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云南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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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进农 业产 业化 和 龙头企业发展 的扶持政策( 上)
2 1f J, 0 1 J中共云南省委 、  ̄r 省政府出 五” 问, 期 由省金 融办牵 头落实 , 确定 台 《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 省 内几 家金融机 构每年 设立2 0 0 亿元 龙头企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 了“ , 十二 以上规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 五”期间推进农业产业化和扶持农业龙 款 , 银行给予利息优惠 , 省财政给予适 头企业的政策和措施 , 涉及财政 、 金融 、 当贴息 ,重点用 于农副产 品收储 、 加 税收、 产业 、 土地 、 人才 、 科技 、 能源 、 市 工 、销售 和 支持 龙 头企 业 的技 术研 发 、 场、 品牌等1个方面。主要 内容包括 : 0 基地建设等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
头企业在贫困地 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 对 贫 困农 户 带动 面 广 、增 收效 果好 的 , 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 目库 , 按相关 政策给予贴息扶持。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 整合 资源 、 重组资产 、 增加投入 , 当年 对 企业新增投资农业产业化 项 目固定资 产投资额2 0 万元 以上 的, 00 由省农业厅 按3 5 %~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 对龙 头企 业 年 度 直 接 出 口额 达 到 10 万 美 00 元 以上 的 ,由省 农业 厅 按 出 口额 的 1 %
1 0
江苏省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得 额 ,实际发 生的技 术开 发费用 当年 不足抵扣 部 分 , 可 按税法 规定在 5年 内结转 抵扣 。 龙头 企业提 取 职工
教 育经 费在计 税工 资 总额 2 %以 内的 .可在企 业 所 . 5
点支持 市级 以上龙 头企业 及各类 农产 品加工 企业 。 农 业 银行 和设在 市 、 县的金 融机构要 安排 一定 的信 贷规
模 和资金 , 优先 支持 符合贷 款条 件的龙 头企业 。各 商 业 银行 和农 村 合作 金 融 机构 要 依据 龙头 企业 正 常生 产周 期 和贷 款用 途 , 理确 定 贷款 期 限 , 合 实行 优 惠利 率。 同时 要充分运 用 信用证 、 函等多种金 融工 具 . 保 积 极支持 龙头 企业 引进 国外 优 良品种 和先 进技 术 , 大 扩
筹集 发展 资金 。 商部 门要积极 帮助龙 头企业进 行 动 工 产抵 押物 登记 , 效帮 助企业 解决 贷款难 的问题 。 有
3 加大农 业保 险 力度 。鼓励 由龙 头企业 牵头组 )
单 位价 值在 3 0万元 以下 的 ,可 一次或 分次摊 人 管理
费, 单位 价值在 3 0万元 以上 的 。 可适 当缩 短 固定资 产 折 旧年 限或加速 折 旧。 3 完善农 产 品增 值税 管理 。允 许农 产 品 收购发 ) 票在 本省 范围内跨 地 区使 用 。 增加 万元 版农 产 品收购 发票票 种 , 简化 操作 程序 。 4 支 持龙 头企业 抵 御市 场和 自然 风 险 。龙头 企 )
江 苏省 促 进农 业产 业 化龙 头企 业 发展 的政策措施
一
、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项目往年补贴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自2016 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1-34万元。
具体参见道哥1月24日文章《建储藏窖,国家最少补贴1万元》。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初加工建设,合作社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80万元,涉农企业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20~40万元。
3、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
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4、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30-150万元。
5、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等,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可以申报,往年申报时间在4月左右。
6、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项目范围:粮食、果蔬、畜产品、油料、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类等。
项目要求: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要求,具体各地要求不一致。
项目补贴:20-50万元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项目范围:种养植、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
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项目补贴: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2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成都市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优惠政策
成都市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优惠政策一、优先解决重大项目用地。
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4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由区(市)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的要求优先解决。
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报征中,优先协调解决。
二、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
新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由同级政府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予以返还。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农业产业化项目,从建成投产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技改项目形式全额予以扶持,后2年减半予以扶持。
四、优先落实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新办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企业,符合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经批准,可优先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成委发[2001]5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投资畜禽、蔬菜、茶叶、水果和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其规模达到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可纳入价调基金扶持范围。
六、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技术进步。
对新办和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新品种、新技术、科研开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园区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在5年内优先给予“科技应用与研发资金”支持。
七、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速做大做强。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列入重大产业化项目管理,予以扶持。
八、优先解决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
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合理、合法的贷款需求,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予优先贷款。
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当地扩大再生产(含技术改造)的项目,新增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其新增部分享受第三、四条优惠政策。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及对策
照财 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 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的通知 》 ( 财 税字[ 1 9 9 9 1 2 9 0 号) , 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 可以抵免企业所 得税。二是
关键词 : 农业产业化 : 龙头企业 : 发展 : 税 收政 策
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对有出 口产 品的龙头企业实行享 受出 口退税这一优 惠政策 。
二 、 支 持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发 展 的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与 措 施 存 在 的 问 题
产设备 , 按有关规 定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 对于符 合国 家高新技 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 引进项 目的农产 品 加工设备 , 除 按照 《 国内投资项 目不予免税 的进 口商 品目录
税优 惠政 策的农产 品初加 工范 围( 试行) 的通知 》 ( 财税 [ 2 0 0 8 ] 具体有 两种 情况 : 一是对符合下列 三个 条件的企业 , 可 以暂免
1 4 9 号) ; 2 0 1 1 年 《 关于享受所得 税优惠的农产 品初加工有关 征 收企业所 得税 : 经 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 会议审查认定 为
企 业 天 地
MARKET I NG RES EARCH
文 纷 农 业 产 业 化 咒 头 企 业 发 屋
的 税 收 政 策 现 状 及 对 策
◇李 迪
摘要: 农 业 产 业 化 是 现 代 农 业发 展 的 方 向 ,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业 是 推 进 农 业 产 业化 经 营的 关键 。 支持 农 业 产 业 化龙 头企 业发展 . 对 于 构 建现 代 农 业 产 业 体 系 、 促 进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和 农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府支持等多方面的激励手段。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奖励措施:1.财政奖励:•综合奖励:根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和贡献,设置一定比例的综合奖励,作为企业的发展激励。
•专项奖励:针对特定领域或关键环节,设立专项奖励,鼓励企业在这些方面进行创新和提升。
2.税收优惠:•所得税减免: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增值税优惠:针对农业产业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予增值税方面的一定优惠政策。
3.融资支持:•优惠贷款利率: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较低的贷款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信用担保: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增强企业的融资信用,吸引更多金融机构支持。
4.科技创新奖励:•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向其提供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奖励:对取得重要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创新。
5.市场拓展奖励:•出口奖励: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销售业绩奖励:根据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销售奖励。
6.培训与人才奖励:•培训支持:提供培训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
•人才引进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农业科技和管理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7.环保和社会责任奖励:•环保奖励:对积极推进绿色生产、环保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社会责任奖励:针对参与社会责任项目、公益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
这些奖励措施可以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进行灵活调整和组合。
通过这些奖励,可以激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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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带动脱贫攻坚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带动脱贫攻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川办函〔2016〕199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资本)带动脱贫攻坚的意见川办函〔2016〕19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激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资本)(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参与脱贫攻坚,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脱贫攻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村企合作、义利兼顾、精准脱贫”原则,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到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60个县(市、区)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投资兴办企业,建设产业基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省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至少帮扶3个以上的贫困村,每年结对帮扶3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市级龙头企业至少帮扶2个以上的贫困村,每年结对帮扶2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县级龙头企业至少帮扶1个以上的贫困村,每年结对帮扶1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
到2020年,全省11501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都有1家以上的龙头企业结对帮扶,实现60%以上的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贫困人口脱贫。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设立农业产业发展投融资引导基金。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原则,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金融及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发展投融资引导基金。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服务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等,支持发展农旅结合、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脱贫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推动一批龙头企业迈向资本市场。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川委发[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二00一年八月八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突破性举措。
为加速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现就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一、抓住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着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一)采取多种形式培育多种类型的龙头企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要培育扶持、做强做大龙头企业。
要打破所有制、地域、行业界限,国家、集体、民营一起上,谁有能力谁牵头,谁是龙头扶持谁,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是鼓励支持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争当“龙头”,大力支持城乡私营、个体等民营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引导以农副产品加工、经营为主的企业,联合组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
二是通过朋晰产权、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导粮食、丝绸、烟草、供销、商业、外贸等部门办的涉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经营自主权,通过扩建和改造的方式,充分发挥其加工、运销、仓储、营运等实力较强的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龙头企业。
三是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瞄准国际市场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发生的变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资金和企业,建设一批抢占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外向型龙头企业。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一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二企业所得税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2001171号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9号6.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45号三个人所得税1、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5079号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1994020号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3157号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30号四车船使用税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摘自财税1986008号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摘自财税1986008号五印花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摘自国税函发1990508号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务院令1988第17号七地方三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10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关于公司所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
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
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
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
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
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
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
支持发展“一村一品”。
”3、《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
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
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5.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9.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国家及省级涉农项目资金,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6、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1)加大对苏北地区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将发展龙头企业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苏南地区企业到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基地,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苏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培育和认定一批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用显著的扶贫骨干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2)扩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苏北等贫困地区联营或独资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分支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情况汇报
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情况汇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农村地区以农业为主业,以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农业上下游产业链为支撑,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实力的企业。
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能够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
下面将从政策扶持、龙头企业的案例、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情况汇报。
一、政策扶持为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国家出台了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例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行动方案》提出了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等工作。
其次,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和优惠待遇。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生产效率。
此外,政府还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合作。
通过与这些组织的联合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更好地整合上下游资源,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销售效益。
二、龙头企业的案例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下面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进行介绍。
1. 刘氏集团刘氏集团是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代表。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山东省滨州市,主要经营蔬菜种植和加工业务。
刘氏集团通过引进先进的种植技术和设备,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成为农产品优质供应商。
2. 阿克苏鱼化集团阿克苏鱼化集团是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代表。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主要经营水产品养殖和加工业务。
阿克苏鱼化集团通过规模化的养殖和加工,实现了鱼类产品的品种多样化和销售网络的延伸,成为了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3. 华荣农业华荣农业是中国南方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代表。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 /T4754 -2002 )的规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2001年,中共深圳市委已经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也指出,产业带内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2)生物工程方面。
深圳市已经明确提出支持生物工程的发展。
深府[1997]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产业的决定》指出,“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业性试验、产业化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市计划局、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卫生局、农业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列入项目计划;积极引导市属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从事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
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①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③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转制科研机构方面。
国发[2001]1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中规定:“转制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5年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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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表日期:2008年10月19日出处:新华网作者:中共中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
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发表日期:2008年2月1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
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
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
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
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
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
支持发展“一村一品”。
”3、《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发表日期:2009年5月1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
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
通过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纺织加工骨干企业增加厂丝储存。
”4、《农业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农业部农发行“支持的重点是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支持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含饲料加工)的龙头企业;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丝、麻、糖、中药材等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育种、育苗等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型龙头企业。
”5、《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2008年12月8日)(可在濮阳县农业信息网上找到)(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
省政府从2009年起,通过整合农业发展资金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
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百户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培育和创建品牌的奖励;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标准化农产品基地,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冷链物流体系、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体系、环境保护设施等建设的补助。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以上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销售收入2%的企业,给予补助。
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争创名优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重点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形成政府投入为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符合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水产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实行加速折旧。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
龙头企业开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销售网点并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由总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
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
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麻类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3.蚕茧初加工。
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
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