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
我国侦查权司法控制论之反思
和司法救济原则 , 则是一致的 。
2 近年来域外强制侦查权司法控制 中存在 的 、
问题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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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
攀枝花学院学 报
第 4期
第 一 , 查 权 司法 控 制 的授 权 原 则 被 虚 置 。 侦 司法 授权 主要表 现为 令 状 制 度 。 由于有 的 国家 没
言, 大约 只有 1% 的搜 查具 有 司法令 状 , 0 而大 多数 的强制处 分是 以 “ 急情 况 ” 由, 有 获取 令 状 紧 为 没 而实施 的。在 日本 , 根据 19 90年 最 高 裁 判所 编 的
的传统的控权经验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第一 , 扩大 了警察 的盘查权 , 降低盘查 的门槛 以及扩大刑事侦查 中盘查措施 的使用范围。
的挑战
近年来西方 国家强化打击犯罪的能力 , 特别 是着重打击恐怖犯罪 、 有组织 犯罪和腐败犯罪等 已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 目标之一。在这
样 的背景下 , 方法 治 国家 以法 限权 和 以权 限权 西
有把令状作为执行命令在 宪法中确认 , 制定法在
不断地扩 大 无令 状 搜 查 的 范 围 , 致使 令 状 制度 的
我 国侦 查 权 司法 控 制 论 之 反 思
蔡 宏 图
( 攀枝花学 院人文学 院 , 四川攀枝花 6 7 0 ) 100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
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2〕
侦查权检察监督法理基础再论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y g Te h ia n t u e o r a fS ia c nc lI s i t t
J n ,0 9 u e20
Vo . 2N o 3 12 .
第 2 2卷第 3 期
侦 查 权 检 察 监 督 法 理 基 础 再 论
[ 键词] 侦 查权 ; 制方 式 ; 察监 督 关 控 检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中图分 类号] D 8 [ F 4 文献标 识码] A [ 章编 号] 10—782 0 )303—3 文 0 84 3 (0 9O —0 90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 院在 办理案件过程 中, 只有通 安机关 要 对犯 罪嫌 疑 人 进行 逮捕 , 须首 先 向检 察 必 过实施 侦查 活动 , 才能查 明案情 、 查获犯 罪分 子 以及对 机关 提 出逮捕 申请 书 , 提 交 有 关 的 报告 和案 卷 材 并 其追究刑 事责任 , 为人 民检 察院 的起 诉和人 民法 院 料 , 并 由检察 机 关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是 否 批 捕 的决 定 。 的审判提供充分的材料 和根据 。侦查权 的性质 决定 了 三是 审查起 诉 。公安 机关 侦查 终结 移交 人 民检察 院 权 力 内容 不仅包括享 有对 案件事 实的调查权 , 还包括 提起公 诉 的案件 , 民检 察 院经过 全面 审查 , 人 决定 是 依法享有拘传 、 留、 捕、 拘 逮 搜查 、 押等对人或对 物 的 否提起 公诉 。若 发现 公安 机关 的侦 查行 为违 反法 定 扣 强制处分权 。这 些强制处分权大 都涉及公 民的各种权 程 序 的 , 可 以建议 公 安 部 门 予 以纠 正 或 对 有 关 责 还 , 以通过 对公 安 - , - I 益 , 维护侦查权 正确行 使和保 障公 民合 法权益 的角 任 人员 进行 惩戒 。四是人 民检察 N 从 度 出发 , 有必要采取有效 的制 约或程序保 障措 施 , 防止 机关 以非法 手段 所 获得 的几 种 言 词 证 据 予 以 排 除 , 侦查机构和侦查 人员滥 用 国家权力 、 侵犯公 民权利 , 从 而对 公安 机关 的侦查 活 动进行 制 约 。 确 保侦查权在监督制约 中充分发挥其效 能。 最后 , 在法庭审判 阶段 , 民法院也可 以通 过对几 人 种非法证据进行排 除, 制约侦查机关 的侦查活动 。 来 当前 对 刑 事 侦 查权 的控 制 方 式 总 体讲 , 以上 几 种对 刑 事 侦 查权 的 司法 控 制方 司法实 践 中 , 国对 侦查 权 的控 制 主 要 是通 过 我 式 , 司法实 践 中发挥 了积极 作用 。同时 , 在 由于我 国 以下 几种 方式 进行 的 : 实施 “ 查 中心 主义” 侦查权 不 断扩 大 , 得对 侦查 侦 , 使 首先 , 由侦查 机关 对 侦 查权 进 行 内部 控 制 。无 论是 公安 人员 还是 负 责 案 件 侦查 的检 察 官 , 实 施 权 的监督 制 约仍显 薄弱 。 在
侦查学基础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思考
侦查学基础理论创新与发展的思考
[摘要]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这些修改从制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使侦查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然而,这不仅仅是一个立法上的重要进步,更是一个侦查机关必须面对的挑战。对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与模式以及侦查思维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考验。相应地,指导侦查实践的侦查学基础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侦查思维的转变迫在眉睫。
[关键词]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学基础理论;侦查思维;侦查学基础理论;创新与发展
一、侦查学基础理论概述
我国国内第一次出现以“刑事侦察学”命名的教材是1963年3月西南政法学院刑侦教研室集体编写的名为《刑事侦察学教学提纲》的法律专业教学用教材,本书中介绍的侦查学基础理论是认识论、老三论、同一认定理论[1]。纵观我国现有的侦查学教材,在之后的几十年侦查学教材似乎都接纳了西政刑侦教研室所编写的这本教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徐为霞主编的《侦查学》作为全国司法警官院校教材,其中提到的基础理论有认识论、信息论、同一认定理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彭文主编的《刑事侦查学教材》中的侦查学基础理论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同一认定理论、侦查的方法论基础。江西警察学院程小白、瞿丰编写的《新编侦查学》中关于基础理论部分是: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说、同一认定以及以三轮为中心的信息再现说。
二、侦查学基础理论与我国侦查人员侦查思维和侦查路径的关系
当涉及到侦查体制改革问题时,国内学术界不乏文章著述,问题大多集中在侦查权的配置、侦查监督机制,鲜有提到侦查的基础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侦查体制的改革应该不仅仅是体制的变革,更应该是一场思维方式与理论基础的革新。侦查体制的改革、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以及侦查思维的转变都不能脱离实现侦查价值这一要求,结构模式的创新、机制的变革,都应该回归到侦查的逻辑起点上,要以案件的侦破以及保护我国公民的权益和利益作为改革和创新的前提。不能够为了改而改,盲目跟风,造成“上改下不改,不改也得改;下改上不改,改了也白改” 现象[2]。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
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关于侦查权控制方式的思考
关键 词 : 侦查权; 控制方式;司 法控制;权利制约 内 部控制; 检察监督
中 图分类号 : D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9 52 文章 编号:08— 38 2 1 )1 0 5—0 10 5 7(0 00 —0 1 3
刑事诉讼可 分为侦查 、起 诉、审判三 大程序 阶段 ,侦 查是首要环节 ,决定 和推动着 刑事诉讼下一 阶段 的展开进 行。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因此赋予侦查机关足 够的侦查权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侦查权 的范 围十分广泛 ,公安机关可以 自行决定和采取各种侦查行 为和 强制措施。 自由与安全 ̄R' 密集 出现的侦查 阶段也是公 民 J i l 基本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个诉讼环节。然而 ,现实情况 也正是安全占了上风却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面对侦查程序 中大量出现的违法搜查 、任意扣押 、错拘错捕 等现象 ,反思 侦查权 的控制方式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并使 侦查程序正当化 。 侦查权控 制主要方式之简述 对侦查权 的控制 , 界各 国都有相应 的措施 ,即使在 世 诉讼理念上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不同 ,但都 同样 强调 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权作一定限制以保障人权。对侦查权 主要 通过司法授权 、司法救济和权利制约予以控制,可 以简单地
琴
成部 606 ) 104
法 学院 。四川
摘 要 : 各个国家对侦查权进行的控制方式大致包括司法授权、司法救济和权利制约等。在我国, 对侦查杈缺
侦查学论述题.
侦查学论述题
1.论述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答:①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②逻辑理论:关于推断的逻辑理论;逻辑证明的理论;侦查思维的逻辑规律;侦查假设。③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的概念;同一认定原理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同一认定原理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更是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的重要理论依据。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运用同一认定原理能不断引导、推动揭露证实犯罪工作,最终达到破案的目的。
2.论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答:①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和二者相互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学科。②刑法、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侦查学的法律依据,认识犯罪行为是研究刑事侦查学的基础,而侦查活动则是刑事侦查学研究的核心内容。③刑事侦查学的基本任务是:为防止、控制、揭露、证实犯罪,探索有效的对策、方法、措施和手段的一门应用学科。侦查,是有侦查权的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我国刑事侦查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总结建国以来刑事侦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刑事侦查学的学术成果,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3.论述刑事侦查工作方针。
答:“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为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方针。①依靠群众:是由人民公安机关的根本性质决定的,是由刑事犯罪活动的社会性特点决定的,是由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决定的。②抓住战机:抓住战机既有个速度问题,又有个时机选择问题。没有速度很难抓住战机,过快行动可能破坏战机,行动迟缓则可能贻误战机。抓住战机要以速度为基础,重视时机的准确选择,机动灵活地策略。③积极侦查:从工作的决心与信心,工作方式与工作措施,工作作风与工作态度来落实。④及时破案:是刑事侦查工作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针对当时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提出来的。
论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弊端与控制
论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弊端与控制
侦查权是国家机关在确保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采取的手段之一。侦查权的行政化运作应该是在法治框架下进行的,但是现实中行政化运作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如可能会造成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因此,合理的控制非常必要。
首先,行政化运作可能会导致滥用权力。行政机关是侦查权的主要实施者之一。行政机关在处理侦查案件的时候,可能会因为权力过大,而扩大其权力范围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损害公民权益。因此,严格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特别是侦查权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防止滥用权力的情况出现。
其次,行政化运作可能会造成司法保障的不足。侦查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信息、证据的搜集、调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一些相关人士以及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职责选民可能因此将要有一些调取证据的时候通过非法手段,导致证据的天然错误,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果。如果司法保障不到位,那么行政化运作可能会导致裁判妥协,这样会影响到司法公正,也增加了公民维权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强监管,保证侦查权行驶的合理化,做到严谨公正。
最后,行政化运作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在保护公民隐私的情况下,侦查权往往是必须要保护的,但是行政机关往往因为某种原因需要收集公民的隐私信息,这就容易导致信息泄露,
公民隐私受到侵犯。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权利的运作和使用,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保证信息不被泄露,保护公民隐私。
针对这些弊端的出现,有一些相关控制机制可以加强。首先,应该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完善保护机制加以防范。其次,在侦查机关内部,要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流程与标准,确保侦查权的合法行使。同时还需要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例如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投诉、监督等的方式,对侦查案件进行监督,限制行政机关的失误和滥用权力。
论我国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弊端与控制
论我国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弊端与控制
行政化运作是指行政机关主导和执行特定职能的活动,包括侦查权的行使。然而,在
我国侦查权行政化运作中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加以控制。
首先,行政化运作可能导致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机关通过行使侦查权,可以收集、保存、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财物等措施,这些权力的滥用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权力过于
集中,容易滋生腐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化运作可能存在执法不公问题。行政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能有自由裁定证据、逮捕和起诉的权力,但如果行政机关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就可能导致执法不公
的问题,加大了司法不平等的风险。
此外,行政化运作可能导致侦查效率低下。行政机关执行职能往往与其它职能有交叉,各个环节之间的协作不足,可能导致办案效率低下。而在现实中,侦查效率的提高常
常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机制才能实现。
为了控制和减少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弊端,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强化法治意识。加强法治教育,加强对侦查权行使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意识。
其次,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加强对侦查权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
究机制,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应加强与其他职能机关的协作,建
立相互衔接和信息共享的机制,提高侦查效率。
此外,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引入审判参与制度,确保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正性和
透明度。
总之,为了克服侦查权行政化运作的弊端,需要在法治基础上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
论侦查权属性的三维视角
论 侦 查 权 属 性 的三 维 视 角
胡 卫 平
( 西安政 治学 院 军队保 卫 工作 学 系, 陕西 西安 7 0 6 ) 10 8
摘
要: 从政 治 学 、 学和认 识论 三 维视 角对侦 查权 属 性进 行 解读 , 以深入 认 识 侦 查权 的 属性 。 从政 法 可
治 学 角度 看 , 侦查 权本 质上 属 于行政权 , 一属 性 为侦 查权 的 司 法控 制 提供 了理 论依 据 。从 法 学 角度 看 , 这 侦
刑 事 案件 的绝 大 多 数 ) 的第 一 个 环 节 , 查 行 为 自 侦 然应该 属 于 司 法 活 动 ; 2 司法 权 就 是 裁 判 权 的 观 ()
。
厘 清侦 查权 的属 性 , 仅 可 以澄 清诸 多 模 糊 认 不
识 , 且对 构 建合 理 的侦 查 体 制 和 侦 查程 序 具 有 重 而
者大 多从 侦查 权“ 法 的规定 ”、实 际 运作 过 程 ” 立 “ 以 及“ 侦查 权 具 有 不 可 诉 性 ” 方 面 加 以分 析 。如 等
义 的政 治学研 究 在一 定经 济基 础之 上 的社 会公 共权 力 的活 动 、 式 和关 系及其 发展 规律 。可 见 , 形 公共权 力 现象 , 包括 权 力 的本 质 、 来源 、 配 、 分 制衡 等 是政 治 学研 究 的重 要 内容 之 一 。从 政 治 学 角 度 分 析 , 治 法 国家 的权 力 可 以划分 为两 类 : 是立 法权 , 是执 法 一 二 权 。其 中 , 法权 又 可 分 为 司 法权 和行 政 权 两 种 不 执 同的权 力形态 。 按 照 权力 划 分 理 论 , 于 侦查 权 到 底 属 于行 政 关 权 还是 司法权 的问题 , 目前学术 界 有三种 不 同观 点 。
刑事侦查的监督与司法控制
。
能 同时行 使控 诉职能
, 、
,
承担着追 诉犯罪的任务 这 使得检 察官很难摆
。
一 我 国侦 查监督制 度概 况 根据我国《 刑事 诉讼 法 》 第
,
脱双 重 角色的冲 突 从 而 在对 公安机关 的监 督时往往流 于 形 式 同 时 条的规定 侦 查是指公 安机关 人民
,
由于我 国公安机 关具有的超强 政治地 位 检察机关的制约难 以对其构 成 真正 威胁
、 、
条 则作
、
,
长 一人 身上 产 在检察机关 自 侦案件的 监 督事实 上 往往 是 一 个 监 仔真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刑 讯 逼供 诱供 的
、
、
对 被害 人 证人
、 、
空状 态 二 西方各国 对侦查的司 法 控制方式 综观 西 方各主 要 国家 尽 管诉讼 理 念有所不 同 侦杳 权 的具 体运
, , 、
以体 罚 威胁 诱骗等非 法手 段 收集证 据 的 或 者 私 自涂改证 据 的 制造 冤 假 错 案的
、 、 , 、
伪造 隐匿 销毁 调 换 故意
拘私舞 弊 放 纵 包庇犯 罪 分子的
在侦查活动 中利 用职务之 便 谋 取 非 法利 益 的 贪污 挪用 调换所扣 押
、 、 、 、 、 、
、 、 , 。 , 、 、 , 。 ,
论我国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嫌疑人 、 被告人的权 利, 对侦查权的控制应该委托 给中立的法官, 而不是检 察官 , 并建立相 应的程序 审判制度 、
Ab ta t T kn dca c nrlo h n et ao o e sa se t 1 aue t g aa tete sr c : a igj iil o t fte ivs g t p w ri nes ni s r o u rne h u o i r a me i t ft up cs n h c ue n aeu r u Ma cn o .Ho ee ,b cu eo eln — r r hso es se t a dteac sd a dsfg adj d l a d r g h w v r ea s f h o gt m t e
t eadaa . n e dc l a drs r p detl . nodr osf ur t gt o e¥S i n gi A dt nj i a cno a l rel I re t a ga er h fh 1 m n h u i itm e ly e dh i s t 1
p ritn ewih t e c n e to te c nrs o n e t ain e sse c t h o c p f“ h e tim fi v si t ”, ti k n ihy o ni n n ertn g o hn i g hg l fe ty a d u d rai g t
侦查监督若干理论问题探究
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 溺翟缓圈圈霞!j竺塑墅!f叁型圭塾盒侦查监督若干理论问题探究
张兆奇
摘要侦查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法律性质的直接体现。在现行检察权的配置
中,侦查监督权与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相比,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侦查监督不到位、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的问题较为
突出,这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影响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这固然有立法、司法
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一点,本文认为关于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模糊,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是造成侦查监督不力的深层原
因。因此,有必要澄清侦查监督理论上的一些模糊认识,以期为进一步探索侦查监督立法、司法改革指明路径和方向。
关键词侦查监督职务犯罪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28.02
一、侦查监督的法律特性
在现行检察权配置中,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构成捡察权的重要内容。其中侦查监督就是对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活动的监督,可以有效地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侦查过程中得到正确统一实施,以实现社会正义,解决刑事矛盾,调和利益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侦查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它的权能特性自然脱离不开法律监督主体唯一性、手段专门性、对象特定性等特点。除此之外,它还有如下两点须引起我们重视。
(一)侦查监督是一种建议和提请纠正权
按照现有的宪政体制,法律监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具有相互制约、制衡的功能,是一种软性监督,而不是上位监督,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不是要被监督者服从监督者,必须按照监督者的意志纠正自己的错误,而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之间的一种制衡关系,它要求被监督者必须重视监督者的意见,重新审视检查自己的行为。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就应当按照被监督者的意志来纠正错误。@正是因为法律监督权对于其它主体只具有建议纠正和提请追诉的权力,而不具有实体处分和惩戒的权力,所以它不可能从根本上妨害其他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因此,法律监督的制度保障要通过赋予法律监督者以实体处分权来实现的观点违背了权力制衡的原理,是不太可能被主流理论界所接受的。侦查监督不无例外要遵守这一原则。这一法律特性直接影响到其具体权能的内涵,在下一节中会详细论及,这里不再赘述。
论我国侦查权控制的基本理念
0 h ai o cp o e n tcB s C ne  ̄ v r恤 c
( h nvr t fP lia S i c n a C maU iesy o oicl c n ead L w,B in 0 8 h a i t e e ig 10 8 ,C i ) j 0 n
cut , o r n y
Ke l/ r l flw ; po e u a ue o a y WOdl ue o a : r c d r lr l f lw; p we fc mia iv siain; te o t l fp we fc mia o r o r n l n et t i g o h c nr o o r o r n l o i
iv si ai n n e t to . g
对侦查权施加控制的原 因 否存在 当事人 的控 告 ,侦 查机 关 都应 当依 法行 使侦 ( )侦 查权 本质 的逻 辑分析 与侦 查权 的控 制 查权 , 以承担 追 惩犯 罪 的 任 务 。侦 查权 的积 极行 使 一 在我 国,关 于侦 查权 的性质 是 属于 司 法权 还 是 是 国家 控制 犯 罪 的必然 需 要 。司法 权 的运 作 则具 有 行政权存有争论,而对侦查权予 以正确定性直接关 消极性,所谓 “ 无控告即无法官” ,没有拥有告诉权 涉 到侦 查权 法 律 控 制 的 意 义及 手 段 。笔 者 以为 , 与 的 当 事 人 的 告 诉 ,则 无 论世 事 如 何 不 平 , 司法 权 司法权 的本质属性相 比,侦查权 的运作方式遵循了 “ 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 行政权 的运作规律和要求,因而具有行政权的特征 否则 “ 果 它主 动 出面 以法律 的检 查 者 自居 ,那 它 如 和属 性 : 就有越权 之嫌 ”[“ 1。 ] 1
侦查学论述题
侦查学论述题
1.论述刑事侦查学(de)基础理论.
答:①辩证唯物主义(de)认识论与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de)认识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de)科学理论;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de)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de)思维向导.②逻辑理论:关于推断(de)逻辑理论;逻辑证明(de)理论;侦查思维(de)逻辑规律;侦查假设.③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原理(de)概念;同一认定原理在刑事侦查中(de)应用;同一认定原理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更是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工作(de)重要理论依据.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运用同一认定原理能不断引导、推动揭露证实犯罪工作,最终达到破案(de)目(de).
2.论刑事侦查学(de)概念.
答:①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和二者相互作用规律(de)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de)方法、对策(de)一门应用学科.②刑法、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侦查学(de)法律依据,认识犯罪行为是研究刑事侦查学(de)基础,而侦查活动则是刑事侦查学研究(de)核心内容.③刑事侦查学(de)基本任务是:为防止、控制、揭露、证实犯罪,探索有效(de)对策、方法、措施和手段(de)一门应用学科.侦查,是有侦查权(de)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de)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de)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我国刑事侦查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总结建国以来刑事侦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de)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刑事侦查学(de)学术成果,逐步发展、完善起来(de).
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件 的诉 讼过 程 中才能行 使 , 民事 、 在 行政 等其他 案 件 中不 能行 使侦查 权 ; 四 , 第 它是 为 了收集能证 实
犯罪 的有关 证 据 和缉 获 犯 罪嫌 疑 人 , 法 进行 专 依 门调 查 工作 和 有关 强 制 措 施 的权 力 , 不 是 审判 既
权, 更不 是 定罪 权 ; 后 , 本质 上 是 人 民赋 予 的 最 它
侦查 权 是法定 侦查 机关 , 了查 明事 实 、 为 收集
证 据 、 获犯 罪 嫌 疑人 , 照 法律 规 定 , 查 依 采取 特 定 措 施 的一种 国家 权力 。具有 以下 基本 特征 : 首先 ,
它是 法律赋 予 的权力 , 不是 国家 机关本 身 固有 的 ,
法律 没有 赋予 这项 权 力 , 何 国家 机关 均 不得 行 任 使; 次, 其 法律 只将 侦查 权 赋予 特 定 的 国家 机关 , 其 他机关 均无 权行使 侦查 权 ; 第三 , 它只 在刑事 案
权力 , 定 国家机关 必须 行使且 只 能依法 行使 , 特 不 得 放弃 、 转让 , 更不 得滥 用 。 笔 者认 为 , 查权 具 有 主动 性 、 极性 、 接 侦 积 直 命 令性 和非 独立 性 的特征 , 这些 特 征 是 行政 权 的
显著 特征 , 查 权 的 主动 性 和 司法 权 的 被 动性 相 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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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
p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刑事侦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它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即我们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能否出现。其实关于对侦查和侦查权的含义定位,已经有诸多的学者进行了深入的论述。譬如美国学者查尔斯,奥哈拉将侦查概括为三“I”:情报(informa-don)、审讯(mterrogafion)和仪器设备(instrumentation)一‘德国学者克劳斯,洛克信认为:“侦查是在为检察机关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所做的准备工作。”而所谓的侦查权,就是指的是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但是作为一项公权力,对侦查权的控制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中却有着较大的缺陷。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控制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控制,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自我控制。关于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指的是各个有权机关泡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针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刑事侦查立案程序和在侦查过程的各项活动及侦查权的具体行使是否合法实行的监控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由于对侦查权缺乏监督,导致在侦查程序中不少程序性违法事件的出现,甚至一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其实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问题研究从基本理论出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追诉者人权的需要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起源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那时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由”、“人权”的口号。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现代刑事诉讼据此原则衍出诸如程序正义、证据合法等一系列人权保障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侦查权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而且也可能侵犯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但是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并不构成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这是因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大都处于
协助追诉机构证明案件事实的地位。其权利遭到非法侵犯的可能性极小,而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由于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侦查机构基于打击犯罪心切或对犯罪的仇恨心理而实施的非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就成为各国侦查程序的重点和难点。其实,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公民的权利保障。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但被追诉人既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的。而基于无罪推定的要求,“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但是,要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免受侦查权的侵害,既不能靠其自身的反抗来达到,因为任何公民无论其多么富有或担当着多么高的职务,都无法和国家相提并论,也不能靠侦查机构和侦查官员来保护公民权利,因为侦查机构和侦查官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其在刑事侦查中的任务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侦查程序中兼顾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无法摆脱其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因为,“发生了一件非常事件,他就会自然想到那也许就是一起犯罪案件;查获了一个嫌疑犯,他会努力去证明那就是罪犯;查明了一个犯罪事实,他会推测还会有其他罪行;查明了一个轻罪,他会估计还会有重罪事实;查获一个罪犯,他会努力去挖可能存在的同案犯等等”。而且,“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正是基于上述观念的认识,西方各国都强调法院或法官对侦查程序的介入,使侦查机构对公民的侦查活动纳入司法权的控制领域,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具体体现
在现代社会,争端各方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司法保护,由行使司法权的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有关各方已发生的权利、义务作出权威的结论。这个结论一旦生效,就有最后的约束力,各方当事人一般不得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其他任何个人、组织甚至政府机关均不得再对这一案件进行受理,更无权改变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且有关各方还必须执行,在刑事诉讼中,案件(此处仅指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才能得到最终处理。不过,尽管只有审判方能对被告人从实体上作出判决,但作为侦控方的检察院和警方与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的冲突并不是只发生在审判阶段,其内容也不限于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负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一般要经历复杂的审判前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司法警察和检察部门,即承担追诉职责的机构往往要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有关的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出于犯罪侦查的需要,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可能会用各种强制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窃听、逮捕等。这样,侦查权就和公民的个人权利发生了冲突。一方面侦查机关为有效地追诉犯罪,必然使一般的公民上升为相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被追诉人不仅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也希望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公平、人道的待遇。因此,侦查机构和被追诉人之间发生冲突甚至激烈的对抗也就在所难免。为使这种冲突的解决符合法治原则,作为侦查权主体的司法警察和检察部门,尽管可以在紧急
情况下就一些有涉公民权利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但这些决定并不具有最终的效力。有关公民还可以就该程序争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后者通过法定的程序作出最终的决定。
三、正当程序理论在侦查程序中的延伸
正当程序作为一种观念,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其根源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在当时,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审判程序上“有两项基本要求:(1)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2)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二战后,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正当程序的观念不但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而且其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至侦查程序。侦查程序的正当化必然要求司法对侦查程序的介入,使侦查结构具备控、辩、裁三方组合。这是因为:诸如搜查、扣押、窃听、逮捕等与公民的各种权益有涉的强制侦查行为的决定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司法裁判权,法定机关一旦裁定适用上述强制侦查措施,就会相应地设定与其相适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适用正确与否,不但关系到嫌疑人的各种权利保护,也与诉讼目的能否公正实现休戚相关。因为,如果承担刑事案件侦查任务的检警机构享有上述强制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不仅可能使该权力成为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而且上述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也与检警机构所承担的诉讼职能相矛盾。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控诉职能,而上述程序事项的裁断权则从属于审判职能的范畴。如果将二者混在一起,将在侦查程序中出现控、审职能不分的可怕局面。这是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因此,尽管正当程序的内涵各国理解不尽一致,但大都承认:诉讼职能的区分乃正当程序最基本的标志。在诉讼活动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着与其诉讼角色相适应的功能和作用且均有自己独立的利益,都希望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来实现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目标。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侦查权行使主体的检警机构,系国家设立的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并为此从事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活动;被追诉人作为辩护职能的行使者,则从事着申请、辩解、举证等诉讼活动。而作为正义化身的法院,则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并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作出裁断。为避免诉讼职能混淆,西方各国都将搜查、扣押、窃听、逮捕等与公民权利有涉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权从检警机构手中剥离出来,交给中立的不承担追诉任务的法院或法官,由后者通过听审来进行裁断。检警机构即使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无令状实施强制侦查行为,但必须马上报告司法官或预审法官,由后者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理解好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侦查权的监督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侦查权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如何尽最大的努力把伤害减小到最小不仅是法学界,也是司法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而有很大一部分司法工作者对于侦查和侦查权及其监督问题的认识是不甚清楚的,甚至是错误的。因此希望对上述基础理论的阐述对于解决和完善我国侦查权的监督问题能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