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河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河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印发的《“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产生源头控制,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行为,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
二、目标指标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
1.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2.全省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总量比2010年增加75%以上(持证单位);3.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4.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5.完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
6.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到2017年,全省危险废物实现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的危废环境管理机构并实现达标验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危险废物基础调查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库。
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依托环保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涉及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所有信息数据全部纳入系统数据库。
2013年底前,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年修订)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我厅修订完善了《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抓好落实。
联系人及方式:张启发*************(兼传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30日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1]48号);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28条;6、《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7、《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冀环防〔2010〕330号);9、《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11〕130号);10、《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二、审批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危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危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工业生产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也随之增加。
危废的不合理处理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还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为了有效解决危废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我国制定了危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整治目标。
1. 到2025年,建立健全的危废监管体系,实现危废的全程可追溯和全程监控。
2. 到2030年,基本消除危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威胁,形成危废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1. 加强危废监管,建立危废全程监管平台,实现对危废的全程追溯和实时监控,加强对危废产生、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
2. 推动危废资源化利用,鼓励企业开展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推动危废资源化再利用,减少危废对环境的污染。
3. 完善危废处置设施,加大对危废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危废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确保危废得到安全、合理的处置。
4. 强化危废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对危废产生、转移、处置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危废处理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
5. 加大危废治理力度,加强对危废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加强危废管理和治理,减少危废产生和排放。
四、整治措施。
1. 建立健全危废监管体系,加强对危废产生、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危废全程可追溯和全程监控的监管体系。
2. 加大对危废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对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危废资源化再利用。
3. 加强危废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大对危废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危废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4. 加强危废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对危废产生、转移、处置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危废处理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
5. 推动企业加强危废管理和治理,加大对危废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加强危废管理和治理,减少危废产生和排放。
五、实施保障。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危废整治工作的开展。
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石环保〔2011〕328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环保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我局制订了《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主题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通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印发(共印50份)石家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卫生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11〕130号)文件,结合《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为出发点,以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严厉查处危险废物排放、非法转移和处置行为,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规范范围全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三、工作任务(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所辖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石家庄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试行)》(见附件)报市局污防处。
同时按照《转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石环保〔2011〕327号)确定所辖企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冀建法改〔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26日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各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运行企业”)应当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危废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危废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废物的排放和处理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解决危废排查整治问题,制定并实施危废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
1. 确保危险废物排查全面覆盖,无遗漏;2. 制定合理的整治措施,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3. 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视程度。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排查计划。
针对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来源,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范围和时间节点。
2. 开展危废排查。
依据排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危险废物的排查工作,包括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排查,确保全面覆盖。
3. 分类整理数据。
对排查所得的危险废物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处理方式等信息。
4. 制定整治方案。
根据危险废物排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包括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回收等措施。
5. 实施整治措施。
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整治措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
6.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危险废物的整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治效果符合要求。
四、保障措施。
1. 宣传教育。
加强对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促进主动参与。
2. 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大对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鼓励奖惩。
对于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五、总结。
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通过全面的排查和科学的整治措施,才能有效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六、建议。
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共同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开展我省制药 (含兽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制药行业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综合防治,促进制药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防治制药行业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以防治制药行业产生的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残留药物活性成份、恶臭物质、挥发性有机物 (VOC)、抗生素菌渣等污染物为重点,以环境执法、环保核查、挂牌督办等为手段,按照“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源头控污,加强精细化管理,推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减少废气排放,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厘清责任和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举措,提升科技防污治污能力,力争通过综合整治,大幅削减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制药企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一)废气治理目标到20XX年底前,制定颁布《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发展计划》。
到20XX年6月底前,建成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体系。
到20XX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完成治理工程任务目标。
到20XX年底前,制定颁布产量较大的部分药品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地方标准。
(二)废水治理目标全省制药企业废水预处理率确保达到XX%。
到20XX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完成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并确保排放废水的各项指标稳定达标。
(三)固废治理目标到20XX年底前,提高制药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建成一批制药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制药行业抗生素菌渣等危险废物,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三、重点工作(一)强化执法后督察,全面摸清制药企业底数1. 强化执法后督察。
河北省无废城市实施方案
河北省无废城市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固体废物排放,河北省提出了无废城市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推动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该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首先,河北省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各地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推动居民分类投放,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同时,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分类处理能力。
其次,河北省将加大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同时,加强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支持,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河北省将加强对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监管和执法。
建立健全的城市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城市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最后,河北省将加强对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总之,河北省无废城市实施方案的落实将有力推动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开展。
通过各项措施的有力推动,将实现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效果,为打造生态文明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整治危废方案
整治危废方案随着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和现代消费方式的普及,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
这些危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处理和管理危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整治方案。
危险废物是指由工业、农业、医疗等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感染性等特性的废物。
危废的处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涉及到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持续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整治危废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整治危废的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各国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来推动危废的整治工作。
例如,建立健全的危废管理体系,加强对危废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的监管。
2. 危废分类和标识:为了有效地管理危险废物,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标识。
各国应制定统一的危废分类标准,明确不同类型的危废的处理方式和要求,同时还应制定统一的标识标志,便于危废的辨识和监管。
3. 危废的收集和运输:为了确保危废的安全和高效处理,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危废收集和运输系统。
各国应制定收集网络,确保危废的及时收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危废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污染和伤害。
4. 危废处理技术和设施:为了彻底治理危险废物,必须发展适用的处理技术和设施。
各国应加大对危废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广和应用成熟的处理技术,并建立起一批具备高效、环保的危废处理设施。
5. 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知和意识,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国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向社会大众普及危废的相关知识,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危废处理的技能和意识。
6. 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危险废物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各国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共享危废处理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危废整治工作。
总之,整治危险废物是一项重大的环境保护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冀政办[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拟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职能,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
(三)转移和下放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工作;环境标志、环保产品以及其他有关资质审核、认证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审查工作;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核技术应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等,交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国家和全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河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基本情况
各类危险废物台账建立情况
是否建立齐全
缺少内容
上一年度产品、产量
上一年度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2.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厂内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危废贮存设施是否进行环评和验收验收来自位验收文号验收时间
设施和包装物的危险废物标识规范情况
危险废物按特性分类贮存情况
是否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遗撒、泄露情况
3.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危废接收单位持有相应类别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经营单位名称
危废经营许可证号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资质情况
运输单位名称
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今年以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情况
今年以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
4.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
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评和验收情况
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情况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
5.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节
现场核查结论: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建议
□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刑事侦查□专案查处□限产停产
□关停取缔□挂牌□约谈□列入黑名单□其它
2016年以来,省、市、县三级执法检查或工作督查中,被查处、通报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环保部门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附表1
河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基本情况
_________市_______县(区)编号:□□□□□□□□□□□
企业名称(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经纬度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环评内容
主要产品、年产量(吨/年)
危废种类
数量(吨/年)
企业危险废物相关情况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危险废物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进程,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在海洋上产生的移至陆地上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固定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目标和措施,纳入环境保护规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研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石环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石环发[2012]14号)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全过程监管,杜绝因危险废物收集、中间过程流失、处置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针对本单位各类外运处置、回收的固态、液态废物进行申报登记造册。
1、申报项目:蒸馏釜残、反应釜残液、废催化剂、菌丝、溶媒、活性炭、污泥等所有危险废物要求分类识别、申报并建立储存台账;2、申报内容:产生量、外运量、运输周期、运输车辆(精确到罐、泵、日、时、车牌号),申报内容企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接收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相关资质及委托协议,按焚烧、回收、填埋等处置方式分类进行申报备案。
(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按照环评批复及资质规模有关内容,以月为周期,将储罐容积、接料批次、接料时间、运输车辆牌照及运输量、蒸馏回收废渣收集处置、蒸馏回收、焚烧装置开启时间及处置量、焚烧残渣封存管理等情况进行申报,提供蒸汽、电、柴油消耗量及相关票据证明。
(四)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在产生单位接取物料后,不得在接收处置单位以外的地点长时间停留。
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停靠的,需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未经备案去向不明的,按非法转运危险废物处理。
(五)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应按管理要求规范存储危险废物。
二、有关要求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落实工作要求。
市环境保护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故意拒报、瞒报、谎报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危险废物相关情况及所需证明材料书面一式三份报石家庄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一科、危废科及监控科。
河北省废弃物处理实施方案
河北省废弃物处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农业大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处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废弃物的大量排放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废弃物处理实施方案,对于保护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废弃物分类处理废弃物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物、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
对于可回收物,应当实行分类回收,建立健全的回收体系,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对于有害物,应当建立专门的处理设施,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技术,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对于厨余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废弃物处理设施为了有效处理废弃物,应当建立一批废弃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有害废物处理厂等,以满足废弃物处理的需要。
同时,还应当加大对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提高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废弃物得到科学合理的四、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为了保障废弃物处理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应当加强对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废弃物处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废弃物得到规范化处理。
同时,还应当加强废弃物处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废弃物处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废弃物处理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废弃物治理格局。
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为了提高废弃物处理的效率和水平,应当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引进和培育一批废弃物处理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水平,为废弃物处理提供更加科学、先进的技术支撑。
六、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废弃物处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河北省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废弃物处理实施方案的落实,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形成区域合作的合力,共同应对废弃物处理问题。
河北省废弃物处理服务方案
河北省废弃物处理服务方案概述该方案旨在解决河北省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提供高效、环保的废弃物处理服务,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服务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河北省各地的废弃物处理需求。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垃圾收集与分类:提供定期的垃圾收集服务,并进行分类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废物回收与再利用:建立回收体系,对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
3. 危险废物处理:采取专业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确保其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4. 医疗废物处理:提供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的废物处理服务,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执行步骤1. 评估需求:与河北省各地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民代表等沟通,了解其废弃物处理需求和现有问题。
2. 制定方案:根据需求评估结果,制定废弃物处理方案,包括收集、分类、处理等环节的具体安排和流程。
3. 技术支持:与相关专家、科研机构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的环保和安全。
4. 实施和监测:根据方案,组织实施废弃物处理工作,并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5. 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废弃物处理的重要性,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
预期效果通过实施该废弃物处理服务方案,预期实现以下几个效果:1. 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2.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3. 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预防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4. 加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持续改进为确保废弃物处理服务方案的长期有效性,我们将积极开展持续改进工作:1. 定期评估方案的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关注废弃物处理技术和政策的发展,及时更新方案内容,以适应时代变化。
3. 建立与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和推广废弃物处理的最佳实践。
以上是关于河北省废弃物处理服务方案的简要介绍,具体实施细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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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印发的《“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产生源头控制,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行为,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
二、目标指标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
1.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2.全省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总量比2010年增加75%以上(持证单位);3.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4.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5.完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
6.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到2017年,全省危险废物实现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的危废环境管理机构并实现达标验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危险废物基础调查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库。
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依托环保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涉及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所有信息数据全部纳入系统数据库。
2013年底前,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2015年底前,全面摸清全省危险废物基本情况。
到2017年,建成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分级动态管理。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2、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
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等),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多晶硅生产等7个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基础情况调查,各市应按照统一调查要求上报调查分析报告和相关附表。
省厅将择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核实,对不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3、开展历史遗留危险废物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
各市结合2013年开展的环保“三查行动”,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情况,掌握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堆存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情况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情况。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写出专题情况报告,随时上报省环保厅。
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牌督办。
2014年第一季度,公布重点问题的督办情况。
到2015年,全省已发现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全部得到有效处置。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二)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4、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对危险废物的监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扩、改建项目。
在评估审核环节,重点核实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属性、危害特性的准确性,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环节,重点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竣工验收环节,详细审核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重点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对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检查接受单位资质、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和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省、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对已经批准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排放的建设项目开展后督查,重点督查久批未验、批建不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试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底前,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
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市县,要实施约谈制度和限批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5.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各市结合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等特点,明确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督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严格执行识别标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研究出台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控的相关文件,堵截管理漏洞,坚决杜绝危险废物跨界非法转移。
2014年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落实年专项检查活动,制定检查方案,通报存在问题,创新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2014年底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2016年完成全面考核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卫生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以涉重金属、医药、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日常现场监管力度,并明确监督检查频次。
对确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源,市级环保部门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对市级重点源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省环保厅从2013年开始,对11个设区市和两个试点县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公布检查结果,作为环保考核主要内容。
5年抽查总数累计达到700家企业。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卫生厅)(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6.推进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严格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紧密跟进相关项目建设进度,应当于2013年底建成并试运行的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逾期不能建成并试运行的,环境保护部将挂牌督办,各级环保部门应停止该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且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暂停审批)。
各设区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县级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生产设备不满足处置要求的,督促其于2014年底前完成设备更新。
推动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处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龙头企业。
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
鼓励使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7.积极扶持危废利用及服务行业发展。
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建成一批工艺技术先进、管理运营规范的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从环保审批环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新建和迁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
鼓励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开展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和示范工程。
鼓励支持经营单位的龙头企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危废应急处置工作。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四)加强涉重金属危废无害化利用处置8.强化新产生铬渣的监管。
落实铬盐生产企业铬渣治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当年产生的铬渣当年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铬渣产生单位纳入重点污染源监管,对辖区内所有铬渣产生单位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如实记录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各级环保部门自2013年起,每季度对铬渣产生单位开展一次检查,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实现挂牌督办,从严处理。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9.强化涉铅、涉汞行业环境监管。
开展全省废铅蓄电池产生源及流向调查,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
加强含汞废物监管,对唐山三友氯碱、河北盛华化工和河北金牛化工等3家汞污染重点排放源加强全过程管控和规范化管理;督促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抓紧进行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工作,以确保2015年底前全部按期完成;对含汞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利用处置开展监督性检查,严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坚决取缔含汞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五)全面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10.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基本实现统一收集、统一处置。
开展全省三级以上医院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流向调查、各设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量和处置方法调查。
运用物联网技术、卫星定位系统(GPS),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监控。
鼓励采取高温蒸汽处理、化学消毒和微波消毒等非焚烧方式,建设县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各地区应当制定并动态调整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以处置方式为导向的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并开展试点示范。
到2015年底,全省设区市基本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运机制和收费制度。
探索将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内容。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省环保厅) (六)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11. 完善管理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充实和加强固废管理队伍建设,督促设区市和重点县抓紧设立专门的固废(危废)管理机构,适时开展标准化达标考核。
以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缩短审批时间;逐步实施电子监控,全过程跟踪监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
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危废经营单位、重点产废企业、管理部门和固废处置技术研究科研院所等自愿组成省废弃物处置行业协会,监督行业发展,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全省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12.加强鉴别能力。
加快建立危险废物鉴定机制,指导建立3家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司法鉴定体系。
积极开展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管理办法,鼓励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
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性监测。
开展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性能测试。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13. 加强人员培训。
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
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技术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省环保厅组织有关培训、考试,对通过培训、考试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