发展比英、法两国满了将近一百年。德国首相俾斯麦为了巩 固帝过专制政权,一方面镇压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和社会民主党,另一方面 于1883年开始颁布社会保险各种政策,将社保纳入立法轨道,增加工人福利, 以缓和国内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尖锐矛盾。也因此成为世界上首创立法实 施社保制度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开始推行社会市场经济的模式,这种模式限制市场力量 的过分积累,在主张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强调社会责任,强调高税收高福 利,通过提高消费者集会、刺激技术进步和创新、按劳分配收入和利润的方 式来使市场中的各种力量自由发挥作用,这对于复苏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 德国目前已成为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在国际上仅 次于美国和日本,为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第二大贸易国。
受保人不缴费任何保险费 社会保险待遇偏高 (退休金占工资的70以 上) 保险待遇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 而与劳动贡献挂钩。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机构管理社会保障事宜。
社保产生和发展
案例二:
国情对社会保障模式选择有多大影响
(一)德国 德国国土面积约36万平方公里,位于欧洲中部,北临北海和波罗的海。约8119
疾病保险法规定,对全 从体制上明确了权利与 体从事工业活动的个人, 义务的统一,以缴费作 依法实行医疗社会保险。 为享受保险的条件、保 同时规定,医疗保险费 险费多方共同负担等内 的2/3从投保工人一方提 容。
取,1/3从雇主一方提取。
社保产生和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

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发展

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发展

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筹粮法。

在中国古代,国家有时会主动为人口众多、生活困难的地区提供粮食救济,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需求。

这种措施主要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并没有形成一种普遍的制度。

而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也存在对贫困人口的救济措施,比如罗马帝国的“谷物分发”。

社会保障法真正的产生和发展起步于工业革命。

工业革命使得社会阶级分化愈加明显,工人阶级的生活条件恶劣,面临着贫困、失业、疾病等风险。

面对这一现实,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法的开始出现。

早期的社会保障法可以追溯到英国的《贫民法》和德国的《病人保险法》。

这些法律旨在为工人阶级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通过国家的干预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20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和社会民主党等工人阶级政党的力量增强,社会保障法得到了全面发展。

例如,1911年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1925年美国通过了《社会安全法》,这些法律的实施为社会保障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和二战后欧洲社会民主国家的崛起,社会保障法进一步发展。

1952年英国通过了国民保险法,标志着国民保险制度的建立。

这一体系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保障法的逐渐成熟。

1960年,法国实施了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法国的社会保障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前,社会保障法的发展正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职业转型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法面临着如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如何应对经济不稳定等新问题。

因此,社会保障法必须不断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总之,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的。

它的出现源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发展源于社会阶级分化和工人阶级权益的保护。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保障法不断完善,为人民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然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和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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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教学目的及要求〕本章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社会保障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旨在使学生对社会保障法产生直观的认识。

教学中应通过对社会保障法形成与发展的四个阶段的介绍,以及对社会保障的四种制度模式的分析,阐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中应有的含义。

同时,应结合时代背景,阐明社会保障法产生与发展的诸方面因素,并总结出相应的具有规律性的结论。

学习本章时,学生还应了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几个阶段,熟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状况。

〔主要内容〕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第二节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第三节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本章重点及难点〕本章在教学中应侧重于突出社会保障法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并依此分析和总结出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重点掌握社会保障法形成与发展的四个阶段、社会保障存在的四种主要的制度模式以及中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同时,应了解社会保障法产生与发展的诸方面因素。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一、社会保障法的萌芽(一)社会保障源于济贫思想,而济贫的思想古而有之。

如“大同世界”、“乌托邦”、“理想国”等理想化构想。

(二)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

该法的最大特点是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的责任。

但是该法兼有强迫劳动和法律救济的性质,并以前者为主,过于强调对不劳动者的惩罚而忽视对需求者的帮助,因而,其社会保障的理念还远远未达到接受救济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

但该法的出台表明统治阶级已意识到贫困和失业对其统治的威胁。

旧《济贫法》不仅标志着英国社会政策的诞生,也是其政府通过立法对每一个人强制征收济贫税来救济贫民的创举,从而向公民救济权利制度化迈出重要一步。

(三)1834年英国颁布《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

规定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种积极福利措施。

尽管新《济贫法》实施的并不彻底,而且该法的原则也存在着缺陷,但通过该法创立了英国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机构——济贫委员会,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为以后能在全国按统一标准实施福利政策奠定了必要基础。

同时,新《济贫法》的最大贡献还在于,它确立了享受社会救济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成为未来福利国家的权利基础。

二、社会保障法的诞生(一)1883年德国国会通过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伤残及养老保险法》。

1911年,上述三部法律又被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

尽管这三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仅涉及当时德国就业人口的1/5,但它却确立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障立法之先河。

1911年德国再次颁布《孤儿寡母保险法》,并与以上保险三法一起编纂成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史称“帝国社会保险法典”。

(二)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它是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立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其框架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

美国《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署,负责全国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2)实行全联邦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3)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实施失业保险计划,对雇佣8人以上的雇主征收失业保险税;(4)在联邦的资助下,对州政府实施老人、儿童福利、社会救济和公共卫生措施。

美国《社会保障法》之后,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基本法律被许多国家确立并全面实施三、社会保障法的成熟和发展(一)社会保障法的成熟和发展,其主要标志是以英国为首的“福利国家”理念和立法实践。

1、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成为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192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发表了《福利经济学》,提出了收入均等学说,主张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从而消除两极分化现象。

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著名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从而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

2、1942年1月,英国贝弗里奇爵士提交了《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史称贝弗里奇报告),成为工党政府社会立法的白皮书,提出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计划,即国家对于每个公民的一切生活与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鳏、寡、孤、残人,都给予安全保障。

3、1945年工党执政后,首相艾德礼充分实现了贝弗里奇的主张,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立法,主要包括:1945年的《家庭补助法》、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1948年的《国民救济法》,这五部法律同时于1948年7月5日生效。

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济贫法》在经历了300年后终告废除;4、1948年,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已建成福利国家。

(二)福利国家的理念和英国福利国家的实践,为西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模式,按照社会福利“普遍性”原则,北欧五国包括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冰岛以及法国、德国等国家都宣布进入福利国家。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普遍福利的刺激下,进入资本主义的繁荣时期。

福利政策和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相互促进,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良性循环。

(三)苏联、东欧以及中国和亚洲的社会主义供给的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时期也纷纷建立,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保障模式——国家保险模式,初步建立了工伤、疾病、养老和生育保险制度。

(四)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具体待遇、疾病津贴、医疗护理、失业救济、工伤补偿、残疾津贴、死亡补助以及应遵守的最低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

该公约在国际社会具有重要影响,被誉为国际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和“社会保障的国际宪章”。

四、社会保障法的调整与改革(一)以1973—1975年西方的石油危机为起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出现经济危机,各国的福利开支远远超过GDP和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出了政府财政所能承受的界限,导致财政赤字。

以英国为首的福利国家更是不堪重负,相继开始改革。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增加社会保障费的收入,减少社会保障金支出。

在具体的措施上,主要包括:一是提高或取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即不论工资多少,全部都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增加社会保障的收入;二是提高社会保险费率;三是征收社会保障税。

特别是开征了退休金、疾病保险金、残疾补贴、失业救济金的收入所得税;四是减少社会保障金,即降低或取消了各种保险金、补贴、津贴的待遇水平。

同时,西方在社会保障的开源节流方面,还大量引进私有化制度,允许民办医疗单位参与医疗保险,并对公房制度进行改革,大量出售公房,减少政府负担。

(二)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国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对传统的“国家保障”模式进行反思。

从80年代初期开始,东欧及苏联等国,开始对全国统一集中管理社会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并引入了职工个人缴费制。

虽然从70年代末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尚在进行和探索中,但就其改革的本质而言,是各国为了完善这项制度,使其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相一致,因而,调整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终极,也不是削弱这项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一、联邦德国模式(一)建立在19世纪末“铁血首相”俾斯麦社会保障理念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独特模式,因其以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所以也称社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的最完整体现是德国1975年编纂的《社会法典》。

(二)其特点是:1、实行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共担,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除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般情况下双方各占50%。

当保险基金开支入不敷出时,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交费与享受待遇挂钩,交费额大小与待遇的多寡挂钩。

3、保险费用的支出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期的缴费来支付各种保险开支。

4、社会保障的目标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国民经济稳定及持续发展。

(三)除德国外,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还有美国、日本、荷兰、奥地利等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建,也吸收了德国模式的许多做法和经验。

二、福利国家模式(一)是以“贝弗里奇报告”为主要标志,而在英国及北欧国家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独特模式,其理论基石是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

(二)特点是: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社会保障覆盖面广,项目齐全。

社会保障项目包括了国民保险、国民保健服务、国民工伤保险、国民救助与免费制度的补充给付、家庭津贴、免费年金制度等。

社会保障覆盖了全体国民。

依照规定,凡在工作年龄之内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国民保险,从而获得各种保险待遇资格。

而没有资格参加国民保险的公民则可享受国民补贴。

2、保险费率均等,保险支付也均等。

即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和保险给付标准。

3、推崇公平,不强调或少强调制度的效率价值,以国家财政作主要支持;4、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

社会保障事业统一由卫生社会保障部主管,形成部、区、地方办事处的行政管理格局。

(三)福利国家模式优点是福利化程度高,缺点是国家财政负担过重。

三、苏联、东欧国家模式(一)这种模式由原苏联倡导并实施,其理论根据是来自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划分。

剩余劳动部分,包含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们的赡养费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理论认为社会保险费用亦由国家在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中作了“扣除”,所以个人不应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特点:1、社会保险事业完全是国家包办,个人不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2、年金制度不统一,且种类繁多。

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干部和职员执行不同的标准。

而且在干部和职员中又划分不同的职业待遇;3、社会保险范围较广,包括生、老、病、残、死亡等;4、社会福利设施齐全。

包括疗养院、休养院、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文化宫、俱乐部、运动场等公共福利设施。

(三)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前实行的就是这种模式。

国家包揽太多,不堪重负,也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相悖。

四、东南亚模式(一)东南亚模式也称为强制储蓄型模式,它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南亚各国包括马来西亚、印尼、斯里兰卡等国以中央公积金制度创制的社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不具备再分配功能的养老金计划模式,与欧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区别鲜明,颇有特色。

(二)特点是:1、是以家庭为中心构建,政府起了重要的引导作用;2、建立了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制度,强调社会保险的激励机能;3、注重中央公积金的安全运营,政府对公积金的投资渠道作了强制性规定。

(三)优点:不受人口老龄化程度影响,国家财政负担很轻,也不存在养老代际转嫁问题;缺点:基金亦受物价波动影响,须有得力的保值措施;同时缺乏社会保障的互助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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