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送审稿)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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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通义务。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建设项目用

地范围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

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加强地上地下一体化建

设,预留预控城市轨道、人防、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和公

共人行通道的地面出入口、通风口及其他必要附属设施

的位置。

第七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

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灾害

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

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低易

发区内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

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建设活动;地质

灾害高易发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

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中易发

区和低易发区内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

规定。

无修改

第七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以原始地

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

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经过论

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

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

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标准的

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河道行洪区和限制使用区)以原始

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

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

经过论证。

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

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

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国家防洪

标准的规定执行。

无修改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

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第九十六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

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1)为准。

无修改

第七十七条(施行时间及施行前各规划管理阶段文

书的法定效力)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

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

庆市人民政府第132号)和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有

效;已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继

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及其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当按

第九十七条(施行时间及施行前各规划管理阶段

文书的法定效力)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

有效;已依法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规划文书继续有

效。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

有效;已依法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

其附图继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

5.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

7.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40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建筑,开设有

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

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建筑,宽度小

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

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其

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与起居室(厅)、卧室、办

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

将山墙面的高度提升到40米,以引导城市中出现点板结合的空间形态,避免单一。

6.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 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未开设门、窗或者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8.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0米,平面呈矩形、L

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

者等于16米,未开设门、窗或者仅开设公共走道、厨

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将山墙面的高度提升到40米,以引导城市中出现点板结合的空间形态,避免单一。

7.建筑计算高度

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面的高度。

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9.建筑计算高度

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

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面的高度。

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

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者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者

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计算

高度算至屋脊。

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

建筑计算高度。

无修改

8.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

10.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

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

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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