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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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

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

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的通知(洛建〔2008〕232号)各建设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洛阳市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我委多次组织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并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资料,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3吨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二、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3.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洛政办〔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8日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豫发〔2016〕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县级城市优质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集聚,推进县(市)发展提速提质提效,壮大县(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显著改善城市面貌,塑造城市特色,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形成“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生态宜居。

顺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现代城市,使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规划引领,突出特色。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调控作用,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推动城市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九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为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精神,现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代征单位(一)各城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二)客运、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二、征收任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度各城市区的征收额度由市建委测算后下达。

三、征收管理分配办法(一)对各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足额完成征收任务的代征单位,市财政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规定的征收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完不成代征任务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基本任务向各区财政征收补齐;超额完成基本任务的单位,超额部分按市、区1:9的比例分成。

(二)对各城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实行浮动政策。

对各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度(见附表)。

依据洛阳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考核标准,市建委、财政局等部门每月对各区垃圾收费管理及清扫保洁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减 排 和 实施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 促进 “ 四
备 ,有健 全 的环 境 卫 生 和 安 全 管理 制度 并有 效 执 行 。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企 业 不得 无 故 关 闭或 拒 绝 建 筑 垃 圾 进 场 ,遇 到特 殊 情 况确 需 关 闭 的 ,要 及 时 报 告 住 房城 乡
促 进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产 业 化 发
区 建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用 率 达 到4 0 % 。 到 护 要 求 后 方 可 拆 除 。如 发现 建筑 物 中含
达 到7 0 % 以上 ,县 ( 市、区 ) 建 成 建筑 部 门报 告 ,并 由具 备相 应 处 置 资质 的单

加 强 建 筑 垃 圾 规 范 化 管
随着 我省 新 型 城 镇 化 进程 的加 快 、
城 市 建 设与 改 造 的 提 速 ,建筑 垃 圾 大量
辆 沿 途 泄 漏 抛 洒 。 运 输 仓 业 要 加 强对 所
( 一 ) 规 范 处 置核 准 。加 强 对 建 筑 属车 辆 的动 态 监 管 ,建 立 运 输 安 全和 交
展 ,有 效 解 决 建 筑 垃 圾 围城 和 环 境 污 染 2 0 2 0 年 ,省 辖 市 建筑 垃 圾 资 源化 利 用 率 有 有 毒 有 害 废 物 和 垃圾 ,要 向 当地 环 保
等 问题 ,推 进 美 丽河 南 建 设 ,现 结 合 我
省 实际 ,提 出 以下 意 见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垃 圾 资 源化 利 用 设 施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位 进行 无害 化 处置 。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企 业 建
( 二 )目标 任 务 。 到2 0 1 6 年 , 省 筑 物 、构 筑 物 时 ,要 先 进行 环 境 风 险 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遏制私搭乱建工作,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快速、协调和顺利实施,根据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遏制私搭乱建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管理范围适当调整遏制私搭乱建工作的管理范围。

调整后的重点管理范围是:东至白马寺镇(含,下同)、李楼乡和诸葛镇、李村镇;北至连霍高速公路;西至红山乡、磁涧镇与市区交界处、涧西区辖区边界、龙门管委会张沟村;南至郭寨村、曹店村。

城市出入口主干道、环城道路(东环、南环、西环、北环)、连接洛阳至各县(市、区)的快速通道和公路、高速公路引线、国道等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以及九都路快速通道两侧列入重点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上述重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私搭乱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管理。

(二)行政强制原则上述重点管理范围内坚决杜绝违法新建、扩建、加建等私搭乱建行为。

凡发生的,必须予以拆除。

尤其是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突击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县(市、区)政府要会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市县两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三)疏堵结合原则鼓励村集体组织在符合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经规划审批,依法进行集中建设,用于村民安置。

农民住宅确属危房需要改造的,应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申报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河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河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 意见》 对 加 强 建 筑 垃 圾 规
范化 管 理 , 推 动 建 筑 垃圾 处 置 市
场 化 ,促 进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加 强组 织 实 施 等 工作 作 出 了
代 化发 展 内容 ,实 现建 筑 垃圾 减 量化 、 无害化 、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产
业 化发 展 。 f 二1 目标 任务 。 到2 0 1 6
f B 】 . 建 筑设 备 与建 筑材 料 , 2 0 0 9
科 研项 目: 天 津 市科 技 特 派 员项 目( 1 4 J C T P J C 0 0 5 4 5 ) 。

技术 、 墙 材工 厂 余 热 利 用技 术 和 高 品 质 墙 体 材 料 建 筑 产 业 化 应
用 等方 面 开展 战 略合作 。 巩 魁 生 副 厅 长 对 中 冶 重 工 在 墙 材 装 备 领 域 所 取 得 的 成 就
励 中冶 重 工 抓 住 机遇 , 充 分 发挥 其 在装 备 制 造 和 新产 品 、 新 工 艺 研 发 方 面 的强 大优 势 , 联合 省 内 外 装 备 制 造 和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企业 、 科 研 院所 、 大专院校 , 通 过 自主研 发 和 在 引进 、消 化 、
年 ,省辖 市 建成 建筑 垃 圾 资源 化 利 用设 施 ,城 区建 筑垃 圾 资 源化
明确 规定 和具体 要求 。
( 河 南省墙 改 办 )
河 南省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副 厅 长 巩 魁 生 到洛 阳 中冶重工调研 资源综合利 用发展 情况
日前 , 河 南 省 住 房城 乡 建设 厅 巩 魁 生 副 厅 长 一 行 在 洛 阳市 建 委 有 关 人 员 陪 同 下 来 到 洛 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办[2010]101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0【实施日期】2010.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洛阳市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和规范各级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严格设置驻北京办事机构,明确驻北京办事机构职能定位,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努力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驻北京办事机构的核查清理;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规范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一)机构清理1.经批准后可予保留的机构洛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经省政府核准后予以保留。

2.予以撤销的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洛政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6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建设工程报建职责。

2. 城市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原市公用事业局城市燃气、供热、城市道路照明等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1. 加强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住房、城乡基础设施、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研究。

2. 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3.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城乡建设与管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开发业、装饰装修业、监理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洛政办〔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1日洛阳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加强科学管理放在首位,把形成长效机制作为保障,把推动习惯养成作为关键,切实把垃圾分类工作抓牢抓实。

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努力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规范标准、统一管理要求。

落实各城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发挥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对生活垃圾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6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6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30日洛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河南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7号)要求,依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和指导意见》(洛发〔201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道路畅通、环境净化、乡村绿化、村庄亮化、农村美化为重点,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和污水处理专项行动为载体,以达标村、示范村创建为抓手,逐步提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水平,让农村环境更整洁,村庄更宜居,生活更美好,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2017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小型堆放点的农村陈年垃圾清理任务。

年底前1/3的县(市、区)完成省级和市级达标验收,1/3以上行政村完成省级和市级达标验收。

各地基本达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标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开展垃圾分类和污水治理试点。

2018年年底前,2/3的县(市、区)完成省级和市级达标验收,2/3以上行政村完成省级和市级达标验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洛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3日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58号),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城建〔2019〕29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抓好城镇老旧小区设施改建配套、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居民服务改善优化、社区管理改进规范,促进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环境显著改善、功能品质明显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制定支持政策、标准计划,协调各方共同参与。

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的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等。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筑垃圾排放与运输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措施,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并采取防尘、防噪、防臭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并保持车辆整洁、密闭。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运输轨迹、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建筑垃圾中转与消纳第十三条建筑垃圾中转站、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并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中转站、消纳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水体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中转站、消纳场应当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送建筑垃圾中转、消纳情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洛政〔2015〕5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洛政〔2015〕5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洛政〔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以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改善和人民身心健康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广泛参与的优势,实施源头控制,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因素,以农村为重点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中原经济区重要增长极、文化示范区、最佳宜居地、开放创新城”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到2015年底,完成70%的行政村环境卫生达标,建设“美丽乡村”示范示范点66个,完成1015个环境集中整治达标村创建任务;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8%;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35%;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30%;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57%;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10%;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79%;具备条件的县道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2006年5月15日)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洛各部队: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洛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豫财办综〔2006〕10号、豫发改收费函〔2006〕7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是改革现行垃圾处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垃圾处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改善我市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和城市居住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征收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洛政办[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制定的《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洛阳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公用事业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为确保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营,提高治污减排效益,根据省政府污水垃圾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充分发挥处理设施治污作用为重点,以完成全市治污减排任务、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达标、稳定、规范运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优美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1.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规范。

运营机制有效、协调。

运营单位全部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人员配备到位,全员持证上岗,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

全市所有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部实现达标、稳定运营。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18修订)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18修订)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1【实施日期】2018.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6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11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3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公布的《关于修改<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人居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产,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洛政办〔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2019-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8日洛阳市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2019-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3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洛发〔2018〕23号),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工业绿色化转型,切实打好工业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绿色减量、创新提质”转型方向,推行更严更高的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着力压减过剩和低效产能,着力推进智能化、绿色化和技术改造,着力发展先进制造,着力推进动能转换,加快形成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实现经济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洛政通〔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洛政通〔2017〕7号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车”)的管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

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渣土车运输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取得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证件;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三项准入”和“四统一”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黑渣土车”)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二、严格行政管理。

自2017年6月20日起,洛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黑渣土车”通行。

对使用“黑渣土车”的施工工地,一律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项目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

三、严格依法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黑渣土车”发现一辆、滞留一辆、处罚一辆,落实“三方惩处”,依法顶格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从事渣土运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运输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对使用报废、拼装车辆、无牌无证、故意污损遮挡号牌、闯红灯、超速、野蛮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格处罚。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洛建[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建〔2012〕1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114号令),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现将《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企业规范化管理。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并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保护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自有车辆自行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的相关规定;(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四)运输车辆车体应当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和放大车牌号;(五)运输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质量、保洁、保养、培训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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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6]129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5日洛阳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及产业化发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工作实施方案》(豫建墙﹝2015﹞15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底,各县(市)及城区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选址建设,城市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装备研发制造基地(绿色建材园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2017年底,各县(市)及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实现达标运行、规范管理;2020年底,有计划、分批次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能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规范排放处置核准。

严格执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手续。

施工许可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后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请办理;辖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旧城改造
项目拆迁的建筑垃圾,由其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其它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项目由产权人负责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各县(偃师市、吉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强化运输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管理,由经批准的运输企业清运。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加装密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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