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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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号)
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红线定位图;
(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三)建筑红线外30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本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要求外,还应考虑降水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确定支护方案。做到确保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八、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实施:
(一)开挖深度5~10米的或软土地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技术负责人等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并聘请有关岩土设计、科研等单位的专家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九、深基坑支护设计收费,由甲、乙双方商量收取。
建设单位不得借故拒付和随意压低造价,凡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工期,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工程施工前,应掌握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安全状况,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及邻近建(构)筑物业主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对已有裂缝和不均匀下沉等要事先做好检测记录和标记,有条件的还应录像存档;作为施工期间定期对其裂缝、沉降、垂直度等观测的分析对比资料。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支护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遵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制定出严谨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健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控制坑边堆载和施工用水、雨水的排放措施,并建立支护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周围土体沉降及周边建(构)筑物变化的观测记录和定期分析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对周边和附近有河渠及地下管线经过的地段要有特别监控保护措施。
十二、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现场监理和监督人员必须分别认真履行检查和监控职责,督促支护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情况;施工用水、雨水排放措施、坑边设施搭设和各项观测记录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
十三、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建委。如发现有不报或瞒报者,除追究企业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以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
(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应当通过专家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邻近地铁、隧道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