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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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42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营造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促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清理力度,规范处置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遏制建筑垃圾乱扔乱倒等行为,形成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管理创卫期间,成立市区建筑垃圾联合执法管理办公室,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行政执法、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各派2-3人参加,进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

创卫结束后,由相关部门依法长效管理。

(二)加大清理力度继续组织清理市区尚存的建筑垃圾。

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期间,由市建设局负责一环线以内建筑垃圾的清运,由市交通局负责一环线至二环线建筑垃圾的清运。

(三)加强处置场建设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辖区一环线以外安排一个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管理临时消纳场,消纳场的设置需符合《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规定。

在各社区、住宅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置管理。

(四)加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建筑装修垃圾综合管理工作。

设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筑装修垃圾的日常监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市建设监察支队开展日常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导社区工作,协助做好建筑装修垃圾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建质〔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推动工程建设生产组织模式转变,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不断推进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源头减量。

统筹工程策划、设计、施工等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2.因地制宜,系统推进。

根据各地具体要求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制定计划,多措并举,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3.创新驱动,精细管理。

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行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实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和再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2025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绿色策划。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南川府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2〕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及分类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经科学测算的建筑垃圾(包括土方、石方及废料、其他废弃物等)产生数量及明确的收集贮存方式、分类利用处置方式、运输方式、消纳场所、清运工期等内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费用单独列项计价。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要求,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按照满足内部、就近处置原则,优先选择将建筑垃圾用于道路建设、绿化景观建设等资源化处置方式。

建筑垃圾处理中有砂石利用行为的,按照全区砂石资源利用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施工工地设施设置。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负责人、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及类型、作业时间、运输期限、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墙、围挡,并根据实际配备雾炮、喷淋等防尘降尘设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枣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加大源头管控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分工明确、许可施工、依法收费、全程监管”的原则,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开工前各类手续完备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各类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一)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全市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单位需要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必须到市城市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审批核准,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收纳建筑垃圾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单位持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情况同其它施工手续一并进行审验,凡是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的,在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处置申报材料审查、工程现场勘验并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处置申报材料、工程现场进行初步审查勘验并报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复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审批手续。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杭建工〔2023〕16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出要求,并列入技术评标内容,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消纳场地等有关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

我市在施工、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技术标评审内容中,增设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评审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方案中给予响应。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将建筑垃圾处置方量、处置费用进行测算并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三、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继续按照市建委制定的专用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于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态城市营造和谐家园无锡城市建设行动纲要,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构建“全程规范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渣土收运处置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规划导向、资源整合,统一定点、分级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渣土许可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堵疏结合,强化过程监控,规范处置,有效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新渣土处置工作思路,做到与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与低洼地防汛提标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理利用相结合。

用两年时间,按照“合理布局、全纳处置”的目标,规划建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内的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全面满足施工需要;建立联控共管机制,完善执法保障制度,实施全程许可控制,健全收费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调度体系,构建“全程许可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市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设置消纳处置场所。

为基本解决今明两年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出路问题,按照规划要求,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确定的2处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置场,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协同加快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建设进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源头管控、市区联动、属地管理”原则,综合施策,重点监管、集中整治、全面巡查,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早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良性发展轨道。

二、具体目标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工地监管率100%;建筑垃圾实现密闭化规范运输率100%;消纳场(点)有序处置率100%。

三、运输时间主城区二环以内(含中山路、裕华路、和平路、槐安路友谊大街、中华大街、红旗大街、建设大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三环以内)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为晚21:00-次日凌晨3点;由二环以外向三环以外运输建筑垃圾探索实行白天分时段运输,具体时间段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气水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工期、运输路线等确定运输时间。

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责任分工(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

分别负责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及时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加强“审监联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一)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是解决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先进城市的重要标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将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二、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重点领域(二)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均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现阶段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见附件。

(三)具备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淮政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0日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组织领导,建立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和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科学、规范地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税务、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设施布点、规模和用地面积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19•【字号】甬政告[1995]2号•【施行日期】1995.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甬政告〔1995〕2号)最近,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一、凡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处置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渣土处置证”和“渣土清运证”。

二、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渣土清运证”规定的路线、时间、装运点和倾卸点作业,不准沿途滴、漏、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

三、继续实行市容卫生保证金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

四、对未按规定领取“渣土处置证”或未按“渣土清运证”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和处置的,可视情况扣押清运车辆,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责令立即清除;对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应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每辆(次)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房地产、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通告。

七、对侮辱、殴打执行公务的城建监察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7•【字号】市政办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7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十三五期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现就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举措,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特许经营、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机制,以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为目标,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建筑垃圾及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涵义建筑垃圾按种类区分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拆迁垃圾,基坑开挖产生的工程弃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装修施工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行为。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锡政办发〔2017〕204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7〕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无序收运、偷倒乱堆等现象,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面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品质,根据《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全市“十三五”发展规划为导向,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垃圾许可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提高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导向,资源整合。

依据全市“十三五”发展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完善全市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形成城区与外围区域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共享的格局。

(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市级统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工作,形成统一平衡、统一调度、统一消纳的体系。

区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前期审核、日常监管、执法保障等工作,构建属地负责制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体系。

(三)部门协同,强化监管。

发挥市、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转运、有效处置等方面的执法保障和日常监管,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

(四)环境优先,资源利用。

积极推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促进源头减量化、利用资源化,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水平。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发〔2015〕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发〔2015〕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发〔2015〕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打击遏制抛洒滴漏、偷倒乱倒、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市容市貌,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晰职责,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职责明晰、齐抓共管”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地区、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构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新格局。

市执法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运输车辆密闭化技术改装和密闭运输工作;核发运输车辆专用牌照、通行证;协助市执法局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抛洒、乱倒偷倒、带泥上路等行为;查处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运输市场、妨碍执法的违法行为。

市法制办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执法监督、执法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市城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建筑工地实施出入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标准围栏、配备专职清扫人员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冀建节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7月2日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统筹规划,精准发力,全程监管,大力推动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助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厦建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三章资源化利用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武政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干净、整齐、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以区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各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检查、督办、考核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

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市、区城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平台,加强消纳场地监管和建筑垃圾统筹排放管理。

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资质许可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工作,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不仅破坏资源环境,更影响城市安全运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业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到2020年,各市(州)、贵安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经济强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其他县(市、区、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规划引导,培育示范典型。

各地要对本地区建筑垃圾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19〕3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19〕3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19〕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六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分类、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应按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渣土和其它类等四类分别投放、分类集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指导、监督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填埋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枣政办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2]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推进和谐城乡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逐步建立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经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大量产生,造成环境污染。

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事关提升城市形象和生态枣庄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

二、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明确属地管理、统一审批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体制。

凡在施工建设、拆除、道路开挖、房屋装修过程中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事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各区和枣庄高新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审批,滕州市参照执行),并严格依据《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6 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外运量,并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统一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消纳。

完善相应收费管理机制,实行有偿处置建筑垃圾。

各类证件、票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证件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处置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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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通知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近年来相应增加,但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却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做到与时俱进。

为进一步加强宜居建设,提升新城市形象,巩固省级卫生县城成果,奠定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基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以及《新侗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配合,确保联抓共管
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形成县城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

(一)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严格按要求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加强对渣土专业运输公司的规范管理,逐步建立有序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加大对建筑工地及运输车辆的巡查力度,对未按程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及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严管重罚;对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路面要及时处置,确保道路干净卫生。

(二)县建设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要求业主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督促业主将城区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公司运输;抓好建筑工地的进出口道路的硬化、冲洗平台和沉泥池的修建、高压水枪的配备、工地道路保洁人员的配备和进出车辆的冲洗5项保洁防污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三)县房产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证时,对违背《新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之行为,县渣土管理部门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入“绿色通道”,不得享受有关优惠。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四)县国土资源局在划拨供地或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时,应告知用地方到县渣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五)县交通局应加大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和未办
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查处,对未办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驾驶员要进行重罚。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六)县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无牌无照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七)县公路局要加大查处超限行为力度,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八)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到县渣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配合县渣土管理部门督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的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协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建设方、施工方配合渣土管理部门搞好工地源头管理。

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九)县物价局要对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及时核定专营公司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价格,并进行价格调查。

二、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工作责任
建设、房产、国土、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城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法行为,明确工作责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力度,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的关系,维护好建筑垃圾管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对随意减免处置费、不按建筑垃圾管理流程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失控的,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联席机制,加强信息反馈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信息共享的同时,要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的效率。

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针对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信息反馈及讨论解决办法,促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四、强化工作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成立督查落实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城管、建设、国土等部门参与,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追究相应责任,凡未落实本单位相关职能的,未按照县渣土管理部门协办通知书办理的,被查处一次扣目标管理2分。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及时规范执行。

凡故意刁难,不配合,不按工作流程操作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进行行政问责。

对认真履行职责,建筑垃圾管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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