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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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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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债法总论期末复习

债法总论期末复习

期末复习一、 好意施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 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区分方法: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与合同请求权、侵权请求权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法上的责任不免除,侵权法上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

二、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

报酬请求权之决定(1)数人单独先后完成指定行为,仅最初完成行为之人报酬请求权(2)数人同时完成指定行为,各有平等分受报酬之权利(3)数人共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按其应有份额,分配报酬通知的性质:是否构成“指定行为”的组成部分。

债权法的学习资料

债权法的学习资料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 利人与义务人。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请 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 对方的请求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 债的客体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 的目的、作用的对象。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 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债务人的特定 行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概念表示。

(二)债的特征(仅从权利的角度) 首先,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 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其次,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 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再次,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 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第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自己利益需要的目
的, 因此,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
特定行为。也就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
特定行为即给付。

✪债的关系的特点 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Ⅰ.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Ⅱ .债是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Ⅲ .债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Ⅳ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
给支票

甲之妻
1、合同之债

买车付钱
2、不当得利之债
乙之会计
丙 丁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 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 简称为“债”。 ☆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之要素 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 定行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 构成债的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债法知识点

债法知识点

债法知识点题型单选不定项选择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论述题1、论保全代位权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保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保全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1)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①债权人行使保全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②对于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债务人仍有处分的权能2)效果的归属:保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的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的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把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保全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论保全撤销权制度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保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①债务人的恶意②受益人的恶意③转得人的恶意保全撤销权的行使: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的相对人为第三人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行使不以已到履行期为条件4)保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效果:效力:保全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最大福利来啦!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重点)第一节债1、其中债务中的自然债务(赌博之债自始无效)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权,有债务而无责任,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

① 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② 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性。

③ 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

2、债的发生(单选)①合同②单方允诺③缔约过失之债④侵权责任⑤不当得利之债⑥无因管理3、债的关系(单选)4、债的分类(单选)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②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③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④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⑤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5、债权的特性①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

(部分而非全部)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部位特定行为。

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

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②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时一种相对权。

债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6、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①功能不同。

债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交易与动态利用。

物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归属于静态利用。

②发生不同。

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③性质不同。

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④效力不同。

债权具有平等性,兼容性和期限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永久性。

⑤其他不同。

主体客体不同,保护方法不同,转让限制不同等。

债法复习

债法复习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在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法律特征:A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B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C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D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E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F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3、债的内容——债权、债务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征: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债务: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券具有特定性和积极性。

债权与责任: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依据。

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①合同: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力,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资源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与本人。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力,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

④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⑤其他原因。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意思③为他人管理事物(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债权法考试重点

债权法考试重点

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 连带责任
2代位权
3.不安抗辩权
4. 损益相抵规则
5. 无效合同
6.抵销
7.预期违约
8. 无因管理
9.保证
10.缔约过失
11..情势变更原则
12.悬赏广告
13.撤销权
14. 提存
二、简答题
1.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2.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3.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要件。

4.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

5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6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7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8. 简述情势变更原则及其条件
9.法定抵销的条件。

10.简述一般保证与与连带保证区分
11..不当得利及其构成要件
1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三、论述题
1.论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竞合规则。

2. 论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以及各原则含义和适用。

3、论述债的相对性和相对性的突破。

4、论述债的履行原则。

5、论述合同的效力类型。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

债法知识点总结债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

债法主要涉及债权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债法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下是债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一、债法的基本概念1. 债法的概念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规定了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规则,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还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2. 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要求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利益,例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承担的一定行为或者行为的义务,例如支付债务、履行合同等。

3. 债法的核心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债法强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平等自愿地开展合作,不得违法限制对方的权利,也不得强制对方承担义务。

(2)信义原则债法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不得利用欺诈、恶意等手段获取利益。

(3)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原则债法在制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则时,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法的基本内容1. 债权的取得债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管理人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等方式。

其中合同是取得债权的主要方式,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 债权的行使债权的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提出索赔等方式行使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3.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按量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依法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等。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权法是指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产物。

债权法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客观存在以及一定法律效力等特点。

明确的行为主体:债权法关注的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实现都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观存在:债权是实现主体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实体性。

债权的实现需要有具体的要求,比如支付债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债权的实现中,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获得担保。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可以有多个。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等渠道取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债权权利的行使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动债务人,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方;另一种是主动债务人,即自愿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如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三、债权保护方式债权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问题,债权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履行:合同是债权权利的主要来源,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债权关系,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担保等。

3. 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4. 法律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民商事债权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影响。

债法期末复习

债法期末复习

债法•题型单选 20 *1多选 5 *2简答 4 *8案例分析 2 *19案例分析——请求权的保障一、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两者要件2、行使方式(是否通过诉讼?原被告?)3、效力如何(一)代位权1、要件:a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b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e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权2、行使方式:a行使名义: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b形式方式:依诉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原告: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被告:第三人c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效力a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直接受偿、债的关系的消灭、必要和有益费用请求权b对债务人的效力:负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权利处分受到限制、未参加诉讼的债务人的地位c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的抗辩、负担诉讼费用(二)撤销权1、要件:a客观要件:需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需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座位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b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则不考虑主观要件;有偿行为,须债务人烛光上有恶意。

2、行使方式:a行使方式:依诉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b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c行使期间:1年、5年3、效力:a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终止给付*已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应返还给债务人,因标的物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如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b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让受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

(返还给债权人的利益应座位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优先受偿权利)*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切费用,系管理事务的费用,行使撤销权的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知识债法是指国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立法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它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债法期末重点总结的内容。

第一部分:债权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具有继承性、相对性、可分性、财产性等特征。

2.债权的构成要件(1)特定对象:债权对象必须是确定的确定的财产权益或者是确定的行为。

(2)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关系的主体。

(3)法律关系的产生:债权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产生的。

(4)债权的内容:债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

(5)法律保护: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务的基本特征与主体1.债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1)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债权的对立面,是具有确定的责任承担义务的负债权益。

(2)构成要件: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是构成债务的基本要件。

2.债务人的瑕疵与特殊身份(1)债务人的瑕疵:债务人的瑕疵包括债务能力不完全、不能胜任特殊债务、不可得免责。

(2)特殊身份: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些人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其中,如保证人、担保人等。

第三部分:债权的来源与变化1.债权的来源(1)合同:合同是债权关系的主要来源,包括民间借贷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也是债权关系的来源之一,包括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等。

2.债权的变动(1)转让:债权人将自己合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向第三人转让。

(2)债权的实现:债权实现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3)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关系中债务的主体、约定的内容、方式等发生变化。

第四部分:债权的保障与维权1.债权的保障(1)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第三方给付的承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依据。

(2)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承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债法重点

债法重点

一、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主要有缔约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

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则债关系就当然发生。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单独行为中,表意人的意思是自由的。

2、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主要有两种:一是指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特定的债;二是指债成立时标的物虽未确定,但是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而特定的债。

特定之债只能发生于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式的债,其履行,除非债务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经灭失,否则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

种类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具有可替代性。

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既将种类物作为履行标的的部分从该种类物中分离出来,加以确定之后,才可以履行,此时发生了种类物之债向特定物之债的转化。

3、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处于主要地位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在两个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于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数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的时候可以选定其中的一个为给付的债,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债务的履行,或是为了将来的需要,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第4讲_债法

第4讲_债法

专题四债法知识点一:债的保全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就其债务,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实现债权的保证,债务人的这一全部财产也就称为债权的一般担保,法律上称其为“责任财产”。

当责任财产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减损,影响债权实现时,为了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法律遂赋予债权人两项特别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可撤销的行为)(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提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5-7周讲义)【预习】1.债的保全的含义和制度价值如何?2.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如何?4.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如何?5.担保法律制度的价值和适用范围如何?6.体会《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第6条、第89条。

7.债的担保的含义如何?8.什么是保证?保证的法律特征有哪些?9.保证有哪些类型?分类的意义如何?10.你如何理解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11.什么是定金?我国对于定金哪些规定?债法总论之五--债的保全效力一、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发展1.撤销权的历史发展废罢诉权2.代位权的历史发展《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3.我国《民通》以来对债的保全的尝试(1)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补充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0条(2)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3)《企业破产法》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1.撤销权的法律特征【与民法上一般撤销权的区别】(1)范围(2)实现方式(3)撤销对象【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的区别】(1)行使的主体(2)适用范围(3)债务人的行为效力(4)权利行使期间(5)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时间要求(6)法院的作用2.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合同法》第75条4.不可撤销的行为【思考】什么类型的行为不允许债权人撤销?5.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行为或放弃债权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6.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2)撤销权行使的方法(3)撤销权行使的时间(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1.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的从权利(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3)代位权行使的目的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13条(1)债权、债务人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可以行使的权利(4)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5)债务人须陷于迟延?3.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主体【思考】数个债权人,如何行使?(2)行使客体(3)行使方法(4)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5)行使的效力【思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合理性?4.代位权诉讼(1)诉讼当事人的地位(2)管辖(3)财产保全(4)抗辩权(5)诉讼费四、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区别1.适用的对象2.诉讼中的被告3.诉讼中的第三人4.管辖法院5.可以针对的债权额6.效力7.保护期间的限制8.诉讼费用的承担人债法总论之六--债的担保一、保证(一)保证的法律特征1.从属性与独立性体会《担保法》第5条、《担保法解释》7-10条【思考】(1)主债和担保法律关系哪个在先?(2)主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3)主债变更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体会《担保法》第22-24条、第28-30条(4)主债消灭对担保法律关系的影响?2.补充性或连带性(二)保证人的资格及限制体会《担保法》第7-10条、第29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4-18条(三)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体会《担保法》第13-15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四)保证的方式《担保法》第12、16-26条;《担保法解释》第19-36条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体会(1)先诉抗辩权及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例外(2)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2.共同保证与单独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2)连带共同保证【思考】共同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3.最高额保证(五)保证人的抗辩权1.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他抗辩权免责抗辩权(六)保证人的责任体会《担保法》第21-32条;《担保法解释》第28-41条(七)保证人的追偿权体会《担保法》第31-32条;《担保法解释》第20-21、42-43、45-46条(八)保证与物保体会《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第176条【思考】人保和物保竞合问题(九)保证期间1.概念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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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一、债的概念及其发展(一)概念与特征债是指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法定。

2.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债的内容是债权与债务4.债的客体为给付。

表现形式有多种。

给付的内容是一种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的概念的发展1.来源:罗马法。

称为法锁,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一方不履行债务,要承担一定责任,责任具有一定人身性。

2.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源渊,也继承了债的关系的理论,把债作为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

尽管债在民法中的表达方式及地位在各国不同,但债的本质内容是一致的。

3.英美法:债也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但并没有以债命名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合同法,从而也准确的表达了债的本质4.我国:我国古代没有统一的债法,虽然有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如杂律、户律中都有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没有以债法称谓。

因此债及债法的概念应是舶来品。

清末变法中,仿德、日立法体例在《大清民律草案》制定债法,设立债编。

新中国之后的立法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三大合同法,确定了合同之债的存在,并在《民法通则》中确立债权的概念,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

二、债权(一)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行为的权利.(二)债权的功能(又称为债的效力)1.给付请求.体现为债权的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给付提出请求.2.给付受领.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给付时,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而取得的利益。

3.权利保护.体现为债权的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三)债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具有相对性。

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

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

债的相对性原则1.起源:债的相对性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它有两层涵义:第一,债一旦设立,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破坏;第二,只有被该锁链接的双方才受债的约束此内涵确立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案情]甲、乙是朋友关系。

2002年7月31日,两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甲出资20余万元,以乙的名义购买“铜江”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劳务费。

购车后,甲以该车从事货物运输,夜晚常寄放于丙停车场。

2003年1月13日中午,甲又将车寄存于丙,当晚汽车被盗。

次日,丙停车场和甲一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侦查未果。

甲多次要求丙停车场赔偿,因丙拒绝,甲遂聘请律师,由登记车主乙做原告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停车场承担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责任。

[争议]本案属保管合同纠纷,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但乙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合议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不是适格的原告。

按照乙与甲签订的协议,乙只协助甲办理年检、纳税等义务,获取几百元的劳务费,其对车辆不享有任何利益。

车系甲出资购买、营运、收益,甲是该车运行的支配者和利益的归属者,甲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乙不是被盗汽车的所有权人,无权以“名义车主”的身份请求实体权利救济,事实车主甲才是适格的原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应当是适格的原告。

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区别于一般动产在于其不以占有与交付为其公示方法,而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甲、乙关于购车的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无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自卸货车的行驶证显示车主为乙,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乙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其遗失的车辆有权起诉停车场。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乙都可以做原告。

因为乙是法律车主,甲是事实车主,不论谁做原告,都是要求保管人丙承担违约责任,其法律事实、标的物、赔偿结果均一样,无需在原告资格上纠缠。

2.概念: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在此期间甲将电脑卖与丙,但在保管期间乙不小心将电脑损坏,对于乙交付给丙的电脑质量问题,丙该如何主张自己权利?3.债的相对性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3)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体现在三个方面:A.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B.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仍由债务人负责C.债务人只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时也要履行,但基履行对象是国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0.(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

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代办托运,是指卖方负责托运,买方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

代办托运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办理完托运手续,办理完托运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

在代办托运中,卖方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但买方仅仅是承运合同效力所及的第三人。

在代办托运中的买卖合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5.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1)现实原因: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的空前繁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理论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2)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具体体现A. 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

B.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C.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和撤消权。

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D.涉他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

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但是涉他合同虽然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但均未突破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承担违约责任的“始终”是债务人,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企业家甲男与某花店约定,甲男支付花店1万元,花店选择上好红玫瑰999朵,于乙女生日当晚6点送往乙女宿舍。

结果花店雇员丙错将甲所订之花送给乙女隔壁宿舍的丁女,致使乙女生日当天未见一个花瓣。

此例中:乙虽可请求花店履行合同义务,但在花店违约后,乙不能对花店主张违约责任;甲为合同当事人,甲可向花店主张违约责任,但甲不能向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丙是花店的履行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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