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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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内卫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6〕3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我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 内蒙古卫生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略)4.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略)5.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略)6.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略)7.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略)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目标,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内卫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18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1〕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综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及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转变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广大农牧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公益性质原则。

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保障广大农牧民的健康权益,有效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实事求是,规范考核程序,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内卫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0〕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升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援目标通过实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

通过三年的建设发展和对口支援,使受援医院的管理水平、学科建设、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整体上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实施范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旗县和民族自治旗、陆路边境旗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其他旗县。

具体实施项目有京蒙医院对口支援项目、万名医师支援农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项目、军队医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旗县医院项目和自治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的对其他旗县医院的对口支援项目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内卫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51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为了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和《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以规范和指导全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健康教育是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中的特殊作用,把我区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关于加强卫生宣传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健康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和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体系,健全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构建有利于健康的支持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农字[201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农字[201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农字〔2010〕516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贯彻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促进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单位综合改革,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必须大力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苏木乡镇嘎查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下,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履行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和财务的“五统一”管理职能。

1.明确机构设置,统一行政管理。

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核定职能,明确规划设置,实行分类管理。

嘎查村卫生室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批准入,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室。

每个行政嘎查村明确一所政府支持的卫生室,进行标准化建设。

其设置规划、工作程序、规章制度、考评奖惩等由苏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2.实行全员聘用制,统一人员管理。

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

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卫生部门公开考试,考核选拔、择优聘任,任期一般为3年。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聘用嘎查村卫生室人员,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书,所有录(聘)用人员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辖区内统一调配使用,实行优胜劣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内卫监督字〔2019〕321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监督字〔2019〕321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改革后赋予卫生健康部门新的监管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路小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志林、孙志忠联系电话:0471—6946273、493079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计划生育等6个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内卫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82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22号)和卫生部内设机构及职能。

为明确卫生厅机关各处室职能职责,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

现将《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根据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卫生部重新调整了司局职能,新增设了3个司局,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卫生、卫生政策法规、卫生应急等工作力度。

为了使卫生厅机关处室和卫生部机关司局职能相对应,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按照上下对口、强化职能的原则,依照自治区政府批复卫生厅各处室的职能(内政发〔2000〕22号)并参照卫生部相关司局的职责,卫生厅党组决定重新调整和规范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

新成立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对口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将综合性调研和政策研究职能划归办公室,卫生法制建设职能划归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相对口;将综合协调性卫生应急职能划归办公室,疾病控制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医政处分别按职责负责相应卫生应急工作,与卫生部应急办公室相对口;中蒙医处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对应;其他处室与卫生部相关司局对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内卫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57号)各盟市卫生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优化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快建立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2011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总目标:通过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受援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农牧民就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具体目标:(一)人员培训1.下派人员定期对卫生院人员和嘎查村卫生室人员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全年不少于10次;2.派出医院免费(免进修费)接收受援卫生院到本院进修学习,进修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提供服务1.帮助苏木乡镇卫生院开展常见病诊治;2.创造条件开展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工作;3.帮助卫生院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工作;4.充分利用巡回医疗车,全面开展巡回医疗。

(三)医疗管理1.帮助受援卫生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诊疗制度,完善各项诊疗操作常规,全面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和卫生院管理水平;2.开展技术培训、健康教育;3. 组织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内卫计基层字[2014]870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基层字〔2014〕87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3日建设群众满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群众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在全区开展“建设满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意义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活动,是卫生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重要途径。

活动开展要以“牢记为民服务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核心,充分发挥卫生院贴近基层群众、服务基层群众的特点,坚持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落实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各项政策,把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群众得到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包卫发[2006]339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包卫发〔2006〕339号)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九原区、石拐区卫生局:达茂旗卫生局《关于重新设置卫生院的请示》、土右旗卫生局关于《土右旗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报告》、固阳县卫生局《关于卫生院机构设置的请示》、九原区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报告》及石拐区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规划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调整的必要性按照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06]366号)的要求,自治区2007年在95个旗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100%覆盖全区农牧业人口。

苏木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牧区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服务机构,承担着当地农村牧区基层卫生行政管理、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任务,也是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和方便农牧民就近就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苏木乡镇行政机构撤并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还在当地,对保健、预防、医疗服务的需求没有改变。

因此,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内卫农卫字〔2006〕10号)中提出的"苏木乡镇所在地可规划设置中心卫生院,撤并后的苏木乡镇可保留设一般卫生院,减少分院"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意见。

二、调整的内容调整后,全市共设苏木乡镇卫生院69所,其中:中心卫生院25所,一般卫生院44所。

(一)达茂旗设中心卫生院6所,一般卫生院10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发[2011]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3.24【实施日期】2011.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8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考务中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区农村牧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并探索解决我区部分地区乡镇苏木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经卫生部批准,自治区决定今年在全区范围开展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考试试点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并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全区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

一、试点目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牧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试点内容乡镇苏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针对自治区各盟市乡镇苏木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增设的单独考试。

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苏木卫生院执业。

三、试点依据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发[2004]2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发布日期】2004.03.25【实施日期】2004.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4〕27号)各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31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是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建设,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卫生工作方针,认真总结非典防治工作经验,调整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职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牧民健康服务。

通过增强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建立起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农牧民健康需求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实施意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对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与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是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支柱。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苏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苏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基字[2012]123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项
目管理的通知
(内卫基字〔2012〕1238号)
各盟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年来,中央先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为加快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2012年,国家安排我区154个卫生院建设项目,总投资2106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5400万元,地方配套5663万元,总建筑规模90460平方米。

根据卫生院的实际,填平补齐,进行污水处理、焚烧、厕所等附属设施和必要的业务用房改造,一次达到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组织管理。

各盟市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责任。

卫生、发改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申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要联合进行论证,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对本年度所有在建和即将开工的项目开展督导检查,要实地查看每个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内卫规财字[2005]357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规财字[2005]357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5]46号)文件精神,国家安排我区旗县医院急诊、检验、传染科设备采购资金2593万元,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采购资金1600万元,自治区和盟市配套1200万元,总计5393万元,用于旗县医院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装备。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装备的设备由自治区统一采购。

目前,设备采购工作已结束。

现将两个项目的设备采购装备情况和验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备采购及交货情况旗县医院急诊、检验、传染科的设备是按照国家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基层设备需求调查情况确定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装备的项目单位、品种、数量是各盟市按照自治区下达计划确定的,具体情况见附表。

按照设备采购合同要求,采购的设备年底前全部到位。

旗县医院的设备,将按照各盟市卫生局上报的旗县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设备收货地址,由供货厂商直接发往各旗县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的设备,除X光机由供货厂商直接发往各卫生院安装外,其他设备由供货厂商发往各盟市卫生局,由盟市卫生局统一接收后,再分发到各项目单位;救护车由项目单位到指定地点接车(接车事宜另行通知)。

为便于项目单位合理操作、使用设备,部分设备将由供货厂商负责组织集中培训,具体培训事宜由供货厂商与盟市卫生局协商。

二、项目单位信息表填报要求为提前办理救护车有关手续,凡分配救护车的卫生院,都要填报“分配救护车项目单位信息表”。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自治区、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苏木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条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依据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结合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制定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一所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根据需要可继续保留,其服务功能应根据服务人口和交通条件重新调整。

旗县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卫生院和镇医院。

第五条苏木乡镇卫生院按其职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开放病床农区一般不少于20张,牧区一般不少于10张,一般卫生院可根据距城区的距离和需要分为有床型和无床型。

每所中心卫生院至少要辐射2所以上一般卫生院。

第六条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卫生院.分类标准见附件.第七条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人员、设备、财务由所在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核算,禁止租赁、承包、变卖,不得分散经营。

业务工作接受旗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指导.第八条苏木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卫生院。

苏木乡镇撤销后保留的卫生院命名原则是:旗县(市、区)名+苏木乡镇名+地域识别名+卫生院。

卫生院印章、银行账户、牌匾、文件文书等名称必须与规定的名称一致。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九条自治区制定卫生院分类标准,并组织开展一类卫生院评审认定工作,盟市组织开展二类、三类卫生院评审认定工作,合理调整服务功能和布局,确定各类卫生院的数量,提高资源利用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内卫农卫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内卫农卫字[2006]10号)各盟市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内党办发[2005]30号)中对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卫生院提出了“要根据现有规模、工作条件、群众需求等实际情况,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源整合。

可不与苏木乡镇同步撤并”的原则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镇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意见。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这些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卫生院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苏木乡镇卫生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的《实施意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发挥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作用的重要环节,在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中起着重要的枢纽作用,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承担着农村牧区基层卫生行政管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任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6号)要求,“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设置一所卫生院,根据其服务人口、地域半径确定其规模。

旗县所在地不设卫生院或镇医院。

对一些服务人口少、面积小的苏木乡可由邻近的几个苏木乡合建一所卫生院,同时加强嘎查村卫生室的建设。

要根据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半径、技术能力确定中心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做到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内卫妇字[2012]92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妇字〔2012〕92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保护人民健康,卫生部门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2009年5月20日,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了继续巩固2011年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效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3月2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巩固2011年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效果,2012年拓展禁烟成果。

二、具体目标2012年,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内全面达到禁烟目标,各旗县(市)综合医院至少成立1家戒烟门诊,开展戒烟服务。

三、工作内容1.卫生系统内创建无烟单位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要求,积极巩固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控烟工作,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工作议事日程,以及作为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

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各级各类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努力确保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救护车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救护车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救护车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财字[2007]73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18
【实施日期】2007.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救护车管理的通知
(内卫财字〔2007〕732号)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05年至2007年自治区与各盟市配套投资1800万元,给 405个苏木乡镇卫生院配备了救护车(其中300所重点中心卫生院全部配备)。

为确保救护车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应加强救护车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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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临床医学大专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科教字[2006]26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7.13
【实施日期】200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临床医学
大专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的通知
(内卫科教字〔2006〕263号)
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
为了认真落实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举办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的通知》(内卫发〔2006〕21号)精神,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一批高素质卫生人才,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大专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在职
卫生技术人员临床医学大专学历教育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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