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专用与征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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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第九章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章节练习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第九章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章节练习

1.判断题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1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5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 参考答案错2.判断题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参考答案错3.判断题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

参考答案错 4 下列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表述中,正确的为()。

A.经济适用住房实质上就是廉租住房B.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C.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可以划拨取得D.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5 甲公司合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应()。

A.向B市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并经批准后,经B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到B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B.向B市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后,经A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到B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C.向B市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申请后,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到B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D.向B市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并经批准后,经A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到B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6 《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审批的部门包括()。

A.国务院B.国土资源部C.省级人民政府D.市级人民政府E.县级人民政府7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包括()。

A.耕地占用费B.土地补偿费C.安置补助费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E.新增建设用地费8 某特大型电厂是"十五"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在M省B市投资建设,因用地量较大和生产工艺设计的要求,需要征收47亩基本农田和1320亩耕地,根据法律规定,该建设项目征收的土地,应由()批准。

A.B市人民政府B.M省人民政府C.国务院D.国土资源部9 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郊区农村集体土地,经调查确认,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700元/亩。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19小题.每题1.0分,共19.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精神,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A 公示之日B 公告之日C 实施之日D 批准之日【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第2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 )批准。

A 国务院B 省级人民政府C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D 国土资源部【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第3题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40公顷的,由( )审批。

A 国务院B 省级政府C 市级政府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D 县级政府【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第4题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A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B 市、县人民政府C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D 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第5题一般情况下,负责编制土地征收方案的部门是( )。

A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B 县级人民政府C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D 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第6题A 省某开发公司开发一项目,需征收土地30公顷,为保证该项目的整体性,需征收基本农田内的耕地2公顷,那么,这一项目的土地批准权为( )。

A A 省人民政府B 国务院C 项目所在地县政府D 项目所在地市政府。

《关于完善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关于完善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二、责任人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实行股(所)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股(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所)工作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9〕9号);6、《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县域范围内所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城镇(村)“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注: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国家产业政策,其用地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资料1、书面用地申请;2、县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3、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4、县国土资源局呈报意见;5、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6、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8、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9、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开发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行业许可批准文件;10、规划、财政、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或手续;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床压覆评估报告;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13、土地利用现状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耕地补充位置图(适用于占用耕地项目)16、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发改委、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选址;3、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4、预审通过后,项目用地单位到县发改委、规划、环保、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发布拟征地公告或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6、土地事务所进行实地勘测,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村、组和农民签订《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7、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组织材料将拟征地依法上报审批;8、征地方案经批准后,进行征地方案公告;9、征地补偿登记;10、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11、举行听证会或书面记载村组和农民放弃听证的情况;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二)办理时限1、用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后10日内,县国土资源局完成报批准备工作;2、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方案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七、收费标准及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耕地开垦费:水田24元/平方米、旱地15元/平方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3、耕地占用税:耕地22元/平方米、林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17.6元/平方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31令)4、防洪保安资金:1。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附件3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或***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建设项目用地应报省厅审批)。

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动工用地情况‟项目未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违法动工用地,或已于**年**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勘测定界‟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测量单位)对项目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权属、地类和面积‟项目用地涉及**县(市、区)、……和**县(市、区)等**个县(市、区)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已全部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建设用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建设用地审批)

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二、项目内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三、申请材料(一)单独选址项目申报资料要求1、区县人民政府征(转)用土地请示及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附当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原件一份2、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一表一书四方案”原件一份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耕地占用计划文件原件一份4、征地预办通知(拟征地通告)及听证笔录(3个社及以上,以村为单位组织听证;2个社及以下,以社为单位组织听证)原件一份5、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主城区项目用地在5公顷及以上、其它区县项目用地在7公顷及以上的,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一份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7、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附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布置图复印件一份8、拟征收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一份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万蓝图)、地形图(高速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提供1:2000蓝图;其他项目提供1:500蓝图);征地范围红线图。

以上图件需经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10、拟征收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383号文件规定,需要填写土地证号,即必须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后才能申请用地审批)原件一份11、征地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划入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经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金用途说明复印件一份12、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用耕地验收合格证抵冲的,提供指标余额可供抵冲的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原件(拟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征转用土地的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按规定及时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委托补充的,提供补充耕地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料和图件的复印件(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蓝图上用红线予以标注并作出说明)各一份13、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林业、环保、消防、移民等部门的,需附相关资料和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14、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需要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查意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要提供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报告及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原件一份(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征收土地申报资料要求1、区县人民政府征(转)用土地请示及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规范性文件)原件一份2、建设征收土地“一表一书四方案”原件一份3、征地预办通知(拟征地通告)及听证笔录(3个社及以上,以村为单位组织听证;2个社以下,以社为单位组织听证)原件一份4、已经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计划文件原件一份5、拟征收土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一份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万蓝图)、地形图(蓝图);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拟征地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拟征地范围红线图,经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需报国务院审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要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规划调整相关图件原件一份7、拟征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383号文件规定,需要填写土地证号,即必须完成土地发证工作后才能申请用地审批)原件一份8、征地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划入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经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专项资金用途意见(或说明)复印件一份9、本批次拟征收土地各类用途土地的数量、分类面积;本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项目情况(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施等用地情况表和相关项目资料,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分地块),拟征收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原件一份10、上一批次土地实施征收和补偿安置的情况,土地供应等利用情况表及说明原件一份11、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用耕地验收合格证抵冲的,提供指标余额可供抵冲的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原件(拟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征转用土地的请示文件中明确承诺按规定及时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委托补充的,提供补充耕地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料和图件的复印件(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蓝图上用红线予以标注并作出说明)各一份12、其他文件资料:征收林地的,需要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移民迁建用地,需要提供市移民局的用地函原件一份1、《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2、《国土资源部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3、《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7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 86号)。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占用耕地的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5、符合城市规划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程序1、国土分局耕保利用科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发改委或者经济发展局的项目批准文件)、延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文件(包括相关图件)、土地预审批复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受理,拟定批次号,报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给市局出具函件,市局根据函件的内容再给分局和统征办出具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通知书,我局接到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通知书后,安排统一采购测绘公司,测绘宗地,我局以书面形式委派国土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勘测定界测量、土地权属调查、就被征地村(组)涉及人员年龄段基本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及征地后被征地村(组)剩余人均耕地情况进行核定,将权属调查资料和勘测定界报告书经所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分局。

市统征办拟定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或听证材料、拟安置补偿方案,城区分局确认拟征地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确认。

2、我局根据乡(镇)政府做社保的函件及被征地村(组)所涉及人员年龄段基本情况表给宝塔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出具文件及延安市宝塔区征地基本情况表。

3、涉及占用耕地的,出具函件到指定的账户(耕地开垦费专户)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到市局换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发票,到宝塔分局制作补充耕地位置图及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市局的验收文件。

4、依据测绘报告的坐标,到指定制图单位制作1:1万的规划图、1:1万的现状图。

5、我局给市规划局出具函件,请市规划局确定该项目的城市规划用途。

6、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七份,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批次一式叁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一式五份)。

城镇批次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为“一书四方案”,除上述“一书三方案”外,另增《供地方案》。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2011年06月27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不力,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到位,截留、侵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征地管理名词解释

征地管理名词解释

征地管理名词解释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征地分为征收土地和征用土地。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对《宪法》规定的国家征地制度立法说明时指出:“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征地补偿费: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分别建议将征地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

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中强调:“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明确要求补偿项目和标准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按土地的原用途补偿。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法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暂时还没有做出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给土地使用者,因此而取得的货币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分红。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取得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平均值。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武政〔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1日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3号)精神,确保我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收转用)审批权承接工作,进一步理顺征收转用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补充耕地指标配置之间的关系,优化征收转用工作环节,规范技术服务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推动建设项目依法、快速落地。

二、工作任务(一)制订年度征收转用计划1.建立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国家、省重点项目清单和市、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统计分析本辖区用地需求,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使用未完成征收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的项目,纳入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

2.市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按照“市组织、区申报”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总量并结合各区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方案及管控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区。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8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8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8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各地要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

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必须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要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

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应带头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闽国土资综〔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2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服务了项目的合理用地。

但随着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要件不断增加,程序繁琐、重复审查的情况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简化报件,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发挥各级审查职能;依法依规,减少自由裁量权,更好地服务全省跨越发展,经厅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简化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上报的材料简化为6类:(一)请示,包括市、县政府呈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二)一书三方案,包括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三)现状地类,包括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四)征地前期程序,包括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材料(申请听证的附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议纪要及政府协调意见);(五)用地审批前置手续,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函(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工业用地使用林地初审意见、劳动保障部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六)图件,包括拟占用土地的上一年度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二、原规定的报件其他材料,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包括:(一)项目清单或预申请项目清单;(二)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三)用地预审意见书;(四)工业用地预申请书及预申请保证金缴纳凭证;(五)被征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六)征地资金落实证明;(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履行凭据等(涉及违法用地);(八)其他规定材料。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黑国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规〔2017〕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报批材料(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批次用地(含城市用地实施方案)报批材料不变,仍为4项(见附件1-1)。

(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材料不变,仍为7项(见附件1-2)。

(三)报国务院批准八城市用地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呈报方案的用地报批材料,调整为2项(见附件1-3)。

二、明确报批时限(一)审查时限。

省厅对单独选址用地、批次用地和报国务院批准八城市用地呈报方案的审查时限为14个工作日。

(二)补正时限。

对审查中存在问题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

各市、县对存在的问题要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完整的,可以进行2次补正。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系统将自动退件。

(三)缴费时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足额列入预算,及时缴纳并提供缴费凭证。

按规定自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后15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完费后报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改进审查报批内容(一)加强社保措施落实情况审查。

土地利用管理课程复习题 2

土地利用管理课程复习题 2

土地利用管理课程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A)。

A.法定最高标准B.法定最低标准C.法定中等标准D.市场标准2、农用地转用批准后,超过以下年限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A)。

A.2年B.一年C.半年D.三个月3、《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以下(A)倍。

A.30 B。

20 C。

15 D。

10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别为(A)。

A.30%、70% B。

40%、60% C。

20%、80% D。

50%、50%5、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以下情况给予补偿(A)。

A.原用途 B。

现用途 C。

征地后的用途 D。

变更后的用途6、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A)倍。

A.6-10 B。

4-6 C。

6-8 D。

10-157、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为(A)。

A.40年 B。

50年 C。

70年 D。

60年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 B )管理。

A. 指导性B.指令性C.市场化D.强化性9、建设项目用地实行( A )预审。

A.分级B.属地C.行业D.部门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 C )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11、符合规定的预审申请和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

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 C )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A.1日B.3日C.5日D.10日12、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 D )批准。

A.县政府B.市政府C.省政府D.国务院13、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和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比例分别为( C ),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工程类试卷]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

[工程类试卷]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一、判断题请判断下列各题说法正确或错误。

判断错误每题倒扣1分,最多扣至判断题总分为零分。

1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 )(A)正确(B)错误2 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

( ) 。

(A)正确(B)错误3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A)正确(B)错误4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 )(A)正确(B)错误5 土地征收是有条件的使用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 )(A)正确(B)错误6 《土地管理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征收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下的土地具有审批权。

( )(A)正确(B)错误7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A)正确(B)错误8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A)正确(B)错误9 征收农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 )(A)正确(B)错误10 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A)正确(B)错误11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可以给予适应补偿。

( )(A)正确(B)错误12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A)正确(B)错误13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

( )(A)正确(B)错误14 土地征收方案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 )(A)正确(B)错误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练习试卷2答案与解析一、判断题请判断下列各题说法正确或错误。

判断错误每题倒扣1分,最多扣至判断题总分为零分。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另外,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建设占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关系最为密切。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适用条件。

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1.适用条件。

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

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

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国土常识

国土常识

国土小常识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的基础知识(一)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其他农用地。

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田、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用地。

(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对建设项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提出审查意见,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也有利于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和合理用地,是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加强宏观调控、强化计划用地管理的重要措施。

(四)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也就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用地专用的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和审计人民政府两个层次。

1、国务院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分批次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

征收土地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必须组织安置。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我国⼟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地进⾏拆迁时,要对被拆迁⼈进⾏经济补偿。

并且需要遵守⼀定程序的,⽽⼟地拆迁的程序是⽐较多的,那么⼟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地管理法对⼟地征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例如⾸先要办理农⽤地转⽤审批⼿续、然后是征地的审批、征收补偿⽅案的审批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四条 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六条 征收下列⼟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地转⽤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

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另⾏办理征地审批。

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且该裁决已经⽣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已作出⾏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于城市房屋⾏政强制拆迁。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25日)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

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征地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地费,系指《条例》规定,由用地单位(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城市和农村,近郊和远郊,土地年产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劳动力安置等情况,分别制订出征地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包干使用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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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专用与征地管理
1、农用地专用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与农村经济组织及村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保护公共利益。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

3、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才能转为建设用地。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修改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5、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设计基本农田的。

(3)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市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7、经批准的农用地专用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8、征地行为的特征:
(1)政府行为:
(2)补偿性;
(3)强制性:
(4)权属转移性
(5)必须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审批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应有国务院批准的有: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平方千米;其他土地超过70平方千米。

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地的审批中,要征收农用地,要首先或同时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

(首先办理农用地专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


(6)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9、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但是在征地告知后,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10、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12、按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1)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百万以上的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7000至1万。

(2)在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5000至7000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人民吃菜的菜地,也按此标准缴纳;
(3)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至5000元。

1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没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4、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16、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17、安置补偿费: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18、征收农村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19、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征收方案的内容: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20、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2)审查报批和公告;
(3)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有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1、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至5年调整一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收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习题:
1、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我国的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3、《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2级审批制度。

4、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5、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中,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

6、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7、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保证足额补充所占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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