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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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工资拖欠的原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责任主体拖欠工 程款,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制度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发展,提高社会公 平正义水平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市场秩序,确保农 民工工资不再被拖 欠
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认识到保障农民工权
益是企业的责任之一,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金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
促进城乡发展
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借助保证 金制度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经济活力。
3
缴纳时限
一般在项目开工前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完成 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的用途和支付对象
用途
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包括因各种原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 支付工资缺口部分。
支付对象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支付给相关的雇主、承包方 或政府有关部门。
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要求
监管
实施步骤
各单位先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承 诺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并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国务院及各部委
省级政府及部门
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并监督执行。

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11.1日施行)劳动法库

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11.1日施行)劳动法库

⼈社部新规:⼯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2021.11.1⽇施⾏)劳动法库⼈⼒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2021年8⽉17⽇⼯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沪人社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委、水务局、绿化市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了《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2年6月14日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兼顾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颁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文号】豫劳社监察〔2003〕19号【颁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3-12-17【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全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要点分析与解读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要点分析与解读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要点分析与解读引言2021年8月17日,人社部、住建部、铁路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从保证金的储存义务人、使用及监管几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涉及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具体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

本文将对该规定涵盖的若干重要条文进行梳理,以促使我司在今后承接施工总承包项目及专业分包项目的管理工作得以合规、有序进行,逐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1.《规定》出台的背景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现有农民工2.85亿人,其中建筑行业占比达18.3%。

可以说建筑领域的农民工既是农民工队伍中的一支主力军更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现阶段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

农民工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也是无数个家庭的的顶梁柱,通过血汗换来的工资或许是他们的唯一经济来源,如果农民工的基本工资收入得不到有利的保障,不仅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

同时也会让社会契约的公信力降低,导致公平公正义理念难以贯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06年1月,迫于我国尚面临着严重的农民工工资被克扣及拖欠的问题,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该意见重点强调,应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只有相应的制度完善起来,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难题。

制度的确立,强制了部分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在其银行账户中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得以实现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2016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该意见将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市政、水利、交通等相关工程建设领域,并在以上领域实现全面覆盖。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邵市政办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1〕33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07〕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确保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中心、建设、建工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政务中心、建设、建工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的3%(项目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各1.5%,但两个单位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收取到位。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盐建建筑〔2017〕1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缴存时点和比例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价款总额3%-5%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帐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二、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两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明确保留的,是维护农民工和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建立“两金”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这意味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1. 缴纳主体: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2. 缴纳比例: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

3. 缴纳方式: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保函等方式缴纳。

三、保证金的监管1. 监管机构:工资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用账户中,由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使用原则: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 退还机制: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雇主。

四、违规处理1. 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 挪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监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规定1. 农民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鼓励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关键细节之一。

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多种类型。

这一细节的重点在于确保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不论项目规模、性质如何,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环节。

雇主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这一细节强调了雇主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3.28•【文号】人社厅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号)部属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一、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促进工资合理增长(劳资司、法制司负责)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争取尽快下发。

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向餐饮、商业、服务业等领域扩展。

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意见》,争取年底前下发实施。

将已发生和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对发生过工资拖欠企业的约束性监管和事前防范,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处理。

研究起草《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着力促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生产一线的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

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五年覆盖计划。

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在未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使集体合同制度基本覆盖各类企业。

结合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重点在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使农民工工资成为集体协商的重点。

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研究,建立评估机制。

对全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对标准偏低的地区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督促各地区完成今年的调整任务。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劳资司、法制司负责)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081号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的规定,我站制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六年七月三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一、缴纳对象建筑业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列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对象名单: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访闹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因违规用工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违规用工视同违法分包,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违规用工包括:①将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的;②劳务企业将劳务作业项目再行分包的;③不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④施工总承包企业不缴、少缴、欠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

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将企业名单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汇总,经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一次公布的名单应追责至2005年1月份,以后按新发生行为在季后首月的10日前上报。

建筑业企业在进入名单两年内未发生以上行为的,从缴纳名单上删除。

二、缴纳帐户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全市统一帐户管理,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在市建行二支行开设专用帐户。

三、缴纳程序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监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为市受理服务中心)向属于缴纳对象的施工企业开具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告知书(全市统一样式)。

施工企业根据告知书的缴纳金额开具银行本票,交至小木桥路683号1楼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交施工企业。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市级为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行工程保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厅局《AA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豫建〔2018〕1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豫建行规〔2019〕2号)和AA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AA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4〕68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通知如下:一、保证金缴存范围及管理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缴存保证金。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在项目现场张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权利,公开相关部门及本企业受理拖欠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区内申办施工许可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储存保证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保证金的缴存可采取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保险保函等第三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采用现金缴纳的,将核定金额存入保证金专户;采用保函的,使用统一制定的保函文本,将保函原件交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集中保管。

4.工程保证业务统一使用《AA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工程担保保函使用《管理系统》出具统一编号的保函。

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也应录入《管理系统》。

银行保函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明确本行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便于出现拖欠时索赔。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榆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7日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等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物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条市人社局与市建规局(含各县区)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批准立项时,到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市(县区)人社和建规部门的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

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以后,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青人社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

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对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关于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关于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关于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1. 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大量的建设项目涌现,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建设行业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提升建设行业的发展质量,本文提出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2.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概念与目的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在建设领域中,用雇主或企业提供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减少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3.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原则与运行机制3.1. 原则工资保证金制度应符合以下原则:•公平原则:保证金应按照一定标准统一收取,不因农民工的职位、性别、年龄等因素而产生差异对待。

•透明原则:保证金的数额、用途、退还机制等应明确规定,保证信息的透明度。

•扣除原则:当农民工的工资出现拖欠等问题时,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于支付欠款,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3.2. 运行机制•政府角色: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或雇主提供工资保证金,并建立监管机制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收取方式:建设单位或雇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工资款项存入专门的工资保证金账户。

•用途与监管: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用途应明确规定,仅限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罚款等与农民工工资相关的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正当使用。

•退还机制:建设单位或雇主在农民工工作满一定期限且工资支付正常的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退还申请,并公开透明地进行相关操作。

4.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优势4.1.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减少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按时获得应得的合法工资。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提高工人对法律保护的信心。

4.2. 提高建设行业的发展质量通过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行业将能够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参与,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精品

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精品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tjsjz.)(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XX]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XX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XX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一)申请启动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商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预防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其本金、沉淀资金和利息专项用于出现特殊情况应急支付施工企业及其分包单位、个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工资保证金管理台帐,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新开工项目合同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合同价款的3%计算预存;合同价款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2%计算预存;合同价款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1%计算预存;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按0.5%计算预存;(二)在建项目按照未付合同价款计算预存;(三)室内装饰工程按合同价款的3%预存;(四)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项目,按每人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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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06]第081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的规定,我站制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六年七月三日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
一、缴纳对象
建筑业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列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对象名单:
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访闹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违规用工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违规用工视同违法分包,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违规用工包括:
①将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的;
②劳务企业将劳务作业项目再行分包的;
③不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④施工总承包企业不缴、少缴、欠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

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将企业名单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汇总,经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一次公布的名单应追责至2005年1月份,以后按新发生行为在季后首月的10日前上报。

建筑业企业在进入名单两年内未发生以上行为的,从缴纳名单上删除。

二、缴纳帐户
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全市统一帐户管理,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在市建行二支行开设专用帐户。

三、缴纳程序
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监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为市受理服务中心)向属于缴纳对象的施工企业开具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告知书(全市统一样式)。

施工企业根据告知书的缴纳金额开具银行本票,交至小木桥路683号1楼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交施工企业。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市级为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

四、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采取按项目缴纳的方式,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10%÷工期天数×30。

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当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下降20%;当年发生拖欠工资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上浮20%,以此类推。

五、保证金的使用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施工单位无力偿付、有可能引发大的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经施工单位申请,具体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机构(市级为市安质监总站)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从保证金中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不足部分按以下顺序支付:
1、施工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统筹使用,按施工单位的申请从其它项目的保证金中弥补差额。

2、若施工单位保证金不足的,由建设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在下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六、退还程序
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供劳务企业出具的人工工资全部结清的证明,经具体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机构(市级为市安质监总站)审核,开具退还保证金证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上述手续完成后,施工企业可携带以下材料,到小木桥路683号1楼结算中心办理保证金本金、活期利息退还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退还保证金证明;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
(4)企业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5)工资保证金退还帐户(原则上按照交付时的路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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