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 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我国,物业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是由开发商缴纳的。
因为在我国所有的工程质量都规定的有使用年限,也就是最低保修期,在质量保修期之内,如果说物业工程的质量都出现了什么问题,但是施工单位又不作为的话,开发商所缴纳的质保金的返还问题就会受到影响。
关于这一点,国家是有所规定的。
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物业集团维保修工作管理办法
物业集团维保修工作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物业管理效率,确保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安全,物业集团维保修工作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工作内容1. 对物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 及时处理住户投诉和报修事项,解决各类问题。
3. 开展设施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保养工作,延长设备寿命。
4. 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与美观,提升居民幸福感。
5. 提供紧急维修服务,保障住户生活安全。
二、工作流程1. 接受维修工作委派,及时响应并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
2. 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如需更换配件,需经过审批。
3. 填写维修记录,包括设备信息、维修内容和维护建议。
4. 完成维修工作后,及时向业主反馈情况,并征得满意度。
三、绩效考核1. 根据维修工作量和质量评估工作人员绩效,设立绩效奖励制度。
2. 定期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对维修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3. 对业主满意度进行调查和统计,及时处理投诉并改进服务。
四、服务标准1. 严格遵循维修操作规范,确保工作安全和质量。
2. 客户至上,维修工作需快速响应,满足不同需求。
3. 维修工作人员需穿着工作服进行服务,提高专业形象。
4. 禁止私自接单,谨慎维修处理,杜绝违规行为。
五、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物业集团维修部门需遵守本办法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3. 对于重大维修工作或预算超支情况,需报经物业集团领导审批。
4. 对于新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需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更新知识。
以上为物业集团维保修工作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维修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住户生活品质。
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物业管理保修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保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对所管理的小区或建筑提供的保修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修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保障维修维护工作的及时、有效、规范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互动,及时了解业主的维修需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业主有权利依据本规章制度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维护的要求,并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保修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保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针对小区或建筑内部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二)小区或建筑内公共设施出现故障时的紧急维修服务;(三)小区或建筑内部公共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四)对业主自购的公共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维修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修服务流程,明确保修申请、接受、处理、跟踪和回访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业主提出保修申请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的24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对维修情况进行初步评估,提出维修建议。
第九条在维修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人员操作规范,材料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维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维修记录,填写维修报告,并邀请业主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第三章保修服务标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保修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保修服务记录,保留相关资料,并定期向小区业主公示维修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紧急维修机制,对出现严重故障影响居民生活的设施,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维修服务有异议时,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诉,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物业保修金的性质和用途物业保修金是指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保障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的资金。
物业保修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意愿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物业保修金的计算标准以每平方米或每套房屋为单位计算,并在业主大会上公示。
第四章物业保修金的缴纳方式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物业保修金,并在业主大会上独立审核。
物业保修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方式进行缴纳,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
第五章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保修金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的监督和检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并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物业保修金的追索和返还如果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存在违规行为或超支现象,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追索要求,并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已经使用完毕或不需要再进行保修的物业保修金,应当及时返还给业主。
第八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以前已经发生的事项,适用以前的管理规定。
对于不明确或需要补充的事项,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决定,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督。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的颁布,意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希望各位业主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环境。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潍建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2010〕18号)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9月15日印发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区保修金的收缴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范围内(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等)保修金交存,暂按如下标准执行:(一)低层和多层(6层及以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30元;(二)小高层(7—12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50元;(三)高层(13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保修金70元。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前,持有关资料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
四、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及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五、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监管及退还工作。
保修期内,开发企业履行了相应保修义务的,要分阶段按保修金本息余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开发企业。
具体退还比例为:满2年退还本息余额的30%;满5年退还全部本息余额。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4月19日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发〔2010〕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城市房管局:为明确保修期内物业的保修责任,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制度)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保障物业于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物业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新建物业的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仍和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且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仍和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修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新建的低层和多层、小高层、高层物业,应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4%、5%交存保修金。
各类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七条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仍壹定比例的保修金或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按3个、2个、1个百分点的比例退仍该项目保修金;(二)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运河杯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开发项目,可分别按3个、2个、1个百分点的比例退仍该项目保修金;(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且且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
前款(壹)至(三)项累计计算,实际收取比例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1%。
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济建【2013】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0日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和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政府监管、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应当将物业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扶持、激励政策,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专业化、产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1 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金管理。
二、保修金来源及交纳2.1 保修金来源:(1)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交纳保修金;(2)非新建住宅小区,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保修金。
2.2 保修金交纳标准:(1)新建住宅小区:低层和多层建筑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交纳;小高层建筑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4%交纳;高层建筑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交纳;(2)非新建住宅小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
三、保修金管理3.1 保修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并设立专门的保修金账户。
3.2 保修金账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3 保修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先使用后补充;(2)优先用于保修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3)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3.4 保修金使用程序:(1)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保修金申请,并附具维修、更新、改造方案;(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3)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4)维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使用情况。
四、保修金退还4.1 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剩余的保修金退还业主。
4.2 退还保修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物业管理企业提出退还保修金申请;(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3)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退还保修金。
五、监督与责任5.1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保修金管理的监督,确保保修金安全、合理使用。
5.2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制度,挪用、侵占保修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3 业主对保修金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引导推动旧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建设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重点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管理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物业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保修金交纳1. 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
2. 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交纳物业保修金。
第八条保修金使用1. 物业保修金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费用。
2. 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3. 物业保修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九条保修金退还1. 物业保修期结束后,如无物业维修费用支出,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退还物业保修金。
2. 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退还物业保修金。
第十条监督管理1. 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2.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的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权属不变原则;(三)政府监管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保修金管理职责第四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保修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等事项。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是保修金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核算、退还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保修金。
第三章保修金交纳第七条保修金交纳标准:(一)住宅物业: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纳;(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物业: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交纳。
第八条保修金交纳时间:(一)新建物业: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一次性交纳;(二)存量物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交纳。
第四章保修金使用第九条保修金使用范围:(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二)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的物业损坏;(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物业损坏。
第十条保修金使用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三)保修金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保修金退还第十一条保修金退还条件:(一)物业保修期满;(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退还。
第十二条保修金退还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退还申请,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批准;(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退还保修金。
第六章保修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确保保修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保修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正。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济宁市各类物业也日益增加,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1. 物业管理的范围涵盖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
2. 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洁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维修、安全管理、停车管理、保安服务、消防安全等。
三、物业管理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维护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告管理、业主投诉处理、安全巡检等,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公开,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2.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用,如确实需要提高,应提前向业主做出合理解释,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物业管理纠纷处理1. 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应首先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进行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申请由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 若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解决纠纷,各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物业公司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六、监督与执法1.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并公布处罚结果。
2. 物业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并积极整改、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 物业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跟进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做到规范运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济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自治第四章社区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附则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办法,保障住宅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等。
2. 定义2.1 保修金保修金是指住宅物业业主定期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维护和修缮住宅物业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2.2 住宅物业住宅物业是指供居住的房地产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等。
3. 保修金收取和管理3.1 保修金的收取方式保修金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收取。
具体的收取方式由物业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
3.2 保修金的使用范围保修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住宅物业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清洁、绿化、保洁等;•住宅物业的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公共区域的装修和改造工作;•其他与住宅物业维护和修缮相关的费用。
3.3 保修金的管理为确保保修金的有效使用和查核,需要建立健全的保修金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设立专门的保修金管理账户,用于接收和支出保修金;•保修金的收支需要经过住宅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审批;•每笔保修金的收支都需要有相应的凭证和文件,并进行登记和归档;•定期公开保修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4. 保修金的使用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保修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并允许业主提出质疑和建议。
4.2 按需使用原则保修金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住宅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在使用保修金时,应先从紧急维修和设备损坏等方面考虑,确保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
4.3 经济合理原则保修金的使用应经济合理,不得浪费和滥用。
在使用保修金时,应充分比较不同的维护和修缮方案,并选择经济合理且效果最佳的方案。
4.4 先付后补原则住宅物业在使用保修金时,应先由物业管理方垫付相应费用,后续再向业主收取相应的保修金。
物业管理方应保留相关的收款凭证和发票,并随时提供给业主查验。
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特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济宁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济宁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济宁市维修基金是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从小区业主处收取的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维护的费用。
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合理。
一、维修基金的缴纳对象。
根据《济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的缴纳对象为小区内的业主,包括住宅、商铺等业主单位。
二、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通知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维修基金。
缴纳方式一般包括线下缴费和线上缴费两种方式,业主可根据自身方便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
三、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
1. 按建筑面积计算。
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一般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即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费用进行缴纳。
具体的标准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大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并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 根据房屋类型确定。
不同类型的房屋,其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寓、别墅、商铺等不同类型的房屋,其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会有所差异,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3.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确定。
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需要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包括小区的年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因素。
一般来说,老旧小区的维修基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以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四、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维修基金进行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五、维修基金的监督机制。
业主大会是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的重要机构,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审议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同时,业主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维修基金的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包括责令补缴、限制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等措施。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在我国,物业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是由开发商缴纳的。
因为在我国所有的工程质量都规定的有使用年限,也就是最低保修期,在质量保修期之内,如果说物业工程的质量都出现了什么问题,但是施工单位又不作为的话,开发商所缴纳的质保金的返还问题就会受到影响。
关于这一点,国家是有所规定的。
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在我国,物业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是由开发商缴纳的。
因为在我国所有的工程质量都规定的有使用年限,也就是最低保修期,在质量保修期之内,如果说物业工程的质量都出现了什么问题,但是施工单位又不作为的话,开发商所缴纳的质保金的返还问题就会受到影响。
关于这一点,国家是有所规定的。
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物业项目保修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保修管理办法1. 保修管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建设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项目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然而,物业项目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故障,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保修管理办法,以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和故障,提高物业项目的使用效率和用户满意度。
2. 保修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制定物业项目保修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平公正:保修工作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用户的保修请求,不偏袒任何一方。
•及时响应:保修人员应在接到保修请求后及时响应,并按照约定时间解决问题。
•专业高效:保修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快速、准确地解决各种问题和故障。
•用户参与:用户应积极参与保修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问题描述和必要的配合。
3. 保修管理的流程与步骤3.1 保修申请与登记用户在发现物业项目问题或故障后,需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保修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项目名称:填写需要保修的物业项目名称。
•问题描述:详细描述出现的问题或故障现象。
•联系方式:留下用户的手机号码或其他可联系到用户的方式。
物业管理部门接到用户的保修申请后,会对保修请求进行登记,并为保修请求分配唯一的保修编号。
3.2 保修派工与跟踪物业管理部门根据保修登记情况,将保修请求派给相应的保修人员。
保修人员应按照约定时间前往现场,并解决被保修项目的问题或故障。
在保修过程中,物业管理部门会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保修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保修工作。
3.3 保修结果反馈与评价保修人员在完成保修工作后,需要向用户反馈保修结果,并征得用户的满意度评价。
用户可以根据保修人员的工作表现,对保修结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态度:保修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亲切、耐心。
•解决效果:保修人员是否完全解决了问题或故障。
•时间效率:保修人员完成保修工作的用时是否合理。
4. 保修管理的责任与义务4.1 物业管理部门的责任与义务物业管理部门作为保修管理的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组织制定和实施保修管理办法;•及时响应用户的保修请求,并进行保修派工和跟踪;•监督保修人员完成保修工作,并对保修结果进行评价和统计;•定期对保修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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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物业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新建物业的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修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新建的低层和多层、小高层、高层物业,应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4%、5%交存保修金。
各类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七条经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或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
(一)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 级、2A 级、1A 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按3 个、2 个、1 个百分点的比例退还该项目保修金;
(二)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优秀住宅小区、运河杯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开发项目,可分别按3 个、2 个、1 个百分点的比例退还该项目保修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并且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但最多不超过 1 个百分点。
前款(一)至(三)项累计计算,实际收取比例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1%。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以不交存保修金。
第九条按照规定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在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交纳标准,从监管项目预售款中将保修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专户,并告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规定不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交纳标准,将保修金一次性按幢交存至保修金指定专户。
第十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收取保修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保修金。
保修金存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在物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出示保修金交存证明。
未交纳保修金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受,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房
屋确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 5 年,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面等防渗漏工程不低于5 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 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统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在房屋建筑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建筑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
(一)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不当装修和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在物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经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使用保修金
予以维修。
第十六条物业专有部分需要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的,由相关业主申请使用保修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
第十七条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应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下达履行保修义务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自接到履行保修义务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予以维修;逾期未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维修。
第十八条承担维修的单位,应当编制物业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维修。
实施物业维修的单位应按照经核准的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填写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后,报物业主管部门。
物业维修过程中,实施维修的单位认为需要追加维修资金的,应当重新编制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对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核准的工程预算的,自收到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之日起20 日内向维修单位拨付维修资金。
超预算部分资金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在物业维修工程结算之日起30 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函告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问题须紧急抢修的,业主可先行垫资维修,并保存相关证据,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
的,可以使用保修金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存有异议,拒绝实施维修的,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了相应物业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在相应物业保修期满之日起30 日内退还相应分部工程保修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四条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示保修金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保修金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 年3 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3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