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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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
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
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所有县城(三州部分县城除外)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开展污泥综合处置。
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增容改造。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对经论证不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同步建成配套脱硝设施。
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应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的淘汰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预警调控,将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减排,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省、市(州)人民政府要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
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严格实施排污申报,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
继续实施重点污染企业挂牌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示范推广体系,筛选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地区。
坚持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造纸、印染纺织、食品酿造、医药、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十二五”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非重点企业自愿审核,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以“双超双有”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为主,依法依规发布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录,定期开展审核。
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和后督查。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尽量就近、就地处置和综合利用。
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置与管控体系,在水污染严重或水环境容量小的区域,着力提高废水排放量1万吨/日以上的园区及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根据总量减排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排放标准。
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上大压小”、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
以电力、冶金、建材、燃煤锅炉为重点,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钢铁行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尘器。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加强城市污染综合治理。
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稳步推进环保模范城
市创建活动。
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扬尘控制,对问题集中区域进行专项整治。
加强城市(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环保定期检验,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
到2015年,省控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达到90%。
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控制。
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从严核定水域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岷江流域重点抓好成都、眉山段水环境整治;沱江流域突出德阳、成都污染控制,强化石化园区污染深度治理;嘉陵江、涪江、渠江、金沙江、雅砻江等水质良好的水域实施水质维护,强化出川断面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传统产业升级。
优化流域产业布局,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干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布局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环境隐患突出的产业。
依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区,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
推进流域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水质监测和风险防控。
到2015年,全省五大水系国控、省控断面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70%,劣Ⅴ类水质的比例不超过6.5%。
加强重点小流域和湖库污染综合治理。
以釜溪河、威远河等不达标小流域为整治重点,加强流域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开展枯水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试点。
以邛海、升钟水库、长葫水库、黑龙滩水库、紫坪铺水库、泸沽湖为重点,推进全省大中型水库水质保护,加强供水人口集中的湖库污染综合治理。
(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治理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集镇和村庄。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城市周边村镇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的模式,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农村住户实施“两池六改”(建沼气池、生活污水处理利用池,改房、改厨、改厕、改路、改水、改环境),推进生态家园建设。
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推进养殖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物统一收集、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生产技术,控制网箱养鱼,禁止施肥养鱼。
到2015年,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
加强面源污染防治。
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加强重点区域尤其是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和“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