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_经济法
1、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市场经济法律: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0、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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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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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
30、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1、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32、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16、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7、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8、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36、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收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
37、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38、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2、经营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易收支、劳务收支 、单方面转移等。
43、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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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57、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58、企业所得税:是调整国家与内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59、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60、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61、个人应纳税所得: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62、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63、财产税法: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64、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65、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66、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67、出口退免税制度: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的制度,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68、金融法:广义是指调整在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9、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0、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71、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广义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狭义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7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73、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74、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75、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76、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7、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78、债券交易: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79、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80、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8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82、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3、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83、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84、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85、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86、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87、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88、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89、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90、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更加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91、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2、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土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3、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94、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95、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6、草原法:是调整人们在草原资源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7、草原的所有权:是指一定社会主体对草原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98、矿产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9、探矿权:是指在统一区块内取得勘查许可证,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勘查的权利.100、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1、煤炭法:是调整煤炭资源的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2、电力法:是调整电力管理和经营,保障电力安全进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力事业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3、石油和天然气法:是调整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加工炼制、储运、供应、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4、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使用能源获得过程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5、环境保护法:就是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106、“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变化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07、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环境中的各种要素、环境质量的各种代表值,进行测定、分析、综合、评价、判断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08、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定的标准.109、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110、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1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13、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114、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115、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116、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7、垄断:是由于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所必然引起的,这是自由竞争发展的一般规律.118、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19、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0、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行政权利或经营者相互之间通过合同、协议及其它方式排除竞争或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12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12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12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4、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伪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125、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12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制搭配销售其他相对人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附加其他相对交易人不愿意接受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127、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128、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129、强制性交易:是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130、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13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3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34、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者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13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136、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3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8、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139、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40、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141、损害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142、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43、获得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144、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145、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6、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147、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48、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149、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50、商品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房阶段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预先与他人的行为.15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15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大全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6)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0)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经济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第四,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五,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与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7·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组织。
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事件。
11·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
经济法名词解释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换句话说,就是经济权力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核心,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8.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0.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1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12.企业法: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1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7.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18.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21.股东代表诉讼:也成股东间接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代表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22.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5.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26.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约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2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8.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29.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3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3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力;33.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 34.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5.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36.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3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38.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名词解释
1.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实效。
2.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发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
3.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互相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4.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5.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想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按分共享: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力、分担义务。
8.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9.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10.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11.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12.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13.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
1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5.企业法: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0.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既满足但待人的需求有不对后代人满足其后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主体含义:指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与个人。
亦即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承担者,是相应法律行为的实施者。
3.竞争法: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不当竞争概念: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5.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实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6.产品质量概念: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要求所必须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性等所具有的特性的总和。
7.产品质量法概念:指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专门立法文件,即1993年通过、实施,2000年做出重大、全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财政含义: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活动。
9.财政法含义:指调整国家在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即国家在资金的筹集、运用、管理、监督等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实现其财政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工具。
10.预算概念: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11.预算法概念:即预算权,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12.政府采购含义: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国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为进行政务活动或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最终消费需要,以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资金,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的身份从国内、国外市场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33、国债法�调整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1
34、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P154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 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P22
5、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P23
35、政府间转移支付�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者财政资金在各级政 府之间的再分配。P154
36、政府采购法�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58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P160
38、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 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 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P168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 和亏损的企业。P66
15、外资企业�也就是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P68
16、公司�指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P72
12、合伙企业财产�也就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 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P57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得、重要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得规范发生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得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得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责任。
6)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得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关于公司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得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得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得、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得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得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得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得凭证.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得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维护社会集体利益,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3、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4、公司:由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时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起源于英国、盛行于美国)。
7、垄断: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8、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9、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0、不正当竞争: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11、审计:审计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鉴证的一种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12、会计法: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仲裁:仲裁时纠纷当时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14、诉讼:诉讼时指人民法院及经济诉讼参与认为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3.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4.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5.保障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6.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7.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缴认的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9.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0.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3.竞争: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划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14.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15.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简答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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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一般具有营利性。
外资企业7:是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若有剩余则可以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原则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若有剩余则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其在一定期限内回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合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由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它作为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财产基础而存在,决定着破产债的受偿程序和破产关系中有关主体的利润分配。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
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的法人。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
重整: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
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
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整顿,以其
在一定期限内回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和解: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
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合
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
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
可的法律程序。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
结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由于破产
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它作为
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财产基
础而存在,决定着破产债的受偿程序和破
产关系中有关主体的利润分配。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
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
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是,在其
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
自己给付。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
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
实现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
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人因
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
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
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
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关系占有债务
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
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
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一定款项。
票据: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约定
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包括凡是能
使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证
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
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
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为汇票、
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
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
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
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做成汇票,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
为。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
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到期的商业汇票
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
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
人的票据行为。
券发行市场:是指证券首次进入资金筹集
的场所,也称为证券一级市场,变现为股
票和公司债券以包销、认购或拍卖招标等
方式的交易。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
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
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
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
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
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结束时将销
售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合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利用内幕
消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
损失为目的,利用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
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
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
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
序的行为。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
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