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29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
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修正案⼗⼀提供虚假证明⽂件罪
第⼆百⼆⼗九条【提供虚假证明⽂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提供与证券发⾏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提供与重⼤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程、项⽬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
有前款⾏为,同时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第⼀款规定的⼈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件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伪证罪判刑案例
伪证罪判刑案例伪证罪是指伪造、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作伪证的罪行。
伪证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伪证罪判刑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伪证罪的性质和危害。
在某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王某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和抚养权,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借条作为证据,声称是被告李某借款未还。
在法庭上,王某还指使其朋友作伪证,谎称曾亲眼目睹李某向其借款。
然而,经过法庭调查和对证人证言的核实,最终发现王某的借条是伪造的,其朋友的证词也是虚假的。
最终,王某被判处伪证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伪证罪的危害性和刑事责任。
首先,伪造证据和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挑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其次,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伪造证据的人,还包括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伪证罪。
最后,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证罪的定罪和量刑,法院通常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伪证罪的刑罚较重,有期徒刑是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
同时,对于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也会加大侦查力度,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以上案例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伪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更不得指使他人作伪证,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公民。
同时,对于伪证罪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也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解析与适用
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解析与适用李嘉琪【摘要】虚假诉讼行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妨害司法秩序,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之可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罪有解决虚假诉讼纠纷的作用, 但根源于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存在差异, 实践认定中产生了较多分歧.深入解读虚假诉讼罪的概念性质、法条罪状、犯罪停止形态等内容, 正确认定罪数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能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理论支持.为有效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行为, 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完善罪名解释与司法审判制度.%False litigation damages the judicial order, harm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through falsified facts and false evidence, etc., which is very harmful.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No.9 adds the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 to provide a legal basis for punishing the behavior.Although this crime has the effect of resolving false litigation disputes, there are many disagreements in the practice determination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e's composition.The in-depth interpret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oncept of falselitigation, the nature of crimes, the forms of crimes, etc., the correct recognition of the compe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umber of crimes and related crimes can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accurat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rack down on all kinds of false litigatio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should issue correspond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improve the interpretation of charges and the judicial trial system.【期刊名称】《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6页(P117-122)【关键词】虚假诉讼;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作者】李嘉琪【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3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立案难已成为过去,然而在案件数量激增的背后,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行为人为一己私利故意提起虚假诉讼、耗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引起各界极大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16•【分类】问答正文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
现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总体问题(一)如何认定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在证券发行、持续经营等不同阶段实施的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信息披露犯罪。
发行不同的证券、在不同的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披露义务均有差别,准确认定公司、企业是否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其披露义务是认定本罪的前提条件,对此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判断。
1.关于证券发行人在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发行人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既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包括公司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债券,既包括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既包括公开发行债券,也包括非公开发行债券;既包括发行仅还本付息的信用类债券,也包括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存托凭证,既包括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也包括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
发行不同类型的证券,信息披露主体及义务存在差异,应当精准适用行政规定,依法作出认定。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伪证罪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之一。
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伪证罪进行详细解析,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点。
首先,伪证罪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或者误导法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伪证罪。
为了更好地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他起诉对方司机赔偿医疗费用。
为了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小明故意伪造了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自己的伤情严重。
在法庭上,小明提交了这份虚假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引用该证据。
根据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小明的行为符合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的要求,因此他将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除了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伪证手段。
例如,伪造文件、篡改证据、故意隐瞒真相等。
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与这些手段相关的案例题,考生需要能够准确地辨别出伪证行为,并分析其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此外,考生还需要了解伪证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定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伪证罪的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此外,伪证行为还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应对伪证罪考题时,考生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案件的背景和要求。
其次,要准确分析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特别是要注意主观故意的存在与否。
最后,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给出合理的结论和解释。
总之,伪证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通过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一考点。
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伪证罪,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罪名的解析
罪名的结构分析罪名的结构分析,在这里主要的指分析罪名的文字构成,而不涉及内容。
谈及文字就不得不说词性与语法,因此这里的分析就是语词分析。
一般而言,在语言上,我们把不同词语的词性归纳为如下几种: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介词、连词等。
但词性可能具有不固定性,即是说,某词语的词性可能有好几种,在不同的场合,其词性是不一样的。
因此确定词性就应该根据具体的语境。
由于词性一般地影响着该词的意思,所以判断一词的词性就很有必要。
语法是句子的构成结构,它是正确理解句子的基本前提。
一般我们将句子中的成分区分为:主语、谓语、宾语、补语、状语、定语等。
对于词语而言,句子就是词语的具体语境,确定该词的词性就必须明确它在该句中的位子或者作用。
反过来讲,某词词性的确定也就能判断出该词在句子中可能成分。
因为词性一般与词语在句子中的成分对应,如名词一般作主语或宾语,动词一般作谓语,形容词一般作定语,副词、介词和名词组合一般作补语或状语。
一个经典的句子包括主、谓、宾,至于其他成分都是在不同程度的限定、说明、解释它们。
当然这是就单句而言,然而由于复句是由多个单句组成的,因此实际上具有等同的效果。
罪名相对简单,有的是某个词语,有的是词组,有的则是残缺的句子,因此分析罪名的结构,运用一般的语词分析就足以。
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的所有罪名中,在词性上,动词的使用将近100%,名词的使用也在90%以上,其他的各种词性也占相当的比例;在语法上,谓语将近100%,宾语80%以上,主语不多,其他成分也有一部分。
很明显,在罪名的确定上,使用动词和名词(绝大多数是宾语)是绝对的。
相应地,谓语和宾语自然就多。
这或许是因为犯罪首先是种行为,而行为的最好文字表达就是使用动词;其次,犯罪是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具有指向,作为宾语的名词最能体现这一点;再次,罪名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绝对概括,因此需要其他成分以体现犯罪的时间、手段、地点等等。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下)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下)————————————————————————————————作者:————————————————————————————————日期:析刑法修正案(六)中的经济犯罪(下) ( 公安部二局杨书文、刘澹如)下修正案中具体经济犯罪解析一、修改了“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解与适用】该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重新界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由“公司”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以及依法应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其他人,例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
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等的利益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由“财务会计报告”修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关于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可以参见修订后的《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是扩大了犯罪行为方式,将本罪的行为方式由“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这种积极的作为方式,扩大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如此,本罪由作为犯修改为既是作为犯,又是不作为犯。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虚假证明文件”——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视角
各 自承担不 同的职 责范 围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深入 的分 析。 具体 到会计 师 预 测性财务信 息审核 ) 因此 , 。 笔者认 为 , 对注册会 计 师行
提供虚假 证 明文件 罪 中所 指的 “ 明文件 ” 证 应该 为 事 务所 这一 中介组 织 , 根据《 应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注册 会计 业而言 ,
“ 虚假 证 明文件 ” 进行 解释 , 仅仅对 “ 节严重 ” 举 了几种 要 包括 对财务 信息执 行 商定程 序 、 编财 务信 息 、 务服 情 列 代 税 情 形。在 司法实践 中 , 法学 界和会计 界对何 为“ 虚假 ” 明 务 、 证 管理 咨询及会计 服务等 。 文 件有很 大的争议 , 自有不 同的看法。 各 因此 , 对注册会计
业 务范 围 内提供不 同的文件 , 有的 具有证 明效 力 , 如承 担 业务 , 但是 。 并不是 注册会 计 师业 务范 围 内出具 的所 有 文
资产评估职 责的注册 评估 师提供 资产评 估报 告 , 承担 法律 件 都具有证 明效力 。 注册会计 师从事鉴 证业务 所出具 的报 服 务责 任 的律 师提 供 法律意 见 书等 ;有 的不具 有证 明效 告对外具有证 明力和鉴 证作用 ; 而从 事其他 服务业 务 时出 力 , 册会计 师对客户提 供的 管理建议 书 。承 担这些 职 具的文件 , 如注 不具 有鉴 证 、 明效 力。 册会 计 师从事鉴证 业 证 注
责 的 中介组 织人 员出具的文件 中哪些 是具有证 明效 力的 。 务 所 出具 的报 告 类型很 多 , 在此 不一 一指 明 , 大致 可包 括 哪 些没 有证 明效 力 , 不能 一概 而论 , 该 对不 同 中介 组 织 以下几类 : 应 审计报 告 、 资报告 、 验 其他 鉴证 报告 ( 内控 审核 、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持续更新,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虚假证明文件”
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虚假证明文件”作者:仵宗礼来源:《会计之友》2012年第15期【摘要】多年来,对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问题,法学界和会计界一直争论不休。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也是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难点。
文章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视角,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所指的“证明文件”的范围作了阐述,并对法学界和会计界争议进行了评价,从而提出了“虚假证明文件”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认定;虚假证明文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本身未明确“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而《追诉标准(二)》②也没有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进行解释,仅仅对“情节严重”列举了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和会计界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有很大的争议,各自有不同的看法。
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有必要对证明文件何为“虚假”进行研究,并指出其判断标准或方法。
一、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的范围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
承担以上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各个不同,而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不同的文件,有的具有证明效力,如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注册评估师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服务责任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有的不具有证明效力,如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提供的管理建议书。
承担这些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文件中哪些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哪些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对不同中介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
档案员受贿后为他人开假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的犯罪 行 为 . 获得 烟款 4 0 0元 。苏某 所追 求 的危 害结果 已 且 20
经 发 生。2、 苏某 盗卖 的是载 途商 品 , 载途 商 品的盗 卖 实际上 是 对 提 货权 的 出卖 , 只要提 货 权 已经 转移 给 了买 方 , 当视 为商 应
品的所 有权 已经 转移 给买 方 , 即盗 卖 已经 完成 。本 案苏 某持单 位 介 绍信 从烟 厂 开 出 3 0件香 烟 提 货单 后 ,私 自将 该批 香 烟 0
盗 卖 给周 某 , 苏某 出据 收取 了周 某 货 款 4 0 0元 , 同周 某 一 20 并 起 找 到烟 厂 的运烟 驾 驶员 罗 某交 涉 ,苏 某 当 场把 提 货单 交 给 罗某. 叫罗 某把 烟运 到周 某处 , 某 当时 问 :烟 是周 的 吗?” 罗 “ 周 回答 “ 是我 的 ” 苏 某未 反 对 , . 即表 示 默认 。罗某 立 即 说 : 下 午 “
文◎ 王 宏 王 启 坤
出卖提 资单是彳罪既遂还是未遂 巳
既 遂 的抗诉 理 由成立 , 改变 了一 审法 院 的判决 。检 察 机关 的抗 诉 理 由是 : 、 某 主 观 上 具 有将 单 位 3 0香 烟 盗 卖 后 把 烟 款 1苏 0 非 法 占为 己有 的故 意 ,客 观上 实施 了将 单 位 香 烟盗 卖 给周 某
事实 , 在后 行 为者 继 承 了先行 者 的行 为 和结 果 的 时候 , 者 就 二 成 立共 同正犯 。邓 某 在 主观上 虽 然 明知 秦某 交 给 的材 料 是伪 造 的 。但是 对 秦某 事 前利 用 伪造 的材 料 骗取 他 人 钱财 的行 为
刑法中如何判断妨害作证罪
刑法中如何判断妨害作证罪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中对于妨害作证罪的判断具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干扰、阻碍、破坏证人作证的行为。
本文将从妨害作证罪的界定、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妨害作证罪的处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妨害作证罪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7 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故意以暴力、威胁、贿买、假证等方式,阻碍、破坏他人作证真实性的行为。
该罪行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诉讼秩序,隐瞒真相,妨碍司法正义的实现。
二、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要认定妨害作证罪的存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故意要素:犯罪嫌疑人必须以故意为基础,即明知他人正在或将要作证,却有意干扰、威胁或伪造证据等,以达到阻碍他人作证真实性的目的。
2. 手段要素: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作证罪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实施,如暴力、威胁、贿赂等。
这些手段都是为了打击证人的勇气或者合法权益,让其不敢或不能作证。
3. 目标要素:妨害作证罪的目标是破坏、阻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
不论证人的真实陈述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只要嫌疑人采用非法手段来阻碍他人作证,即构成妨害作证罪。
三、妨害作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 307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触犯了妨害作证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的严重程度,法庭会做出相应的判决。
对于妨害作证罪的量刑,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威胁、暴力或贿赂等手段阻碍他人作证的恶意程度。
2. 犯罪客观危害程度:犯罪行为对诉讼进程和判决结果产生的影响以及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
3. 个人过错认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可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证人的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刑法还规定了对协助司法机关查证的居民或者组织,提供保证金或者暂住费用的奖励机制。
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一、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伪造证据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伪造证据犯罪的认定
伪造证据犯罪的认定科技的发展,很多的不法分⼦就会运⽤相关的技术⼿段进⾏伪造相关的证件以及⼀些数据,这⽅⾯的⾏为是值得重视,⽽且是会进⾏罪责的认定,另外国家是讲求证据很多的⼈就是会进⾏伪造相关证据简直是藐视法律,以下就由店铺⼩编就来这⽅⾯的内容介绍。
⼀、怎样认定伪造证据罪1、司法⼯作⼈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的,⼜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2、伪造证据罪与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诉讼代理⼈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也包括民事、经济、⾏政诉讼中的当事⼈;⽽后者的当事⼈,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伪造证据罪中,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政诉讼证据;⽽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伪造证据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则⽆这⼀要求。
(5)发⽣的时间不同伪造证据罪既可以发⽣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发⽣在民事诉讼、⾏政诉讼中,还可以发⽣在上述诉讼前;⽽后者则仅只能发⽣在刑事诉讼中。
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政诉讼活动;⽽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伪造证据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刑事诉讼法》第四⼗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伪证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证罪伪证罪伪证罪定义: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伪证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
伪证罪的案例范文
伪证罪的案例范文伪证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达到其中一种目的或者影响诉讼结果而故意制造、组织他人作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下面是一个关于伪证罪的案例。
案例名称:张伪造合同证据案案情概述:2024年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纠纷,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说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一方权益,甲公司雇佣了张伪造了一份合同证据。
据张提供的合同证据显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
调查过程:经过警方的调查,他们从甲公司获得了关于张伪造合同证据的线索。
警方随即对张展开调查。
张最初否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在警察的激励下,他最终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据张供述,他曾是甲公司的员工,在甲公司为了解决与乙公司的纠纷时,张应甲公司高层的要求,伪造了一份合同证据。
这份证据被用来揭示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真实的合同文件和张制作的伪造文件,通过对比分析,确定了张犯罪行为。
法律后果:后续处理:经过警方和检察院的调查,张被依法移送至法院受审。
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犯有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该案给人们带来的启示:1.伪证罪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还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公平。
2.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保持诚信,坦诚相待,不得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以影响诉讼结果。
3.监管机关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及时调查并惩治伪证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环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伪证罪行带来的后果和可能引发的社会混乱。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保持诚信,不利用伪证行为来满足自己的私利。
只有如此,社会才能更加公正和谐。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你对商检徇私舞弊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基本内容罪名解析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法律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图私利、徇私情,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滥用职权,违背事实,作黑白颠倒的商检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商品检验证单的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作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作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出具检验证书更换检验标的物;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书;等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就已经侵犯了国家的进出口商检制度,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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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专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
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
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
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
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
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所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如: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审计报告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罪名认定
1、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
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三是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
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2、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
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
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
具体说,
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加重处罚情节: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