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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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发[2003]37号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8日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汉政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7〕3号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新修订的《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8日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开发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范围:北至虎头桥路,南至汉江河堤;东起兴元路、天汉大道,东北至南一环,西至汉江河堤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市政府授权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征地公告的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拆迁人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对滨江新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

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协调、环境保障工作。

市城建规划、城建管理、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六条征地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各乡镇场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3日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章房屋产权认定第四章产权人家庭人口认定第五章开发区自建安置房屋价格标准第六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第七章其它补偿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荆开管发〔2007〕6号)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荆政规〔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参照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结合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荆州开发区辖区内,因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需要,征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本细则。

国有农场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征迁,不论被征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细则。

国有出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征迁,经被征迁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申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三条产权房(主房)征迁补偿标准:钢混结构重置价:1360元/㎡;砖混结构重置价:1100元/㎡;砖木结构重置价:850元/㎡。

第四条非产权房(附房)征迁补偿标准:(一)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上(含2.5m):砖混结构730元/㎡、砖木结构560元/㎡。

(二)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下: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390元/㎡。

(三)简易房250元/㎡。

(四)简易棚120元/㎡。

(五)钢构棚180元/㎡。

第五条养殖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一)檐高2.5m以上(含2.5m):520元/㎡(含设施补偿)。

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国家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征收准备、征收实施、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征收,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征收过程中各方利益平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征收工作程序公开,征收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五)保障民生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征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征收准备第四条征收前,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

第五条征收单位应当制定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六条征收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七条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征收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征收许可证、征收公告等。

第三章征收实施第八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征收方案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十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核实,确保征收范围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评估,并依法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三条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支付到位。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安置方式,并按照安置方案实施安置。

工程项目征拆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征拆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征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征拆部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征拆活动,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搬迁安置等。

第三条征拆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征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拆行为的合法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征拆活动应做到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征拆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人为本原则:征拆活动应充分考虑被征拆人的生产、生活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工程项目征拆部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下设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征拆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征拆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征拆活动的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与被征拆人进行沟通,签订征拆协议。

(四)负责征拆补偿费用的计算、拨付和监督。

(五)负责征拆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拆行为合法合规。

(六)负责征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征拆流程第六条征拆流程:(一)制定征拆方案: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制定征拆方案,明确征拆范围、补偿标准、搬迁安置方案等。

(二)公示征拆方案:将征拆方案公示于项目所在地,接受群众监督。

(三)签订征拆协议:与被征拆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征拆协议。

(四)实施征拆:按照征拆协议,组织实施征拆活动。

(五)补偿费用拨付:按照征拆协议,拨付征拆补偿费用。

(六)搬迁安置:按照搬迁安置方案,协助被征拆人完成搬迁安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征拆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征拆活动的合法合规。

(一)征拆部内部监督检查:定期对征拆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三)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工程项目征拆部负责解释。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湖政函[202x]4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区)因征用土地实施农房拆迁的,其拆迁活动管理及对被拆迁农房所有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程序和规定批准建造的,并有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拆迁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单位,是指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农房拆迁业务的,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组织。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规划)、交通、水利、财税、物价、工商、公安、电力、电信等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金融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拆迁农房,应当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应报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郑开管[ 2007 ] 21号管委会各部门,石佛、沟赵两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郑政文〔2007〕103号)及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等政策,结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的范围是指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及沟赵办事处乡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具体为:大谢、丁楼、东史马、郭庄、祥营、贾庄、水牛张、堂李、北里、大里、洼刘、秦庄、兰寨、南流、瓦屋里、陈庄、孙庄和老俩河18个村。

五龙口村位于郑州市三环以内,该城中村改造执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加快高新区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稳定农村,富裕农民,拓宽失地农民就业渠道,解决失地群众的居住之忧,生活之忧;打造亮点,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其它行政村的土地征迁和项目入住;拓展发展空间,科学集约用地。

实现“四个”转变:由村民向城市居民转变;由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由行政村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转变;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份制公司转变。

第四条改造的基本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风险自担”的原则,坚持管委会主导、办事处负责、村为主体,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政策一致、规划一致的方针,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

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并以此解决区内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最终达到群众、开发商、管委会三满意。

第五条改造方式:城中村改造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资改造为主;条件成熟的,也可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

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前提下实施改造。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履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现场及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各项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人防地下室或缴纳异地建设费。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惠州⼤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南边灶村民委员会村庄(下称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顺利进⾏,保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南边灶村庄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补偿和安置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拆迁⼈是惠州⼤亚湾⽯化⼯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区管委会成⽴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拆迁的具体⼯作;被拆迁⼈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个⼈或单位。

第⼆章拆迁补偿程序第四条拆迁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房屋拆迁⼯作程序,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的透明度,依法拆迁房屋。

第五条拆迁具体程序(⼀)发布公告拆迁⼈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发布公告,拆迁⼈应及时向被拆迁⼈做好宣传、解释⼯作。

(⼆)现状拍录拆迁⼈应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现状进⾏录像及拍照。

(三)丈量登记、确价拆迁⼈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村委会对拟拆迁房屋权属、性质、结构、⾯积、安置⼈数和附属物的现状情况进⾏调查核实和丈量登记、确价,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的拆迁⼈、被拆迁⼈及相关⼯作⼈员签名,纪检监察部门委派的监督员核实后签名确认,如被拆迁⼈拒绝签名确认的,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拟定补偿安置⽅案拆迁⼈根据拆迁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案,报管委会审批。

(五)公⽰拆迁⼈将拆迁补偿登记情况和经批准的安置⽅案在被拆迁⼈所在地进⾏公⽰,公⽰期不少于5天。

(六)协商、签订协议拆迁当事⼈根据确价结果进⾏协商并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额、安置房地点、⾯积、搬迁过渡⽅式和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付⽅法、违约责任、当事⼈认为需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市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农村发展局是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协助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设立房屋拆迁办公室。

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须经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加强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区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财政、建设、城管、农发、审计、监察、社保、国土、规划、公安、工商、法制、房产、物价、信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处理在拆迁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镇(街道)、浒墅关开发区等应成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第七条征地拆迁办公室应在所征土地附着物未拆除前,组织咨询机构(或施工单位人员)对征地拆迁范围进行实地测量,设定征地界桩,洒放征地灰线(或挖征地界沟),协调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丈量、测绘征地面积,提供符合要求的勘测定界文件;特别是组织协调咨询机构清点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拆迁数量,并登记造册,各方签章确认,以达到有利最终补偿款的核算评估。
4.按国家规定,征用建设用地一次性申报、审批。若在施工中确需变更设计增加用地,建设规划环保局应尽早书面汇报管委会及征地拆迁办公室。由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情况,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完善变更设计,按程序追加补征用地。
第十条征用建设用地经国家批复后由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部署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组织征地拆迁完成文件,实施征地验收,征地资料交接,按照征地批复文件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权手续。
2.目前,征地拆迁是要求时效性很强的工作,若遇有急促及违反补偿标准的拆迁工作必须向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书面汇报说明原因,由管委会领导研究签字同意后,方可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拆迁工作。
3.征地拆迁金额补偿款,必须经拆迁办公室申报,由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批准的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定,才可作为最终补偿金额,也是最终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最终金额。
2.负责各区拆迁管理人员对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展的用地:如重要的基础设施道路、保障房、限价房等项目用地,需提前负责调查征地所在位址、占地面积、书面上报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可由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代管委会向土地审批机关办理申报单体工程先期用地手续。
3.征用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城市规划用地,管委会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组织咨询机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占用面积、调查拆迁数量和产权单位,由管委会规划局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申报城市规划用地选址手续。

2024年征地拆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征地拆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征地拆迁管理制度1、征地拆迁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发区征地拆迁审核小组人员、村经办人员、被征地拆迁群众四方人员现场丈量,丈量的数据由丈量人、记录人员、复核人员和征地拆迁群众签字后确认。

2、根据现场确认的有关数据,经征地小组人员、村经办人员核对后,统一打印征地拆迁补偿表,封面应写明____项目____村____(位置)征地拆迁情况,具体征地拆迁补偿表格应写明被征地拆迁群众姓名、____号码、具体补偿金额、补偿内容等情况,并由村经办人员、村民主任、征地小组人员、镇政府包村领导或开发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村级公章。

3、征地拆迁补偿表一式四份,开发区党政办、计财办、镇财政所、村级委员会各存档一份。

二、征地拆迁公示制度1、征地拆迁补偿表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限为____个工作日。

2、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的材料要拍照存档二份,开发区计财办、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3、征地拆迁补偿表在公示期限完成后,村经办人员和开发区征地小组人员应在补偿表上注明“本款项已公示”或“是否有疑议”字样并签名加盖村公章。

三、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发放制度1、征地拆迁补偿款票据必须是县经管统一印制的____,由村经办人员、征地小组人员、项目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开发区计财办出纳作为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凭证,由计财办按照审批程序送开发区领导签批后汇款。

2、为了及时、准确地将补偿款发放给群众,开发区采用补偿款直接发放到被征地群众手中的办法;开发区与县____储蓄银行枫亭支行签订资金划拨办卡协议,由县____储蓄银行枫亭支行打印办卡具体明细科目,详细列明发放群众姓名、____、卡号及资金金额等内容,补偿款报表一式二份,开发区计财办、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2024年征地拆迁管理制度(二)摘要:征地拆迁是一个国家在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常常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征地拆迁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征地拆迁的背景、管理原则、程序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探讨2024年的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已被2023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小编分享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6]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范围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

(详见规划用地图)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2006]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2006]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

(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一)临时过渡安置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1、遵照相关土地政策,坚持一户一宅,按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原则上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开发区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开发区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开发区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开发区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并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行为。

而开发区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区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保障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2. 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1. 制定征收规划:在征收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征收规划,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补偿措施,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合规。

2. 公开征收信息:政府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开征收信息,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确保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协商补偿方案:政府与农民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 完善征收手续: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5. 落实补偿措施:在土地征收完成后,政府应当及时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四、保障措施1. 法律保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征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征收监督机制,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过程公正透明。

3. 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民了解土地征收政策和程序,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效果评估1. 征收后评估:对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征收达到预期的效果。

2. 补偿效果评估:对农民的补偿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补偿措施得到落实。

六、总结开发区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制定,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顺利进行。

只有科学合理的征收实施方案,才能实现城市建设和农民共赢的局面。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3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3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地、评估、协商补偿等环节,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2.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应根据房屋性质、使用年限、面积、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

3. 移民安置:拆迁单位应为被拆迁人提供合理的安置方式,包括提供新房屋、补偿款等。

4. 拆迁补偿费用:拆迁单位应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并确保款项的安全、公平、合法。

5. 法律保障:被拆迁人享有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诉、维权,并能获得法律保护。

6. 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7. 环境保护:拆迁后应及时进行环境治理,保护周边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

8. 社会保障:被拆迁人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以上是一般性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国家法律而有所不同。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___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拆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专项市政公共(含公益)设施建设、旧屋区改造、新区建设及储备建设用地等项目房屋拆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委托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实施。

第五条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向裁决机关提出要求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表明已按照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大开管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农村土地上实施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人进行补偿、安置.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凡由管委会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农村住宅房屋,由所在镇、街道动迁办或开发区动迁所担任拆迁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农村住宅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住宅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和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范围和时限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要载明拆迁范围与期限、补偿政策与安置形式等内容。

拆迁公告发布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二)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三)宅基地内盖附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拆迁人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一)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二)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及补偿安置选择方式;(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户口情况;(四)实际丈量宅基地内正、附房及附属设施,并对正、附房评定等级.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和差价结算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荆州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荆州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荆州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荆州市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补偿标准: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征地有征地政策。

征地政策的出台不仅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征地工作能有序的开展,同时也是为了让被征地者计算补偿款项时有所依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地市的拆迁补偿政策需要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而定,那么在▲荆州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荆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荆政规)〔2015〕10号和《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管理暂行办法》(荆开管发)〔2007〕6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价格,结合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房屋征迁补偿第二条产权房(主房)征迁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重置价:1100元/㎡、砖混结构重置价:850元/㎡、砖木结构重置价:700元/㎡。

第三条非产权房(附房) 征迁补偿标准为:(一)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上(含2.5m):砖混结构610元/㎡、砖木结构470元/㎡。

(二)附房前后檐高2.5m以下:砖混结构550元/㎡、砖木结构325元/㎡。

(三)简易房210元/㎡。

(四)简易棚100元/㎡。

第四条养殖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为:(一)檐高2.5m以上(含2.5m):470元/㎡(含设施补偿)。

(二)檐高2.5m以下:325元/㎡(含设施补偿)。

第五条房屋隔热层(一)檐高1.5m以下:325元/㎡(二)檐高1.5m以上(含1.5m)不足1.8m:470元/㎡第六条房屋架空层征迁补偿标准为:(一)层高1m以下:80元/㎡;(二)层高1m以上(含1m)不足1.5m的:150元/㎡;(三)层高1.5m以上(含1.5m),不足1.8m的 210元/㎡,使用的295元/㎡;(四)层高1.8m以上(含1.8m),不足2.2m的420元/㎡,使用的560元/㎡;(五)层高2.2m以上(含2.2m)的610元/㎡,使用的78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按70%比例调换。

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拆迁管理规章制度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拆迁工作成为了一项常见且重要的任务。

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有序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一、拆迁工作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程序和操作都有法可依,杜绝违法违规拆迁行为。

2、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所有被拆迁人应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保证拆迁补偿标准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3、公开透明原则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拆迁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4、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和诉求,积极做好沟通和协商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

二、拆迁工作流程1、项目立项与规划拆迁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2、拆迁范围确定明确拆迁的具体范围,并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绘制详细的拆迁红线图。

3、调查摸底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人口、土地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详细的拆迁档案。

4、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拟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方案公示与征求意见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6、拆迁许可审批向相关部门提交拆迁申请,经审批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7、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实施拆迁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过程安全、有序。

9、安置与补偿按照协议及时给予被拆迁人安置和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1、补偿方式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拆迁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2、货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3、房屋产权调换提供的调换房屋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面积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并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结算差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京技管〔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经开区各用人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章补贴申请和拨付第四章附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用人单位招用亦庄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推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在经开区本地化就业,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劳动力就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亦庄新城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劳动力”)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亦庄新城规划范围建设用地中被征地村的劳动力。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三条在经开区依法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招用劳动力的,可申请就业补贴。

招用的劳动力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由用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就业补贴。

第四条就业补贴资金从经开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社会事业局负责申报单位就业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报单位就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初审、受理和公示等工作。

财政审计局负责就业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申报单位招用劳动力,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给予申报单位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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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规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委会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管理,保障新城“规范、优质、高效、和谐”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陕西省和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立项、可研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实施征地拆迁,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围。

第四条征用建设用地按其用途分为基础设施用地、公用事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一、基础设施用地:就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其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用事业用地:就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用地,其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法规性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

为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给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征地拆迁办公室,在管委会领导下,统一负责XXX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建设规划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可设立设立以下机构:1.Xxx镇管理小组。

(涉及的各镇设置一个,视情况确定)
2.xxx地拆迁管理小组。

征地拆迁管理小组,在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领导下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村镇级政府部门全过程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第六条征地拆迁前期工作:
1.根据国家、西咸管委会可研批复的建设项目,由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协调地方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土地预审申报工作;
2.拆迁办公室需提前根据所征土地面积及位置,做好所征用土地的附着物的摸底清查,防止征迁过程中乱搭、乱建等增加拆迁工程量的行为,上述工作需登记造册,以备后期查验使用。

2.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负责审核征地拆迁数量和根据现行补偿文件标准,协助确定征地拆迁补偿金额,并提出申请,上报财政局审核。

审核完成后,经核对无误,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征地拆迁办公室应在所征土地附着物未拆除前,组织咨询机构(或施工单位人员)对征地拆迁范围进行实地测量,设定征地界桩,洒放征地灰线(或挖征地界沟),协调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丈量、测绘征地面积,提供符合要求的勘测定界文件;特别是组织协调咨询机构清点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拆迁数量,并登记造册,各方签章确认,以达到有利最终补偿款的核算评估。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是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核心工作,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各征迁管理成员必须在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指导下配合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1.严格按照国家、各省、市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省、部、地方政府达成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按照“自上而下,统一标准”的方针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2.目前,征地拆迁是要求时效性很强的工作,若遇有急促及违反补偿标准的拆迁工作必须向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书面汇报说明原因,由管委会领导研究签字同意后,方可配合地方政府完成拆迁工作。

3.征地拆迁金额补偿款,必须经拆迁办公室申报,由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批准的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定,才可作为最终补偿金额,也是最终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最终金额。

4.征地拆迁项目补偿款审核后,及时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及确定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征地申报:鉴于国家明确规定征用建设用地要先批后用,为使建设项目合法用地,征地报批工作必须抓紧办理。

1.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配合地方政府对沣西新城的规则建设工程统一申报征地。

协调省、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征地报批资料的审查。

2.负责各区拆迁管理人员对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展的用地:如重要的基础设施道路、保障房、限价房等项目用地,需提前负责调查征地所在位址、占地面积、书面上报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可由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代管委会向土地审批机关办理申报单体工程先期用地手续。

3.征用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城市规划用地,管委会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组织咨询机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占用面积、调查拆迁数量和产权单位,由管委会规划局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申报城市规划用地选址手续。

4.按国家规定,征用建设用地一次性申报、审批。

若在施工中确需变更设计增加用地,建设规划环保局应尽早书面汇报管委会及征地拆迁办公室。

由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实情况,在申报建设用地之前,完善变更设计,按程序追加补征用地。

第十条征用建设用地经国家批复后由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组织部署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组织征地拆迁完成文件,实施征地验收,征地资料交接,按照征地批复文件配合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确权手续。

第十一条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需要临时用地如:简易工房、材料、机械堆放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道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尽量使用已征地。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在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范围内。

第四章征地拆迁台帐管理
第十二条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对沣西新城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各类征地拆迁文件的管理台帐。

1.国家、省、市、西咸新区对土地管理颁布实施的各类法规、条例、补偿办法。

2.国家、省、市、西咸新区对征用建设用地批准的文件。

3.管委会对建设项目管理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

4.按省、市、西咸新区划分建立征地拆迁付款台帐,补偿协议(合同)台帐。

5.对征地完工文件统一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完善台帐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基础上,建立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拆迁原始资料台帐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五章征地保护及征地完工验收
第十四条征用建设用地经国家批准后,权属归管委会所有。

在未正式验收,办理移交接管单位前相关单位应认真进行保护。

征地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种植物。

第十五条完工验收前在征地范围发生的抢栽、抢种、抢建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种植物,负责各区管理人员协调当地政府,督促产权单位,并由其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除。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征迁完工资料正本需向管委会档案馆移交,副本向沣西新城财政局移交。

第十七条征地拆迁合同协议文本原则由管委会签署盖章,须按相关规范文本填写,明确相互责任义务,合同协议正本后附征拆金额审核文件及征迁工程量验收表格原
件。

拆迁办公室若签署征地拆迁协议的必须取得管委会授权才可签署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征地拆迁完工验收使用表格(本表一式六份)。

征地拆迁完工验收文件
编号:FXZDCQ-01
一、征地拆迁项目说明(范围的大致位置描述,涉及的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用途等)
二、征地拆迁范围(征地周界位置)
三、征地拆迁主要工程量(征地面积数,土地属性,其上主要附着物等情况及主要工程数量)
四、其他说明事项(发生征地拆迁协议多少项,涉及金额数)。

完工文件可按一个季度或一个区域组织成册文件,尽量按一定区域成册组织。

征拆表1-1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项目名称:
国土局或土地储备中心:政府征地拆迁协调小组:
拆迁办公室:
征拆表1-2 青苗赔偿一览表
项目名称:
县(市)镇村(类型)第页共
镇政府(国土所)县(市)征地拆迁协调小组:
拆迁办公室:产权单位或个人:
征拆表1-3拆迁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数量一览表
项目名称:
国土局或土地储备中心:政府征地拆迁协调小组:
拆迁办公室:产权单位或个人:
征拆表1-5 征地拆迁合同统计表
拆迁办经办人员:财政局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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