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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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法论》评析

简介:《侦查方法论》【修订版】,作者杨宗辉、刘为军。《侦查方法论》的内容体系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探讨了侦查方法学的本体内容;第二部分是侦查方法原理,重点论述了侦查方法的概念和特征,侦查方法的结构和类型,侦查方法在侦查学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侦查方法的决策、实施、评价与修正等内容;第三部分是专门侦查方法,介绍了侦查的阻碍问题,并且介绍了若干侦查方法,阐述了其运用的机理、程序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主要内容:根据作者的编排,本书共分为八章,各章之下又存在着若干个小节,根据所讲内容的不同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含第一章到第三章的内容,主要探讨了侦查方法本体的若干问题,作者通过对方法的界定引导出关于方法论的问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方法论应该是哲学上的概念,而哲学是知道所有学科建设的一个基础性的学科,因而通过对方法论的探讨来引出对侦查方法的界定,同时侦查的方法依托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存在,因而也就具有了侦查方法学的学科性,作者详细论述了侦查方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研究方法以及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作者着重强调了侦查方法学和侦查学之间的关系问题,之所以要弄明白侦查学与侦查方法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原因就在于:其一只有把侦查方法学置于侦查学的范围之内才能成就侦

查方法学的合法性研究,因为侦查学是涵盖在刑事诉讼法学之中的,当然在研究的时候侦查学是具有独立性的,但就法律制度而言,侦查是刑事诉讼总的一个阶段的活动;其二就是研究侦查方法的目的就是服务于侦查活动的目的,而侦查活动的目的的实现有赖于侦查方法的运用。因此在研究各种相关学科与侦查方法学之间的关系时,对侦查学的研究是重中之重。接下来作者叙述了侦查方法本体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侦查方法的概念,通过对侦查方法的概念的论述可以简要的得出侦查方法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侦查主体和与侦查活动相关的事和物,这些都对侦查方法的提出、运评价和修正有着重要的影响。侦查方法的结构,之所以要介绍侦查方法的结构,原因就在于通过侦查方法结构的解析了解影响侦查方法的诸因素在侦查方法的全过程中的相应作用,同时也是构建侦查方法的思维性描述,也就是说侦查方法的构造在思维上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通过构成要素和侦查要素的相互作用来确立系统化的侦查方法和侦查方法的系统化运用,诚如作者所言,侦查方法的运用是一个螺旋上升不断扬弃的过程,因而在实际的运用时需要有整体性和系统化的思维模式。作者主要列举了:侦查目的、侦查途径、侦查策略手段、侦查工具及操作程式。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的选择对侦查活动目的的实现也是同等重要的,可以说这点是应该在侦查方法的

构成要素中言明的,而仅仅知道构成要素并不能覆盖问题的全貌,在明确侦查方法的构成因素之后还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侦查方法的运行,这里作者通过划分阶段的方法简要介绍了侦查方法的运行:提出侦查目的,收集情报;拟定侦查方案,优化选择;对侦查方法的可行性分析;侦查方法实施的反馈;对侦查方法实施效果的评价;对侦查方法的修正或追踪决策。最后,作者简要介绍了侦查方法的分类,以及各种分类适用的情形,介绍了侦查方法的历史,分别叙述了:神明裁判法、讯问方法、勘验鉴定方法、调查访问方法、人身识别方法等诸多侦查方法以及新的发展。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关于侦查方法发展的源泉:一是侦查方法发展的根本源泉在于侦查与犯罪的对抗,正是在这种对抗中侦查的方法不断涌现出来,二是多学科的融合是侦查方法的重要来源,通过多学科来的吸收和借鉴,侦查的方法也不断发展,主要体现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中,自然科学中主要是各种技术的应用和改进,社会科学方面主要表现为侦查方法学与相关学科融合后产生的新的方法;最后是方法的创新也是侦查方法的一大来源,主要的创新方法有:发明、移植、借鉴和组合。从第四章到第七章是关于侦查方法的运行问题,主要从侦查方法的基础、决策和实施、评价与修订以及生成四个方面论述了关于侦查方法运行的问题。首先是侦查方法基础的侦查情势,之所以将侦查情势作为侦查方法的基础,其原因就在于

侦查方法的运行时一个螺旋发展的系统化过程,这也就注定了侦查方法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侦查方法也可能很难直接取得相应的效果以及单一的侦查方法或者固定的侦查方法很难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再者作为侦查对象的刑事案件本身是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侦查的过程和结果就是对刑事案件过程和结果的回溯,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回溯呈现的动态发展的特性,因而侦查方法也就存在动态的特性,而情势的变更在这个过程中是基础性的存在,可以说是一切侦查活动的现实依据。所以用侦查情势作为侦查方法的基础是必要的。而侦查情势的构成要素也就成了必须要说明的问题。按照作者的观点,侦查情势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简单说就是主体自身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影响侦查情势的形成和变化的就是主观要素,而主观要素之外的客观存在的对侦查情势起作用的就是客观要素。就具体的内容而言,应该分为人的因素,这里人的因素包括侦查人员的因素、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因素、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因素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因素;物的因素就是主要关于证据的收集和相关证据收集技术的运用问题;社会和法律因素。在对情势的基础认识之后就涉及到情势的认定和分析的问题,首先是认定方面取决于认定情势的主体自身因素和对相关信息的掌握以及分析运用的能力问题,继而提出了关于如何正确的分析侦查情势的态度:这种态度要求对侦查情势

的分析应该坚持注重信息的基础上用系统思维和过程思维来对情势进行分析,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认识到侦查主体自身的缺陷,并且承认这种缺陷的存在,采取相应的方法来弥补此种缺陷。任何事物都是内外因结合的产物,侦查方法也不例外,如果说侦查情势是侦查方法的外部基础的话,那么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则是侦查方法产生的内部因素。侦查机构的要素主要包括:组织、意识、实物、信息等要素。而人员要素则包括: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纪律素质、业务素质、能力和身体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等。而在侦查中人员的素质因为所处位置的不同产生了区别,主要划分为三类人员的核心能力建设:分别是指挥人员、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和职能的不同划定了不同的人员素质要求。当然,任何系统的运用都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侦查方法的运用也必须有相应的原则作为指导和约束,首先侦查方法要遵循正当性的原则,在此原则之下要求方法的合法性和合道德性,作为侦查活动的方法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种制约不仅仅表现在对方法本身内容的规制,也体现在实施方法的过程的合法性规制,同时方法的实施也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不能破坏社会上普遍遵循的公序良俗;其次侦查方法要遵循的原则是侦查方法运用合理性原则,这种合理性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合目的性以及合规律性。合目的性要求侦查方法必须服务于侦查活动的目的,而合规律性则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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