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狱管理局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_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当投标人发现招标人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在开标的24小时(不含24小时)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如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复核,经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不超过±5%时,维持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变,并由提出复核请求的投标人支付复核咨询费用;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与公布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差额超过±5%时,应以复核后的工程预算总价作为工程预算控制价,并由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复核咨询费用。
第五条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和复核,应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压类压价。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类别设置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
各类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一般控制以下比例以内:(一)建筑工程一类工程 -12%二类工程 -10%三类工程 -8%四类工程 -6%(二)建筑装修装饰及幕墙工程一类工程 -15%二类工程 -13%三类工程 -10%四类工程 -8%(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购置费)一类工程 -8%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5%(四)市政工程一类工程 -14%二类工程 -12%三类工程 -10%四类工程 -8%第七条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其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及条件包括:(一)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资质等级均满足要求,联合投标协议书责任规定明确;(二)投标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且投标期间没有承接或只承接了一项其他在建工程施工任务;(四)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阶段;(六)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且齐全、真实、有效。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基建招标管理制度
基建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招标单位1.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
2. 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依法对招标工作负责。
三、招标范围1. 基建招标管理制度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
2. 招标范围包括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勘察、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相关领域的招标工作。
四、招标管理1.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2. 招标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管理办法,明确招标流程、招标条件、文件要求、评标标准、评标程序等内容。
3.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批和发布制度,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
4.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机构,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5.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投诉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争议。
五、招标条件1.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招标条件,包括资质要求、业绩要求、技术要求、经济要求等内容。
2. 招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合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明确了解并满足招标条件。
六、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评标程序、投标人资格审查程序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30日内向社会公开,确保广大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信息。
3. 招标文件应当经过严格审查和合法发布,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七、评标程序1.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2. 评标工作应当由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职业素养高的评标人员进行,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评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议。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结控中心建设项目的招标行为,推行院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本中心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中心设备、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和上级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结控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效益与效率的原则,体现本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原则,合法合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原则。
纪检监察、财务室为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招标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二、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一)由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本中心招标项目承办部门。
(三)本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是:1、指导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2、审查批准本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3、对下设的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据本办法纠正错误行为;4、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招标文件审定、项目合同审定等)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报党委会或院务会决定;5、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批。
6、按照本中心年度项目计划,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调研等);7、按要求向招标管理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起草招标文件;8、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负责组织投标人进行踏勘现场和项目答疑;9、负责完成委托招标的前期工作;10、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11、负责起草项目合同,并会同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对项目合同进行联审联签,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送党委、院部及监管部门备案;12、负责督促合同的执行,组织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处理维保事项;对招标有关资料和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13、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有关规定;14、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15、监督评标、定标过程,参与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16、参与项目合同的联签联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
监狱系统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监狱系统各单位,市属监狱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主管机关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前期准备(包括项目立项和工程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含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各阶段的有关报审、报批、报建、招标等手续。
第五条项目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招标规范程序进行。
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或《招标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审核,并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阶段管理第一节总体规划第六条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核定的监狱关押规模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监狱总体规划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监狱使用功能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可发展性。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呈报省局审核认定,并于项目实施时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报省局审核的总体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编制说明、现状图、规划图(含长远和分期建设规划图)、现有和规划房屋设施一览表等文字资料及光盘。
第九条总体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定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经批复后方可修改。
第二节项目立项第十条项目建设应当事前立项。
项目建设的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其中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时间暂定为每年的5月、12月各一次。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3.08•【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令•【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修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付志寰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00三年三月八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0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31日经第4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6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挪、仲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颁布,2004年9月11日施行,共计六章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监狱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监狱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科学、合理、高效原则;(四)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监狱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职责:(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审批;(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工作;(三)签订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四)监督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合同履行;(五)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六)负责项目档案管理;(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二)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工作;(三)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四)质量监督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五)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六)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七)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一)项目立项;(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项目审批;(四)项目招标。
第八条项目立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和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项目审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项目审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设。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的质量,合理控制基建投资和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司总裁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基建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财务、审计、法务、党委纪检等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三条公司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分为法定招标和公司招标。
法定招标的标准按《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2001年第89号令)执行,公司招标的标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建办公室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对于其中的法定招标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二、基建工程招标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1.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总裁办公会领导下,由公司主管基建副总裁、财务总监及总裁办公会指定个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颁布公司各项招标活动的招标范围和规模;制定招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决定公司招标个案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1.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由基建办公室主管领导、造价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财务、审计、法务,以及公司其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 基建办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政府,以及公司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制定招标工作实施细则,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和投标考查、主持标书答疑和开标会,组织评标,主持合同谈判和质询,确保招投标工程顺利、规范进行。
学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选编》后的心得体会以及自我分析
学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选编》后的心得体会以及自我分析监狱系统是司法行政系统中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监狱警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比例占绝对多数——这是2010年11月,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对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后得出的结论。
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12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材料,结合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调研组的一个突出印象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影响恶劣,具有严重危害性。
一方面,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十分明显。
比如,某市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等监狱领导滥用刑罚执行权,大肆受贿,纵容犯罪,造成监狱执法管理混乱,狱内犯罪严重。
该监狱主要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毁掉了班子,搞垮了队伍,带坏了风气,导致一个不到300名警察的监狱,有64名警察涉嫌违纪违法。
监狱领导班子中有6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政纪处分,8名监狱中层干部受到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
比如,2009年10月,某区某监狱四名重刑犯杀害一名狱警后暴力脱逃,震动全国。
案发后,该监狱原监狱长即被免职,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并提起公诉。
6名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中4人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当前,在认真研究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正确研判违纪违法行为特点、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内在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通过相关体制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科学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就显得尤为必要。
犯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调研组研究分析认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调研发现,在监狱系统个别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较普遍地存在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现象,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40%。
如,某些监狱领导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收受罪犯及罪犯亲属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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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狱管理局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市监狱管理局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局的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确保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计委7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基建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辖内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政府采购的以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监督机构是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监狱局内部的有关招标投标事项的监督机构是监狱管理局行政监察部门。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
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余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招标。
招投标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执行。
监狱管理局和基层各监狱是招标的招标人,也可以是受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例如: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文件、对投票人资格审查标准、报价清单、评标办法等),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和主持招标过程。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符合资质条件、信誉良好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资格预审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将预审结果告知各参加资格预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投标企业资质、业绩证明文件、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负责此项目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资质和简历。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明确招标地点和时间,投标文件应密封,在规定时间内交于招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不同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执行gb50500-20XX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
作备选标。
第十八条施工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自发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
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