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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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失业务的操作,切实防范风险,确保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挂失业务包括储蓄业务挂失、对公业务挂失、挂失业务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营业网点和业务经办人员。

第二章储蓄业务挂失第四条口头挂失(一)口头挂失分为电话口头挂失、柜面口头挂失、电话银行口头挂失三种方式。

客户在营业时间内可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营业网点电话、电话银行(96599)申请口头挂失,在非营业时间内可拨打电话银行申请口头挂失。

(二)口头挂失包括存单(折)口头挂失(储蓄活期、储蓄定期、联名账户)、借记卡口头挂失。

(三)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到期后将自动失效。

(四)柜员或电话银行坐席人员核对申请挂失账户信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为客户进行口头挂失处理,同时告知客户需在口头挂失的有效期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全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五)原存单(折)、卡被冻结后可以办理挂失,解冻后才可办理挂失重发和挂失销户;原存单(折)、卡被止付后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状态解除后才可办理挂失重发。

口头挂失状态下不能直接办理挂失重发和挂失销户。

(六)同一类型的挂失不得重复办理。

密码与存单(折)、卡允许同时挂失,分别按照密码挂失和存单(折)卡流程办理。

(七)客户在口头挂失的期限内,如找到遗失的存单(折)、卡,可持存单(折)、卡在任一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解挂。

柜台办理口头挂失的客户还需要携带原挂失申请书回执办理解挂。

(八)客户口头挂失后挂失申请书回执遗失的,由存款人本人填写遗失挂失申请书说明,到全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解挂或办理书面挂失。

第五条书面挂失(一)客户遗失存单(折)、卡或忘记密码时,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全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书面挂失,挂失密码的客户还需提供相应的存单(折)、卡。

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 1:**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储蓄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挂失业务范围包括凭证挂失(即卡、折、单挂失)、个人预留印鉴挂失、账户的密码挂失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需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帐户实名制的通知》中的实名制规定进行身份证件界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办理挂失业务时,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与客户核实其帐户存款情况,并确认该帐户存款未被冻结或止付后,方- 1 -可受理申请。

第六条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客户账户内的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 2 -第七条经办人员对申请挂失的客户包括代理人均须进行身份证联网核查,联网核查结果与证件不符的,可以按照《**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核实。

第八条不记名式的各类个人存单、存折、卡,银行不受理挂失。

第九条代理办理挂失业务时须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个人预留印鉴挂失业务与帐户密码挂失重置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办理挂失业务所需的各种证件需复印留存,联网核查需打印核查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的空白预留印鉴卡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按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2009]177 号)进行管理;已经加盖有个人客户预留印鉴的印鉴卡应视同重要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如存款人确因特殊原因(存款人瘫痪、无行- 3 -。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各项存款,加强存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用社的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账户上的货币,是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形式,是信用社主要的资金来源。

信用社的存款业务是指信用社组织和管理存款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计划信贷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或负债业务岗)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

“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第二章存款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省联社负债业务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抓好系统行业资金的牵头营销工作;(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五)负责存款客户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六)组织存款及中间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昆明、曲靖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存款的统计、稽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联社必须明确负债业务的管理部门,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目标,制定本级存款等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抓好大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工作;(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计划和目标,拟定阶段性存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按照省联社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指导辖内网点的布局并强化管理;(五)负责所辖客户经理的管理考核;(六)组织中间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七)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满足存款客户需求,加强通知存款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维护存款客户及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按实际存期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的一种定期类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和自助渠道上(如网上银行、ATM自助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申请开办通知存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

第二章通知存款的种类、金额限定第五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第六条按客户对象分,通知存款分为个人通知存款和单位通知存款两种。

第七条按开户币种分,通知存款分为人民币通知存款和外币通知存款两种。

外币通知存款只设七天通知存款一个品种。

第八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系统参数设置,并适时变化):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5万元,单位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三章通知存款的开户第九条个人通知存款开户(一)个人开户存入通知存款,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他人代理,应同时提供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真实性,进行联网核查,核查通过后,审核存款金额是否符合起存金额规定,核对现金款项是否一致、是否留密等,无误后为客户开户。

第十条单位通知存款开户(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开立单位通知存款。

(农商银行)保证金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保证金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保证金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本外币保证金存款业务的操作、防范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证金存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

第三条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开立存款证明、不得再次用于质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保证金存款的种类第五条保证金存款按主体不同分为个人保证金和单位保证金。

个人保证金由个人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包括银行卡保证金、保证贷款保证金、担保保证金、代理资产业务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管箱保证金、提货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承兑外汇保证金、个人外汇交易保证金、其他保证金等。

单位保证金由单位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包括银行卡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代理资产业务保证金、保证贷款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保证金、保管箱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承兑外汇保证金、提货担保保证金、单位外汇交易保证金、其他保证金等。

第六条保证金存款按存期不同分为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账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下发的相关利率文件及省联社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存入第七条保证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可在农村信用社任一网点开立。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审查→网点出具”的流程办理。

第九条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保证金开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保证金、委托存款开立/存入通知书。

(二)提供相关证件手续。

个人客户,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一、引言为了保护银行客户的资金安全及其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提高对银行个人挂失业务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银行制定个人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银行所有网点办理个人挂失业务的活动。

受理个人挂失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挂失的定义个人挂失是指客户在银行发现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丢失、被盗、失窃、损毁等情况下,向银行申请禁用该支付工具的使用权。

挂失成功后,该支付工具将无法被他人使用。

客户需要重新申领一个新的银行卡或存折。

四、挂失业务的办理1. 挂失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在受理客户挂失申请前,应当在核查身份证件、银行卡或存折等支付工具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后,核实客户的身份及支票簿、存折等资料的真实性。

如客户资料不齐全或存折、银行卡失踪过程中涉及可疑情况,应进一步甄别、审查或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防范挂失业务的非法、违规生产。

2. 挂失申请表格设计挂失申请表格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失物的详细情况,包括支付工具类型、卡号、密码、开户日期、上次交易时间、管理方式等;“挂失原因”“要求”等情况。

3. 挂失申请的受理程序客户在发现支付工具丢失后尽快前往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网点工作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理:(1)核对客户身份及支付工具真实性;(2)核实挂失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3)根据客户申请挂失,系统禁止支付工具的使用权;(4)通知客户重新申请新的支付工具。

4. 挂失成功与不成功的处理在确认客户的支付工具信息真实有效后,网点工作人员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挂失并记录,如因操作失误、网络故障等非客户原因造成的挂失失败,应及时给客户说明原因,并从新安排挂失业务。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故意违法、疏忽职守,造成挂失处理不当、不及时的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保密措施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客户的隐私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任何因泄密问题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泄密的银行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如纳入银行保密法规体系及相应管理办法,公司定期检查、评估银行工作人员及电脑操作者人员资格安全等,加强保护措施。

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操作,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失,仅指对外业务的挂失,涉及本行内部的重要凭证遗失等处理不属本办法所指挂失范围。

按挂失类型,分为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支付渠道挂失;按挂失方式,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第三条临时挂失是指以口头、电话、信函、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申请的挂失,持票人直接向出票银行申请的票据挂失也属于临时挂失。

临时挂失不收取手续费。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挂失人必须填写挂失申请书或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出票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后办理的票据挂失属于正式挂失。

第四条凡办理农村商业银行挂失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挂失的条件第五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时,必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应符合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

客户还应提供姓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款时间、种类、电话号码及住址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存款凭证;代办挂失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单位客户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批文或批复)正本或副本、开户许可证正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的,则还须提供委托办理授权书及指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须在挂失申请书或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经办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质押、冻结止付的,方可受理挂失申请。

经办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存款账户管理,防范个人金融业务风险,维护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存款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定期、定活两便等各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存款账户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对存款人的存款和有关信息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五条个人存款的品种、期限、起存金额及结息方式等具体执行《储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第六条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对象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

第七条个人开立存款账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名证件的复印件、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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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操作,加强存款证明业务风险防范,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证明,是指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开具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情况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分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

时点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当前时点或当日前的某日日终存款余额所出具的证明。

时段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某一时段内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存款证明的范围、用途第五条客户合法取得的xx农村信用社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存款凭证,均可用于办理存款证明。

第六条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办理取款、转存、续存,不得作为贷款支付及交易往来的信用凭证。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违规发放贷款形成的存款。

(二)已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冻结的存款。

(三)已被挂失的存款。

(四)已质押的存款。

(五)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非正常状态的存款。

第八条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用途包括: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工作、经商、账户验资、企业招投标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同一存款的时段证明只能用于一种用途,不得因不同用途增开存款证明。

同一存款的时点证明可以用于多种用途。

第三章存款证明的开具、增开第十条存款证明由经办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按规定开具,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存款证明的开具可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单位存款证明的开具应向单位开户网点柜面申请。

第十二条存款证明的开具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审查→审核→网点出具”的流程办理(详见附件1:出具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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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储蓄挂失业务的办理,维护客户利益,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挂失是指储户存单/存折/银行卡的挂失、预留密码的挂失、挂失申请书的挂失。

挂失的存单、存折必须是记名式的,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储户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明的姓名,必须与该笔储蓄存款所记户名一致。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口头挂失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指储户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形式向网点办理的挂失;二是储户在网点由于当时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的挂失;三是储户通过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等)形式向银行自助申请的挂失。

第五条营业网点在受理储户申请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未继续办理口头挂失或未办理正式挂失的,该储蓄存款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储户向营业网点申请挂失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办理。

储户向营业网点申请解挂,除16周岁以下储户由其监护人代理外,其余储户原则由本人亲自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确须代办时,代理人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正本,如: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授权书、财产继承书、遗嘱,法院判决书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户口簿等。

第二章挂失的申请第七条储户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口头挂失,应提供开户行名称(或网点号)、户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卡号)、住址及原开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号码等有关情况,网点在核查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即予以受理。

储户办理口头挂失时,银行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客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凭相关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到任意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各项存款,加强存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用社的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账户上的货币,是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形式,是信用社主要的资金来源。

信用社的存款业务是指信用社组织和管理存款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计划信贷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或负债业务岗)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

“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第二章存款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省联社负债业务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抓好系统行业资金的牵头营销工作;(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五)负责存款客户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六)组织存款及中间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昆明、曲靖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存款的统计、稽核工作。

第六条县级联社必须明确负债业务的管理部门,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目标,制定本级存款等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抓好大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工作;(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计划和目标,拟定阶段性存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按照省联社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指导辖内网点的布局并强化管理;(五)负责所辖客户经理的管理考核;(六)组织中间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七)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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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银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储蓄挂失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储蓄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挂失业务范围包括凭证挂失(即卡、折、单挂失)、个人预留印鉴挂失、账户的密码挂失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需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帐户实名制的通知》中的实名制规定进行身份证件界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办理挂失业务时,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与客户核实其帐户存款情况,并确认该帐户存款未被冻结或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第六条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客户账户内的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经办人员对申请挂失的客户包括代理人均须进行身份证联网核查,联网核查结果与证件不符的,可以按照《**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核实。

第八条不记名式的各类个人存单、存折、卡,银行不受理挂失。

第九条代理办理挂失业务时须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个人预留印鉴挂失业务与帐户密码挂失重置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一条办理挂失业务所需的各种证件需复印留存,联网核查需打印核查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的空白预留印鉴卡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按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2009]177 号)进行管理;已经加盖有个人客户预留印鉴的印鉴卡应视同重要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如存款人确因特殊原因(存款人瘫痪、无行动能力)不能前来营业网点办理个人预留印鉴的印章挂失业务、各类存单与存折的密码挂失重置业务以及各类挂失解挂业务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一)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上门与存款人当面核实,并取得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存款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证明(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可复印存款人与代理人的户口页)。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款挂失解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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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款挂失解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人民币存款挂失解挂业务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挂失范围(一)存折、存单、存款证实书遗失或损毁;(二)已售出空白凭证和已签发支票及已开立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损毁;(三)印鉴卡遗失、损毁;(四)支取密码、账户管理密码失密。

第四条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形式挂失。

(一)口头挂失:存款人可通过营业机构柜面办理、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

柜面办理:个人存款账户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存款人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网点办理口头挂失。

个人存款账户支取方式为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存款人需在开户网点办理口头挂失。

挂失有效期为5天。

存款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自动失效。

电话银行办理:电话银行口头挂失类型分5天口头挂失和永久口头挂失。

存款人办理5天口头挂失的应在挂失后5日内到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自动失效。

存款人办理永久口头挂失的需到柜面解除口头挂失后再办理书面形式挂失手续。

(二)书面形式挂失:存款人须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书面形式挂失。

1.单位客户的账户管理密码挂失、预留印鉴卡挂失、除牵头人外的单位共管人支取密码挂失、已购买(未签发)的票据和已签发(已开立)的票据只允许在开户网点办理书面形式挂失。

允许代办。

2.个人客户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密码挂失、书密同挂;支取方式为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需到开户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密码挂失、书密同挂。

对已被冻结、止付的个人存款账户只能作保号挂失,解除或撤销挂失不改变账户挂失前的冻结、止付状态。

个人预留印鉴挂失、已购买(未签发)的票据和已签发的票据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书面形式挂失。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书是指市联社下辖营业部、信用社(以下简称“机构”)为存款人证明其在本机构存款情况而出具的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书分为时点存款证明书和时期存款证明书。

时点存款证明书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点在市联社机构有一定数额存款的书面文书;时期存款证明书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期在市联社机构有一定数额存款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存款证明统一由机构对外出具。

存款人申请办理存款证明的,由其存款开户机构办理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市联社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除外)的客户。

第五条出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

在开户机构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期存款证明。

1、在开户机构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与存款证明相对应的存款不得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属定期存款的到期自动转存。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市)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在挂失止付期内的存款;(三)在质押止付状态下的存款;(四)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取得合法继承权的存款;(五)保证金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人应向其开户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领取一份《浙江省农村机构存款证明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并签章(个人签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办理机构需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办理存款证明,存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应提供存款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开户机构签发的个人存折(单)、信用卡,由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则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出具存款人授权代理人办理业务的委托书,机构留存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储蓄挂失业务的办理,维护客户利益,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挂失是指储户存单/存折/银行卡的挂失、预留密码的挂失、挂失申请书的挂失。

挂失的存单、存折必须是记名式的,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储户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明的姓名,必须与该笔储蓄存款所记户名一致。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口头挂失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指储户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形式向网点办理的挂失;二是储户在网点由于当时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的挂失;三是储户通过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等)形式向银行自助申请的挂失。

第五条营业网点在受理储户申请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未继续办理口头挂失或未办理正式挂失的,该储蓄存款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储户向营业网点申请挂失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办理。

储户向营业网点申请解挂,除16周岁以下储户由其监护人代理外,其余储户原则由本人亲自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确须代办时,代理人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正本,如: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授权书、财产继承书、遗嘱,法院判决书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户口簿等。

第二章挂失的申请第七条储户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口头挂失,应提供开户行名称(或网点号)、户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卡号)、住址及原开户有效身份证明的号码等有关情况,网点在核查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即予以受理。

储户办理口头挂失时,银行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客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凭相关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到任意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XX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个人存款挂失业务操作,保障储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的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客户遗失存单、存折、借记卡及遗忘账户密码等挂失业务。

挂失业务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第三条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后,经核实无误为客户办理存款凭证补发(存单、存折、卡)或更改密码等手续称为解除挂失;客户挂失后未办理解除手续,主动取消原挂失的称为撤销挂失。

第四条在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包括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前账户内的个人存款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挂失业务可由存款账户本人办理,也可由他人代为办理;解除挂失和撤销挂失必须由存款账户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理。

以上业务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存款账户挂失后,仅允许账户内资金存入,不允许资金支取,但司法机关扣划和批量代扣业务不受限制,不影响对该账户的冻结、解冻等不涉及资金变化的操作。

第七条卡带折的存款账户,对其中任一存款凭证挂失后不影响另一存款凭证的使用。

第八条书面挂失后当日可办理补发、密码补设、支取、销户等业务。

第九条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必须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客户身份。

第十条挂失收费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为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对不能提供账号、开户机构、金额等信息的代理挂失不允许办理。

第二章存款凭证的挂失业务第十二条口头挂失(一)口头挂失包括客户在柜台口头挂失、电话等方式挂失。

(二)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向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

挂失时,应提供存款人姓名、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开户时预留住址及电话等账户信息;客户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号码,进行客户身份信息核实。

(三)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原则上应同时提供代理人与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代理人提供身份证件号码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并电话核实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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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操作,有效控制操作风险,保障存款客户利益,维护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储蓄管理条例》、《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挂失的业务范围包括:客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账户的密码、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的印章、挂失申请书等。

因遗忘、丢失、被盗、灭毁均可到我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挂失。

第三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正式挂失两种。

临时挂失,即客户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向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提出(单位客户须在开户网点办理)或通过962268电
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的临时性挂失。

正式挂失,即客户凭有效证件,向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提出的书面挂失。

第四条在受理挂失申请之前,账户内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农村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临时挂失
第六条客户可就近在我省农村信用社任一网点办理临时挂失。

第七条在柜面申请临时挂失时,客户须至少提供存款的种类、金额、户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说明挂失原因。

在自助渠道申请临时挂失时,客户须提供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账户基本信息。

第八条客户必须在自办理临时挂失之日起的5天内到原申请挂失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逾期不补办正式挂失手续的,临时挂失自动失效。

第九条在柜面申请的临时挂失须在申请挂失的网点办理挂失撤销,客户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存款凭证。

非柜面申请的临时挂失可在农村信用社任一网点办理挂失撤销。

第三章正式挂失
第十条个人账户正式挂失可以跨网点办理,但凭印鉴支取账户、单位账户、处于冻结、止付、时段证明等特殊状态下的账户,均须到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

第十一条密码挂失、挂失申请书挂失、密码和存款凭证“双挂”必须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能力者,可由监护人代理)。

第十二条正式挂失受理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审核→打印凭证”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

客户向网点正式挂失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一式两联的挂失申请书,包括存款人名称、卡/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代理挂失时,要同时注明代理人身份证件的上述相关内容。

(二)提供相关证件。

个人客户须提供存款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客户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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