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腐败
七出三不去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__解释说明
七出三不去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法制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的研究与总结,旨在深入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背景、演变规律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中,我们将简要介绍整篇文章的内容,并对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和范围进行阐述。
接着,在第二部分,我们将概括性地回顾中国法制史的起源、发展和主要特点,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整体脉络。
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我们将详细解释“七出三不去”的含义,并探讨它在中国法制史中的重要性以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第四部分将聚焦于中国法制史上三个关键时期,即秦朝统一法律体系建立、唐宋时期科举制度与法律发展的相互关系,以及近代中国改革运动对现代法制的影响和启示。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中国法制史演变过程进行总结,并强调“七出三不去”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展望中国法制发展的未来。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探讨和分析,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认识到“七出三不去”在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展望中国法制发展的未来趋势。
通过这些内容的阐述,我们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于法律与社会关系、法治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议题的深思,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2. 中国法制史概述:2.1 定义与范围: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境内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制组织体系的演变历程。
它包括了自古至今中国国家、社会和个体行为规范以及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
2.2 起源与发展: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的法律体系主要依靠礼仪和传统习俗来规范社会秩序。
随着封建王朝的兴起,特别是汉唐时期,秦朝颁布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这标志着中国有一个统一、系统化的法律体系的出现。
在宋代时期,科举制度促进了法律学习的普及,并推动了对司法机构和审讯程序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一部二十四史,实为一部贪污史--中国传统官文化与官员腐败
一部二十四史,实为一部贪污史--中国传统官文化与官员腐败单就“腐败”而言,又何为腐败?有些学者从“委托-代理”角度定义腐败,认为代理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与委托者目标发生偏离,即为腐败;有些强调腐败与“秘密支付”之间的关系;还有的则从是否“合法”的角度来定义;其他相关概念还有:腐败是否一定要伴随着某种形式的交易?腐败是否必须有一方为政府官员?腐败是否就是寻租?等等。
不夸张地说,有多少种研究,可能就有多少种关于腐败的定义。
无疑,“腐败”概念的不同,不仅因为学者之研究视角林林总总,还与其所处社会结构、历史阶段、伦理标准等有关。
举个例子,在西方选举制度中,获胜一方在组阁及其后执政期间,往往会对当初支持其参选的组织、集团、企业、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酬谢”,这在许多西方国家被认为是选举文化的一部分,属正常的事,不算为腐败。
而在中国,这显然会被看作是腐败。
因此,定义腐败,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一个何为“善”的标准。
“官员腐败”是指:政府官员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或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是违反那些旨在反对谋求私利的规则的行为。
因此,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秘密支付的,还是公开、半公开的交易,政府官员只要是发生了为了谋求私利而对其正式职责的偏离,在这里即被认为是腐败。
德与才,孰重孰轻?司马光的话是说,在选拔官员的时候,若遇不上德才兼备的圣人、“德胜才”的君子,那就情愿用“才德皆亡”的蠢人,也不能用“才胜德”的小人。
这种“德”重于“才”的观点,几乎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官员选拔的基本精神。
中国有源远流长的德治传统,这与秦汉以来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是分不开的。
儒家言道言政,其根本发源于“仁”的概念。
仁者何?“樊迟问仁,子曰:爱人。
”仁,即人类的同情心。
又曰:“仁者人也”,即,“仁”是人类人格之外在表现。
更进一步,孔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廉洁修身论文-我国历代反腐制度的比较
2011-2012年第二学期《廉洁修身》科目考查卷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班级:姓名:学号:成绩我国历代反腐制度比较一个廉洁的政权能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人民也会更加拥戴。
历代的君主们也清楚明白这个道理,他们重视"廉政建设",都懂得建立完善的"保廉"机制,要求"为官必廉"。
从这些这些机制的精髓,我们能学到不少反腐倡廉的经验。
正所谓"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一、以严刑肃贪从中国的第一部廉政法规《秦律》起,到《唐律》,再到《大明律》都对惩治贪官十分严酷。
《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意思是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
《唐律》规定官吏如在其辖区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
明朝是杀戮贪官污吏最多的朝代,《大明律》对惩治贪官十分严酷,包括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
明朝先后处死了15万名贪官,其中二品以上官员152人。
处罚贪官的严厉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到了现代,我国刑法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见以严刑肃贪是我国历代反腐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严刑能有效地震慑贪官。
二、重视廉政教育,以身作则春秋时鲁国宰相公仪休喜欢吃鱼,但从不接受别人送来的鱼。
唐太宗李世民患有风湿病,不能住在阴冷潮湿的地方,很长时间他却住在隋朝阴暗潮湿的旧宫殿里。
他多次对太子和大臣们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
朱元璋亲自编印的《醒贪简要录》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反腐教材,其编写思路很吸引眼球,方法就是帮你算政治账、经济账:书里先详细计算官员所得俸禄,如折合成稻谷是多少?按照平均亩产折算需要多少亩地?农民耕种这些地需要花费多少劳力等等,他希望以此唤醒官吏们的良心,可谓用心良苦!在当代,我国各省市都有对官员进行反腐教育的活动,廉洁修身课也是当代大学生的必修科目。
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
【文化一得阁·反腐】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原创)(2007-09-07 17:18:20)转载标签:知识/探索反腐史鉴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惩贪治腐,关系国家兴衰、政党存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党的十七大将加大惩治腐败治本力度,为更好学习十七大精神,本文分四部分简述我国古代反贪倡廉的历史,供爱好者参考借鉴。
正如著名学者王亚南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人们不难看出,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大多高张惩贪倡廉的旗帜,并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措施,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善的制度。
同时,历代仁人志士和普通百姓也都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对清官廉吏击节赞叹,并以各种形式褒廉贬贪,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出现。
然而,结果总是事与望违。
清官廉吏历代不乏其人,但贪官污吏却更多——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最终蛀空了每一座王朝大厦。
由此可见,以官员的贪污受贿为标志的吏治腐败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顽症。
圣贤破规留后患官贪政贿成祸害《晋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弱冠而有美名的殷浩善言辞,有人问殷浩:“将莅官而梦棺,将得财而梦粪,何也?”殷浩答:“官本臭腐,故将得官而梦尸;钱本粪土,故将得钱而梦秽。
”“时人以为名言。
”(《晋书》卷77,《殷浩传》)人们从这“梦的解释”中可以体会到,由于官僚阶层自身的贪婪行为,为官者的臭腐,攫取钱财的肮脏,早在魏晋时代就已成为民众的共识。
官和腐败并不是魏晋时代才有,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
大约公元前100多万年到公元前21世纪,我国处于原始时代。
当时,人们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所有成员一律平等,民主之风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那时的“官”,称为部落首领或部落联盟首领,他们都是由部落会议或部落联盟议事会(由各部落首领组成)选举产生。
这就是我国历史上有名的“禅让制”。
这种选贤任能的作法到尧舜时代有了变化。
尧是典范的贤能的仁君,极受百姓爱戴。
但年老时,尧企图私自将部落联盟最高首领的位置传给儿子丹朱,有虞氏首领舜以破坏传统为名,将其囚禁于平阳、放逐了丹朱,以此阻止他们父子相见,自己做了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
古代制度反腐的例子
古代制度反腐的例子古代制度反腐的例子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除司隶校尉,初步统一了监察机构,监察权也扩大成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至南朝,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体的中书省被建立。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朝设立了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唐在御史台之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各院之间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到了宋朝,设立了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有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除此之外,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取消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地方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还设立了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至清朝,六科给事中归至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另外,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标志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尽管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设计十分精细严密,但是由于皇帝不放心臣下可又无力控制所有臣下,导致监察官系统内部互相勾结,尤其是监察系统与行政和军事系统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官官相护,包庇徇私的事无法杜绝,根本不可能彻底铲除腐败。
这种监察毕竟是为专制君主服务,并为其操纵的,归根结底逃不出人治的范畴。
人治与法治根本性的冲突也因此已经决定了:无论多详尽完善的监察制度都受到最高统治者的好坏影响,权力以外的腐败虽然可以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却无法抑制。
所以,从历史中不难得知:权力是腐败的来源。
现如今,产生腐败的原因虽然来自社会、制度、经济、环境、道德、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但权力滋生腐败已是一个颠簸不破的事实,虽然权力≠腐败,但是腐败必与权力相关。
清朝的腐败官员贪污腐化与反腐斗争
清朝的腐败官员贪污腐化与反腐斗争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悠久且重要的时期,但同时也是一个充满腐败的时代。
在清朝的统治下,贪污腐化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反腐斗争也逐渐崭露头角。
本文将就清朝的腐败官员贪污腐化问题及反腐斗争进行探讨。
一、腐败官员的贪污腐化在清朝的统治下,官员的贪污腐化现象极为严重。
腐败官员通过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手段,大大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导致百姓生活困苦。
他们针对税收、土地、赋税等领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腐败官员的贪污腐化不仅限于个别人员,而是存在于整个清朝的官员体制中。
这些官员通过贪污私利、权钱交易等行为来牟利,使得清朝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严重的削弱。
这种腐败现象在清朝最后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尤为突出,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二、反腐斗争的兴起随着腐败官员贪污腐化问题的日益严重,社会对于反腐斗争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清朝的反腐斗争起初在民间秘密进行,后来逐渐演变成为了正式的官方行动。
清朝的反腐斗争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清朝朝廷开始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贪污腐化官员的打击措施,推行严厉的处罚制度。
其次,清朝政府逐渐加强了财政监督和审计制度,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来控制官员的贪污行为。
此外,清朝也积极倡导廉洁政风,提倡官员廉政奉公的理念。
三、反腐斗争的成果与不足清朝的反腐斗争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方面,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和监督机制,对贪污腐化官员进行有效的惩处,使得一些腐败分子受到了严厉的打击。
另一方面,清朝政府在改革财政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有力地遏制了官员的贪污行为。
然而,清朝的反腐斗争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官员体系腐败问题根深蒂固,单纯依靠法律手段难以彻底清除腐败现象。
其次,由于清朝政府对反腐斗争的态度不一致,导致一些斗争行动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和推动,反腐斗争的成果有限。
结语清朝的腐败官员贪污腐化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随着反腐斗争的兴起,一些成果也开始显现。
略论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吏弊”及防范
明清两代更甚 , “ 官员 转不 常 , 历官如传 舍 ”也不利 于司 法经 ,
吏人 … …终 身 窟 穴公庭 , 长子 孙 而无 禁”5。 】 “ 在各级衙 门里不可或缺 , 却大多素质低下 , 吏” 但 尤其 是 验的积累 。而“ 唐宋 以来 , 欺上瞒下 、 敲诈勒索 、 蠢政害 民者甚多 , 成为我 国古 这样官员为了处理狱讼 , 就不 得不 依靠胥 吏之 辈。尽管 为了 代政府运作 中的一 大弊症 。关 于我 国古代 的“ 吏弊 ” 问题 , 学 防止吏把持地方 , 清代 曾定 “ 三年更 替之 令“并 规定 吏“ , 役满 界给予颇多关 注 , 但多侧重于钱粮赋役 、 户婚 田土方 面 J 2。本 不退者 , ……皆治以法 ”6, J但实际很少严格执 行 , 为具文而 徒
中图分类号: 99 D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 2—30 (06 0 — 0 8— 4 17 6O2o)3 09 0
我国古代各级政府除职官外 , 还存在 着大量 的“ ” 吏 。祝 禄 的引导下 , 日读经 书 , 疏文 , 习政务 。而古代 立法技 终 诵 不 总斌先生对“ ” 吏 有专文论述 , 他认 为 ,吏 ” 称“ “ 也 吏胥 ” 主要 术又不 成熟 , , 朝下一敕 , 夕改 一令 , 外有例 , 又生例 , 律 例 决非 指的是 中央和地方官府 中, 官员指挥 下 , 在 负责 处理具体政务 皓首穷经 的书生能所熟 知。故人仕 之初 ,其通 晓吏事 者 , “ 十 的低级办事人员 。作为承担 国家 “ ” 役 的一 种 , 由官府 直接 不一 、 l 而 “ 胥之人 , 而习法 律 , 多 二”引, 吏 少 长而 习狱讼 ” l 引。即 选拔 , 或考 以吏能后 录用 , 称作 “ 被 庶人之 在官者 ” 在 身份上 在熟悉狱讼 、 , 律例方 面, 官与胥本 身就 先天不足 。本来先 天的 与一般经科举 , 考经 学、 诗赋入仕的官员截然不 同 , 治、 政 社会 差距 还可 以通过后天的经验 积累加 以弥 补 , 古代 官员调 动 但 地位都相 当卑下 ; 由于经 办各类 官府 业务 , 涉人事 、 但 事 刑狱 、 频繁 , 既有职事 内的黜 陟升降 , 也有 改换 职事从零 开始 的 , 使 钱谷 等 , 悉王朝法 、 , 熟 例 在当时种 种条件下 , 们又不同程 度 得官员在一个部门 、 他 一个 地 区“ 暂而 居之 , 不若 吏之 久也 。 J ”
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发展历程自古以来,贪污腐化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问题。
无论在什么时代,贪赃枉法的人总是会出现。
中国古代也不例外。
中国历史上,有着很多反贪腐的故事和传说,这些故事和传说,不仅体现了人们对贪腐现象的反感和抵制,更折射了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发展历程。
一、古代对于腐败现象的重视中国古代对于贪污腐化现象一直非常重视。
远古时代的部落社会,处罚腐败现象的方式主要是民间对于贪腐者的口诛笔伐和流言蜚语。
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对于腐败现象的反应也逐渐演变。
秦汉时期,规定“一得无制则伤国”,对于官员贪污、侵占财产和违法收受赃款等,下放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民的利益,抓住贪官污吏的把柄,严厉追究责任,对于制约腐败现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古代反贪腐斗争的代表人物在中国古代,有很多反贪腐斗争的代表人物。
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戚继光”、“陆游”、“明史忠臣”、“严嵩”等。
他们身上体现了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某一侧面。
1.戚继光戚继光是明代营口人,因为他筑长城有功,被封为“平西指挥使”,一度镇守晋州。
后来,他担任军官时,有部分户人破产,他命令兵丁捐助,连月不得半调,很多官兵家中垮台。
且多祸常含其口,经常坏去时运。
由于他的为人清正,为民造福,敢于和贪官污吏斗争而享有很高声望。
2.陆游陆游是宋代的一个著名文学家,他却和文人官僚一样,斥候腐败。
当时,绍兴府在百姓向上级反映县官们狼狈为奸的情况下,陆游硬着头皮代表百姓上疏,弹劾郊盟县丞朱祥冑等“贪污损公、虐待百姓”,取得了当年的官场之声。
3.严嵩严嵩是明朝中兴大臣之一,他曾经担任过几次皇帝的重要管理职务。
为了保卫天险,他审慎防备,使云南安定,史称“边王”。
但是,在中晚明时期,以他为首的严党掌权,险恶之徒挟权贪鄙,稍有异见、便将人逮捕拷问,言路紧缩,文人说得话反而格外清新。
三、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不足之处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也存在不足之处,最大的问题是金钱和权力的慢慢的堵塞。
秦朝的官员贪污与腐败现象
秦朝的官员贪污与腐败现象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富争议的时期,虽然在统一六国之后,秦朝确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但同时也存在着官员贪污与腐败的现象。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秦朝官员贪污与腐败的原因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贪污与腐败原因1.1 经济因素秦朝统一六国后,国力大增,国家收入也大幅度增加。
然而,富国并不意味着整个国家的财富均能被分配到人民手中,相反,国家财富主要被部分权势显赫的官员垄断。
这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受贿赂、征收苛捐杂税等手段悉数将国家财富占为己有,致使底层民众生活贫困。
1.2 政治因素秦朝实行的中央集权制度对官员权力进行了集中,这使得一些官员仗着自己的地位和特权,滥用职权。
他们独断专行,无视法律约束,贪污受贿,漠视民众利益。
政府监督不力,权力的滥用成为了这些官员贪污腐败的温床。
1.3 道德伦理缺失秦朝是一个积极强调法家思想的时代,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官员们追求个人私利和权力,而忽视了自己应尽的职责。
他们缺乏道德约束,道德沦丧,对贪污与腐败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纵容着这些行为的发生。
二、贪污与腐败的影响2.1 社会动荡贪污与腐败是社会不公的表现,这种不公会引发社会不满与动荡。
因为官员的贪婪行为,使得贫富差距极大,社会阶层的落差愈发明显。
贫困人民生活困顿,无法得到政府的关注与帮助,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2.2 经济发展难以持续官员贪污腐败的现象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均,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贪污官员把大量国家财富秘密转移、倒卖,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下降,社会投资以及经济建设也因此受到限制,秦朝的经济发展遭到阻碍。
2.3 阻碍社会进步贪污腐败不仅限制了经济发展,还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在腐败的影响下,秦朝的官员大多缺乏公正、诚信之心,而是以权色交易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这种情况下,让秦朝的社会风气堕落,人们失去了追求真理和进步的动力,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都受到了极大的阻碍。
三、应对策略3.1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防止官员贪污与腐败的现象,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浅论我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职务犯罪
中文摘要封建制国家其权力基本是专制主义的,它能实行一定程度的吏治,但却永远消除不了因专制权力不受制约而产生的腐败。
封建国家的吏治,比起真正的民主制来虽都有局限性,但是这二者毕竟也有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人类社会权力制约历史上的里程碑,它对于我们国家建立新型的权力制约制度,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几千年来,封建刑律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上有丰富的经验,我们今天欲从立法及司法上加强对现行刑法中“渎职罪”的研究,使其进一步完善,古刑律中这方面值得总结和借鉴的地方颇多。
古代对官吏在司法审判上违法犯罪的监督比较全面,综合起来有惩治不依法判决的犯罪、惩治不依法审理的犯罪、惩治司法官吏不依法刑讯的犯罪、惩治司法官吏不依法执行判决书犯罪、惩治越权审断及违法受理诉讼的犯罪和惩治司法官吏监禁囚犯方面的犯罪。
一、我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职务犯罪概述(一)中国古代惩治司法官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意义司法官员的职务犯罪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古代是这样,近现代是这样,将来也仍会是这样。
职务犯罪所以重要,这与其犯罪主体是官吏这一点密不可分。
官吏是国家政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及管理活动家主要实施者。
官吏的职务活动是国家职能实施的主要杠杆。
官吏依法履行职务是国家法制确立的重要基础。
官吏守法对民众守法起着带头羊的作用,官吏的坏法是对民众违法犯罪的鼓励与唆使。
对官吏违法犯罪姑息容忍最易激起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逆返心理。
官吏违法犯罪所形成的对民众的压迫以及他们造成的腐败的环境,是社会上违法犯罪的根源之一。
司法官吏违法犯罪的一个特点是可以利用职权。
以利用职权为特征的职务犯罪,比一般犯罪有更大的危害性。
一是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往往是属于国家法益的管理秩序;二是因为有职权可利用,其犯罪得逞率高,后果严重;三是因为凭借权力,这种犯罪对被侵犯对象的反抗与举报,客观上都存在抑止性;四是这种犯罪常常表现为国家机构内部的一种腐烂,富于隐蔽性,因而容易避过一般的监督。
历史封建刑律都重视对职务犯罪的监督是有其深刻原因。
法制史名词解释
1、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2、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
惟官:敬畏权势,从而官官相护。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裙带关系。
惟货:受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4、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
醢九侯。
脯刑:晒成肉干。
脯鄂侯。
剖心:挖取活人的心脏。
剖比干。
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
死刑株连。
5、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亲迎。
7、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
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
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
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10、《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11、《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总论中国古代廉政与廉政文化建设的历史发展道路一、腐败与历代王朝灭亡二、中国古代的廉政文化建设三、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建设四、中国古代官吏的廉政教育及其影响五、中国古代廉政文化遗产的批判继承问题第一章先秦时期腐败的产生及其时代特点第一节先秦时期的历史特点第二节夏商周三代贪腐的主要表现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的贿赂之风第二章先秦时期防治腐败的措施第一节运用法制防治腐败第二节反贪防腐监察制度的萌芽第三节官吏的选拔任用和实绩考核第四节预防腐败的警示教育第三章先秦时期的反腐倡廉思想第一节关于腐败危害的认识第二节先秦时期廉政思想成就第四章秦汉时期的腐败及其表现特征第一节秦汉时期的历史特点第二节秦朝腐败的表现和历代对秦朝灭亡原因的思考第三节汉朝腐败的主要表现第五章秦汉时期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第一节察举制度与清官廉吏的拣选第二节任官回避制度与任官环境的净化第三节官吏考核与对失职渎职的预防第四节秦汉时期对官吏的法律监督第五节官吏违法的惩处制度与对腐败的警示第六节自言、直诉和言变事制度与舆情沟通第七节奏谳制度、乞鞫制度与司法腐败的防治第六章秦汉时期思想舆论导向与反腐败思想的发展第一节表彰廉吏第二节贾谊对浮靡世风危害的认识第三节刘向的德治主张第四节董仲舒等人的治吏倡廉思想第七章魏晋南北朝的时代特点与腐败产生的社会因素第一节滋生腐败的温床第二节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地主豪强第三节与皇室分庭抗礼的世家大族第四节少数民族政权中的部落贵族第八章魏晋南北朝时期腐败丛生与政治动荡第一节三国西晋的吏治与政权的兴衰第二节东晋南朝的腐朽统治第三节十六国北朝的吏治整顿第四节刘友案与暨艳案第九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反腐败法制第一节曹魏律中有关反腐败的规定第二节晋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第三节北魏律中惩治腐败的内容第十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体制独立性的发展第一节御史台地位的突出与组织的强化第二节中央监察体系归于一统第三节具备监察职能的官员第四节特任监察官员第十一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反贪防腐思想第一节诸葛亮的德政与明法第二节孝文帝的班禄酬廉策第三节苏绰的治国六条诏书第十二章隋唐时期腐败反腐败的历史条件和反腐政策第一节吏治不振和政纲不立第二节深厚的制度积累和发达的法律观念第三节门阀士族势力的衰落和寒门庶族地位的上升第四节隋及初唐遏制腐败的基本政策第五节初唐至盛唐的政策与反腐态势第六节盛唐至中、晚唐的政策调整与吏治第十三章隋唐时期反腐败的法规与实际第一节构筑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二节反腐律文与赃罪六条第三节惩处腐败官吏的若干法理原则第四节惩腐法规的实施与修正第十四章隋唐时期配套和支持反腐败的相关制度第一节解决行政成本问题第二节官僚队伍及其考选第十五章隋唐时期监察体系与有关制度第一节日常行政监督第二节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第三节使者巡察之制第四节其他有关制度第十六章隋唐时期的反腐败思想第一节隋文帝崇尚节俭第二节王通的“王道”观第三节唐太宗的为君之道第四节韩愈和柳宗元的反腐败思想第十七章宋朝政治的基本线索和反腐败历程第一节中央集权的重建和宋朝的“祖宗家法”第二节北宋初年严惩官员贪渎和经济犯罪的措施第三节真宗、仁宗时期的循默之风和吏治恶化第四节北宋中期的改革运动和整顿吏治的努力第五节北宋后期的党争和吏治腐败第六节宋高宗、秦桧时期的政治腐败第七节宋孝宗革新吏治的努力第八节南宋后期法制的式微第十八章宋朝法律中有关反腐败的条文规定第一节赃罪立法第二节渎职罪立法第三节行政处罚方式第四节刑事处罚方式第十九章宋朝监察制度的高度强化第一节“台谏合一”和中央监察系统的完善第二节御史台司法职能的强化第三节地方监察系统的发展第四节互察机制的日益繁密第五节宋朝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第二十章宋朝官员选任管理制度下的防腐机制第一节科举选士制度的高度发达第二节官员任用制度的新发展第三节官员考核制度第四节宋朝的官员回避制度第二十一章宋朝养廉防贪和高薪养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节宋朝官员的待遇问题第二节“重禄法”和宋朝吏治第三节从公使钱和职田制度的弊端看宋朝高薪养廉实践的失败第二十二章宋朝财政管理制度下的防腐机制第一节复杂严密的财政管理体制第二节审计制度的重要发展第三节地方财政危机及其对吏治的影响第二十三章两宋时期的反腐败思想第一节对于腐败危害性的认识第二节强调以法治理第三节注重道德教化第二十四章宋朝反腐败历程中的经验教训第一节宋朝制度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复杂严密的制衡机制及其利弊得失第三节立法与执法工作的严重脱节第四节对宋朝“养廉防贪”的几点评价第五节士大夫自我意识的觉醒对政坛风气和吏治的影响第二十五章辽金元时期的政治与社会第一节辽金元朝的兴亡第二节辽金元朝的阶级结构第三节贵族专政的特点第四节民族差别与等级制度第二十六章辽金元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一节官僚贵族巧取豪夺、骄奢淫逸第二节官僚贵族擅权枉法第三节贪污纳贿、营私舞弊之风盛行第四节军事与司法领域的腐败第五节经济领域犯罪现象严重第二十七章辽金元朝反腐败的法律建设与制度建设第一节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第二节辽金元朝防治腐败的实践与法规第三节辽金元朝的监察制度第四节官吏选拔及考核制度的改进第二十八章元代官僚知识分子的反腐败思想第一节改革用人制度,严格考选和管理第二节完善法制,加强监察制度第三节限制贵族权力,取消民族等级第四节重视教育教化的作用第二十九章辽金元腐败问题的历史启示第一节贵族政治助长腐败第二节监察制度名实不副无助于反腐第三节执法不严、任情用法纵容腐败第三十章明清时代走势与腐败诸种表现第一节政治与社会的演进第二节腐败诸种形态概览第三节明清时期腐败的历史特征第三十一章明清时期惩治腐败的律法准绳第一节明清律例对腐败的威慑第二节监察法规与职官考绩第三十二章明清时期遏制腐败的监察机制第一节科道双轨与台省合一第二节地方监察机构第三十三章明清时期倡廉树清的政治文化导向第一节理学、礼制与教化第二节清官、名宦与养廉第三十四章明清时期的反腐败思想第一节权力层对腐败危害的认识第二节基层对腐败现象的揭露与挞伐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谈谈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对策
摘要:司法腐败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前人为了立法和执法、防止司法腐败采取了种种措施,但未从根本上杜绝,由于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受到不断的影响,司法腐败问题从未解决,而今,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中国共产党人着力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本文力图从法律腐败的产生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腐败产生根源对策翻开中国的法制史,从我国法律产生夏、商、周开始,特别是出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立法者,王之本也”,“生法者,君也”更为统治者所推案。
到了以后的多个王朝司法制度更为完善。
但司法腐败也随之发展而发展,就是出于今天,司法腐败问题仍未解决,甚至有所发展。
在法制社会,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座堡垒,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司法战线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顺口溜,就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现象的痛恨。
江泽民同志也尖锐地指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清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近两年,各级司法机关通过教育整顿,查处司法腐败案件,推行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等。
在维护司法公正上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及其产生的根源对于什么是腐败,中国学者时运生认为:“中国当今腐败现象的实质,也就是公权私用和公权移用。
”上述学者所界定的“腐败”是广义上的“权力腐败”,而司法腐败则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
司法腐败,就是对司法权力这一政法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力的滥用。
具体地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
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的原因是综合的、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历史的原因,主要包括:(1)长期的封建社会影响,古代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
回眸中国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
回眸中国古代地方政治的贪腐与黑暗王曾瑜(原载《史学集刊》2011年第1期)中国古代政治中系国家安危存亡,而又最关民间休戚祸福者,当然是地方政治。
宋人就说:“立国之本在民,系民之体戚者,最切于州县。
”[1]这既是重要的古史研究课题,又是目前古史研究的薄弱环节。
从古代的传世史料的份量看来,更适宜于研究地方政治者,是宋、明、清三代。
深入研究地方政治,有助于深层次地剖析古代官场的各种积弊和腐恶,理清古代政治的专制、愚昧和腐败基因的遗传密码。
一、中央与地方官员的关系此处所谓“中央”,当包括皇帝与朝廷,两者还不能完全等同。
中央与地方官员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各种形式的等级授职制:中国自秦汉以降,是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帝国。
即使以面积较小的北宋而论,也约略相当于於四个半除俄罗斯外的欧洲第一大国法国。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帝国对於各地,必须分设若干等级的行政区划而治,如道、路、省、郡、州、府、县等,其中县一级的行政区划一直不变,而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则各代不同。
朝廷对地方官的任命,则采取各种形式的等级授职制。
地方长官一般由中央任命,但如两汉时僚属由地方长官辟举。
在自古相传的大一统观念的支配下,[2]古代统治者逐渐发现了中央人事权的重要性,於是从西汉成帝时开始,就设置常侍曹尚书,後历经更名,曹魏时方定名吏部,并逐步扩大其权限。
人们一般认为,六部制正式定型,是在隋朝。
如果我们粗略地对比一下中央机构从九寺(或称十二寺等)到六部的演变,就不难发现,户、礼、兵、刑、工五部的职能,都与以前的一个或数个寺相衔接,唯有吏部却在此前找不到一个相应的寺,与其有职能上的衔接。
吏部之所以重要,並且成为六部之首,是因其实现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掌控、委任等权力,极大地加强了中央的人事权。
[3]吏部的职能扩充并定型後,历朝的等级授职制,最大量的就是吏部授官。
与此相应的,则是地方长官辟举僚属的取消。
任命官员,唐、明、清由吏部和兵部分别掌管文选和武选,而宋、金、元三代则文、武选都属吏部掌管。
法史|骨黑心终赤:赈灾弊案中的廉吏之殇
法史|骨黑心终赤:赈灾弊案中的廉吏之殇文/宋伟哲中国古代的贪污腐败案件多如繁星,在贪官面前,几乎没有什么钱财是不能贪污的,人们早已司空见惯。
然而有一些钱还是多数贪官所不敢轻易染指的,比如赈灾款。
不过在浩瀚的法史长河中,还是有一些官员利令智昏,大肆贪污赈灾公款,恶名遗臭万年。
诸多案件之中,清朝嘉庆年间的李毓昌案连见多识广的嘉庆帝都叹之为“江南奇案”“从来未有之事”。
毓昌罹难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因此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赈灾活动。
清朝嘉庆年间,虽然国势日渐衰微,财政紧张,但是皇帝仍十分体恤百姓,非常重视赈灾事宜。
嘉庆十三年(1808),淮扬一带发生了严重的洪水灾害,百姓流离失所,死伤惨重。
朝廷得到奏报后,立即下令调拨大量钱粮赈灾。
面对严峻灾情,山阳(今淮安)县令王伸汉不思赈济灾民,反而大起贪念,认为这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
他通过虚报户口、克扣数额等方式,将两万多两赈灾款贪为己有。
当然,王伸汉深谙官场陋习,他在贪污的同时花了大量钱财用于上下打点,确保万无一失。
就在这一年,朝廷举行了科举考试,山东举人李毓昌金榜题名,高中进士。
嘉庆帝亲自接见李毓昌,让他赴江苏任候补知县。
李毓昌(1771—1808),字皋言,山东即墨人。
他勤于读书,以孝顺而闻名乡里。
领命之后,李毓昌便南下江苏候任。
到了江苏之后,恰逢淮扬赈灾之事,上司命他前往山阳县检查赈灾情况。
李毓昌遂带着李祥、顾祥、马连升等仆人赶往山阳县巡查。
当时,朝廷法律重惩贪污赈灾款者。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吏治腐朽不堪,这种赈灾检查大多徒有虚名,往往贿赂到位,便能顺利过关。
李毓昌一行到山阳县后,在漕院之东的善缘庵住下。
面对省城派来的检查组,王伸汉并不慌乱,早已备好大笔白银伺候。
过了不久,王伸汉发觉事情不太对劲。
以往上级检查,虽然也会大挑毛病,但是一眼便可看出索贿的端倪。
这个新科进士李毓昌与众不同,他一头扎进乡村基层,挨家挨户地检查赈灾情况,丝毫看不出索贿的迹象。
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解读肃贪反腐史 附案例解析
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解读肃贪反腐史附案例解析“巡视组”是当今热门名词,中央每开展一轮巡视工作,都有一批省部级高官落马。
在河南,还出现了当地官员在中央巡视组外“截访”的新闻,可见民众和官员都认为巡视工作的效果非同寻常。
官方媒体指出“建立巡视制度并开展巡视工作,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创举”,网络舆论中更有人认为巡视组是现代版的监察御史,视其为解决贪腐的灵丹妙药。
古代御史制度高度依附于中央权力,或者说皇帝的权力。
但无论哪个朝代,那些来自监察院,被称为御史,或者在戏剧里被称为八府巡按的监察官员,都很难真正解决贪腐问题。
御史制度是中国五千年反贪史的精华所在。
孔子的“中国梦”,是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和谐社会,“为人君”要“止于仁”,“为人臣”要“止于敬”,这样才不会“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但,君臣相得只是理想状态,更多时候,皇帝只认为自己是仁君,却不相信臣子都会爱岗敬业、清正廉洁。
汉代选拔官员以“孝廉”为标准,但乡间很快就有“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的民谣打孝廉的脸。
朱元璋严刑治贪,扬言“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官员贪污六十两就要剥皮实草,还是未能刹住明王朝驶上腐化的快车道。
历史学者吴晗曾说,“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此话固然不假,但是五千年的贪污史也是五千年的反贪史,中国人还是发明了许多反腐惩贪的制度,监察御史制度便是其中的集大成者。
明朝朱元璋反腐手段法制史学者张晋藩认为,“御史”原本源于史官,原本是从事记言记事、掌管法令图籍的秘书工作。
从春秋时代开始,御史的监督职能逐渐强化,到战国时代,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监察官员。
秦灭六国后,更是建立起从中央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监郡御史全套监察系统。
汉武帝时代,为了监督各郡太守、诸侯国相等“二千石长吏”,将京畿之外的各郡、国分为十三个州部,设秩六百石的刺史来“周行郡国,省察治状”并“刺举不法”。
这种以低级官员巡视监督高级官员的做法,两千多年来形式虽然多有变化,但内核精神薪火相传,成为中国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汉朝司法制度案例
汉朝司法制度案例汉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朝代之一,其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汉朝的司法制度充分展现了古代中国的法治精神,代表了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种典型,其案例也为后世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发。
本文将介绍汉朝司法制度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案例一:律法严明的司马法汉朝司法制度中,司马法是地位崇高的律法,司马法对于汉朝的法律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汉朝司法制度规定,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照司马法进行处理。
一位名叫李奇的官员因为贪污受贿而触犯了司马法。
他被秦始皇处以鞭刑,同时罚没家产。
这个案例展现了汉朝司法制度对于官员腐败的严惩,显示了司马法的威严和严明程度。
案例二:以法治国的司犬率律汉朝司法制度中,司犬率律注重以法治国。
在一起盗窃案中,一名被告韩家人因为涉嫌盗窃被告上法庭。
法官据案证明,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韩家人有罪。
最终,韩家人接受了司犬率律的惩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汉朝司法制度中的以法治国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宽严并济的赦罪制度汉朝司法制度中,宽严并济的赦罪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在一起盗窃案中,有一名被告孙叔因为偷盗粮食被判处死刑。
孙叔的父亲写信给皇帝请求饶恕儿子,皇帝最终在斟酌之后决定减刑,将原本的死刑改为流放。
这个案例展现了汉朝司法制度中的宽严并济的特点,即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也注重人道主义和人情因素。
案例四:法律保障下的财产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对于财产继承也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在一宗财产纠纷案中,两个兄弟为了家产继承问题争执不下,最终将此案告上了法庭。
根据《汉律》规定,法官依法判决,将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割,保障了每个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体现了汉朝司法制度中法律对于财产继承的保障和规范作用。
案例五:审案严谨的律师辩护制度汉朝司法制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律师辩护制度。
在一宗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提出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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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之腐败问题
最近,腐败问题逐渐升温,大家也开始思考反腐败的种种问题,中国法制史是一部记录中国从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法治进程大发展,以史借鉴,看古今问题来解决和发展今日的腐败毒瘤。
因此以下将以时间为顺序,谈及腐败与政治体制、监察、社会发展的关系。
首先从秦朝来看,它是中国第一个封建国家,以封建专制为主线的政治体制,皇帝是国家的所有者,国家有特殊的皇权阶层:他们是国家的所有者,享受无限的特权和利益,且这些可以世袭。
他们是专制国家最大的即得利益集团。
官僚阶层:他们虽然是皇帝的雇员,但他们凭借他们的职能优势,发展自己的私营空间或壮大他们的私有财产,逐渐形成了一个官僚集团。
他们拥有权力,他们也拥有土地与房产,他们也是专制国家的最大的即得利益阶层。
地主阶层:他们依靠自己的经营管理经验,靠不断地再投资,扩大自己拥有土地的数量,来增土地资本。
是土地私有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
无产者;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以及经营、竞争、自然力等原因,他们一无所有,靠体力吃饭,这个队伍越来越庞大。
他们是专制社会的最大受害者。
或许正是由于四个阶级的产生与发展,秦朝中央分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其中丞相是百官之首,帮助皇帝处理政事之人,太尉是主管军政的,而御史大夫则是副丞相,是负责上传下达的机关,同时他主管司法也是朝中监察机关,对于官吏的管理,秦朝采用“重点治吏”的方法,从任官标准到官吏的责任和官吏的考核均有严格的控制与规定,中央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地方则设立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台,官员监督的内容则是掌管律令,对违法的官吏弹劾,以及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借鉴秦朝来看,当时的统治者采取的是法家思想,注重“法制”,即运用严刑酷法来统治管理国家,所以在秦朝官吏行事大多小心谨慎,不敢有太多腐败之风,但是当今社会乃是法制国家,国家所运用的是一部民主之法,但是应该加强对官吏的选拔与官风的治理,提高官员道德品质始终是治腐之关键,国家管制方面也不可或缺。
再来看汉代,汉代的监察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专门监察组织,二是中央行政监察,三是地方行政监察,四是特殊监察组织。
其中专门监察组织主要由御史大夫负责,中央则由丞相司直负责主要任务是监察丞相,而地方监察确实郡守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特殊的监察机关是司隶校尉。
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是十分完善的,而且汉初采用黄老思想,汉代中期运用儒士做官较多,而儒生的思想大多比较正派,一心想要治理国家,所以在汉代官吏腐败的问题很少见。
这更是进一步的说明,官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是很重要的,因为个人品质对行为的影响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个历史混乱的时期,但是在此期间也不乏好的法律制度,但是其中在《曹魏律》中出现的“八议制度以及官当制度,都是对皇亲国戚以及达官贵人们关于犯罪后可以赦免的方法,显然它的出现维护了皇族,贵族官僚的利益。
另一方面助长了他们权力的拥有欲望,这种特权法绝对是有害无利的,给了特权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平等的,但是因为特权,封建时代遭殃的都是写贫民百姓。
封建法实质就是一部特权法,因此在现代文明社会消除特权平等对待才是治理国家的正道,民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健全,有特权就会不平等,就会只是上层社会的“国家”,那么腐败问题便就急需解决。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的繁荣化程度极高,法律也在逐渐完善,当时唐朝采取的是一种三省六部制的政治体制,中央有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
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三省六部制的设置类似于美国的“三权分立”。
但不同之处是现代美国是民主制的国家,国家权力的分散是民主的,但是封建时期的中国则是皇权至
上的社会国家,因此三省六部制虽然达到一定的要求但是其因封建作用发挥的更多不宜在现代社会采用,可是去“分权”的思想确实可以借鉴的。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
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
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
有州、县学。
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
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
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
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
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
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
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
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
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
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
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科举制的发展极大的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因此,唐朝官吏文化素质与以前相比,文化水平和知识面都有了极大的提高。
谈及古代封建中国时期的腐败问题与政治体制的设立的关系,我们将眼光拉到现在社会,目前中国的发展趋势是逐步走好,中国成为了经济大国,十八大后中国的反腐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反腐”效率提高,涉及层面变广。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近年来提出的一大目标,其中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工作目标: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近年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已经逐步加快,公民对权力机关权力的运用也开始慢慢关心,所以反腐败,一方面可以更快的发展中国,使中国变的更强大,另一方面是公民权利维护的一大关键因素。
反腐倡廉是近年来提的最响亮的口号,如果不进行任何措施,那么该口号也只是一句空喊,只有放开新闻管制、实行新闻自由;公开高级共产党的家庭及社会关系资料,让民众监督;理清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人民的命不是政府给的、政府是靠人民养活的!政府树立并切实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一切以实践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更是对腐败问题上升到法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反映了中央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牵一发而动全身,大厦往往都是从根基开始腐朽的,民性如此奈何,唯有健全民主监督、透明施政、提高官员从政素质,不过可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
系统性腐败是根源,要治,要么推倒重来,不过,既得利益集团会鱼死网破。
要不,就是所有的官都自我约束勤政廉洁,权力集中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集中,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处理好权利的分配是极其关键的步骤。
中国正在发展所以我相信腐败只是发展过程中必须度过的难关,中国可以做的很好,可以克服,让中国社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