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归并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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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8.23•【文号】财政部财社字84号•【施行日期】1995.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关于中央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1995年8月23日财政部财社字84号发出)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制的要求,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财政部决定自1995年起对中央级行政(含公检法部门,下同)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是财政支出的内部结构调整和理顺资金分配渠道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的支出水平,并考试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

(三)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和行政费(含公检法支出,下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一)实施部门范围1.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各部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3.国务院各部(不含公安、安全和司法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政协)。

5.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致公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以下简称各民主党派)。

6.各人民团体。

7.视同机关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社会团体。

8.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检法部门)。

(二)实施经费范围上述各部门由国家财政预算行政费和公检法支出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各种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离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离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一、个人基本情况:1、离退休时工资职级:指离退休人员在退休时的工资待遇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的级别。

2、离退休时津贴职级:指离退休人员在退休时的津、补贴待遇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的级别。

3、(享受)行政职务:指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

如科员,办事员,并且应注明任职时间。

4、任职时间:指(享受)行政职务的具体任职时间。

二、退休时基本情况:5、类别:指离休、退休、退职。

6、时间:指具体离退休的年月。

7、退休比例:指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的比例。

8、安置地类别:指点农村、乡镇、县市、地市、省市。

9、93.9基本离退休费:直接填写2000年7月份归并表的离退休费(1-5的项目合计、6-10栏的栏目中如有出现5元和29元也应计入合计)。

10、85年前工改行政级别:85年前离退休的人员必填,85年后离退休的人员可不填。

三、工资套改条件:(退休工人,93.9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必填)11、93年9月行政职级:指人员1993年9月套改工资的行政职务级别。

12、年限:指工作人员从任职时起,计算到1993年9月的年限。

13、下一职级:指工作人员当任1993年9月职务前,当任过的下一级职务的职级。

对副科、科员级人员,其下一职级均可按科员、办事员采集填写。

(以此类推)14、年限:指工作人员任“下一职级”的实际年限15、专业技术职级:指工作人员1993年9月时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级。

16、年限:指工作人员从聘任起计算到1993年9月的年限17、军队转业专职级:指1994年度之后的军转干部,他们原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或转业到地方安排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的专业职级18、军队转业时职级:指1994年度之后,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的行政职级(含技术等级对应的职级)。

此栏是1994年度之后的军转干部必填栏目。

19、未计算工龄的学习年限:指国家规定的原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校期间未被计算为连续工龄,1993年10月工改中可以与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的学习时间。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 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
教师节、六一儿童节
➢ 月工作日:
[365-(104+11)]/12=20.833
➢ 月平均工作166.7小时
例题
➢ 利用节假日上班,工资怎么算?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8小时工资+加班时间*小时工资基数*150% —休息日工作:
日工资+加班时间*日或小时工基数*200% —法定休假日工作:
提留 第三阶段:至今,按工资绝对额提取
每人/月1.1-1.4-2(1980年)-15(2001年)
福利费使用范围
1. 工作人员本人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以及完 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其它亲属的生活困 难,患病医药费和死亡丧葬费用的困难补 助;
2. 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补助; 3. 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 4. 福利费除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外,可提取
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 上者,配偶出国探亲一般三个月(工资照 发),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第四个月停薪 留职,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 由其由单位定;
不享受探亲假的:
➢(学徒工、)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
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探 亲假;
➢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后
原则上仍可继续享受当年休假待遇,但享受上 述国家规定的假期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般不 安排当年休假,如超期部分短于休假规定的, 可以补足;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
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 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婚丧假
(1)《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晚婚(男 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享受15天 的婚假,但结婚双方有一方不是晚婚就不能 享受。未达晚婚年龄的1-3天的婚假。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6]30号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4日财社字[199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近不少地区来人来电询问和反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事宜。

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经费指标尽快划转和决算口径的统一,根据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转管理的范围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属于归口管理范围。

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待遇经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治丧费、探亲路费、易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

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含活动站费用)和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离退休人员休(疗)养院、活动中心(站)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

不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老干部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职能机构的经费。

二、经费指标划转办法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管理,决算难以准确、全面反映支出的实际情况。

因此,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划转不得少划,也不得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原有支出水平,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符合政策的支出。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93]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93]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分工问题的复函
(人退函(1993)2号1993年5月11日)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分工问题的请示电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人事部已下发了人退发〔1992〕2号和人退发〔1992〕12号文件,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规定的办法管理。

三、你们要继续研究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结束——。

工资改革后湖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工资改革后湖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工资改革后湖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表说明随着国家公务职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

改革前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改革后基本工资变为二项,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职工资构成由原来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块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大块。

这对我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来说,触动是比较大的,影响主要涉及到我们经办业务的征收、支付环节。

为适应改革的要求,针对这次工改变革,我们在充分调研和统筹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相应做了调整和改良,细化参保花名册为两类,即执行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与事业单位分开单独报送。

这里我们就对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1-3表,即《湖南省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1花〕、《湖南省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2花〕、《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退休人员〕》〔表3花〕及《湖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表》的调整做详细的说明解释。

一、《湖南省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1花〕与《湖南省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表2花〕的说明与工改前花名册相比,这次适应工改要求,根据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发〈湖南省公务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4号〕,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自动改革实施方法的通知》〔湘人发〔2006〕130号〕文件要求,对“职工类别”、“工资收入情况”做了相应改变。

因执行工资套改方法及工资收入构成的不同,此次将原来《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花名册〔在职人员〕》一表分为二表,即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与事业单位分别设置不同花名册表格。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7年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2007年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2007年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1机关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标准表2007年提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元/人、月2007年提高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政策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的相关政策(一)2007年1月1日起,将机关在职人员现执行的工作津贴、岗位津贴、移动通讯费、滚动升级额、误餐补贴(每人每月按100元计算)、秋菜防暑补贴(每人每月按4元计算)统一规范。

规范后实行生活性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为一职一贴,工作性津贴每级职务设五个档次。

工作10年以下的执行一档标准;工作11-20年的执行二档标准;工作21-30年的执行三档标准;工作31-40年的执行四档标准;工作41年以上的执行五档标准(具体标准见《2007年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二)工作性津贴中的工作年限是指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按虚年计算,工作年限计算到2006年,不含大专以上在校学习年限。

(三)新参加工作执行见习(试用)期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科办员津贴标准;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人,执行普工、初级工津贴标准。

(四)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执行新任职务的津贴标准。

其中,工作性津贴就近就高(低)进入新任职务的津贴标准。

(五)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可按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之月起执行机关津贴标准。

(七)2007年1月至规范津贴补贴实施前,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人员,从调入之月起执行机关津贴标准。

(八)受撤职处分暂没有明确职务的人员,暂按低于撤职前一级职务的标准发放。

(九)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转正定级后,分别执行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的津贴标准。

(十)离岗休养人员执行离岗休养前的职务标准,享受提高待遇的人员,执行享受待遇职务的标准。

(十一)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2007年提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2013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年报说明

2013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年报说明

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年报说明2013年报表制度情况2013一、张,与去年一致。

22张表格,其中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表格33共二、主要指标解释是指填报本报表制度的法人单位个数。

一)单位个数:(指年末最后一天的实际人数。

已经招用但到年末尚未二)职工年末人数:(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进人指标,不得作为年末人数统计。

指单位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的职三)正式职工:(工。

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

正式职工是单位全部职工的其中项。

是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职工年平均人四)职工年平均人数:(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被12数计算方法是:以求得。

2除求得,或者年初人数和年末人数之和除以4人数之和被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五)工资总额:(报酬总额。

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工资总额是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非劳动性质的支付不能统计为1工资总额,如:独生子女费等。

二是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要作到职工范围与工资总额发放范围相一致。

三是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还是单位自筹的资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

工资总额是按实发数统计,包括报告期内补发的之前年度的工资。

四是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五是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都应计入工资统计,但由单位支付的部分暂不计入工资总额。

六是各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交通午餐补贴等也应计入工资总额。

各单位在统计工资总额时,应按实发数计算。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讨论稿)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7元;[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结束——。

关于对长期不在岗及停薪留职人员手续未完善进行清理的通知

关于对长期不在岗及停薪留职人员手续未完善进行清理的通知

关于对长期不在岗及停薪留职人员手续未完善进行清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对长期不在岗及停薪留职人员手续未完善进行清理的通知睢新司办…2011‟40号关于对长期不在岗及停薪留职手续不完善人员进行清理的通知公司各科室、所属各单位:目前我公司范围内存在部分职工长期不在岗,及停薪留职手续办理不完善等现象,在职工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打消了公司其他职工积极性。

为切实规范内部管理,真正让付出者有所得、有所获,全力打造规范、公平、和谐的管理新秩序,现根据站《关于长期不在岗人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文件要求,经公司研究并报站同意决定对长期不在岗和停薪留职手续办理不完善等人员进行清理,具体事项如下:一、清理范围(一)长期不在岗1、未到公司办理任何病假、停薪留职等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达15天以上的视为长期不上班。

2、长期不上岗人员去年与公司签订了上岗协议而未到岗的,公司将按照签订的协议内容,对其处理。

3、去年未签上岗协议新增的长期不上岗人员,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否则将按照劳动法和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二)停薪留职1、原则。

以本人自愿申请、公司审查同意为原则。

2、经公司研究后按停薪留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缴清费用,由公司办公室、站督查办备案。

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主动到公司提出续订或终止停薪留职协议的书面申请,由公司研究后予以办理。

3、停薪留职期间未向公司缴纳三险一金费用的,公司书面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欠款,否则公司将按照停薪留职协议中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4、停薪留职人员到期后未及时上岗或未到公司办理续签手续的,公司视其为旷工,并按照停薪留职协议中约定条款和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二、办理程序1、对于以前签过上岗协议,至今仍未到岗的人员,公司将会同站督查办和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清理。

2、停薪留职手续不完善和协议到期的人员,公司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道公司完善手续,逾期不到者,将按照停薪留职协议中约定条款和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财政部财社字8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8.23
【实施日期】1995.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中央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
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5年8月23日财政部财社字84号发出)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制的要求,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财政部决定自1995年起对中央级行政(含公检法部门,下同)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
实行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归口管理,是财政支出的内部结构调整和理顺资金分配渠道的重要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的支出水平,并考试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财政负担。

(三)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和行政费(含公检法支出,下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部门范围
1.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央各部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

3.国务院各部(不含公安、安全和司法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政协)。

5.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州府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州府发〔2008〕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完善我州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制度,进一步扩大原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机关长期聘用人员及上山下乡知青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妥善处理好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按照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要求,以扩大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为重点,促进扩面征缴工作,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工勤人员,差额、定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

(二)经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录用手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包括在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以及工龄满十年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通过补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2001年3月26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办法。

离休时有职务和根据中组部中组发(1982)13号、浙改工(1994)1号、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享受副厅、副处、副科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机关的离休干部按本人级别工资(或93工改模拟套改后的级别工资)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基础工资增加50元。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固定部分,按本人现职务等级工资(或93工改模拟套改后的职务等级工资)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活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增加,其中全额拨款单位按工资构成的30%增加,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统一按工资构成的40%增加。

没有职务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100元增加离退休费。

(二)退休时有职务的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县(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11805
【发文字号】浙人发[2008]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
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8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驻浙单位: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2006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前,请遵照执行。

一、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

处分期内不能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若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

内务部关于已退休人员退休费不随工资区类别调整而变动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253号

内务部关于已退休人员退休费不随工资区类别调整而变动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253号

内务部关于已退休人员退休费不随工资区类别调整而变动的复函
正文:
---------------------------------------------------------------------------------------------------------------------------------------------------- 内务部关于已退休人员退休费不随
工资区类别调整而变动的复函
([63]内人工字第253号1963年11月4日)
云南省人委人事局:
[63]云人工字第171号函收悉。

关于自1963年8月份起,有些市、县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标准作了调整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是否也作相应调整的问题,我们考虑,由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有的是按居住地点的地区工资标准计发的,有的是按原工作地的地区工资标准计发的,同时,这次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还有调低的;因此,在1963年7月底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的退休费以不随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的调整而变动,仍按原核定的退休费发给为宜。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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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归并情况调查表填报单位(盖章):单位领导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填表说明:1、序号按离休、退休(退职)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2、第4栏填离休干部、退休(退职)干部或工人;3、第15栏填浙劳人险(90)18号文调整的退休(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等项目;4、第16栏统计未参加85工资套改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发(79)245号文执行的新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浙劳险(84)150号生活补贴费5元,国发[85]6号、浙改办(85)18号生活补贴费退休17元(退职10元);第18栏统计1993年10月前离退休人员(未参加93工资套改)增发的6元离退休费;5、第31栏中含按浙人退[1996]37号、浙人退[1997]243号文规定,每两年一次增发的离退休(职)费(共计2次);龙游县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归并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1、序号按离休、退休(退职)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2、第2栏填离休干部、退休(退职)干部或工人;3、第8栏中含93工改后至96年11月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时保留的奖金(处级37元、科级27元、科员及以下21元);填表说明85工改时间:1985.07,93工改时间:1993.10,2006工改时间:2006.07一、姓名二、性别三、出生年月四、参加工作时间五、离退休时间六、离退休时职务七、工龄八、身份:填写干部或者工人九、离退休时级别职务工资:85工改前离退休为行政级别工资,85-93工改之间离退休为职务工资,93工改后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2006工改后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十、离退休时按百分之几打折,按离退休工龄打折,可以参考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十一、基础工资,85工改前没有基础工资,85工改后才有基础工资,85-93工改时基础工资统一为40元,、93-2006工改分阶段,调整过几次,2006工改也没有基础工资十二、工龄工资,85工改前没有,85工改-1991.12前每年0.5元,92.01后每年1元,2006工改后没有工龄工资十三、未参加85工改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发(79)245号文件规定,从1979年11月1日起增加新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月;按浙劳险(84)150号文件规定,从84年7月起增加生活补贴费5元/月;按国发[85]6号、浙政办(85)18号文件规定,从85年5月1日起增发退休生活补助费17元/月(按国发[78]104号文件办理的退职人员10元/月)。

按[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6元/月。

十四、1、浙政[1986]35号《关于给退休职工适当加发退休补贴费的报告》-《干部退休工作选编》P353。

执行时间:1986.07,86.07之后退休的从1986.07开始按这个标准执行,以前退休的,按下表加发。

85工改后提高退休比例,也是85工改后第一次加发退休费2、浙政办[1990]18号《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退休干部工作文件选编》P66。

执行时间:1990.07十五、浙劳人险[1990]18号《关于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普调) -《干部退休工作选编》P382。

背景:调整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也普调。

范围:1989年9月30日前办理的离退休人员。

1、退休最低保证基数从35元提高到50元(少于50元提高到50元)2、退职最低保证基数从25元提高到40元(少于40元提高到40元),再普发8元3、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工资,低于8元按8元增加85工改时标准(86年调整过,见下表)根据上表来操作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工资,低于8元按8元增加例:某副科,85工改后退休,退休时职务工资为89元,其增发的退休费数额,为89元至97元的差额(即8元)。

套86年工资标准表十六、浙劳人薪[1989]52号《关于调整部分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P390,十七、国发[1991]74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P430。

浙人薪[1992]8号《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省人事厅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执行时间:1992.01,主要是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十八、1、浙人退[1992]70号《关于适当增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2、浙人退[1993]37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二辑)P156范围:1992.12前离退休人员,执行时间:1993.01上表数据是根据本局审批工资的档案对照确定的。

文件规定:“本通知执行后,浙人退[1992]70号文及按浙改工[1992]1号文件标准计发的离退休费规定停止执行”,所以对已按浙人退[1992]70号文增发的退休人员,本次增发是补差。

十九、浙人退[1996]37号《关于执行国发[1995]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92页。

范围:1995.9.30前离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1995.10.01离休1、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经查表,正处以上离休干部可增加30元,其他都按25元增加)2、没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每月按25元增加 退休:每月增加20元 退职:15元二十、浙人退[1997]243号《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106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范围:1、1996.12.31前离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1997.01.012、1997.1.1-1997.09.30之间退休的人员执行时间:从退休的次月起3、1997.06.30前离退休执行时间:1997.07.01二十二、同上二十三、同上二十四、同上二十五、浙改工[1994]1号和[95]1号,93年工改时按[94]1号文件标准预发,实施结束后正式改按浙改工[95]1号文件发放,《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足退休费的通知》。

背景:93工改-[94]1号在《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二辑)》P59,[95]1号在《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78范围:1993.9.30前离退休,执行时间:1993.10退休人员可以从上表(1)和表(2)可以自主选择增资额,可按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也可以按时期的分档标准增加离休费注:可以参考93工改表。

二十六、浙人退[1994]11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69页浙人退[1995]25号《关于执行浙人退[1994]114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以上两个文件主要讲离休人员可以按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套改办法进行“套改”,并以“套改”后确定的金额,作为新的离休费标准。

二十七、浙人函[1995]10号《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的复函》-《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89页。

范围:1、1993.9.30前离退休人员,2、符合浙改工机[1995]1号文件规定在职员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条件的,同时符合上述两项的,在93工改中可在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增发离退休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标准的15%加发。

执行时间:1993.10(浙改工机[1995]1号文件《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有关人员高套一档职务(岗位)工资的答复》规定:1、在青海、西藏高原省份工作(含部队驻防)满八年的内调人员原未享受过高定一级工资的,在这次工改中,也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2、凡1985年工改前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现仍保持荣誉的,也可以在这次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即: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93工改增发退休的基础上再增加其增发基数的15%如:93工改时,某退休人员增发退休费117元(副科),现符合上述增发范围的,再加发117×15%=17.55元二十八、浙政发[99]224号《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干部退休工作文件选编》(第三辑)P147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范围:1999.06.30前离退休执行时间:1999.07该文件规定,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发[1997]91号)规定办法执行。

(91号文件内容: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99.07只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未动。

二十九、浙政办发[2001]23号《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文件选编》(第十三辑)P36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范围:2000.12.31前离退休2001.01只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未动。

三十、浙政办发[2001]76号《关于2001年10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文件选编》(第十三辑)P109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范围:2001.10.01前离退休执行时间:2001.10.01三十一、浙政办发[2003]90号《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文件选编》(第十三辑)P83页,背景: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范围:2003.06.30前离退休执行时间:2003.07.012001.10只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和基础工资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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