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新政汇总
2012年国家惠农政策措施
2012年国家惠农政策措施1.国家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奋力夺取农业好收成,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要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为重点,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千方百计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持续提高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基础保证。
在工作着力点上,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突出“巩固、加强、优化、改革”。
巩固,就是要巩固增产增收的好形势,扩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果,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发展措施、工作机制,确保农业农村经济在新的起点上稳步前进。
加强,就是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加强体系机构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科技服务能力,开展“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更大地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优化,就是要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支持主产区、生产大县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改革,就是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总结、推广基层经验,深入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扩大农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2.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151亿元,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农资综合补贴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2年农资综合补贴共安排1078亿元。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注释: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最新税率表(2012年)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一 般 纳 税 人
2%
一 、 增 值 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
2009-1-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 税人(除 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 外) 产以外的物品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5千 瓦及以下)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自产的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 货物,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砖、瓦、石灰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 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在内)
1、除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 5%零售环节征收 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外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金银珠宝首饰;珠宝玉石 10%生产环节征收 10% 20% 10% 5% 5% 1% 3% 5% 9% 12% 25% 40% 5% 3% 3% 10% 30%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
1.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 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 (1+4%)× 4%÷ 2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 已抵扣;【提示2】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 售额。 增值税=售价÷ (1+17%)× 17%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 2%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 3%
2012年主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1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补助对象: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补助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助(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1400元)。兑现方式: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按季直接发放到户。
20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经批准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项目,奖补资金按照村民筹资筹劳(折款)总额的不低于50%予以奖补,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省级以上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40%,其余奖补资金由市、县、乡级财政承担。兑现方式: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村民完成筹资筹劳并将所筹资金交存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后,财政部门预拨50%的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18
新型农民创业培训
补助对象:农村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等。兑现方式:有意向的农民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到指定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培训机构。补贴标准:1250元/人。
19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补助
农村户用沼气和小型沼气项目按每户国家补助1300元,省财政配套200元,市级配套100元进行补助,其中莒县、五莲县享受国家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每户国家补助1600元。兑现方式: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等。
13
农村义务教育费用减免、补助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作者:邢国平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50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执行以下相关政策:(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日期:2012-05-22 来源:中国税务网【选择字号:大中小】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2012.9.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现时意义目前农产品从农产品生产者到广大市民手里一般通过二个或者N个以上的流通环节,且层层加价,造成了广大市民花费高价格购买,而农业产品生产者并没有得到实惠,形成了“广大市民抱怨价格太高,农产品生产者抱怨利润太少而不愿意生产”的现象。
直接影响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国家以前一直采取“直接给予从事农业产品生产者经济补贴”的政策,但是总不见成效,于是国家从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上给予政策调控,于是财税[2012]75号文件出台了。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解读财税[2012]38号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亦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五)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511号)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可将工业环节现代科技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等3则
2012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等3则作者:暂无来源:《农家之友》 2012年第5期为促进今年农民增产增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支持对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32项政策措施:1、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3、良种补贴政策,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5、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6、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7、生猪大县奖励政策,8、畜牧良种补贴政策,9、渔业柴油补贴政策,10、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政策,1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12、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政策,13、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政策,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15、支持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政策,16、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17、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18、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19、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20、农村沼气建设政策,21、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政策,22、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23、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特岗计划,24、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25、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政策,26、保护农民土地等财产权利政策,27、完善农业保险政策,28、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29、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30、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31、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32、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办法补贴范围:水稻、玉米、小麦、棉花良种补贴在广西区实行全覆盖,但在已被征用为非农用地及已退耕还林、还牧的耕地上种植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包括常规品种种子繁殖、杂交品种制种等种子生产面积。
补贴对象:广西区所有使用水稻、玉米、小麦、棉花良种的生产者(含农场和科研院所职工承包种植者)均可享受补贴。
对承包人租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耕种粮的,按谁耕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发放给种植租赁人或代种人。
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标准,即早稻、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15 元/ 亩;玉米、小麦10 元/ 亩。
2012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012年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作者:暂无
来源:《农家之友》 2012年第1期
财政部2011 年12 月31 日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通知表明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有关事项包括: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即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此外,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2年国家支持现代农业的政策措施
2012年国家支持现代农业的政策措施作者: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2年第04期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围绕强科技保发展、强生产保供给、强民生保稳定,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奋力夺取农业好收成,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3.良种补贴政策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5.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6.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7.生猪大县奖励政策8.畜牧良种补贴政策9.渔业柴油补贴政策10.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政策1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12.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政策13.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政策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15.支持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政策16.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17.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18.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19.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20.农村沼气建设政策21.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政策22.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23.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特岗计划24.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25.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政策26.保护农民土地等财产权利政策27.完善农业保险政策28.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29.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30.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31.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32.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解读国发[2012]10号:税收优惠助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推 进农 业 市场 化 、产业 化 、现代 化 。
税 收优 惠支 持农 业龙 头 企业 发展
摘 自财税 [ 2 0 0 4 ] 3 0 号。
意 见 明 确 .对 龙 头 企 业 从 事 国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农 产 品加 工 项 目且 进 口具 有 国 际先 进 水 平 的 自用
农 业 特 产 所 得 ,按 照 财 政 部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 关 于 个人 所 得 税若 干 政策 问题 的通 知》 [ ( 9 4 ) 财税 字
0 2 0 号] 的有 关 规 定 .不 再 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 — 摘 自财税 [ 2 0 0 3 ] 1 5 7 号。
益 范 围 ,同 时 ,也 属 经 济 损 失 的补 偿 性 收 入 , 因 此 ,对 他 们 取 得 的 青 苗补 偿 费 收 人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得 税 。— — 摘 自国税 函发 [ 1 9 9 5 ] 0 7 9 号。
6 城 镇土 地使 用税 直 接 用 于农 、林 、牧 、渔 业 的生 产 用 地 免 缴
( 摘自 《 豆 丁 网》 ,2 0 1 6 — 0 8 — 2 1 )
行 业 的生 产 、经 营所得 合并计 征个 人 所得 税 ;对 于
四业 的所 得不 能单 独核 算 的 ,应 就其 全部 所得 计征 个 人所得 税 。— — 摘 自财税 [ 1 9 9 4 ] 0 2 0 号。 ( 3 ) 农 村 税 费改 革 试 点地 区停 止征 收农 业 特产 税 。改 为 征 收 农 业 税 后 ,对 个 体 户 或 个 人 取 得 的
税 、减 征 或 免 征农 业税 后 ,对 个 人 或 个 体 户 从 事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饲 养 业 、捕 捞 业 ,且 经 营项 目 属 于农 业 税 ( 包括农业特产税) 、牧业 税 征 税 范 围的 , 其取得的 “ 四业 ”所 得 暂 不 征 收 个人 所 得 税 。
2012年月有关税收政策
五、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于设施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项目投资经营的所 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 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 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 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 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1、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2012年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六、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ຫໍສະໝຸດ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新规定
2012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政策窗口信息传递2012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1.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强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2.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3.继续发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4.鼓励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5.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6.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
7.加快培养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到村任职大学生等农村发展带头人。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购置大中型农机具。
9.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予以补助。
10.支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增加直供直销网点,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
本刊综合顾问袁隆平主任田家贵副主任刘年喜曹英华周清明邹学校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宇王罗方尹丽辉卢翰申建伟孙建国成雄俊许靖波严德荣吴石平吴振文肖正科肖时运肖彬何厚军汪维张凯锋杨光辉欧高财罗迈钦周志魁周善生胡祥文胡耀龙费水牛姚正昌秦广才秦建华袁延文顾大勇涂先德唐建初唐昭平黄云新谌亚忠彭国武谢卫国傅芳世蔡小汉《湖南农业》编辑指导委员会《湖南农业》理事会副理事长刘年喜肖彬理事长田家贵常务理事单位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廖翠猛湖南亚华种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德明湖南隆平高科亚华棉油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翠国湖南大方农化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松南县吴国光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国光湖南广益农业开发集团股份公司负责人:罗保明广西喷施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东生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雄飞湖南大方植保有限公司负责人:何可佳理事单位湖南省棉花科学研究所负责人:李毅湖南省微生物研究所负责人:张德元湖南省贺家山原种场负责人:雷平湖南省优质果茶良种繁育场负责人:唐席珍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负责人:楚琼湘娄底农科所农药实验厂负责人:王义成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负责人:龚昕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乾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燕翔湖南省赛铁龙种苗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子牛湖南省文华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夏白华株洲丰瑞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添翼湖南省柑桔无病毒良种繁育中心负责人:黄再安湖南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孚初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负责人:傅胜才湖南金健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建龙湖南雪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孙小武湖南农丰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正洪南京宁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晓辉湖南生安赛特控害有限公司负责人:卓山湘潭三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傅海军深化医改的5项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9月3日(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据农业部市场监测,9月7日“全国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为201.78,比昨天下降0.44个点,其中,“菜篮子”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为202.23,比昨天下降0.76个点。
截至今日14:00,全国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为20.54元/公斤,比昨天上升0.6%;牛肉40.20元/公斤,比昨天上升0.9%;羊肉46.84元/公斤,比昨天上升0.5%;鸡蛋9.45元/公斤,比昨天下降0.2%;白条鸡14.25元/公斤,比昨天上升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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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新政汇总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两个文件均强调分别核算。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文件将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菜篮子税收优惠提供了载体。
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惠及产、供、销各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有力地保障了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公司+农户”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涉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不仅免征增值税,而且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而且包括农产品初加工业;免税的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
此次菜篮子税收优惠“扩围”,免征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讲,从农业生产到商品流通销售,所涉商品将无税进入菜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