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专用与征地管理
[工程类试卷]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
一、情景分析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一个符合题意。选错、多选不得分,不倒扣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选项得0.5分。
0 W省A市B县D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该县郊区C村的360亩基本农田,欲建一商业市场。该项目涉及C村农业人口38户,210人。在此之前,C村人均耕地面积为2.0亩。另外,已知C村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约为600元/亩。
1 D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C村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最低是( )万元。
(A)60
(B)100
(C)129.6
(D)216
2 D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C村( )个农民进行安置。
(A)80人
(B)90人
(C)150人
(D)180人
3 D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 )年。
(A)40
(B)50
(C)60
(D)70
4 对该建设项目,下列B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报批程序正确的是( )。
(A)B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B)B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土地征收方案,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C)B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A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D)B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B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5 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最终审批权属于( )。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
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
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关于征用土地的概念,《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规定了征用土地要经过审批,要给原农民集体予以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安置。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未对征地的目的作具体规定,主要是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准确界定。
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特别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和公开,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针对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透明度差,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而新设的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7号
(2004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_第一部分 第九章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_2013年版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是(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D: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答案:C
解析: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2、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 )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
A:国务院
B:国土资源部
C:省级政府
D:省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答案:A
解析: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
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X省Y市Z县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0亩开发建设一综合小区。开发公司征用该片土地应报( )审批。
A:Z县人民政府
B:Y市人民政府
C:X省人民政府
D:国务院
答案:C
解析:这里的“征用”应理解为“征收”。1公顷=15亩,360亩=360÷15=24公顷,也就是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4公顷,未超过35公顷,应由省级政府审批。
4、我国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唯一方式是( )。
A:划拨
B:出让
C:转让
D:征收
答案:D
解析:我国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唯一方式是征收。
5、《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并给予补偿。
A:没收
B:没收或者征收
C:没收或者征用
D:征收或者征用
答案:D
解析: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作了修改,将《宪法》原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
(成本价)
1.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2.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标准见《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3.新征建设用地有尝使用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4.征地劳务费:
5.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6.变更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16.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
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附件3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
****(文号)签发人: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或***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建设项目用地应报省厅审批)。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工程按***(建设标
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动工用地情况‟项目未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违法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测量单位)对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流程是如何的
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是如何的
现在很多的农村居民都在城⾥⼯作,农村的很多⼟地都是荒废状态。为了加快经济建设政府会对农⽤地进⾏转⽤和⼟地征收,但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流程才能办理。那么,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
⼀、报批阶段:
1、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地申请表》,向项⽬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国⼟资源局提出⽤地申请,并按国⼟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由市县国⼟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地范围进⾏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权属、地类、⾯积进⾏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地总⾯积、总耕地⾯积、⼈⼝进⾏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清点登记、造册、确认。
3、拟定⽅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地情况调查表,由项⽬所在地县(区)国⼟资源局拟定“⼀书四⽅案”即: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地⽅案和供地⽅案。按照《国⼟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审核⽤地是否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地利⽤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地单位提供建设项⽬⽤地预审、项⽬⽴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
4、审查、审批、发⽂、备案。由市县(区)国⼟资源局对建设项⽬⽤地呈报说明书、“⼀书四⽅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定进⾏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
二、责任人
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实行股(所)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股(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所)工作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9〕9号);
6、《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
县域范围内所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城镇(村)“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注: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国家产业政策,其用地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资料
1、书面用地申请;
2、县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3、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
4、县国土资源局呈报意见;
5、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6、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8、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
9、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开发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行业许可批准文件;
10、规划、财政、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床压覆评估报告;
土地征收管理PPT课件
六、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
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
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发
布征地批准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0
七、颁布《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所在地 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 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划拨用地 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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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
复种方式:复种面积比例 农作物种类:种植面积
主要农作物产量的确定
三年均值 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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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价格的确定
在调查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的基 础上,从高确定。 农作物类型、复种方式、价格类型
产值的确定
① 平均产量域平均价格的乘积 ② 加权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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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意见,
并根据意见修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修订后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7
一、用地预审。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内容进行审查。30日 内完成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建设项目预 审报告。并将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抄送有审批权的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公正公平、有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征地工作,包括征地前的调查研究、征地协商、征地行政许可、征地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各级征地工作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开展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征地范围确定
第四条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周密论证,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征地范围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保证征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经过公开公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征地协商
第七条征地协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征地协商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根据农民的合法诉求进行协商,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
第九条征地协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不得将农民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征地行政许可
第十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执行,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执行,并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征地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四
十五条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间的关系的规定。
一、关于征用土地的概念,《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全部的土地实行征用。'原《土地管理法》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征用集体全部的土地。'同时规定了征用土地要经过审批,要给原农夫集体予以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予以安置。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未对征地的目的作详细规定,主要是因为状况比较简单.难以精确界定。
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全部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第二,必需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需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需听从,不得阻挠征地;第五,征地行为必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特殊是征地方案的公告和公开,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针对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透亮度差,侵害农夫利益等行为而新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一条
第⼀条为了加强⼟地管理,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地资源,合理利⽤⼟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管理法⽴法宗旨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是1986年6⽉25⽇,由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1⽉1⽇起正式施⾏的,⾄今已有11年。⼟地管理法施⾏过程中,在1988年曾作过⼀次修改。1988年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改⾰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的⼟地制度作了重⼤修改,确⽴了⼟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为了使⼟地管理法的有关内容与宪法修正案相⼀致,1988年12⽉29⽇,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的决定》。1998年8⽉29⽇,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地管理法修订案,于1999年1⽉1⽇起施⾏。这是对⼟地管理法的⼜⼀次重⼤修改,由于这次修改⼟地管理法不是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没有采取修改决定的⽅式,⽽是采取了修订案的⽅式。在以前的法律修改中,只有刑法修改曾经采⽤过这种⽅式。
⼆、⼟地管理法施⾏以来,对于加强⼟地管理,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地资源,合理利⽤⼟地,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的作⽤。⼀是耕地保护取得了⼀定成绩。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显⽰,1958年到1986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1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2107万亩。⼟地管理法实施后,耕地锐减的势头开始得到控制,1986年到1995年,耕地累计减少10266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027万亩。另外,由于加⼤了⼟地复垦⼯作的⼒度,10年间共开发复垦耕地7368万亩,在⼀定程度上减轻了耕地减少的压⼒。⼆是保证了国家建设⽤地,保护了农民的权益。⼟地管理法施⾏的10年,是我国经济建设⾼速发展的时期,为了保证经济建设,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项⽬和城市建设对⽤地的需求,各级⼈民政府按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了⼤量协调和组织⼯作,⼀⽅⾯保证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另⼀⽅⾯对被征地的农民作出了妥善安置,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三是依法建⽴了⼟地登记发证制度,维护了⼟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国以来第⼀次在全国范围内实⾏了⼟地登记发证制度。⽬前,全国范围的各项建设⽤地的初始登记和发证已基本完成,⼟地变更登记正在有序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和⼟地资产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四是⼟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各地相继依法建⽴了⼟地管理机构,在⼟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地管理的各项基础业务⼯作得到加强,为进⼀步做好⼟地管理⼯作创造了条件。⼟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地管理⼯作虽然已经取得了⼀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改⾰深化、形势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现⾏⼟地管理法的若⼲规定已经明显地不能适应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例如,⽬前建设⽤地采⽤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计划经济和单⼀投资体制下曾发挥过重要作⽤。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这种管理⽅式逐渐失去效⼒,难以控制建设⽤地的总量。⼀些地⽅政府普遍采⽤“化整为零”、“下放⼟地审批权”等办法扩⼤或者变相扩⼤⾃⼰审批⼟地的权⼒,造成了建设⽤地供应总量的失控。同时,⼟地管理法对⼟地利⽤总体规划和农⽤地转为建设⽤地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由此,⼀些地⽅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地的问题时有发⽣,造成耕地⾯积减少,⼟地资产流失。城镇外延扩张、村庄分散建设占⽤耕地严重。随着我国⼈⼝的不断增长,⼈地⽭盾已经⼗分尖锐。对⼟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局和中华民族⼦孙后代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经过反复研究,于1997年4⽉15⽇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加强⼟地的宏观管理,进⼀步严格建设⽤地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地规模,加强农村集体⼟地的管理,加强对国有⼟地资产的管理,加强⼟地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地管理⼯作的组织领导。并暂时冻结⾮农业建设项⽬占⽤耕地和县改市的审批,对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地情况进⾏全⾯的清查。据此,国务院于1998年4⽉11⽇向全国⼈⼤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这项议案经过九届全国⼈⼤常委会第⼆次、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三次审议修改后被通过。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鄂政发[2005]11号
2011年06月27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不力,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到位,截留、侵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
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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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专用与征地管理
1、农用地专用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与农村经济组织及村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保护公共利益。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
3、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才能转为建设用地。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修改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设计基本农田的。
(3)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市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7、经批准的农用地专用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8、征地行为的特征:
(1)政府行为:
(2)补偿性;
(3)强制性:
(4)权属转移性
(5)必须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审批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应有国务院批准的有: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平方千米;其他土地超过70平方千米。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要首先或同时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首先办理农用地专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
(6)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9、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但是在征地告知后,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10、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12、按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1)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百万以上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7000至1万。
(2)在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5000至7000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人民吃菜的菜地,也按此标准缴纳;
(3)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至5000元。
1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没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4、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16、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17、安置补偿费: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18、征收农村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19、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征收方案的内容: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20、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2)审查报批和公告;
(3)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有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1、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至5年调整一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收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