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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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浙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6日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切实加强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统称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提升农业“两区”土壤质量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以改善和提升农业“两区”土壤质量为目标,以“预防、控制、治理”为路径,按照属地管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用养结合的原则,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改善土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土壤污染防控能力,努力构建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业“两区”土壤污染现状和成因调查分析。

到2017年,基本掌握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土壤污染状况及其走势;基本扭转农业“两区”土壤污染加重态势,基本消除重大土壤环境安全隐患。

——源头污染得到有效防治。

到2017年,全省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重点企业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污染严重矿山得到有效治理;农业“两区”氮肥、化学农药施用总量比2014年分别减少4%、6%,全省存栏5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综合治理率达到100%。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参考提纲1 总则1.1 本提纲明确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和报告编写要求。

1.2本提纲适用于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不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3本提纲参考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

1.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和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提纲确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和报告编写要求进行编制。

1.5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遵循有关规程和规范,在调查、勘测和群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全面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结论。

1.6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a)确定项目建设目标和规模,选定项目区。

b)阐述项目区自然概况、地形地貌、社会经济状况和基础设施状况。

c)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d)确定项目建设标准。

e)选定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具体建设内容。

f)根据主要建设内容,估算项目投资。

g)提出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建设期工作安排和工程管护方案。

h)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

i)提出结论。

1.7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本规定的第2章至第10章内容编制,将“综合说明”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按附录的要求编制。

2 综合说明2.1项目背景概述项目背景、项目名称、项目范围、项目建设目标、建设期。

2.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简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相关基础资料。

2.3 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简要说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2.4 项目效益简述项目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2.5 综合结论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可行性研究结论。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试行)》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试行)》

浙农综办〔2009〕9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的有关规定,我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除外)。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试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实施方案提纲通知抄送: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试行)一、项目名称××(山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如属于控制性工程、专业合作社、试点项目等需要说明的项目用括号表示。

二、项目区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区地理位置,开发治理面积,涉及的乡(镇)、行政村数及四邻名称和界限。

简述项目区涉及农户和劳动力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情况。

简述项目区土地利用情况,种植结构情况,特别是项目区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现状(面积)、设施农业现状以及良种覆盖、科技推广、农业机械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土地流转、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今后拟发展农业优势主导产业情况。

三、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简述主要工程建设内容与数量,将设计单位提供并由市、县(市、区)农发办初步审核确定后的设计成果按水利措施、农业措施、林业措施、科技措施分类汇总表述。

其中林业措施、科技措施的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农发办组织技术力量自行编制。

(一)水利措施将灌溉、排水、降渍、防洪、泵站、闸站、闸及其它渠系建筑物等各单项工程明细数量填写对应的明细表中,并将各单项工程汇总后填入表“水利措施汇总表”中。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浙财农发字〔2008〕25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8〕25号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全面了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财政部决定在部分省市进行《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我省是参加此次《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省份之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财法函〔2008〕6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抽样调查是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一步促进《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财政法规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务求取得实效。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本次具体参加抽样调查的对象是:余杭区、临安市、嘉兴市本级、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绍兴市本级、绍兴县、上虞市、金华市本级、兰溪市、武义县、浦江县、衢州市本级、龙游县、江山市、龙泉市、遂昌县、缙云县共19个市、县(市、区)。

抽样调查工作由杭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农发办组织,相关市财政法制机构积极配合。

抽样调查从9月下旬开始,11月上旬结束。

三、调查内容本次抽样调查主要是对《管理办法》制度本身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政策和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情况调研报告篇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情况的报告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为切实发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长期效益,强化运行管护工作,依照省农发办《》要求,踊跃组织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对历年来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运行及管护情况开展摸底清查工作。

经全市各级农发机构一路尽力,通过全面调查和总结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深切完善了各项工程办法功能,保障了春天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取得了必然效果。

现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体情况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牢牢围绕增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扶持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业增效、农人增收为主要任务,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干部群众的一路尽力下,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很大程度地改善了项目区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踊跃贡献。

通过连年尽力,在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一路尽力和踊跃配合下,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和完善了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立项目管护原则,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出符合项目区实际需求的工程管护方式,保证了农发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从项目普查工程管护结果上来看,全市各级农发机构均成立了符合地方实际的管护机制和办法,在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方面发挥了踊跃的作用。

依照省办文件要求,经全市各级农发办的一路尽力,对全市历年来实施的农发工程进行了细致排查,通过吸取经验、总结功效,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这次排查进程中,对于破损工程进行了及时修复,对于严重破损且已无法修复的工程进行了及时拆除,保证了春天农业生产如期顺利进行。

二、主要方式和方式连年来,全市各级农发部门在狠抓项目实施的同时,踊跃探索、总结经验、因地制宜,成立了一系列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护方式和方式,为农发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发挥了较大作用。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文号】国农办[2017]1号【发布日期】2017-01-11【生效日期】2017-01-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项目竣工验收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做好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文件精神,我办制订了《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8月29日浙江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订我省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一、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

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应围绕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这一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推动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和特色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

项目须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积极服务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力求项目区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二)集中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集中投向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浙政办发〔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两区”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农业“两区”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农业“两区”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进一步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以下统称农业“两区”)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绿色农业强省建设,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建设绿色农业强省为目标,以富民、生态和市场为导向,通过在农业“两区”内实施产品质量、生态循环、新型主体、设施装备、“两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融合和科技服务等六大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农业“两区”绿色发展,全面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技先进、融合发展”的绿色农业产业体系,使农业“两区”成为全省农业绿色发展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到2017年,总体目标为:——产出高效。

力争完成500万亩现代农业园区和8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亩均产值比周边区域高出20%以上,其中现代农业园区亩均产值超过8000元。

——产品安全。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程度达到90%、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率达到90%;农业“两区”产地全面达到无公害标准,其中20%左右的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资源节约。

农业“两区”资源节约型农作制度、节水节地节能技术广泛应用,农业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氮肥、化学农药施用总量比2014年分别减少4%、6%,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4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4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结合浙江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实施中的财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以及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申报项目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实行独立工程预决算的单位。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县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县及县级以上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县级农发办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同时又是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专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浙财农发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三月五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浙农综办[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农综办〔2013〕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3〕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014年全省计划立项建设4个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每个设区市农发办可向省农发办推荐1个项目,省农发办将组织竞争立项,择优选项。

各地在申报指南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积极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对于助推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同步推进农业合作化经营、同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步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中心,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园,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浙政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我省自1988年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至2001年底,累计投入财政资金25亿元,完成土地治理700多万亩,扶持多种经营及产业化龙头项目200多个。

实践证明,农业综合开发有效地改善了我省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下一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建设任务,加强规划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效益农业的需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十五”期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要确保完成以下任务:改造中低产田330万亩,建设节水农业项目40万亩、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17万亩、科技示范项目10个,并扶持一批多种经营和产业化龙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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